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凯发电气:北京万贝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北京万贝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致: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发电气”或“发行人”、“公司”) 本所作为凯发电气聘请的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指派杨延超律师、邓懿律师 为凯发电气本次发行与上市事宜提供法律服务。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 号--公开发行证券 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出具了《北 京万贝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北京万贝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凯发 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 师工作报告》”),出具了《北京万贝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北京万贝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北 京万贝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现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本所律师依据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 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的补充和更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应当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 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一并使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和《补 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与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和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的组成 和释义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在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材料进行充分核查的基础上,发表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发行人于2014年9月2日召开第三届第三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关于修订<关于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的议案>的议案》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2)发行股票的数量: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不超过1700万股,不低于发行后总 股本的25%。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以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关的核准为准。 (3)发行对象: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户的符合《创业板市 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要求的境内自然人、法人等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 止购买者除外);可参与网下配售投资者的具体条件由公司和主承销商最终依法协商确 定并向社会公告。 (4)发行方式:采取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 式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关认可的其他发行方式。 (5)定价方式:根据询价结果,结合发行时境内资本市场和公司实际情况,由公 司和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发行价格。 (6)发行时间: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股票核准文件之日起12 个月内自主 选择新股发行时点;公司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由董事会与主承销商协商确 定上市时间。 (7)承销方式:余额包销。 (8)股票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2、《关于修改<关于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的议案》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修改为以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登记备案号 总投资额 投入募集 资金额 1 铁路供电综合自动化系统升级产 业化项目 津高新区发改审[2014]70号 6,020.00 6,020.00 2 城市轨道交通综合监控系统产业 化项目 津高新区发改审[2014]71号 7,472.00 7,472.00 3 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安防系统产业 化项目 津高新区发改审[2014]69号 4,518.00 4,518.00 4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津高新区发改审[2014]68号 4,043.00 4,043.00 5 偿还银行借款 - 7,300.00 7,300.00 6 向子公司增资 - 5,000.00 5,000.00 合计 - 34,353.00 34,353.00 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小于上述项目投资资金需求,缺口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用自筹资金先行实施项目投资;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 将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的自筹资金。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会已经在2014年4月16日召开的2014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上取得办理本次发行上市相关具体事宜的授权,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 第三届第三次董事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决议 的内容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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