[上市]凯发电气:北京万贝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时间:2014年11月14日 02:01:22 中财网

·
北京万贝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
二零一四年五月



目 录


释 义 ...................................................................................................................................................... 3
引 言 ...................................................................................................................................................... 6
一、 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简介 ................................................................................................. 6
二、 本所制作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 ......................................................................................... 6
三、 有关声明事项 ......................................................................................................................... 9
正 文 .................................................................................................................................................... 10
第一节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10
第二节 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14
第三节 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15
第四节 公司的设立 ....................................................................................................................... 21
第五节 公司的独立性 ................................................................................................................... 25
第六节 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 28
第七节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 36
第八节 公司的业务 ....................................................................................................................... 50
第九节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58
第十节 公司的主要财产 ............................................................................................................... 70
第十一节 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 ................................................................................................... 79
第十二节 公司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88
第十三节 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91
第十四节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99
第十五节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101
第十六节 公司的税务 ................................................................................................................. 108
第十七节 公司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117
第十八节 公司募集资金的运用 ................................................................................................. 119
第十九节 公司业务发展目标 ..................................................................................................... 122
第二十节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122
第二十一节 反馈意见答复 ............................................................................................................. 123
第二十二节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对发行人
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核查情况 ......................................................................................................... 238
第二十三节 公司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241
第二十四节 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 242



释 义

本律师工作报告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相关简称的涵义如下:

发行人或公司、凯发电气

指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凯发有限

指公司的前身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凯发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发起人

指于2008年1月共同发起设立公司的股东,包括二十四名自然人

天津东凯

指天津东方凯发电气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北京南凯

指北京南凯自动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北京瑞凯

指北京瑞凯软件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天津保富

指天津保富电气有限公司,公司的合营公司

广发信德

指广发信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公司5.29%的股份

东方电子

指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天津东凯的第二大股东

中铁电气化院

指中铁电气化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及上市

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交易的行为

本所

指北京万贝律师事务所,本次发行的公司法律顾问

广发证券

指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兴华

指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原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
限责任公司,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

报告期

指2011年度、2012年度、2013年度

《公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暂行办法》

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61
号)

《第12号编报规则》

指《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
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监发[2001]37号)

《章程指引》

指《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

《上市规则》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规范运作指引》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监管局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

国家商标局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天津市政府

指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工商局

指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司章程》

指《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草案)》

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适用的章程

《审计报告》

指北京兴华为公司本次发行及上市出具的《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2014]京会兴审字第05010004号)




《内控报告》

指北京兴华出具的《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2014]京会兴专字第05010003号)

《招股说明书》

指公司为本次发行及上市编制的《招股说明书》

元或人民币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北京万贝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
致: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本所作为凯发电气聘请的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专项法律顾
问,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引 言

一、 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简介

(一) 北京万贝律师事务所创建于2014年,是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
师事务所,本所总部设在北京。本所的法律服务领域主要包括:资本市场、公司事务、
房地产与工程建设、国际直接投资、国际贸易及争端解决、银行及国际金融、收购和兼
并、资产证券化与结构性融资、科技及知识产权、能源及基础设施、电信、传媒及娱乐、
海商、运输及物流、仲裁和诉讼等。





本所执业证号为21101201410069379,注册地址为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乙18
号院5号楼16层1811,邮政编码为100040。


(二) 公司本次发行及上市的经办律师为杨延超律师和邓懿律师,其主要经历、证券
业务执业记录及联系方式如下:


1. 杨延超律师


(1.)主要经历: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自2002年开始从事律师业务,主要执业
领域为证券业务和知识产权业务,具体包括股份制改组、股票发行与上市、资产收购及
重组和知识产权交易等业务。

(2)联系方式:电话:010—57754808,传真:010—68638372,电子邮箱:
yangyanchao@gmail.com

2. 邓懿律师


(1.)主要经历: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自2002年开始从事律师业务,执业领域
包括证券业务和知识产权业务,具体包括股份制改组、股票发行与上市、建设工程合同
等业务。

(2)联系方式:电话:010—57754808,传真:010—68638372,电子邮箱:
dengyimail@126.com

二、 本所制作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

(一)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准备工作。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本所律师审查
的主要事项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准和授权;发行人本次发行并在创
业板上市的主体资格;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实质条件;发行人的设立;发行人的
独立性;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发行人的业务;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发行人重大资产变
化及收购兼并;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
规则及规范运作;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发行人的税务;发行人
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发行人涉及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本次发
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等。本所律师还根据审查的情况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协助发
行人完成必要的工作。


(二) 本所制作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如下:


1、发出尽职调查文件清单、编制核查验证计划


本所在初步听取公司有关人员就其设立、历史沿革、股权结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
况等方面的介绍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相关的业务规
则,向公司发出法律尽职调查文件清单,并得到了公司依据本所文件清单所提供的基本
文件、资料及其副本或复印件,该等文件和资料构成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基础
资料。

本所对这些书面材料进行了归类整理,形成记录清晰的工作底稿,并在此基础上对
公司进行了全面的审慎核查。


在进行核查和验证前,本所编制了详细的核查和验证计划,明确了需要核查和验证
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设立,公司的股本及其演变,发起人和股东,公司的独
立性,公司的业务,公司的子公司及合营公司,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公司的主要财产,
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公司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公司股


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
化,公司的税务,公司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公司募集资金的运用,公
司业务发展目标,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以及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等事项所涉及的有关
法律事项,并根据业务的进展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本所在进行相关的调查、收集、查阅、查询过程中,已经得到公司的保证:公司提
供了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公司在向
本所提供文件时并无遗漏,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
件均与原件一致。


2、核查和验证


在核查、验证过程中,本所采取了当面访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等多种方
法进行核查和验证,确保能全面、充分地掌握并了解公司的各项法律事实。


(1) 实地走访和访谈




本所有关工作人员查验了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实地走访了公司的生产、经营部门;
走访了公司管理层、其他相关部门的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士,并听取了前述人士的口头陈
述;就公司本次发行各个方面所涉及的问题与公司有关人员进行了必要的讨论,并就本
所认为重要的问题向公司及有关人士发出书面询问或备忘录。


(2) 查档、查询和询问




本所向公司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了适当且必要的查档,抄录、复制了有关的材
料,并取得其他有关主管机关(包括税务、环保、海关、外汇管理、社保等)出具的证
明文件。上述材料及证明文件经相关机构盖章确认,均构成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3、会议讨论、研究、分析和判断


(1) 对核查和验证过程中所发现的法律问题,本所通过召开例会及其他工作会议
等方式,及时地与公司及广发证券、北京兴华等中介机构进行了沟通,对有关问题进行
深入讨论和研究,探讨合法的解决方案。


(2)对核查和验证过程中发现的重大法律问题,本所还多次启动内部业务讨论会
议的程序,对这些重大问题的法律事实、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并


据以得出结论意见。


4、文件制作及审阅


基于以上工作基础,本所为公司本次发行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并对
《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总括性审阅。

总体计算,本所为公司本次发行及上市提供专项法律顾问服务的工作时间(包括现
场工作及场外制作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时间)累计约为150
个小时。


三、 有关声明事项

(一) 本所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第12号编报规则》的要求制作法律意见书和律
师工作报告。

(二) 本所认为,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本所已经履行了法律专业人士的特别注
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本所已经履行了一般注意义务。

(三) 本所认为,作为公司本次发行的法律顾问,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
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的行为以及本次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
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
大遗漏。






正 文

第一节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 发行人的内部批准

(一)第二届第七次董事会
2011年11月10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第七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关于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
案》;
2.《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有效期为一年的议案》;
3.《关于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4.《关于本次发行上市前滚存利润由新老股东共享的议案》;
5.《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上市具体事宜的议案》;
6.《关于提请召开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二)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1年11月25日,发行人召开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如下
与本次发行并上市相关的议案:
1.《关于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
案》;
2.《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有效期为一年的议案》;
3.《关于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4.《关于本次发行上市前滚存利润由新老股东共享的议案》;
5.《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上市具体事宜的议案》。

(三)第二届第十次董事会
2012年10月10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第十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发行上市的决议有效期延期一年的议案。

(四)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2年11月2日,发行人召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发行上市的决议有效期延期一年的议案。

(五)第二届第十七次董事会
2014年1月3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第十七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
关于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的议
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具体事宜的议
案》、《关于调整<关于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的议案》、《关于公司稳定
股价预案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
《关于修改<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分红规划>的议案》等议案,并同意
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4年1月21日,发行人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以下与
本次发行并上市相关的议案:
1.修订《关于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议案》的议案;
2. 《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具体事宜的
议案》;
3. 调整《关于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4. 《关于公司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
5. 《关于修订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
6. 修改《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分红规划的议案》。

(七)第二届第十九次董事会

2014年3月31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第十九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
<关于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的议
案》、《关于修改<关于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
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具体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同意召


集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4年4月16日,发行人召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以下
与本次发行并上市相关的议案:
1.《修订关于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议案 》;
①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②发行股票的数量: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不超过1700万股,不低于发行后总股
本的25%。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总量包括公开发行新股数量和公开发售股份数量,其中:
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不超过1700万股,具体发行数量根据本次发行募投项目资金总额与
由公司承担的发行费用总额及发行价格最终确定;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金额超过募投项
目所需资金总额与本次发行费用之和,公司全体股东则按照持股比例将其持有的已满36
个月的股份进行公开发售,公开发售股份数量总额不超过1263.57万股。公司股东公开
发售股份数量不超过自愿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

③发行对象: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户的符合《创业板市场投
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要求的境内自然人、法人等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
买者除外);可参与网下配售投资者的具体条件由公司和主承销商最终依法协商确定并
向社会公告。

④发行方式:采取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或
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关认可的其他发行方式;
⑤定价方式:根据询价结果,结合发行时境内资本市场和公司实际情况,由公司和
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发行价格;
⑥发行费用的分摊原则:本次发行的承销费用由公司及公开发售股份的股东按照公
开发行新股、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占本次发行股份总量的比例进行分摊,本次发行的保
荐费用、审计评估费用、律师费用、发行手续费用等由公司承担;

⑦发行时间: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股票核准文件之日起12 个月内自主选
择新股发行时点;公司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由董事会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上市时间。

⑧承销方式:余额包销;
⑨股票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⑩决议的有效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二年内有效。

2.《修改关于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的议案》;
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登记备案号

总投资额

投入募集
资金额

1

铁路供电综合自动化系统升级产
业化项目

津高新区经发审【2011】89号

6,020.00

6,020.00

2

城市轨道交通综合监控系统产业
化项目

津高新区经发审【2011】90号

7,472.00

7,472.00

3

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安防系统产业
化项目

津高新区经发审【2011】88号

4,518.00

4,518.00

4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津高新区经发审【2011】87号

4,043.00

4,043.00

5

偿还银行借款

-

11,800.00

11,800.00

6

向子公司增资

-

5,000.00

5,000.00



合计



38,853.00

38,853.00



3.《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具体事宜的议案》。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上市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国内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股东大会通过的本次发行上市的
议案,负责方案的具体实施,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具体的公开发行新股数量、公开发售股
份数量、发行时间、发行方式、定价方式、发行价格及发行对象具体申购办法等事宜;
(2)就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向有关政府机构、证券交易所办理核准、审批、登记、
备案等手续;
(3)起草、修改、签署、执行向有关政府机构、证券交易所、组织、个人提交的
文件,以及其他任何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合同、协议及其他文件;
(4)根据有关政府机构的意见和核准以及发行的具体情况,修订公司章程等相关
文件的相关条款,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股权登记等相关事宜;
(5)确定募集资金存放的银行专用账户,根据计划投资项目的实际进度及实际募
集资金额对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安排进行适当调整;


(6)办理以上未列明但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其他事宜;
本授权的有效期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并办理完毕相关
手续之日止。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程序
合法有效。


二、有关监督管理机关关于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

(一) 根据《证券法》、《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次发行尚
待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二) 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发行完成后,本次发行的
股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挂牌交易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同意。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除尚需分别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审核同意外,已获得中国现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所有
适当的批准和授权。


第二节 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 公司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经营的情形。


(一)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由凯发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
限公司,于2008年1月30日在天津市工商局注册登记。(公司的具体设立过程参见本
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四节公司的设立”)
(二) 公司现持有天津市工商局于2011年6月7日核发的注册号为120193000007411
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5,100万元,注册地址为天津新产业园区华苑
产业区物华道8号。公司股份总数为5,10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

(三) 根据《公司章程》,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公司,不存在经营期限届满的情形。

(四) 公司不存在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因合并、分立而需要解散的情形,亦无因不
能清偿到期债务而依法宣告破产的情形。

(五) 公司不存在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的情形。






(六) 公司不存在被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的情
形。

(七) 公司已通过了历年企业年度检验。





二、 公司由凯发有限整体变更设立,自凯发有限2000年成立至今持续经营时间已
超过三年。


三、 根据北京兴华于2008年1月25日出具的(2008)京会兴验字3—(1002)
号《验资报告》,对本次整体变更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进行了审验:截至2007年12月
31日止,公司已将经审计的净资产人民币30,484,785.17元折合股本30,480,000元,差
额计入资本公积;经核查,公司的主要财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具体参见本律师工作
报告正文“第十节公司的主要财产”)。


四、 公司的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具体参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八节公司的业务”)

五、 最近两年内,公司的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具
体参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十五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实
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具体参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六节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
制人)”)。


六、 公司的股权清晰,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公司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
纠纷。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本次发行
及上市的主体资格。


第三节 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属于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经核查,公司本次发行及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暂行办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各项条件。


一、 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公司本次发行的股份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与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相同,每股具有同


等的权利,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二、 公司本次发行及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有关条件

(一) 公司已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
事会,聘任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并根据
公司业务运作的需要设置了相关职能部门,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
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二) 根据北京兴华《审计报告》([2014]京会兴审字第05010004号)及公司的说明,
公司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的规定。

(三) 根据北京兴华《审计报告》([2014]京会兴审字第05010004号)及公司的说
明,公司报告期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根据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
核查,公司报告期内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项的规定及《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四)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发行人的股本总额为5100万元,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不超过1700万股,上市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符
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五) 根据《招股说明书》及发行人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公开发行
股票总量不超过1700万股A股,不低于发行后总股本的25%,符合《证券法》第五十
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三、 公司本次发行及上市符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有关条件

(一) 公司本次发行及上市符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1.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由凯发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其持续经营时间自凯发有限2000年成立至今已超过三年,公司系依法设立并合法
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 根据北京兴华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司2011年度、2012年度、2013年度归属
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5,739.61万元、6,075.71

















万元、6,640.83万元,公司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超过1,000万元,
且持续增长;
3. 根据北京兴华出具的《审计报告》,截至2013年12月31日,公司的净资产(归
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为32,033.61元,不少于2,0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4. 公司目前的股本总额为5,100万元,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不超过1700万股,本
次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二) 公司本次发行及上市符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1. 根据北京兴华于2010年7月2日出具(2010)京会兴验字5-(009)号《验资报
告》,公司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
2. 经核查,公司的主要财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具体参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
十节公司的主要财产”)。



(三) 公司本次发行及上市符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1. 公司的主营业务为铁路供电及城市轨道交通自动化设备和系统的研发、生产、销
售与技术服务。根据《审计报告》,公司2011年度、2012年度、2013年度主营业务收
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均超过98%。公司主要经营一种业务。

2. 经核查,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
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具体参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八节公司的业务”、
“第十七节公司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四) 经核查,最近两年内,公司的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
变化(具体参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十六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
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具体参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六节发起人和股东
(实际控制人)”)。公司本次发行及上市符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五) 经审阅《审计报告》,根据公司的陈述并经本所核查,公司具有持续盈利能力,
不存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下列情形:
1. 公司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公司的
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 公司的行业地位或公司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公司
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 公司在用的商标、专利、软件著作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
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4. 公司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
大依赖;
5. 公司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6. 其他可能对公司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六) 公司依法纳税,报告期内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符合国家和天津市的有关规定
(具体参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十六节公司的税务”)。根据北京兴华出具的[2014]
京会兴专字第05010004号《主要税种纳税情况专项审核报告》,基于本所作为非财务专
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公司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公司本次发行及上
市符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七) 经公司书面确认并经本所核查,公司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
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公司本次发行及上市符合《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六条的规定。

(八) 公司目前有四十八名股东,其中自然人股东四十七名,法人股东一名,无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孔祥洲、王伟(具体参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六节发起人和股
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股权清晰,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公司的股份不存在
重大权属纠纷。公司本次发行及上市符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九) 根据公司陈述并经本所核查,公司资产完整,业务、人员、财务、机构独立,
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对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具体参见
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五节公司的独立性”)。公司本次发行及上市符合《管理暂行办
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十) 公司具有完善的治理结构,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





立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根据公司及相关人员的陈述,并经本所核查公
司设立以来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文件,公司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
履行职责。公司本次发行及上市符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十一) 根据公司的陈述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
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
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北京兴华已就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报表出具了无保留意
见的《审计报告》。公司本次发行及上市符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十二) 根据公司的陈述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
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北
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的内部控制情况进行了鉴证,并于2014
年1月21日出具了《内部控制鉴证报告》([2014]京会兴专字第05010003号),认为,
凯发电气按照财政部等五部委颁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2013年
12月31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公司本次发行及
上市符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十三) 根据公司的陈述并经本所核查,基于本所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
断,公司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根据《审计报告》,截至2013年12月31日,公司不
存在资金被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
占用的情形。公司本次发行及上市符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十四) 公司现行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以及本次发行及上市后适用的《公司
章程(草案)》中已经明确了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根据《审计报告》并经
本所核查,截至2013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为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
行违规担保的情形。公司本次发行及上市符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十五) 根据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分别作出的陈述并经本所核查,公司
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
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公司本次发行及上市符合《管理暂
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十六) 根据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分别作出的陈述并经本所核查,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管理暂
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下列情形:
1.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2. 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的;
3.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
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十七) 根据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孔祥洲、王伟分别
确认,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如下情况,符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1. 最近三年内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2. 最近三年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
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十八) 根据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投资
于以下项目:
1. 铁路供电综合自动化系统升级产业化项目,项目投资6,020.00万元;
2. 城市轨道交通综合监控系统产业化项目,项目投资7,472.00万元;
3. 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安防系统产业化项目,项目投资4,518.00万元;
4.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项目投资4,043.00万元;
5. 偿还银行借款,投资11,800万元;
6. 向子公司增资,投资5,000万元。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有明确的用途,全部用于主营业务。根据公司的陈述,基于本
所作为非相关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公司募集资金金额和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生产经
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公司本次发行及上市符合《管理暂
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十九) 根据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在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





后,将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将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帐户。公司本
次发行及上市符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已经具备了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实质条件。


第四节 公司的设立

一、 公司设立的程序和方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系由二十四名自然人股东根据《公司法》第九十六条规定,
在凯发有限的基础上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设立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 2008年1月10日,凯发有限经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内名变核字[2008]
第002910号”《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同意核准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凯发电气成套
设备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二) 2008年1月10日,北京兴华出具的“(2008)京会兴审字第3-(1003)号”《审
计报告》,截止2007年12月31日公司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为30,484,785.17元。

(三) 2008年1月15日,北京中金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中金华评报字
(2008)41001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截止2007年12月31日公司净资产评估值为
88,464,311.26元。

(四) 2008年1月25日,凯发有限的全体二十四名股东共同签署了《发起人协议》,
对股份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出资比例等内容作出明确的约定。

(五) 2008年1月25日,凯发有限2008年第一次股东会作出决议,决定将公司类型
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2007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并以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整体变
更为股份公司,各发起人以其持有的凯发有限出资所对应的净资产作为对股份公司的出
资。经北京兴华审计,凯发有限截至2007年12月31日的净资产为30,484,785.17。根
据上述股东会决议及《发起人协议》,凯发有限以上述净资产折合为公司的股本总额
3,048万元,股份总数为3,048万股,每股面值1元,由各股东按其持股比例持有相应的
股份。

(六) 2008年1月25日,北京兴华出具(2008)京会兴验字3-(1002)号《验资报
告》对公司设立的注册资本情况进行了审验。














(七) 2008年1月26日,公司召开创立大会,审议通过了股份有限公司筹办情况、
《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制度,并选举产生了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和监事会。

(八) 2008年1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孔祥洲为董事长,
聘任王伟为总经理,聘任蔡登明为董事会秘书。

(九) 2008年1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赵勤为监事会主
席。

(十) 2008年1月30日,公司在天津市工商局注册登记,取得注册号为
120193000007411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公司设立时的股权结构为:

序号

股东姓名

股份数额(股)

持股比例

1

孔祥洲

11,094,720

36.40%

2

王伟

3,566,160

11.70%

3

王勇

1,828,800

6.00%

4

褚飞

1,524,000

5.00%

5

张忠杰

1,280,160

4.20%

6

程亮

914,400

3.00%

7

蔡登明

914,400

3.00%

8

赵勤

914,400

3.00%

9

左钧超

914,400

3.00%

10

张刚

914,400

3.00%

11

温国旺

822,960

2.70%

12

赵一环

822,960

2.70%

13

胡学华

701,040

2.30%

14

吴仁德

701,040

2.30%

15

李存义

701,040

2.30%

16

王传启

548,640

1.80%

17

宋金川

365,760

1.20%

18

孙兵

304,800

1.00%

19

武玉明

274,320

0.90%

20

高伟

274,320

0.90%

21

董文宽

274,320

0.90%

22

李政

274,320

0.90%

23

曾庆钊

274,320

0.90%

24

张志刚

274,320

0.90%

合计

30,480,000

100.00%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符合当时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 公司设立的资格、条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变更设立时具备《公司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

(一) 公司的发起人为二十四名自然人,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符合《公司法》第七
十七条第(一)项和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二) 根据2008年1月25日北京兴华(2008)京会兴验字3-(1002)号《验资报
告》及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变更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48万元,符合《公司法》
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全体二十四名发起人签署了《发起人协议》,并按照协
议的约定认购了各自的股份,符合《公司法》第八十条和第九十六条的规定。

(四)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制定了《公司章程》并已经创立大会审议通过,该《公
司章程》之条款具备《公司法》第八十二条规定需载明的事项,符合《公司法》第九十
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五)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取得了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内名变核字[2008]
第002910号”《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核准公司名称为“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
司”;公司的创立大会选举产生了公司第一届董事会成员、第一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成员;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了董事长、聘任了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建立了符
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符合《公司法》第七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

(六)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的发起人以各自持有的凯发有限的净资产作为其对股份
公司的出资,凯发有限的资产形成了公司的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
件,符合《公司法》第七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三、 公司设立过程中签署的《发起人协议》

2008年1月25日,孔祥洲、王伟等二十四名自然人签署了《发起人协议》,该协议
对凯发有限的净资产折股方式、公司设立后的股本总额、各股东的持股比例、股份的面
值、发起人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了明确的约定。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上述签署的《发起人协议》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合法、有效的法律文件,不存在因该协议引致公司设立行为存在潜
在纠纷的法律障碍。


四、 公司变更设立过程中的有关资产审计、资产评估和验资

(一) 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审计
















2008年1月10日,北京兴华出具 “(2008)京会兴审字第3-(1003)号”《审计
报告》,根据该报告,截止2007年12月31日公司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为30,484,785.17
元。


(二) 公司设立过程中的资产评估
















2008年1月15日,北京中金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中金华评报字(2008)
41001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根据该报告,截止2007年12月31日公司净资产评估值
为88,464,311.26元。


(三) 公司设立过程中的验资
















2008年1月25日,北京兴华出具(2008)京会兴验字3-(1002)号《验资报告》,
验证各发起人已经实缴全部出资。

因出具凯发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书》(中金华评报字
[2008]第41001号)的签字注册评估师与出具凯发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审
计报告》((2008)京会兴审字第3-(1003)号)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同一人,且北京中
金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不具有证券从业资格,2011年10月20日,公司委托北京国
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北京中金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中金华评报
字[2008]第41001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进行了评估复核,出具《资产评估复核报告书》
(国融兴华核报字(2011)第010号),复核意见如下:1、流动资产:其他应收款评估
值为478.90万元,复核确认495.40万元。复核应收账款评估值增加16.5万元。2、流动
负债:应交企业所得税实际发生额与评估基准日账面值相比减少0.89万元。评估减值
0.89万元。3、固定资产:电子设备评估值13.98万元,复核确认18.71万元,复核电子
设备评估值增加4.73万元。以上评估复核后凯发电气在评估基准日的净资产评估值增值
22.12万元。增值率0.25%,无重大差异。



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认为:除上述事项造成的影响外,该评估报告
书所涉及的经济行为合法,评估机构与评估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评估基准日的选择适
当,评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基本合理,评估方法的应用基本恰当,评估过程步骤
基本符合规范的要求,评估报告的格式基本符合国家有关法规与规定的要求。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凯发有限的股东会决议和二十四名发起人签署的《发起人协
议》,公司以凯发有限的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设立股份公司。北京中金华会计师事务所
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不是凯发有限折股变更为股份公司的依据,对公司设立不
构成法律上的障碍。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审计、验资均已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当时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五节 公司的独立性

一、 公司资产完整、独立

根据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招股说明书》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
查,公司及其子公司拥有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土地、房屋、商标、专利、软件著作权等
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一) 根据2008年1月25日,北京兴华出具(2008)京会兴验字3-(1002)号《验
资报告》,验证公司已实际收到各发起人缴纳的实收股份合计人民币3,048万元,系以凯
发有限截至2007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出资。

(二) 公司由凯发有限变更设立,原凯发有限所有的机器设备、办公设施等有形资产
及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全部由公司承继。

(三)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合理查验,公司财产独立、产权清晰,具备与生产经营
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固定资产、商
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存在资金被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资产独立。


二、 公司人员独立


(一) 经查证,公司有完善的人事管理制度,对公司员工的聘用、培训、考核、待遇、
奖惩作出了具体规定,公司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公司拥有独立于关联方的员工,
员工在公司享受工薪报酬和社会保障。

(二) 根据公司的陈述并经本所核查,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均未在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
的其他职务,亦未在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取薪酬;公司的财务人员未在实
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兼职。(具体参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十五节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和最近三年社会
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记录并抽查正在履行的劳动合同,确认公司已建立独立的人事、
工资、福利制度并为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三) 经核查,上述人员的任职都通过合法程序进行,不存在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或
个人违反《公司章程》规定干预公司人事任免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人员独立。


三、 公司业务的完整、独立

(一) 根据公司2011年6月7日取得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记载,公司的经营范围
为: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及电力系统自动化产品、综合监控系统、工业自动化系统、机
车车辆辅助控制系统、监测及诊断系统、直流开关柜及配件、软件产品的研发、制造、
销售、工程安装和服务;计算机及机电一体化系统集成;技术咨询服务;进出口业务;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设计、施工;自有房屋租赁;物业服务;汽车及配件销售(不含
小轿车) (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许可的凭许可证件,在有效期内经营,国家有专项
专营规定的按规定办理)。经合理审查,公司实际从事的业务均在经核准的经营范围之
内。

(二) 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研发、生产、销售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三) 公司具备完整的产、供、销和研发业务环节,拥有独立的业务流程,具备直接
面向市场的独立经营能力,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





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四、 公司财务独立

(一) 经查证,公司设有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财务部,配备有独立的财务负责人员,
财务部设置财务经理、财务会计、出纳等职务或岗位,建立了独立的财务管理档案、独
立的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规范的体系和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
理。公司按照《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填制和取
得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

(二) 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支行营业部开立了账号为
02-200901040000264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编号:1100—00286367)。





北京南凯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幸福街支行开立了账号为
0200004709200056893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编号为:1000—01365416)。

北京瑞凯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幸福街支行开立了账号为
0200004709200159414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编号:1000—01369801)。

天津东凯在中信银行天津华苑支行开立了账号为7231710182600009161基本存款账
户(开户许可证编号:1100—00324873)。

经查证,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和其股东或其他任何单位、个人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


(三) 经审查,公司及子公司依法独立进行纳税申报和履行纳税义务:
1. 公司持有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2011年6月22日颁发的《税务
登记证》(税字津证120117718267900号)。

2. 北京南凯持有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2011年7月10日颁发的《税
务登记证》(京税证字110106736467519号)。

3. 北京瑞凯持有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2010年1月7日颁发的《税
务登记证》(京税证字110106771599146号)。

4. 天津东凯持有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2013年4月30日颁发的《税
务登记证》(税字津证120117749105189号)。



(四) 经核查,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公司未以任何形式占用公司的货





币资金或其他财产。

(五) 公司已经建立起独立的工资管理制度,并在有关社会保险、工薪报酬等方面分
账独立管理。





五、 公司机构独立

根据公司《公司章程》、《招股说明书》、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及监事会决议,
公司设有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在董事会下设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在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在总经理下
设各职能部门。公司已经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如下图所示)。经核查,公司的
机构独立,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
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六、 根据公司的陈述并经本所核查,公司在其他方面不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严重缺
陷。


鉴于上述,发行人已建立健全、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能依据自身设置的财务人
员、财务机构及其相应的管理控制制度,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基于上述事实和分析,本
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发行人的资
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与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
关联交易,符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第六节 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一、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的资格

(一) 公司的发起人为二十四名自然人,具体如下:
1. 孔祥洲,中国国籍,住所为天津市河西区环湖东路,身份证号码为
12010319611122****。

2. 王伟,中国国籍,住所为天津市河北区海门路,身份证号码为
12010219640424****。

3. 王勇,中国国籍,住所为天津市河西区宾馆路,身份证号码为
51112519671127****。

4. 褚飞,中国国籍,住所为天津市南开区天宝路,身份证号码为
12010219630605****。

5. 张忠杰,中国国籍,住所为天津市河北区狮子林大街,身份证号码为
51010319700509****。

6. 程亮,中国国籍,住所为天津市河东区龙山道,身份证号码:32032519700910****。

7. 蔡登明,中国国籍,住所为天津市和平区荣业大街,身份证号码:
12010219641002****。

8. 赵勤,中国国籍,住所为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身份证号码为
12010519700123****。

9. 左均超,中国国籍,住所为天津市河东区江都路,身份证号码:
41041219690321****。

10. 张刚,中国国籍,住所为天津市和平区成都道,身份证号码为
12010119710607****。

11. 温国旺,中国国籍,住所为天津市河东区江都路,身份证号码为
61010419650715****。

12. 赵一环,中国国籍,住所为天津市河东区真理道,身份证号码:
61010419650510****。

13. 王传启,中国国籍,住所为天津市南开区鼓楼西街,身份证号码











37082919690713****。

14. 宋金川,中国国籍,住所为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身份证号码:
37010219730624****。

15. 武玉明,中国国籍,住所为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身份证号码:
51010619741112****。

16. 高伟,中国国籍,住所为天津市南开区秀川路,身份证号码为
34010419761206****。

17. 董文宽,中国国籍,住所为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幸福路,身份证号码为
61011319710404****。

18. 李政,中国国籍,住所为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上夼西路,身份证号码为
41292219770325****。

19. 曾庆钊,中国国籍,住所为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翡翠路,身份证号码为
37030319721024****。

20. 张志刚,中国国籍,住所为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奇山中街,身份证号码:
37102119750813****。

21. 胡学华,中国国籍,住所为北京市丰台区,身份证号码:51022319690917****。

22. 吴仁德,中国国籍,住所为北京市丰台区,身份证号码:37060219650427****。

23. 李存义,中国国籍,住所为杭州市西湖区,身份证号码为61010319680703****。

24. 孙兵,中国国籍,住所为四川省大英县蓬莱镇,身份证号码为
51092319830512****。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发起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均为中国国籍,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无永久境外居留权,具备作为发起人的主体资格。


(二) 公司的股东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共有股东四十八名,除广发信德为法人股东以外,
其余四十七名均为自然人股东。各股东的基本情况为:

1. 四十七名自然人股东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身份证号码或注册号

住所

国籍

1

孔祥洲

12010319611122****

天津市河西区环湖东路

中国

2

王伟

12010219640424****

天津市河北区海门路

中国

3

王勇

51112519671127****

天津市河西区宾馆路

中国

4

褚飞

12010219630605****

天津市南开区天宝路

中国

5

张忠杰

51010319700509****

天津市河北区狮子林大街

中国

6

程亮

32032519700910****

天津市河东区龙山道

中国

7

蔡登明

12010219641002****

天津市和平区荣业大街

中国

8

赵勤

12010519700123****

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

中国

9

左钧超

41041219690321****

天津市河东区江都路

中国

10

张刚

12010119710607****

天津市和平区成都道

中国

11

温国旺

61010419650715****

天津市河东区江都路

中国

12

赵一环

61010419650510****

天津市河东区真理道

中国

13

王传启

37082919690713****

天津市南开区鼓楼西街

中国

14

宋金川

37010219730624****

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中国

15

武玉明

51010619741112****

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中国

16

高伟

34010419761206****

天津市南开区秀川路

中国

17

董文宽

61011319710404****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幸福路

中国

18

李政

41292219770325****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上夼西路

中国

19

曾庆钊

37030319721024****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翡翠路

中国

20

张志刚

37102119750813****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奇山中街

中国

21

胡学华

51022319690917****

北京市丰台区

中国

22

吴仁德

37060219650427****

北京市丰台区

中国

23

李存义

61010319680703****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中国

24

马朝东

51900419710527****

天津市河东区真理道

中国

25

金轶鹏

32062319780103****

江苏省南通市青年西路

中国




26

杨翔

12022219800420****

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梅苑路

中国

27

宫儒

44010619720513****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中国

28

佟娅静

12010519600121****

天津市河北区涪江道

中国

29

曾涛

42092319800219****

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梅苑路

中国

30

卢凌云

36212219811115****

天津市和平区睦南道

中国

31

闫兆辉

37028519800621****

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梅苑路

中国

32

赵宪文

37292919730716****

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梅苑路

中国

33

李国雄

42270219771107****

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梅苑路

中国

34

张浩

37028319790826****

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梅苑路

中国

35

陈波

37242519800826****

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梅苑路

中国

36

孙宇

13020219790716****

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梅苑路

中国

37

汪锦丰

42070219790922****

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中国

38

张晓怡

12010519791017****

天津市河北区王串场

中国

39

孙明伟

12022519811110****

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梅苑路

中国

40

郝悦华

12010419830426****

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中国

41

马尉栋

45212619821216****

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梅苑路

中国

42

郝剑

14213319711027****

北京市海淀区

中国

43

郑小益

36232219821011****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壶峤镇

中国

44

邱旭东

41302719810126****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经二路

中国

45

树成才

32092519671224****

江苏省建湖县近湖镇冠华路

中国

46

郝大威

12010119530828****

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

中国

47

井明川

37072419801017****

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梅苑路

中国



2. 一名法人股东
(1) 广发信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广发信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12月3日,持有注册号为
440000000055592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200,000万元,法定代表人罗斌


华,住所为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喀什西路545号美丽家园3层办公楼45号房
间。广发信德系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广发证券的全资子公司。

广发信德的经营范围:股权投资;为客户提供股权投资的财务顾问服务及证监会同意的
其他业务。


(2) 本次投资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决策情况及资金来源


根据广发信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广发信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章程》、《投资决策
委员会议事规则》规定,本次投资经广发信德2009年10月26日广发信德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2009年第九次会议决议,审议通过《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
司投资方案》,广发信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每股8.1元的价格,投资1,458万元的价格
认购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180万股的股份,共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5.2941%。

经过本所律师对2009年12月21日交通银行广东省分行出具的编号为
QFAB20491904、摘要为“广发信德投资款”、金额为1,458万元、付款人名称为广发信德
投资有限公司、收款人姓名为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普通汇兑记账回执》及北
京兴华出具的(2009)京会兴(验)字第3-(1027)号《验资报告》的核查认为,广发
信德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经核查,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未出现法律、法规禁止投资股份公司的情形,为享有完
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具备作为股份公司股东的资格。公司的法人股
东为依法设立、合法存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未出现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需终止的情形,具备作为股份公司股东的资格,法人股东投
资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投资决策程序符合广发信德公司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的规
定。


二、股份公司发起人及股本总额符合法律规定

经核查,公司发起人为二十四名自然人,在中国境内均有住所,公司设立时股本总
额为3048万股;增资后公司的股东增加至四十八名,股本总额增至5100万股。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及现有股东的人数及其住所、股本数额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三、发起人的出资资产产权关系及出资行为已履行的法律程序

经核查,凯发有限的原股东孔祥洲、王伟、王勇等二十四名自然人作为发起人签署
《发起人协议》,同意以凯发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作为出资整体变更发起设立股份公司,
各发起人持有的股份系由其在凯发有限中享有的全部所有者权益相应折合而成,原凯发
有限的一切资产均由股份公司依法承继。各发起人的出资经北京兴华出具的(2008)京
会兴验字3-(1002)号《验资报告》审验并在天津市工商局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发起人已投入公司的资产的产权清晰,且投入前已经凯发有限股东会同意,发起人将该
等资产投入公司不存在法律障碍。


四、公司设立过程中,不存在发起人将其全资附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先注销再以其资
产折价入股的情形。


五、公司设立过程中,不存在公司以在其他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的情形。


六、经核查,凯发有限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时,其相应的房地产、机器设备、商
标、专利等资产和债权债务全部由发行人承继,相应的资产或权利的权属证书已办理转
移给公司的手续,上述资产投入公司不存在法律障碍或风险。(具体房地产、专利、商
标的变更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十节公司及子公司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商标、
专利等无形资产的情况”的相关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各发起人具备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发起人的资格;发
起人人数、住所、出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起人出资资产产权
关系清晰,不存在法律障碍。


七、凯发电气的实际控制人

根据公司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孔祥洲和王伟,公司由孔祥洲
和王伟共同控制,2年来未变更。


(一) 自2000年1月25日至今,孔祥洲与王伟持续持有凯发有限的股权和公司的股
份,发行人股份公司设立前至今,二人的持股比例及变化情况如下表所示:








期间

孔祥洲持股比例

王伟持股持股比例

共同持股比例

2007年12月28日股权转让后

36.4%

11.7%

48.10%

2009年12月4日增资后

35.58%

11.96%

47.54%

2009年12月22日增资及股权转让后

33.38%

11.22%

44.60%




2011年5月30日股权转让后

34.28%

11.22%

45.50%



上述情况显示,自股份公司设立至今孔祥洲、王伟二人都直接持有公司股权或股份,
且持股比例和结构未发生过重大变化,公司不存在最近2年内持有、实际支配公司股份
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人发生变化,也不存在最近2年内持有、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比
例最高的人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二) 根据公司陈述并经本所核查,报告期内,孔祥洲、王伟二人通过召开股东大会
和董事会、执行股东大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方式,决定凯发
有限及公司的重大事宜,对凯发有限及公司形成有效的共同控制。

1. 经核查公司最近2年的股东大会决议及董事会决议,孔祥洲和王伟在公司最近
2年的股东大会、董事会上的表决意见一致。

2. 报告期内,孔祥洲担任公司董事长,王伟担任公司董事、总经理。二人分别从
事公司董事会和实际经营中的重要工作,对公司形成了有效的共同控制。

3.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上述二人对公司的共同控制未影响公司的
规范运作。



(三) 孔祥洲、王伟二人对一致行动作出了合法、有效的安排,2009年11月8日签
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书》,主要条款包括:
1. 在处理有关公司经营发展、且需要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重大事项
时应采取一致行动;
2. 采取一致行动的方式为:就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向董事会、股东大会行
使提案权和在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时双方保持充分一致;
3. 如任一方拟就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向董事会、股东大会提出议案时,须
事先与其他方充分进行沟通协商,在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向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提出
提案;
4. 在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前须充分沟通协
商,就双方行使何种表决权达成一致意见,并按照该一致意见在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
上对该等事项行使表决权。如果协议各方进行充分沟通协商后,对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
重大事项行使何种表决权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则以一致行动人中所持股份最多的股东的











意见为准;
5.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满36个月时止。本协议一
经签订即不可撤销,除非本协议所规定的期限届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
充协议予以约定。



(四) 上述二人已分别出具《股份锁定承诺函》,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
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遇除权除息进行相应调整),或者
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遇除权除息进行相应调整),本人持
有的公司股份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 个月的锁定期。前述锁定期满后,本
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者
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申报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者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两人对公司的共同控制在发行后的可预期期限内将继续保持稳定。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上述关于凯发电气实际控制人的认定符合《<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
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证监法律字[2007]15号)的要求,孔祥洲、王伟二人签署的上
述关于一致行动的《一致行动协议》合法有效、权利义务明确;孔祥洲、王伟对凯发电
气形成了共同控制,这种共同控制的情况在最近三年内是持续有效存在的,在可预期期
限内也将是稳定的。


第七节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一、公司由凯发有限整体变更设立,凯发有限在变更为公司之前,为依法设立并合
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主要历史沿革如下:

(一)凯发有限的设立

1. 公司的前身为凯发有限,系2000年1月由孔祥洲、王伟、王勇、张忠杰、赵勤、
程亮、左钧超、蔡登明、赵一环九名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2. 2000年1月21日,天津市天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津天地验内字(2000)









第50号《验资报告书》,证实截至2000年1月14日,孔祥洲、王伟、王勇、张忠杰、
赵勤、程亮、左钧超、蔡登明、赵一环以货币方式足额缴付了各自认缴的凯发有限的注
册资本。

3. 2000年1月25日,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凯发有限的注册登记,并核发
了注册号为1201932002263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该营业执照载明,名称:天津新
技术产业园区凯发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华苑产业区中济科园A座844室;法
定代表人:孔祥洲;注册资本:壹佰万元;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技术
开发、咨询、服务、转让(机电一体化、电子与信息的技术及产品);电器设备、仪器
仪表制造;计算机及外围设备批发兼零售。









凯发有限成立时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及出资比例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孔祥洲

54.00

54.00%

2

王伟

15.00

15.00%

3

王勇

12.00

12.00%

4

张忠杰

5.00

5.00%

5

左钧超

3.00

3.00%

6

蔡登明

3.00

3.00%

7

赵勤

3.00

3.00%

8

程亮

3.00

3.00%

9

赵一环

2.00

2.00%

合计

100

100.00%



本所律师认为,凯发有限的设立已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
合法、有效。

(二)凯发有限2002年10月增资至300万元

1. 2002年9月16日,凯发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增加注册资本至300万元。(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