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王子新材: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事宜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时间:2014年11月14日 02:01:33 中财网

说明: LOGO(new)








中国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写字楼
34

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
: (
86
-
10)
5809
-
10
00
传真
: (
86
-
10)
5809
-
11
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王子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事宜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以下
简称

本所




深圳王子新材料
股份
有限公司(
以下
简称

发行人


)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在
中国
境内首次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以下
简称
“A



)并上市事宜(
以下
简称

本次发
行上市


)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
简称

《公
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
简称

《证券法》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
简称

中国证监会


)发布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首发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
报规则第
12

——
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以下简称
“《编报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

有关
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
市有关事
宜出具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已于
2011

9

27
日出具了《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
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事宜的法律意
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
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事宜的律师工



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于
2012

3

29
日出具了《北京市
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股票并上市事宜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于
2012

11

30
日出具了《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王
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事宜的补充法律
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于
2013

3

28
日出具
了《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事宜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
律意见书三》”)
,于
2013

9

27
日出具了《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
事宜的补
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并于
2014

4

24
日出具了《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事宜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简称“《补
充法律意见书五》”)


根据
天健
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天
健”)

2014

7

28
日出具的
天健审〔
2014

3
-
297


审计报告

(以下
简称“《
20140630
审计报告》”)

本所对发行人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出具之
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期间的重大事项进行了核
查和验证,并在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中相应作出
补充
披露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具之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补
充法律意见书五》
一并使用,
除非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另有说明,
《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补充法律意
见书三》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中使用的定义、术语
和简称及
作出
的确认、承诺、声明及保留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
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1.1
本次发行上
市的批准


1.1.1
经审阅发行人提供的关于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
十二
次会议的会议通
知、回执、会议签到表、
议案表决票、议案审议结果统计表、
董事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决议,
发行人于
2014

7

2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
第十二
次会议,

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方案的议案》
,并提请
发行人
2014

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1.
1.
2
经审阅
发行人提供的关于召开
2014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会议
通知、回执、会议签到表、
议案表决票、议案审议结果统计表、
股东大会会议
记录、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于
201
4

8

13
日召开
2014

第三次临时
股东
大会

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方案的议案》




1.1.
3
本所认为,发行人
2014

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及召集、召
开和决议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的规定,
2014

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
依法定程序作出了有关本次发行
方案
调整
的决议




1.2
相关股东大会的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1.2.1
就本次发行上市,发行人
2014

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方案的议案》
,决定
根据
201
4

5
月修订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
规定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发行方案如下:



1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人民币普通股(
A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2

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总量不超过
2
,
000


,
其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以下简称

新股发行


)数量不超过
2
,
000

股,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以下简称

股东发售股份


)数量不超过
1
,
0
00
万股
,具体发行数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情况与保荐机构协商确
定,
并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数量为准。





3

新股发行与股东发售股份数量的调节机制:公司新股发行的数量根据
公司实际的资金需求确定。根据询价结果,若预计新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超过
公司实际所需资金总额的,公司将酌情减少新股发行数量,同时调整股东发售
股份的数量,但预计股东发售股份的数量不超过
1
,
0
0
0
万股,且不超过自愿设

12
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新股发行数量与股东公
开发售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
2
,
000
万股,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




4

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相关安排:若公司本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需要由
持有公司股份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具备公开发售股份资格及条件的股东
发售股份的,则由具备公开发售股份资格及条件的股东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前各自所持公司股份比例同比例发售股份,但作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不得超过原持有股份数量的
25%





5

发行费用的分摊原则:
公司按公开发行新股的数量占公开发行新股与
老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总数的比例分摊承销费用;公开发售股份的老股东按其
发售股份的数量占公开发行新股与老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总数的比例分摊承销
费用

其他发行费用由公司
承担。




6

定价方式: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或采用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7

发行对象:符合资格的网下投资者和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户的自然人、
法人等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禁
止购买者除外)。




8

发行方式:
采用网下向投资者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相结合的方式发
行,或采用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9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10

本决议的有效期自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
有效,直至公司另
行召开股东大会终止或撤销本决议止




1.2.
2
经核查,
本所认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现行公
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
2014

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所作出的
有关本次发行
方案
调整的
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
;发行方案调整涉及的股东发售股份事宜符合法
律、法规、《公开发售股份规定》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

履行了相关决策



及审批程序;
所公开发售的股份均不存在权属纠纷以及质押、冻结等依法不得
转让的情形;根据该方案,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后发行人股权结构不会发
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变更,不会影响发行人公司治理结构及生产
经营的稳定性。






二、
本次
发行上市的实
质条件


经本所核查,发行人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首发
办法》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下列
实质性条件



2
.1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
公司章程
的记载
并经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临时信用信息平台查询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
:一般经营项目:低碳材料、各
类新材料及环保产品的研发和销售,食品包装制品及其它新型包装制品的研发
和销售;经营本企业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
术的进出口(国家限制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塑胶产品、
食品塑料包装
制品的生产销售;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贸易(不
含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禁止及决定需前置审批的项目);药品包装材料
的生产、销售。许可经营项目:普通货运;包装装潢印刷品及其他印刷品的印
刷。

经本所
对发行人经营活动、所取得的经营许可证的
核查,发行人在上述范
围内开展经营活动,发行人的经营活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证券法》第
五十一条
、《首发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2.2
根据发行人主管工商、税收、环保、
海关

土地等相关主管部门出具
的书面证明,发行人最近
36
个月内没有违反工商、税收、环保、海关、土地以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
券法》第五十条第(四)款、《首发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2
.
3
经审阅天健出具的

20140630
审计报告》
并经发行人确认
,发行人最

3
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三)款、《首发
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2
.
4
经审阅天健出具的

20140630
审计报告》
,发行人最近
3
年连续盈利

最近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

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
计超过人民币
3
,
000
万元;最近

年经营活动产生的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



3
亿元;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首发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二)、(五)款的规定。



2
.
5
经审阅天健出具的

20140630
审计报告》
,发行人最近一期末扣除土地
使用权后的无形资产(合并数)为人民币
321
,
762.15
元,占净资产(合并数)
的比例不高于
20
%

符合《首发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







、发行人的业务


3
.1
经本所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未
发生变更。



鉴于
发行人原持有的《印刷经营许可证》期限届满

进行了续期,
2014

5
月,发行人
就其
经营
范围
进行了相应
变更
,并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进行
了变更登记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
公司章程
的记载
并经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
理局临时信用信息平台查询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
一般经营项目:
低碳材料、
各类新材料及环保产品的研发和销售,食品包装制品及其它新型包装制品的研
发和销售;经营本企业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
技术的进出口(国家限制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塑胶产
品、食品塑料包装制品的生产销售;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贸易
(不含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
定禁止及决定需前置审批的项目);药品包装
材料的生产、销售。

许可经营项目:
普通货运;包装装潢印刷品及其他印刷品
的印刷。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并经本所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原资质和许可期限届满后重新办理以及新增加的资质和许可
如下:

(1)武汉栢信取得武汉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核发的《印刷经营许可证》
((鄂)新出印证字3685号),根据该《印刷经营许可证》,武汉栢信有权从
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其他印刷品印刷,该《印刷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截
至2016年4月9日。



(2)重庆王子取得璧山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核发的《印刷经营许可证》
((渝璧山)新出印证字4100号),根据该《印刷经营许可证》,重庆王子有
权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该《印刷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截至2016年12


月31日。


(3)廊坊信兴取得廊坊市运输管理处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冀
交运管许可廊字131002308516号),根据该《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廊坊信
兴有权从事普通货运,该《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截至2015年9月8
日。


(4)烟台栢益取得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交通运输管理处核发的《道路运输
经营许可证》(鲁交运管许可烟字370601210864号),根据该《道路运输经营
许可证》,烟台栢益有权从事普通货运,该《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
截至2017年3月9日。


(5)武汉栢信取得武汉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鄂交运管许可A字420118300105号),根据该《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武
汉栢信有权从事普通货运,该《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截至2018年7
月31日。


经核查,
本所认为,
发行人
及其子公司
已就其现有的经营范围

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
进行

登记

并取得了相关经营资质许可,
其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2根据天健出具的
《20140630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按合并会计
报表的口径计算,2011年、2012年、2013年、2014年1-6月,发行人主营业
务收入分别为人民币474,793,604.91元、498,115,975.52元、476,584,254.56
元、211,916,720.42元,
占总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8.12%、100%、100%、100%。


本所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4
.1
发行人的关联人


经核查,
自《补充法律
意见书

》出具之日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发行人的关联人

变化
情况
如下:


4.1.1
2014

5

4

,发行人出资设立
全资子公司
南宁王子新材料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南宁王子”),

2014

5

4
日设立之日起,
南宁王子成为
发行人的关联人。



4.1.2
发行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王进军持股
100%
的既济投资于
2013




4

与洛阳中安蓝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德淳及雷静波签署

股权转让
协议


将其持有的洛阳市丽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洛阳丽城”)

21%

3%

24%

股权
分别
转让
给洛阳中安蓝盾房地产开
发有限公司、于德淳
及雷静波



2013

5

完成

相关
股权转让的
工商
变更登记

本次股权转
让完成后,既济投资不再持有洛阳
丽城的股权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洛阳
丽城不再

发行人的关联





4
.2
发行人的关联交易


经本所核查发行人提供的
相关交易合同、
发票,并
根据天健出具的

20140630
审计报告》
以及发行人确认

2014

1
-
6

,发行人
新增以下
关联
交易:


4
.2.1
向大兴实业
采购
水电费
的关联交易


关联人


关联交易


类型


关联交易


内容


关联交易定价方式


201
4

1
-
6



金额
(元)


大兴实业


采购


水电费


市场价格


36
8
,9
41
.
01







4
.2.2
根据发行人于
2013

8
月与金博龙实业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详
情见《补充法律意见书四》第
3.2.4
部分),发行人需
按期
支付租赁房屋的水电
费。自
2014

1
月至
2014

6
月,发行人共向金博龙实业采购水电费
544,397.
00
元。



4
.2.
3
经核查,本所认为,上述
发行人与
关联人
之间的
关联交易
已履行了
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关程序
,不存在损害
发行人


股东利益的情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发行人
的主要财产发生如下变化:


5
.1
发行人的股权投资


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核查,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出具之
日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
新增一家子公司,为南宁王子,


王子现时有
效的《营业执照》

注册号为
450111000132491
。根据该

营业执照

的记载,
南宁
王子为
一人
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为
南宁市高新区科园西九路
9

A
区(
2




-
1

,法定代表人为
李志宏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00
万元,成立日期为
2014

5

4
日,营业期限为
2014

5

4
日至
2024

5

3

,经营范围为:
生产经营环保
包装材料、塑胶产品、塑料包装制品
(除超薄塑料袋)
、纸制品、
模切产品、托盘制品、电子产品(除国家专控产品)、箱包、房屋租赁、金属材
料(除国家专控产品)、五金交电、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持有
南宁
王子
100%
的股权。



5
.2
发行人
新增
的租赁房屋


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
因租赁期限届满后续期、变更租赁主体
以及
新设子公司
等情形,
新增加

租赁
房屋
情况
如下:






租赁标的


出租方


租赁期限


面积
(平方
米)


承租



1


珠海市斗门区
新青工业园
新青
二路南潮工业区
4
号厂房东面
一至二层


珠海市斗门区井
岸镇南潮村经济
合作联社


2014

5

5

-
201
5

5

4



2
,
638.
8


珠海
新盛


2


璧山县璧城街道奥康大道
4


5

厂房


重庆瑞科投资有
限公司


2013

2

15

-
2015

2

14



1,504.
27


重庆
王子


3


璧山县璧城街道奥康大道
4


3
幢厂房


重庆瑞科投资有
限公司


2013

12

1

-
2015

11

30



946


重庆
王子


4


武汉东湖开发区佛祖岭工业园
四号厂
房一楼整层


武汉东湖开发区
佛祖岭村委会


2014

6

1

-
201
5

5

31



3,751


武汉
栢信


5


南宁市高新区科园大道西九路
9

A
区(
2

-
1



广西电力线路器
材厂


2014

4

8

-
2017

4

7



3,390


南宁
王子







列于上表第
1
-
4
项的出租方向发行人提供了租赁房屋的
房屋所有权证的

印件,
列于上表

5

的出租方
向发行人提供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及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的复印件,但

能向发行人提供
租赁房屋的
房屋所有权证
,根据
南宁王子的
书面说明

出租方
未能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原因系该租赁房屋所在工业园区其他厂房尚未
全部

工,需待整个工业园区全部厂房均竣工后方能够
统一
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本所认为,
虽然上表第
5
项的租赁房屋
的出租方
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的规定,
该等房屋租赁合同有效

出租方有权将该等房屋出租给发
行人,
发行人作为承租方,有权依据相关租赁合同的约定使用租赁房屋,其在
相应租赁合同项下的合法权利受到法律保护




根据
发行人
的书面说明


表第
5
项的房屋

生产用房
,在该等房屋
因存
在权属或其他问题无法正常使用时,由于所承租房屋所在地类似房屋房源充足、
可替代性强,出现纠纷或租赁期满后发行人另行租赁房屋也比较方便,故不会
对发行人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经核查,
列于上表的租赁房屋的租赁合同

未办理租赁备案。


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未办理备案手续并不影响房屋租
赁合同的效力,发行人有权按照相关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使用租赁房屋。



除上述
新增
租赁房屋外,深圳冠宸原租赁福庭实业位于深圳观兰竹村福庭
工业


13
栋整栋房屋,该项租赁房屋
的租赁期限于
2014

7

31
日届满且
深圳冠宸
已经不再使用该等
租赁房屋
,但因
深圳冠宸
与福庭实业之间的诉讼纠
纷(
相关
诉讼
情况
详见《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第二部分“其他重大事项的补充
披露”第
9.1.1
部分)尚未解决,
深圳冠宸
与出租方尚未办理
相关房屋的
返还
交接手续。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王进军
已作出
书面
承诺,因发行人所承租
房屋的权属瑕疵
或者未就租赁房屋办理租赁备案手续
致使发行人的下属公司在
租赁期限内
不能使用该等房屋而给发行人的下属公司造成损失时,王进军将就
该等损失对相关公司予以全额补偿,并保证今后不就此向发行人及相关公司进
行追偿。


综上,本所认为,上述租赁房屋存在的问题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
成重大不利影响。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
向本所提供的
新增加的
正在履行或即将履行且可能对其生产经营活动以及资
产、负债和权益产生显著影响的重大合同(
单笔
合同金额

500
万元
以上,或
者虽未达到前述标准但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
影响的合同)

下:


2014年5月28日,武汉王子与武汉金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署《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武汉王子作为发包方,将武汉王子工业园一期工程委托武
汉金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进行工程施工,计划开工日期为2014年6月1日,
计划竣工日期为2015年4月30日,签约合同价为1,768万元。


本所认为,
上述合同合法有效

且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七、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7
.1
因经营范围
变更

201
4

5

5
日,
发行人
召开
2014

第二次临时

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改
<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的议案》



因经营范围变更

发行人
公司章程
进行修改

发行人章程草案中的
相关条款
也相应作了修改




7
.2
因中国证监会于
2014

6

发布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2014
年修
订)》,
2014

8

13
日,发行人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修订
后的章程草案,待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正式实施。



本所认为,

(1)发行人
章程、
章程草案的修改已履行法定程序




2

发行人的
章程、
章程草案的
修改
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发行人的税务


8.1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提供的纳税申报文件,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目
前执行的主要税种和税率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增值税税率

企业所得税税率

发行人

17%

25%




深圳新诺

17%

25%

深圳冠宸

17%

25%

深圳丽佳

17%

25%

青岛冠宏

17%

25%

武汉栢信

17%

25%

廊坊信兴

17%

25%

烟台栢益

17%

25%

珠海新盛

17%

25%

郑州王子

17%


25%

成都新正

17%


25%

武汉王子

3%注1

25%

苏州浩川

17%

25%

重庆王子

17%

25%

南宁王子

17%

25%




1

武汉王子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按
3%
的征收率征收。



8
.2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有的财政补贴



2014

1

1
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发行人新增
一项
财政补
贴:


根据
郑州市财政局《关于拨付
2012
年三上企业入库奖补资金的通知》(郑
财预
[2013]755
号)

郑州王子

2014

2

28
月收到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奖补
资金
5
万元




本所认为,发行人获得上述财政补贴合法、真实、有效。



8
.
3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纳税情况


8.3.1
根据深圳市
宝安区
国家税务局
龙华税务分局

2014

7

8
日出具
的《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证明》(深国税证(
201
4


01860
号),发行人
“是我
局管辖的纳税人。我局暂未发现该纳税人
2014

1

1
日至
2014

6

30

期间
有重大税务违法违章记录。”


8.3.2
根据深圳市
龙华新区
地方税务局于
201
4

7

9
日出具的《深圳市
地方税务局
税务违法违规状况证明

(深地税




2014

10000069
号)


行人“

2014

1

1


2014

6

30

期间
暂未发现税务违法违规记录





8.3.3
根据深圳市宝安区国家税务局龙华税务分局于
2014

7

8
日出具



的《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证明》(深国税证(
2014
)第
01859
号),深圳新诺
“是
我局管辖的纳税人。我局暂未发现该纳税人
2014

1

1
日至
2014

6

30
日期间有重大税务违法违
章记录。”


8.3.4
根据深圳市
龙华新区
地方税务局于
201
4

7

8
日出具的《深圳市
地方税务局
税务违法违规状况证明

(深地税华违证〔
2014

10000068
号)


圳新诺“在
2014

1

1
日至
2014

6

30
日期间暂未发现税务违法违规记






8.3.5
根据深圳市宝安区国家税务局龙华税务分局于
2014

7

8
日出具
的《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证明》(深国税证(
2014
)第
01862
号),
深圳冠宸“是
我局管辖的纳税人。我局
暂未发现
该纳税人
2014

1

1
日至
2014

6

30
日期间有重大税务违法违章记录。




8
.3.6
根据深圳市
龙华新区
地方税务局于
201
4

7

9
日出具的《深圳市
地方税务局
税务违法违规状况证明

(深地税华违证〔
2014

10000071
号)


圳冠宸“在
2014

1

1
日至
2014

6

30
日期间暂未发现税务违法违规记






8.3.7
根据深圳市宝安区国家税务局龙华税务分局于
2014

7

8
日出具
的《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证明》(深国税证(
2014
)第
01861
号),
深圳丽佳“是
我局管辖的纳税人。我局暂未发现该纳税人
2014

1

1
日至
2014

6

30
日期间有重大税务违法违章记录。”


8.3.8
根据深
圳市
龙华新区
地方税务局于
201
4

7

9
日出具的《深圳市
地方税务局
税务违法违规状况证明

(深地税华违证〔
2014

10000070
号)


圳丽佳“在
2014

1

1
日至
2014

6

30
日期间暂未发现税务违法违规记






8.3.9
根据青岛市城阳国家税务局于
2014

7

15
日出具的《纳税人涉
税保密信息查询告知书》,青岛冠宏“
2014

1

1
日至
2014

6

30
日,
经查无违法、违章记录。”


8.3.10
根据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城阳分局于
2014

7

19
日出具的《税收
证明》,青岛冠宏“在
2014

1

1
日至
2
014

6

30
日暂未发现税收违章
记录。”


8.3.11
根据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4

7

10
日出具



的《证明》,武汉栢信“所适用的税种、税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的
要求。截至出具证明日期,尚未发现该企业有漏缴或偷逃税款的情况。”


8.3.12
根据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于
2014

8

12
日出具
的《纳税证明》,武汉栢信“
2014
-
01
-
01

2014
-
06
-
30
日纳税情况:城市维护
建设税
58375.04
元、地方教育附加
16678.58
元、教育费附加
25017.88
元、堤
防维护费
16678.58
元、印花税
8199.50
元、个人所得税
17084.45
元,合计:
142034.03
元。该企业在此期间
暂未发现
违规行为。”


8.3.13
根据廊坊市安次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4

7

15
日出具的《证明》,
廊坊信兴“所适用的税种、税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的要求,未发
现任何拖欠、漏缴或偷逃税款的情况及因违
反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而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8.3.14
根据廊坊市安次区地方税务局于
2014

7

14
日出具的《证明》,
廊坊信兴“所适用的税种、税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的要求,涉税
事项没有出现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8.3.15
根据山东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4

7

9
日出具
的《证明》,烟台栢益“系我局分管的企业,已经依法在本局办理税务登记。自
公司成立以来

本说明签发之日能够执行税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按期申
报纳税。未发现拖欠税款的情况及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而
被税务部门
处罚的情形,与税务部门也无任何有关税务的争议。”


8.3.16
根据烟台市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古现税务所出具的《证
明》,烟台栢益“所适用的税种、税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的要求,
并能按时申报、及时缴纳税款,与税务部门也暂无有关税务的争议。”


8.3.17
根据珠海市斗门区国家税务局乾务税务分局于
2014

7

4
日出
具的《珠海新盛包装技术有限公司纳税及有关税务情况证明》,珠海新盛“自
2014

1

1
日至
2014

6

30
日能依法按时向本局申报纳税及履行税款缴
纳义务,暂不存在应缴未缴税款、偷
税、
漏税或拖欠税款的情形;暂未发现违
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情况,也没有受到本局相应行政处罚的情形。”


8.3.18
根据珠海市斗门区地方税务局井岸税务分局于
2014

7

15
日出
具的《证明》,“经查询广东省地税征管系统,自
2014

1

1
日至
2014

6

30
日止,该公司都能遵守国家和地方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尚未发现该公



司有重大违反税法的行为。”


8.3.19
根据郑州市航空港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4

7

14
日出具的《证明》,
郑州王子

2
014

1

1
日至
2014

6

30
日“所适用的税种、税率符合国
家法律、
法规及行政规章的要求,暂未发现税收违法行为。”


8.3.2
0
根据郑州航空港区地方税务局新港税务所于
2014

7

14
日出具
的《证明》,郑州王子自
2014

1

1
日至
2014

6

30
日“所适用的税种、
税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的要求,暂未发现税收违法行为。”


8.3.21
根据四川省郫县国家税务局于
2014

7

17
日出具的《证明》,
成都新正“系郫县国税局税源管理二科的企业,已经依法在郫县国税局办理税
务登记并有效。公司
2014

1

1
日至
2014

6

30
日暂未发现因违反税收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而被
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8.3.22
根据四川省郫县地方税务局于
2014

7

16
日出具的《证明》,
成都新正“
2014

1

1
日至
2014

6

30
日,我局暂未发现税收违法行为。”


8.3.23
根据璧山县国家税务局于
2014

7

11
日出具的《证明》,成都
新正重庆分公司“为我局分管的企业,该公司于
2011

9

27
日在我局办理
税务登记,目前执行增值税税率
17%
、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25%
,该公司自成立以
来至本证明签发之日,未发现有税收违法行为。”


8.3.24
根据
璧山县地方税务局于
2014

7

13
日出具的《证
明》,成都
新正重庆分公司“是我局管辖的纳税人。该纳税人在
2014

1

1
日至
2014

6

30
日期间应向
我局缴纳:城建税:
56147.71
元;其中已交
40297.89
元;
教育附加费:
33688.63
元;其中已交
24178.74
元;地方教育附加费:
22459.09
元,已交
16119.16
元;个人所得税已交:
18425.83
元;印花税已交:
6767.4
元。合计已交税款:
105789.02
元(包含
2013

12
月应缴附加费
8706.9
元)。

未交城建税
20203.27
元,未交教育附加费
12121.96
元,未交地方教
育附加费
8081.3
元均已在
2014

7
月份申报缴纳。在此期间与税务部门无税务争议,
未发现有税收违法行为。”


8.3.25
根据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4

7

10
日出具
的《证明》,武汉王子“所适用的税种、税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的
要求。截止出具证明日期,尚未发现该企业有漏缴或偷逃税款的情况。”


8.3.26
根据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于
2014

7

16
日出具



的《纳税证明》,武汉王子“
2014
-
01
-
01

2014
-
06
-
30
日纳税情况:
城镇土地
使用税
29407.66


印花税
27
元,合计:
29434.66
元。该企业在此期间无违
规行为。”


8.3.27
根据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于
2014

7

15
日出具的《证明》,苏州浩川“暂未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1
、因偷税、骗取出
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税务行政处理。

2
、欠税。

3
、因涉嫌涉税违法已被
立案审查。”


8.3.28
根据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于
2014

7

17
日出具的《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苏州浩川环保包装技术有限
公司涉税核实情况的证明》,经核查,苏州浩川“自
2014

1
月至
6
月,所执
行的各项税种、税率和税收优惠政策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政策、法规,并依
法按期申报并足额缴纳各项税金,未发现偷税等违法行为,且未因税收问题而
受到任何处罚。”


8.3.29
根据璧山县国家税务局于
2014

7

11
日出具的《证明》,重庆
王子“于
2014

4

2
日至
2014

6

30
日期间,目前执行增值税税率为
17%
、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25%
,该公司自成立以来

本证明签发之日,未发现有
税收违法行为。”


8.3.30
根据璧山县国家税务局于
2014

7

13
日出具的《证明》,重庆
王子“在
2014

4

2
日至
2014

6

3
0
日期间,向我局缴纳:印花税
3401.5
元。因该公司是新成立公司,附加费暂未产生。情况属实。在此期间与税务部
门无税务争议,未发现有税收违法行为。”


8.3.31
根据南宁市国家税务局于
2014

7

14
日出具的《证明》,南宁
王子“为我局管辖的纳税人,该纳税人
2014

5

1
日至
2014

6

30
日期
间,在
我局能按时准期进行纳税申报;截至
出具证明之日,未发现存在涉及税
收违法行为。”


8.3.32
根据南宁市地方税务局于
2014

7

15
日出具的《南宁王子新材
料有限公司涉税证明》,南宁王子“
2014

5

8
日至
2
014

6

30
日经营
活动中,暂未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9
.1
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守法证明


9.1.1
根据深圳市
龙华新区城市建设局

201
4

7

28
日出具的《深圳
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环保守法情况证明》(
深龙华
环守字

2014

25
号),
发行人

能按照环保批复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
2014

1

1
日至
2014

6

30
日在

局无行政处罚记录





9.1.2
根据深圳市龙华新区城市建设局于
2014

7

28
日出具的
《深圳
新诺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环保守法情况证明》(

龙华环守字【
2014

27
号),

圳新诺

能按照环保批复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
2014

1

1
日至
2014

6

30
日在

局无行政处罚记录。




9.1.3
根据深圳市龙华新区城市建设局于
2014

7

28
日出具的

深圳
市丽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环保守法情况证明》(
深龙华环守字【
2014

26
号),
深圳丽佳

能按照环保批复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
2014

1

1
日至
2014

6

30
日在

局无行政处罚记录。




9.1.4
根据青岛市环境保护局城阳分局于
2014

7

18
日出具的《证明》,
青岛冠宏“已办理环保审批验收手续。该
企业能够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未
有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亦未因环境保护受到行政处罚,排放的
各类污染物均达到有关环保标准。”


9.1.5
根据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环保局于
2014

7

18
日出具
的《上市核查证明》(烟开环证
[2014]40
号),烟台栢益“从
2011

5

16

至今,生产经营活动严格遵守国家
相关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各类污染物达标排
放;未受到环保行政处罚;未出现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未出现环保投诉、信
访、上访事件;未出现其他环保违法违规行为。”


9.1.6
根据武汉市环境保护局东湖新技术开
发区分局于
2014

7

14

出具的《证明》,武汉栢信“在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的经营活动自
2014

1

1
日至今能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污染事故,
未被污染投诉。”


9.1.
7
根据廊坊市安次区环境保护局于
2014

7

16
日出具的《证明》,
廊坊信兴“系我局辖区内企业,公司自成立以来

本证明出具之日,一直遵守
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称‘环境保护法
律’)的规定,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对生产经营中产生的污染物的处理)符合国





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法律的要求和标准,未发生
违反环境保护法律的行为,
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而被处罚的情形。”


9.1.8
根据珠海市斗门区环境保护局于
2014

7

3
日出具的《关于珠海
新盛包装技术有限公司环保守法证明》(编号:
[2014]029

,珠海新盛“在
2014

1

1
日至
2014

6

30
日期间,没有受到我局行政处罚。”


9.1.9
根据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市政建设
环保局于
2014

7

7
日出具的《证明》,郑州王子“自
2014

1
月至今,该
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能够遵守环保的各项法律、法规规定,没有环境违法
行为。”


9
.1.10
根据郫县环境保护局于
2014

7

21
日出具的《证明》,“兹有成
都新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环保包装生产项目,在郫县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港
北五路
260
号投产以来,无污染事故发生,未
受到
过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
处罚。”


9.1.11
根据璧山县环境保护局于
2014

7

7
日出具的《证明》,成都新
正重庆分公司
“系我局辖区内企业,公司自成立以来至本证明出具之日,一直
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称‘环境保
护法律’)的规定,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对生产经营中产生的污染物的处理)符
合国家及地
方有关环境保护法律的要求和标准,未发生违反环境保护法律的行
为,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而被处罚的情形。”


9.1.12
根据武汉市环境保护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于
2014

7

14

出具的《证明》,武汉王子
“自
2014

1

1
日至今未发生违反环境保护方面
法律法规的行为。




9.1.13
根据苏州工业园区环境保护局于
2014

7

7
日出具的《苏州工
业园区环境保护守法证明》(苏园环证字(
2014
)第
096
号),苏州浩川“
2014

1

1
日至
2014

7

6
日期间,未因违反国家和地方环保法律法规而受到
我局环境行政处罚
。”


9.1.14
根据璧山县环境保护局于
2014

7

7
日出具的《证明》,重庆王
子“系我局辖区内企业,公司自成立以来至本证明出具之日,一直遵守国家和
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称‘环境保护法律’)的
规定,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对生产经营中产生的污染物的处理)符合国家及地



方有关环境保护法律的要求和标准,未发生违反环境保护法律的行为,不存在
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而被处罚的情形。”


9.1.1
5
根据南宁市环境保护局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于
2014

7

18
日出具的《证明》,南宁王子“
2014

5

成立至今一直遵守环保法律法
规,未发生
环境
污染事故,未出现周围群众因企业环境问题而投诉,没有因环
境违法行为而受到环境行政处罚的情况。”


9
.2
发行人的产品质量及技术标准


9.2.1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
4

7

16
日出具的《复函》
(深
市监信证

2014

467



发行人
、深圳新诺、深圳丽佳、深圳冠宸“
2014

1

1
日至
2014

6

30
日没有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记录





9.2.2
根据青岛市城阳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于
2014

7

15
日出具的《证
明》,青岛冠宏“自
2014

1

1
日至
201
4

6

30
日,在我局进行的监督
检查中,未发现有违反质监法律法规行为,也不存在因此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9.2.3
根据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于
2014

7

14
日出
具的《证明》,武汉栢信“为本局辖内企业,经核查,该公司从事环保包装制品、
塑料产品及电子产品包装的生产销售(不含食品类包装)。从公司成立至本证明
开具之日,在东湖开发区内不存在因违反质量技术监督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
度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而受到本局行政处罚的情形。”


9.2.4
根据廊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于
2014

7

16
日出具的《证明》,廊

信兴“系我局分管的企业。公司自成立以来至本证明出具之日,在生产过程
中能够遵守国家有关质量及技术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合法经营,无违法经营行为,生产的产品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
没有发生因产品质量导致他人财产损害或人身伤害的情形;公司不存在因违反
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9.2.5
根据
烟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2014

7

10
日出具的《证明》,烟台栢益“自成立至今,未发生产品质量事故,不存在因违
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的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
况。”


9.2.6
根据广东省珠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于
2014

7

3
日出具的《证明》,
珠海新盛“自
2014

1

1
日至
2014

6

30
日在珠海市范围内没有因违反



质量技术监督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而受到我局处罚。”


9.2.7
根据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郑州航空港区分局于
2014

7

7
日出
具的《证明》,郑州王子“系我局
监管
的企业。公司自
2013

12

31
日起至
2014

6

30
日,在生产过程中能够遵守
国家有关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的法律、
法规,无违法经营行为,严格依照客户标准生产,
该公司未因违反质量技术监
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9.2.8
根据成都市郫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于
2014

7

4
日出具的《说明》,
成都新正“自
2014

1

1
日至
2014

6

30
日,在生产过程中能够遵守国
家有关质量及技术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合法经营,无
违法经营行为,生产的产品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没有发生因产
品质量导致他人财产损害或人身伤害的情形;公司不存在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
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9.2.9
根据重庆市璧山县
质量技术监督局于
2014

7

8
日出具的《证明》,
成都新正重庆分公司“系我局分管的企业。公司自成立以来至本证明出具之日,
我局未发现该公司生产的产品违反质量技术监督相关法律法规,不存在因违反
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我局处罚的情况。”


9.2.10
根据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于
2104

7

14
日出
具的《证明》,武汉王子“为本局辖内企业,该公司无生产行为,销售产品无须
强制性认证;不属质量技术监督管理范畴。”


9.2.11
根据苏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业园区分局于
2014

7

2
日出具的
《证
明函》,苏州浩川“自
2014

1

1
日至
2014

6

30
日,未有因违反
产品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我局行政处罚之记录。”


9.2.12
根据重庆市璧山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于
2014

7

8
日出具的《证
明》,重庆王子“系我局分管的企业。公司自成立以来至本证明出具之日,我局
未发现该公司生产的产品违反质量技术监督相关法律法规,不存在因违反有关
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我局处罚的情况。”


9.2.13
根据南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4

7

17

出具的《关于核实
南宁王子新材料有限公司有无违法记录的情况证明》
,南宁王子“自
2014

5

4
日至
2014

6

30
日,没有被我局行政处罚的情况。”


9
.3
发行人的安全生产
情况



9.3.1
根据深圳市
龙华新区经济服务局

201
4

7

14
日出具的《

明》,
发行人“位于龙华新区辖区内,经核实,

2014

1

1
日起至
2014

6

30
日止未发现
该公司
有安全生产行政处罚
记录





9.3.2
根据深圳市
龙华新区经济服务局

201
4

7

14
日出具的《

明》,
深圳新诺
“位于龙华新区辖区内,经核实,从
2014

1

1
日起至
2014

6

30
日止未发现该公司有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记录





9.3.
3
根据深圳市
龙华新区经济服务局

201
4

7

14
日出具的《

明》,
深圳丽佳“位于龙华新区辖区内,经核实,从
2014

1

1
日起至
2014

6

30
日止未发现该公司有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记录





9.3.
4
根据青岛市城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
2014

7

3
日出具的《证
明》,青岛冠宏“系我辖区内企业,自
2014

1

1
日至
2014

6

30
日,
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也无因安全生产方面的违法行为而被我局行政处罚
的情况。”


9.3.
5
根据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
2014

7

14
日出具的《
证明》,武汉栢信“成立至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能够严格遵守国
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未出现因违
反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


9.3.
6
根据廊坊市安次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
2014

7

7
日出具的《证
明》,廊坊信兴“自成立以来至本证明出具之日,未发生过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不存在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任何处罚的情形。”


9.3.
7
根据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
2014

7

8
日出
具的《证明》,“
2008

5
月起至今,未发现烟台栢
益环保包装技术有限公司有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未受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


9.3.
8
根据珠海市斗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
2014

7

3
日出具的《证
明》,珠海新盛“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自
2014

1
月以来没有发生员
工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也没有因违反相关安全
生产法律法规规
定而被我局实
施行政处罚的记录。”


9.3.
9
根据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经济发展
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
2014

7

8
日出具的《证明》,郑州王子“自
2010

12

29
日成立至今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受到安监部
门处罚,无安



全生产否决项。”


9.3.
10
根据郫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
2014

7

15
日出具的《安全证
明》,成都新正“能够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
2014

1

1
日至
2014

7

15
日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受过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方面的行政处
罚。”


9.3.
11
根据璧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
2014

7

10
日出具的《证明》,
成都新正重庆分公司“自成立以来至本证明出具之日,能够遵守国家有关安全
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未发生过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不存在
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的行为,也不存在因违反安全生
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任何处罚的情形。”


9.3.
12
根据苏州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
2014

7

2
日出具的
《证明》(苏园安证
[2014]40
号),苏州浩川“自
2014

1

1
日至
2014

6

30
日期间未受到我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


9.3.
13
根据璧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
2014

7

10
日出具的《证明》,
重庆王子“自成立以来至本证明出具之日,能够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未发生过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不存在违反安全生产
法律、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也不存在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任何处罚的情形。”


9.3.
14
根据南宁高新技术产业
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
2014

7

15
日出具的《证明》,南宁王子“在高新区辖区内自成立以来至本证明出具之
日,能够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未发生过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不存在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行
为,也不存在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任何处罚
的情形。”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10
.1
自《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
行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生

下变更
情况



就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拟进行的
技改及无尘车间项目

根据
发行
人原取得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核发的
《社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深发改



备案
[2011]0120
号)

该项目的建设期为
2013

1

1
日至
2014

12

31
日,
2014

7

16
日,发行人取得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出具的
《深圳市
社会投资项目备案变更通知书》(深发改函
[2014]1502(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