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燕塘乳业: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之律师工作报告

时间:2014年11月14日 04:00:52 中财网

关于







广东燕塘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


君合律師事務所

JUN HE LAW OFFICES



北京总部

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8号
华润大厦20层
电话: (86-10) 8519-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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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南京西路1515号
嘉里中心3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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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深圳发展银行大厦20楼C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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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东路13号
高德置地广场E座13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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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15号
国际金融大厦16层F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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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滨海大道
南洋大厦1107室
电话: (86-898) 6851-2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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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中环康乐广场1号
怡和大厦20楼2008室
电话: (852) 216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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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纽约市
第五大道630号2320室
电话: (1-212) 703-8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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硅谷分所

美国加州帕拉阿图
湾岸东路2275号101室
电话: (1-888) 886-8168
Email: junhesv@junhe.com











目 录


释 义 ........................................................................................................................ 3
引 言 ........................................................................................................................ 8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及授权 .................................................................... 11
二、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 11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12
四、发行人的设立 ............................................................................................... 18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 22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 ............................................................................. 24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31
八、发行人的业务 ............................................................................................... 48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56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69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84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88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90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91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96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 102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109
十八、发行人募股资金的运用 ...................................................................... 111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 113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114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116
二十二、结论意见 ............................................................................................. 116
附件: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主要企业名单 ...... 118


释 义

在本律师工作报告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A股



获准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人民币标明股票面值、
以人民币认购和进行交易的普通股股票

公司或发行人



广东燕塘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或其前身广东燕塘乳业
有限公司、广东燕塘乳品有限公司

君合/本所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本次发行上市



发行人本次拟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不低于3,935万股人
民币普通股(A股),并经审核同意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的行为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家主席令第29号,1993
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6年1
月1日起施行)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家主席令第12号,1998
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
次会议通过;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6年1
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于
2006年5月17日公布,并自2006年5月18日起施行

《编报规则12号》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
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正中珠江



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发行人本次发行
的审计机构、验资机构

《审计报告》



正中珠江为本次发行与上市出具的广会所审字[2011]




第09006320068号《审计报告》

《内控报告》



发行人编写的《广东燕塘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
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估报告》及正中珠江对此审核出具的
广会所专字[2011]第09006320089号 《内部控制鉴证
报告》

《纳税情况鉴证报告》



正中珠江出具的广会所专字[2011]第09006320090号
《广东燕塘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纳税情况鉴证报告》

燕塘有限



广东燕塘乳业有限公司,发行人前身,曾用名广东燕塘
乳品有限公司

燕塘乳品



广东燕塘乳品有限公司,发行人前身,后更名为广东燕
塘乳业有限公司

燕塘投资



广东省燕塘投资有限公司,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粤垦投资



广东省粤垦投资有限公司,发行人的股东,持有燕塘投
资79%的股权

湛江农垦



广东省湛江农垦集团公司,发行人的股东

广东农垦



广东省农垦集团公司,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持有燕塘
投资21%股权,持有粤垦投资及湛江农垦100%股权

农垦总局



广东省农垦总局

中科白云



广东中科白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发行人的股东

中科招商



广东中科招商创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发行人的股


长金投资



广州长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行人的股东

中远轻工



广东中远轻工有限公司,发行人的股东

湛江燕塘



湛江燕塘乳业有限公司,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发行人持
有其70.25%的权益

汕头燕塘



汕头市燕塘乳业有限公司,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发行人
持有其60%的权益

燕塘企业总公司



广东省燕塘企业总公司

广福公司



广福企业有限公司




国营牛奶



广东国营燕塘牛奶公司

燕隆乳业



广东燕隆乳业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发行
人持有其98%的权益

奶牛场分公司



广东燕塘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红五月良种奶牛场分公司,
发行人分公司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广东省工商局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司章程》



在本律师工作报告中,根据上下文意所需,指当时有效
的《广东燕塘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上市草
案)



经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
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2011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修订,为本次发行之目的,按照《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2006年)》等全面修订的《公司章程》,自发
行人A股股票在境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之日起生效

保荐人、主承销商、广
发证券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律师



本次发行上市的经办律师张平、陈长洁、万晶

《招股说明书》



《广东燕塘乳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
说明书(申报稿)》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燕塘乳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
票并上市之法律意见书》

报告期



2008年、2009年、2010年及2011年1-9月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币元,中国法定流通货币单位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燕塘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之

律师工作报告



广东燕塘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为具有从事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根据与发行人签订的《专
项法律顾问合同》,委派律师以特聘法律顾问的身份,就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
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本律师工作报告是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编报规则
12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
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所属部门所颁发的规章及文件(以
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出具。


本所律师依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
发行人就本次发行上市的资格、条件和程序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
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律师工作报告所阐述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
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本律
师工作报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律师工作报告仅就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会
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事宜发表意见。在本律师工作报告中对有关审
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内控报告、纳税情况鉴证报告等专业报告中
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
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并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


本律师工作报告仅依据中国(为本律师工作报告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及其复印
件,并取得了发行人向本所律师作出的如下保证:发行人已提供了出具本律师工
作报告所必需的、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书面说明或口头证言,
不存在任何虚假、遗漏、隐瞒或误导的情形;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及所述事实均
为真实、准确和完整;发行人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
发行人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对于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至
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发行人或
者其它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本律师工作报告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它目
的。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将本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其申请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材料
的组成部分,并对本律师工作报告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在有关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中引用本律师工
作报告的有关内容,但该等引用不应采取任何可能导致对本所意见的理解出现偏
差的方式进行。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中国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如下:




引 言

一、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是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于1989年4月7日在北京正
式注册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并领取了《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证号:
010089100033),获得从事律师业务的合法资格。


本所总部设在北京,并在上海、深圳、广州、海口、大连、香港、纽约、硅
谷设有分支机构。本所主要业务领域为公司、投资、证券、金融、税务、贸易、
诉讼与仲裁等。


本所于1993年成为司法部与中国证监会联合授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
首批律师事务所之一。至今本所参与了逾百项证券/公司融资业务,其中包括:
中国公司在境内、外发行股票及上市,中国上市公司收购、再融资及重大资产重
组,中国公司境外间接上市,中国金融机构在海外发行债券,在中国拥有投资项
目的境外公司在境外上市,境外公司通过国际资本市场融资收购中国企业,以及
境外组建投资基金发行股票投资于中国产业等。


本所委派张平律师、陈长洁律师、万晶律师担任发行人特聘法律顾问。


张平律师是本所的合伙人,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1199610890755。张平律师
1993年毕业于复旦大学法学院,获国际经济法学士学位;1998年毕业于美国太
平洋大学McGEORGE法学院,获跨国商法专业法学硕士学位。自1996年起从
事执业律师工作,曾供职于美国芝加哥市Holleb & Coff律师行,并曾作为合伙
人执业于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现为本所合伙人。张平律师主要从事证券、公司
并购、股权投融资、外商投资等方面的法律实务,曾先后参与数家企业的境内或
境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再融资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工作。张平律师的联
系方式为:

通讯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13号高德置地广场E座13楼
1301室君合律师事务所

邮政编码:510623

电话:020-28059093 传真:020-28059099

陈长洁律师是本所的合伙人,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1200210117875。陈长洁


律师2001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系,获法学学士学位。自2002年起从事
执业律师工作,曾供职于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现为本所合伙人。陈长洁律师主
要从事企业上市、并购重组、国企改制、私募股权投资、公司治理等方面的法律
实务,曾先后参与数家企业的改制、重组、并购、融资、A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及上市工作。陈长洁律师的联系方式为:

通讯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13号高德置地广场E座13楼
1301室君合律师事务所

邮政编码:510623

电话:020-28059079 传真:020-28059099

万晶律师2002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同年毕业于四川
外语学院,获英语文学双学位;后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于2009年获民商法硕
士学位。自2006年起从事执业律师工作,曾供职于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现为
本所律师。万晶律师主要从事境内外上市、并购重组、国企改制、外商投资等方
面的法律实务,曾先后参与数家企业的改制、重组、并购、融资、境内外上市的
工作。万晶律师的联系方式为:

通讯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13号高德置地广场E座13楼
1301室君合律师事务所

邮政编码:510623

电话:020-28059095 传真:020-28059099

二、制作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的工作过程

(一)主要工作内容


为了出具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本所主要作了
以下工作:

1、听取发行人董事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对本次发行上市的情况介绍,并就有
关问题提出法律建议;

2、负责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方案的法律论证,并就总体方案的实施提出法
律意见;


3、参加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协调会,与其他中介机构共同
讨论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重要问题;

4、调查、收集为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必需的文件资料、
证言材料;

5、对发行人的设立及其发起人的主体资格、发行人就本次发行上市的条件、
发行人股权结构、本次发行上市的授权和批准等法律事项进行审查;

6、审查发行人主要资产状况;

7、审查与投入发行人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8、草拟并审查《公司章程》(上市草案)及其他重要法律文件;

9、审阅《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和《验资报告》等;

10、审查招股说明书、承销协议及募集资金的运用等事项;

11、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二)对发行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查验


对于发行人提供的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文件,本所律师进行了审查和验
证,同时发行人已签署相关声明及承诺文件,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所述的有关
事实是真实的、完整的和准确的,不存在任何虚假、遗漏、隐瞒或误导的情形。


在此过程中,本所律师与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密切配合,并随时以口头或
书面形式回答发行人提出的法律咨询;配合发行人起草各类有关文件;协同发行
人与有关政府部门进行联系,解决本次发行上市中的各种法律问题,顺利完成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


(三)工作记录及工作时间


本所参与了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工作,累计工作时间超过3,300小时。


现将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所作的工作及有关意见报
告如下:




正 文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及授权

发行人于2011年4月19日召开2010年度股东大会,持有发行人100%股份
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出席了会议。出席会议的持有100%表决权的股东或股东代表
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方案的议案》,决定发行人将申请向
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不低于3,935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根据本所律师对发
行人股东大会文件及相关事实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决
议内容符合《公司法》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发行人于2011年4月19日召开的201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根据本
所律师对发行人股东大会文件及相关事实的审查,上述授权的范围和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据此,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发行人股东大会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尚需
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和拟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同意。


二、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2.1 发行人是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的前身名为“广东燕塘乳品有限公司”,是一家经广东省对外贸易经
济合作厅批准并于1994年4月5日在广东省工商局合法注册成立的中外合作有
限责任公司。经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批准,燕塘乳品于2002年12月在广
东省工商局变更为内资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4月21日燕塘乳品名称变更为“广
东燕塘乳业有限公司”。2010年7月16日燕塘有限通过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
一致同意燕塘有限以发起设立的方式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于2010
年12月21日在广东省工商局依法注册,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440000000065176),法定代表人为黄宣,注册资本为118,000,000元,实收资本
为118,000,000元,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发行人的具体设立过
程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四章“发行人的设立”)

经核查,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其设立是合法有效的。


2.2 发行人有效存续





发行人目前持有广东省工商局于2011年12月6日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并已通过广东省工商局2010年度年检。


根据发行人的现行《公司章程》,发行人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向本所出具的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股东大会决议
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被宣告破产、违反法律法规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及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通过其他
途径不能解决而被人民法院依法解散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条件进行了逐一核查:

3.1 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3.1.1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章“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所述,发
行人是依法设立且合法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
定。

3.1.2 发行人按经审计的净资产值折股,将其前身燕塘有限整体变更为股
份有限公司,自燕塘有限成立之日(即2002年12月30日)起计算,发行人持
续经营的时间在3年以上,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3.1.3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四章“发行人的设立”所述,发行人的注册资
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如本律师
工作报告第十章“发行人的主要财产”所述,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
纠纷,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3.1.4 根据发行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生产、
销售乳制品:[液体乳(巴氏杀菌乳、调制乳、灭菌乳、发酵乳)](有效期至2014
年3月30日),饮料(蛋白饮料类,有效期至2013年4月1日);生鲜乳收购(有
效期至2013年2月25日),乳制品生产技术服务,奶牛养殖,草类的种植及销
售,有机肥的生产及销售。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主要从事乳
制品及乳饮料生产销售。其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因此,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

3.1.5 根据发行人向本所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3年







主营业务没有发生变更(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八章“发行人的业务”);发行
人最近3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十五
章“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发行人控股股东为燕塘投
资,实际控制人为广东农垦,最近3年没有发生变更(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六
章“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3.1.6 根据发行人向本所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股权清晰,
控股股东及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
属纠纷,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3.1.7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符合《公司法》第
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3.1.8 发行人的独立性和规范运行
3.1.9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五章“发行人的独立性”所述,发行人的业务、
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具备独立性,具有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符
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条的规定。

3.1.10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十四章“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
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所述,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内部审计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等制度,具备健全且运行
良好的组织机构,经本所律师核查,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据此,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3.1.11 发行人聘请广发证券为其提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辅导工
作,并已通过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的辅导验收,本所律师在辅导期内亦对发行
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相关的法律培训。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其已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
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据此,发行人本次发行上
市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3.1.12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十五章“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变化”所述,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
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下列情形:




(1)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逾五年;
(3)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除不存在上述《公司法》规定的情形外,
亦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下列情形:

(1)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2) 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3)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3.1.13 根据《内控报告》,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
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符合《管
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3.1.14 根据发行人向本所出具的说明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如本律师工作报
告第二十章“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所述,发行人不存在下列情形,符合《管
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1) 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
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2) 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3) 最近36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
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
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



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4) 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 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审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6) 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3.1.15 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对外担保决策制度》以及经发行人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上市草案),发行人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
审议程序。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止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
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符合《管
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3.1.16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向本所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就
本所律师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所能作出的判断,截止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
日,发行人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发行人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符
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3.2 财务与会计
3.2.1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及发行人向本所出具的说
明,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
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3.2.2 根据《内控报告》,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符
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3.2.3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向本所出具的说明,发行人会计基础工
作规范,发行人2008年度、2009年度、2010年度和2011年1-9月财务报表的
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
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3.2.4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
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了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相似的经济
业务,选用了一致的会计政策,未随时变更,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
定。

3.2.5 根据《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已完整披露关联方关







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根据发行人向本所出具的说明及本所律师
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所能够作出的判断,发行人的关联交易按照市场原则定价,
价格不失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
二条的规定。

3.2.6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
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最
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最近
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股本总额
为人民币11,800万元,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截止至2011年9月30日,无
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截止至2011年9月30日,发行人不存在未
弥补亏损。据此,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证券法》第五
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3.2.7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发行人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
《纳税情况鉴证报告》、发行人向本所出具的说明及本所律师的核查,2008年、
2009年、2010年及2011年1-9月,发行人依法纳税,所享有的各种税收优惠符
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向本所出具的说明及本所律师具
备的法律专业知识所能够作出的判断,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
依赖,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3.2.8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向本所出具的说明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
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
有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3.2.9 根据《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等发行申报文件及本所律师的核
查,发行人申报文件中不存在下列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1) 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其他重要信息;
(2) 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3) 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告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

3.2.10 根据《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向本所出具的说明及本
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1) 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



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 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
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 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4) 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
的投资收益;
(5) 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
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6) 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3.3 募集资金运用
3.3.1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十八章“发行人募股资金的运用”所述,发行
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募集资金将主要用于主营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没有为持有
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没
有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
三十八条的规定。

3.3.2 根据《招股说明书》及发行人向本所出具的说明,发行人本次首发
募集资金金额及投资项目与发行人现有生产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
力相适应,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3.3.3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十八章“发行人募股资金的运用”所述,发行
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
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3.3.4 根据发行人于2011年4月19日召开的2010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关
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行性分析的议案》,在对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可行性进行认真分析后,发行人股东大会已经审议、批准发行人募集资金项
目,确认相关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符合《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3.3.5 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向本所出具的说明及本所律师的核查,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







响,符合《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3.3.6 根据发行人于2011年4月19日召开的2010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决
议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审议通过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建立了募集资金
专项存储制度,规定募集资金应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符合《管理办
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3.4 其他
3.4.1 根据发行人2011年4月19日召开的201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方案的议案》,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股份
数量不低于3,935万股。发行人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本不低于15,735万股,本
次发行的股份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008%,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
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3.4.2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向本所出具的说明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
行人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财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
券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具备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实
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4.1 发行人前身燕塘乳品的设立及历次变更




发行人前身燕塘乳品系设立于1994年4月5日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2002
年10月,经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批准,燕塘乳品外方投资者将所持股权
转让给燕塘投资。燕塘乳品随即于2002年12月9日被广东省工商局注销了中外
合作经营企业,并于2002年12月30日设立为内资企业。2003年4月燕塘乳品
更名为燕塘有限。发行人前身燕塘乳品的设立及历次变更过程详见本律师工作报
告第七章“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4.2 发行人的设立
4.2.1 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




发行人系由燕塘有限的原股东以发起设立的方式,将燕塘有限整体变更而设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正中珠江于2010年7月15日出具的《广东燕塘乳业有限公司股改审计
报告》(广会所审字[2010]第09006320045号),截至2010年6月30日,燕塘有
限经审计的净资产为人民币137,138,048.93元。


根据中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评估”)于2010年7月16日
出具的《广东燕塘乳业有限公司改制设立股份公司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
报字[2010]第574号),燕塘有限在评估基准日2010年6月30日的净资产评估
值为人民币15,201.41万元。


根据燕塘有限于2010年7月16日通过的股东会决议,燕塘有限决定将公司
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以经审计后账面净资产按1:0.860446834的折股
比例折合为发起人股11,800万股,余额19,138,048.93元计入公司的资本公积。

上述股份分别由燕塘投资、粤垦投资、湛江农垦、中科白云、中科招商、长金投
资、中远轻工、黄宣、谢立民、冯立科、吴乘云、刘世坤、张汉明、余保宁、吴
树荣、张宝堂、艾华、李春锋持有。


根据2010年7月16日全体发起人共同签署的《关于共同发起设立广东燕塘
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协议》,各方一致同意以发起方式设立发行人,发行
人的股份总数为11,800万股,每股面值1元,股本总额为11,800万元。以燕塘
有限截止到2010年6月30日的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按1:0. 860446834的比例折
合为发起人股份11,800万股。各发起人以各自拥有的燕塘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
出资,各发起人所持股份数量及比例如下:

股东名称

所持股份数量(万股)

比例(%)

燕塘投资

6,726

57

粤垦投资

1,919.86

16.27

湛江农垦

826

7

中科白云

1,155.22

9.79

中科招商

60.77

0.515

长金投资

433.06

3.67

中远轻工

384.09

3.255

黄宣

48.616

0.412

谢立民

48.616

0.412

冯立科

23.01

0.195

吴乘云

26.904

0.228

刘世坤

35.872

0.304

张汉明

31.978

0.271

余保宁

23.01

0.195

吴树荣

21.004

0.178

张宝堂

19.234

0.163

艾华

3.894

0.033

李春锋

12.862

0.109




合 计

11,800

100



2010年7月20日,广东农垦作出《关于广东燕塘乳业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
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粤垦函字[2010]239号),同意燕塘有限整体变更设立股
份有限公司。


2010年7月21日,广东省工商局下发《企业名称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粤
名称变核内字[2010]第1000028964号),核准发行人变更设立的名称为“广东燕塘
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11月28日,财政部作出《财政部关于确认广东燕塘乳业有限公司
国有股权事项的通知》(财行[2010]527号),将燕塘投资、粤垦投资、湛江农垦
分别持有的燕塘有限的股权,界定为国有法人股。


2010年12月9日,农业部办公厅出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广东燕塘乳业有
限公司国有股权事项的批复》(农办财[2010]146号),将燕塘投资、粤垦投资、
湛江农垦分别持有的燕塘有限的股权,界定为国有法人股。


根据正中珠江于2010年12月11日出具的《验资报告》(广会所验字[2010]
第09006320055号),截至2010年12月10日止,发行人已收到各发起人以经审
计的截至2010年6月30日止的燕塘有限净资产137,138,048.93元出资,按
1:0.860446834的比例折合为发行人的股本,共计118,000,000.00股。据此,发行
人的发起人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均已足额缴纳。


根据燕塘有限职工代表大会于2010年7月20日通过的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陈琛当选为职工代表监事。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于2010年12月15日召开了创立大会暨第一次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发行人筹建工作报告、设立广东燕塘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的
议案、发行人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
授权第一届董事会办理发行人设立及相关事宜的议案、选举首届董事会成员、监
事会成员等相关议案,并选举产生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成员,选举产生股东代表
监事并与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第一届监事会。


广东省工商局于2010年12月21日核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440000000065176)。根据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发行人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1,800万元,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乳制品:[液体乳
(巴氏杀菌乳、灭菌乳、酸乳)],饮料(蛋白饮料类)(以上各项有效期至2013
年4月1日);生鲜乳收购(有效期至2011年4月13日),乳制品生产技术服务,
奶牛养殖,草类的种植及销售,有机肥的生产及销售。



根据上述,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其设立合法、有效。发行人是合法设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4.2.2 评估及验资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本章第4.2.1项内容所述,中联评估于2010年7月16日
已对燕塘有限2010年6月30日净资产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中联评报字[2010]
第574号评估报告,净资产评估值为人民币15,201.41万元。


根据正中珠江出具的《验资报告》(广会所验字[2010]第09006320055号),
截至2010年12月10日止,发行人设立时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


根据上述,发行人设立过程中已经履行了必要的评估和验资程序,符合当时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2.3 创立大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对该等资料的核查,发行人于2010年12
月15日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18名股东(或股东代表)出席了本次
会议,代表股份总数11,800万股,占发行人股份总额的100%。会议采取记名投
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主要决议:(1)审议通过《广东燕塘乳业股份有限公
司筹建工作报告》;(2)审议通过《关于创立广东燕塘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
(3)审议通过《广东燕塘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4)审议通过选举
黄宣、谢立民、林树斌、杜山河、杨秀通、谢勇为公司非独立董事;选举欧永良、
吴震、赵谋明为公司独立董事;(5)审议通过选举严文海、周铭超为公司股东代
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陈琛共同组成第一届监事会;(6)审议通过《广东燕塘
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7)审议通过《广东燕塘乳业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8)审议通过《广东燕塘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
规则》;(9)审议通过《关于授权第一届董事会办理广东燕塘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设立及相关事宜的议案》。


根据上述,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5.1 发行人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根据发行人向本所出具的说明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拥有独立开展业务
所需的场所、资产、经营机构、人员和能力,发行人独立从事其《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所核定的经营范围中的业务,未受到发行人股东的干涉、控制,亦未因与
发行人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而使发行人经营自主权的完整性、独立性受到不良
影响。


根据上述,发行人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
力,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5.2 发行人的资产完整




发行人是由燕塘有限于2010年12月21日整体变更设立,发行人的各发起
人是以其拥有的燕塘有限的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作为出资投入发行人,该等出资
已经正中珠江于2010年12月11日出具的《验资报告》(广会所验字[2010]第
09006320055号)验证,已足额缴纳。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十章“发行人的主要财产”所述,发行人合法拥有与其
目前业务有关的土地、房屋、设备、商标及专利等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该
等资产由发行人独立拥有,不存在被股东单位或其他关联方占用的情形。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向本所出具的说明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不
存在资金被股东单位或其他关联方占用的情形。


根据上述,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5.3 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声明》,以及发行人总经理、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确认函》,并经本所
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上述高级管理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或领取薪酬。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未在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根据上述,发行人的人员独立,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5.4 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根据发行人向本所出具的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截止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
日,发行人设立了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建立了独立的财务会计核算体系,能够
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
度;依法独立在银行设立账户,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
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依法独立履行纳税申报及缴纳义务。


根据上述,发行人的财务独立,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5.5 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根据发行人向本所出具的说明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已依据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
构,聘请了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根
据自身经营管理的需要设置了生产事业部、营销事业部、奶源部、采购部、设备
部、投资发展部、人力资源部、科创中心、财务中心、审计部等职能机构或部门。

发行人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
之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根据上述,发行人的机构独立,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5.6 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根据广东省工商局2011年12月6日向发行人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注册号:440000000065176),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乳制品:[液
体乳(巴氏杀菌乳、调制乳、灭菌乳、发酵乳)](有效期至2014年3月30日),
饮料(蛋白饮料类,有效期至2013年4月1日);生鲜乳收购(有效期至2013
年2月25日),乳制品生产技术服务,奶牛养殖,草类的种植及销售,有机肥的
生产及销售。


根据发行人向本所出具的说明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函》
以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
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根据上述,发行人的业务独立,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发行人的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方面独立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严重缺陷,符合《管
理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条的规定。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

6.1 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




发行人系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发起人为
原燕塘有限的全体股东,包括7名法人和11名自然人。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有关
文件,发行人的发起人分别为:燕塘投资、粤垦投资、湛江农垦、中科白云、中
科招商、长金投资、中远轻工、黄宣、谢立民、冯立科、吴乘云、刘世坤、张汉
明、余保宁、吴树荣、张宝堂、艾华、李春锋。


发起人及股东的基本情况如下:

6.1.1 燕塘投资






燕塘投资为发行人的发起人及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67,260,000股股份,占
发行人总股本的57%。根据广东省工商局于2011年6月1日核发的《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000000063576),燕塘投资成立于2002年3月13日,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000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8,000万元,住所为广州市天
河区燕塘路8号自编303室,法定代表人为李志平,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为长期,经营范围为:以自有资金进行实业投资(法律法规允许的行业、
项目),项目管理,投资咨询(不含期货和证券),财务顾问,物业租赁。燕塘投
资已通过2010年度工商检验。燕塘投资目前的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广东省粤垦投资有限公司

6,320

79%

广东省农垦集团公司

1,680

21%

合计

8,000

100%



6.1.2 粤垦投资






粤垦投资为发行人的发起人及股东,持有发行人19,198,600股股份,占发行
人总股本的16.27%。根据广东省工商局于2011年8月5日核发的《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注册号:440000000075686),粤垦投资成立于2001年12月21日,注
册资本为人民币3亿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3亿元,住所为广州市天河区沙河天
平架燕岭大厦410房,法定代表人为杨锦芳,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
资),营业期限为长期,经营范围为:以自有资金进行实业投资,项目管理。粤


垦投资已通过2010年度工商检验。粤垦投资目前的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广东省农垦集团公司

30,000

100%

合计

30,000

100%



6.1.3 中科白云






中科白云为发行人的发起人及股东,持有发行人11,552,200股股份,占发行
人总股本的9.79%。根据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萝岗分局于2010年5月26日核
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40108000003194),中科白云成立于2009
年8月18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10,000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110,000万元,
住所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揽月路80号综合服务楼第6层615单元,
法定代表人为刘子静,公司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期限自2009年8月
18日至2014年8月18日,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业务、创业投资业务。中科
白云已通过2010年度工商检验。中科白云目前的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

32,000

29.0909%

广州凯得科技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20,000

18.1818%

广东中科招商创业投资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

11,000

10.0000%

广东金广建设有限公司

12,000

10.9091%

广东富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5,000

4.5455%

广东筠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25,000

22.7273%

刘伟文

5,000

4.5455%

合计

110,000

100%



6.1.4 湛江农垦






湛江农垦为发行人的发起人及股东,持有发行人8,260,000股股份,占发行
人总股本的7%。根据湛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1年9月1日核发的《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40800000037505),湛江农垦成立于1995年12月11日,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0万元,住所为湛江市人民大道中35号,法定代表人为
蔡泽祺,公司类型为全民所有制企业,营业期限为长期,经营范围为:农业种植、
林业种植;农畜产品(除烟叶、蚕茧、粮食、棉花、种子、种苗、种禽畜)批发;
销售:橡胶及制品,建筑材料(除危险化学品),纺织品,塑料制品(不含厚度
小于0.025毫米的塑料购物袋),通用设备,家用电器,百货:五金交电,工艺
美术品(除文物),劳保用品,仪器仪表,化工产品(除化学危险品);农业生产


技术服务;仓储(除化学危险品和危险废物的仓储)(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
目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湛江农垦已
通过2010年度工商检验。湛江农垦目前的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广东省农垦集团公司

50,000

100%

合计

50,000

100%



6.1.5 长金投资






长金投资为发行人的发起人及股东,持有发行人4,330,600股股份,占发行
人总股本的3.67%。根据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9年10月15日核发的《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40101000029525),长金投资成立于2007年11月
22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0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3,000万元,住所为广
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233号4607房,法定代表人为郑晓军,公司类型为有限责
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营业期限为长期,经营范围为:创业投资、投资
咨询,企业管理咨询。长金投资已通过2010年度工商检验。长金投资目前的股
权结构如下图所示: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李喜茹

1500

50%

郑晓军

1500

50%

合计

3,000

100%



6.1.6 中远轻工






中远轻工为发行人的发起人及股东,持有发行人3,840,900股股份,占发行
人总股本的3.255%。根据广东省工商局于2011年10月21日核发的《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注册号:40000000025781),中远轻工成立于1986年7月2日,注
册资本为人民币586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586万元,住所为广州市越秀区盘
福路朱紫后街1号,法定代表人为刘汉德,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期限
为长期,经营范围为:糖产品、纸制品及其原材料的科研、开发和项目投资;制
糖、造纸技术及信息咨询;批发:预包装食品(有效期至2014年5月23日);
销售:纸浆、纸制品,仪器仪表,普通机械,金属材料;物业出租;停车场经营
(有效期至2012年5月31日止)。中远轻工已通过2010年度工商检验。中远轻
工目前的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广东中轻糖业集团有限公司

468.8

80%

刘汉德

58.6

10%

广东顺德糖厂有限公司

58.6

10%

合计

586

100%



6.1.7 中科招商






中科招商为发行人的发起人及股东,持有发行人607,700股股份,占发行人
总股本的0.515%。根据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萝岗分局于2011年6月20日核
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40108000000281),中科招商成立于2009
年7月15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1,000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11,000万元,
住所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揽月路80号综合服务楼第6层617单元,
法定代表人为单祥双,公司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期限自2009年7月
15日至2029年7月15日,经营范围为:受创业投资公司委托;经营其创业资
本;进行项目选择及管理。中科招商已通过2010年度工商检验。中科招商目前
的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傅文希

550

5%

彭志红

550

5%

深圳市中科招商创业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

5110

46.4545%

中科招商(天津)股权投资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

500

4.5455%

单祥双

3192.2

29.02%

谢勇

1097.8

9.98%

合计

11,000

100%



6.1.8 黄宣






黄宣,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住权,身份证号码为44052019690528****,
住所为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120号。


黄宣在发行人设立时持有发行人486,160股股份,占发行人目前股本总额的
0.412%。


6.1.9 谢立民






谢立民,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住权,身份证号码为
44082219630429****,住所为广州市天河区燕塘路22号****房。


谢立民在发行人设立时持有发行人486,160股股份,占发行人目前股本总额


的0.412%。


6.1.10 刘世坤






刘世坤,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住权,身份证号码为
44010619700828****,住所为广州市天河区燕兴街25号****房。


刘世坤在发行人设立时持有发行人358,720股股份,占发行人目前股本总额
的0.304%。


6.1.11 张汉明






张汉明,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住权,身份证号码为
44182219670905****,住所为广州市天河区燕塘路78号****房。


张汉明在发行人设立时持有发行人319,780股股份,占发行人目前股本总额
的0.271%。


6.1.12 吴乘云






吴乘云,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住权,身份证号码为
46000119731230****,住所为广州市天河区燕兴街20号****房。


吴乘云在发行人设立时持有发行人269,040股股份,占发行人目前股本总额
的0.228%。


6.1.13 冯立科






冯立科,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住权,身份证号码为
44142319701213****,住所为广州市天河区燕塘路89号****房。


冯立科在发行人设立时持有发行人230,100股股份,占发行人目前股本总额
的0.195%。


6.1.14 余保宁






余保宁,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住权,身份证号码为
44010219621024****,住所为广州市东山区先烈中路81号大院66号****房。



余保宁在发行人设立时持有发行人230,100股股份,占发行人目前股本总额
的0.195%。


6.1.15 吴树荣






吴树荣,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住权,身份证号码为
44052019710518****,住所为广州市天河区燕塘路80号****房。


吴树荣在发行人设立时持有发行人210,040股股份,占发行人目前股本总额
的0.178%。


6.1.16 张宝堂






张宝堂,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住权,身份证号码为
46003519660821****,住所为广州市天河区燕塘路80号****房。


张宝堂在发行人设立时持有发行人192,340股股份,占发行人目前股本总额
的0.163%。


6.1.17 李春锋






李春锋,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住权,身份证号码为
44522119760209****,住所为广州市天河区燕兴路18号****房。


李春锋在发行人设立时持有发行人128,620股股份,占发行人目前股本总额
的0.109%。


6.1.18 艾华






艾华,女,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住权,身份证号码为44010619590419****,
住所为广州市东山区先烈中路81号大院43号****房。


艾华在发行人设立时持有发行人38,940股股份,占发行人目前股本总额的
0.033%。


综上所述,发行人的各发起人和股东均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担任发起人和股东的资格。


6.2 发起人的人数、住所、出资比例





发行人的发起人共18名,其中燕塘投资、粤垦投资、湛江农垦、中科白云、
中科招商、长金投资、中远轻工为境内企业法人,黄宣、谢立民、冯立科、吴乘
云、刘世坤、张汉明、余保宁、吴树荣、张宝堂、艾华、李春锋均为境内自然人,
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均有住所。发行人设立时,各发起人全额认购了发行人100%
的股份。据此,发行人的发起人人数、住所、出资比例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6.3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根据上述发行人现有股权结构,燕塘投资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
57%的股份,粤垦投资持有发行人16.27%的股份,湛江农垦持有发行人7%的股
份。根据燕塘投资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燕塘投资的股东为广东农垦及粤垦投资,
分别持有燕塘投资21%及79%的股权。根据粤垦投资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粤
垦投资的唯一股东为广东农垦。根据湛江农垦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湛江农垦的
唯一股东为广东农垦。而燕塘投资、粤垦投资及湛江农垦合计持有发行人
94,718,600股股份,占发行人目前股本总额的80.27%。据此,发行人的实际控制
人为广东农垦。


6.4 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




发行人系以燕塘有限截止至2010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净资产人民币
137,138,048.93元为基础,按1:0.860446834的折股比例折合为股份公司的股本
11,800万股;燕塘有限原股东作为发起人,以各自拥有的燕塘有限的股权所对应
的净资产认购股份公司的股份发起设立的。依据正中珠江于2010年12月11日
出具的广会所验字[2010]第09006320055号《广东燕塘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筹)
验资报告》,发起人已履行足额出资义务。


根据上述,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产权清晰,上述资产投入发行人不存在
法律障碍。


6.5 发起人投入发行人资产的权属变更




发行人是由原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原有限公司的资产、业务和债
权、债务概由发行人承继,因此不存在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或权利的权属转
移的情形,但需办理权利人名称变更手续。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整体变更后,
原有限公司的资产或权利已转移到发行人名下。


6.6 由于发行人的设立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发





起人不存在将全资附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先注销再折价入股或以在其他企业中的
权益折价入股的情形。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7.1 发行人的前身
7.1.1 中外合作企业阶段






(1)公司成立及首期出资

发行人前身为燕塘乳品(后变更为燕塘有限),该公司系于1994年2月23
日经广东省农垦总局粤垦函字(1994)37号《关于合作经营广东燕塘乳品有限公司
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的批复》批准以及于1994年2月28日经广东省人
民政府外经贸粤合作证字[1994]0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批准,由燕塘企业总公司和广福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燕塘
乳品于1994年4月5日在广东省工商局注册成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为:工商企作粤字第2581号。经营期限10年,自1994年4月5日起至2004年
4月4日止。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均为100万美元。其中,燕塘企业总公司出资
522万元人民币(折合60万美元),广福公司出资40万美元。根据广州会计师
事务所于1995年4月3日出具的粤会所验字(95)第029号《验资报告》,燕塘
企业总公司截至1994年12月26日止,实际投入资本为人民币1,176,687.70元,
折合美金135,251.46元,全部为货币出资,占注册资本的13.5%;广福公司截至
1995年3月8日止,实际投入资本为25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25%,全部为设
备投资,折合人民币217.5万元。燕塘乳品的出资和股权结构为:

股东名称

认缴注册资本总额(美元)

实缴注册资本(美元)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燕塘企业总公司

600,000

60

135,251.46

13.5

广福公司

400,000

40

250,000

25

合 计

1,000,000

100

385,251.46

38.5



经核查,广福公司以设备作价25万美元进行出资,不符合《中外合作经营
广东燕塘乳品有限公司合同》和《广东燕塘乳品有限公司章程》约定的广福公司
应以现金出资的约定,未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出资方式未经审批,且以设备出资
未经评估,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当时的《公司法》
的相关规定,鉴于: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发票及粤会所验字(95)第029号《验资报告》
显示,广福公司所投入的两套设备发票的日期分别为1994年4月29日和1995
年1月15日,实际投入公司的日期分别为1994年7月22日和1995年3月8日,
上述设备发票日期与作为出资投入燕塘乳品的时间非常接近,广福公司将两套设
备按照购买价格直接作价出资应不存在高估或低估设备价值的情况,未实质性降
低公司的偿债能力及损害公司的法人财产权。


2)上述出资行为经广州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粤会所验字(95)第029号《验
资报告》验证确认,该部分注册资本额已缴付到位,公司登记机关已就本次出资
办理了工商登记。燕塘乳品在2002年变更为内资企业之前已通过历次外商投资
企业(台港澳侨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在变更为内资企业后亦通过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历年的年检。


3)根据发行人向本所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燕塘乳品成立至本
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没有发生因股东出资而引致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或其
他法律纠纷,其历史上的出资瑕疵未实际损害燕塘乳品的债权人利益。


4)2002 年9月广福公司向燕塘投资转让持有的燕塘乳品股权后至今,燕塘
投资未对股权转让的作价和发行人资产和股本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也未就上述出
资方式的变更提出异议,并已书面声明该次股权转让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
纷。


5)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广东农垦、控股股东燕塘投资已经作出承诺,对于发
行人由于前身燕塘乳品自设立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存在的任何出资问题而导
致的发行人的任何费用支出、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失,广东农垦和燕塘投资将无条
件、全额、连带地向发行人赔偿,以确保发行人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发行人
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广东农垦和农垦总局于2011年11月30日分别出具了
粤垦函字[2011]500号《关于广东燕塘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涉及相关问题
的批复》及粤垦函字[2011]498号《关于广东燕塘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涉
及相关问题的批复》,确认上述出资瑕疵不影响该次出资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不
存在侵害国有资产的行为,未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也不存在纠纷和潜在的纠纷。

发行人股东已作出承诺,确认知悉上述情况,认为上述情况未对发行人以及发行
人股东造成任何损害;承诺不会就上述情况提出赔偿请求。


6)该行为发生在报告期外,由于燕塘有限在2010年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时,系按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的净资产评估值进行整体变
更,履行了完备的法律手续,其设立的条件和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燕塘乳品设立时的出资瑕疵不会影响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的真实性。


7)根据广东省工商局于2011年10月14日出具的《证明》(粤工商直监证
字[2011]021014号),“经查询我局业务信息系统,截至2011年10月13日止,
未发现该公司有违反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被我局处罚的记录,诚信记录良好”。

根据发行人向本所出具的说明,公司从未收到审批机关和公司登记机关就该出资
方式变更未经审批以及实物出资未经评估事宜发出的任何书面通知和行政处罚
决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撤销批准证书、吊销营业执照的决定)。


综上,发行人的前身燕塘乳品在设立过程中的上述不规范行为,不构成发行
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2)变更出资方式及第二次交付出资

根据《中外合作经营广东燕塘乳品有限公司合同》和《广东燕塘乳品有限公
司章程》约定,燕塘企业总公司和广福公司出资额共为100万美元,其中,燕塘
企业总公司出资现金人民币522万元折合60万美元,占60%;广福公司出资现
金40万美元,占40%。


1996年4月18日,燕塘乳品通过董事会决议,除中外双方已经投入的注册
资本外,就双方还未投入的注册资本,同意燕塘企业总公司以燕塘乳品正在使用
的车间、办公室、仓库及部分配套设备折价3,744,776.24元人民币投入,余下的
出资额298,536.1元人民币以流动资金形式投入;广福公司余下的出资额15万美
元以进口包装材料形式投入,直到进足15万美元为止。


根据广州会计师事务所于1998年3月17日出具的粤会所验字(98)第024
号《验资报告》,截至1998年2月26日止,燕塘企业总公司按董事会决议以燕
塘乳品正在使用的厂房、车间、仓库及部分配套设备净值人民币3,744,776.24元,
按第一次投入时汇率折合美元430,434.05元,加上第一次燕塘企业总公司投入的
货币资金人民币1,176,687.70元,折合美元135,251.46元,累计投入资本金美元
565,685.51元,占注册资本的56.57%。


变更出资方式及第二次交付出资后,燕塘乳品的出资和股权结构为:

股东名称

认缴注册资本总额(美元)

实缴注册资本(美元)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燕塘企业总公司

600,000

60

565,685.51

56.57

广福公司

400,000

40

250,000

25

合 计

1,000,000

100

815,685.51

81.57



经核查,本次变更出资方式未修改公司章程及未经审批,燕塘企业总公司以


厂房、车间、仓库及部分配套设备作价人民币3,744,776.24元出资未经评估,不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当时的《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鉴于:

1)根据广州会计师事务所于1998年3月17日出具的粤会所验字(98)第
024号《验资报告》和发行人向本所出具的说明,本次燕塘企业总公司以厂房、
车间、仓库及部分配套设备出资,是按照该等实物资产的净值作价人民币
3,744,776.24元出资的,且已经燕塘乳品当时的董事会一致认可;该等实物资产
当时由燕塘乳品正在使用,属于燕塘乳品生产经营必需。因此,本次出资方式变
更以及实物资产作价方式有其合理性。


2)该等出资行为经广州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粤会所验字(98)第024号《验
资报告》验证确认,该部分注册资本额已缴付到位,公司登记机关已就本次出资
办理了工商登记。2002年燕塘乳品由中外合作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时,财政部
对燕塘企业总公司的全部出资予以确认为国有产权。燕塘乳品在2002年变更为
内资企业之前已通过历次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在变更
为内资企业后亦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历年的年检。


3)根据发行人向本所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燕塘乳品成立至本
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没有发生因股东出资而引致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或其
他法律纠纷,其历史上的出资瑕疵未实际损害燕塘乳品的债权人利益。


4)2003年2月燕塘企业总公司向燕塘投资转让持有的燕塘乳品股权至今,
燕塘投资未对股权转让的作价和燕塘乳品资产和股本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并已做
出声明该次股权转让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


5)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广东农垦、控股股东燕塘投资已作出承诺,对于发行
人由于前身燕塘乳品自设立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存在的任何出资问题而导致
的发行人的任何费用支出、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失,广东农垦和燕塘投资将无条件、
全额、连带地向发行人赔偿,以确保发行人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发行人的国
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广东农垦和农垦总局于2011年11月30日分别出具了粤垦
函字[2011]500号《关于广东燕塘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涉及相关问题的批
复》及粤垦函字[2011]498号《关于广东燕塘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涉及相
关问题的批复》,确认上述出资瑕疵不影响该次出资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不存在
侵害国有资产的行为,未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也不存在纠纷和潜在的纠纷。发
行人股东已作出承诺,确认知悉上述情况,认为上述情况未对发行人以及发行人
股东造成任何损害;承诺不会就上述情况提出赔偿请求。



6)该行为发生在报告期外,由于燕塘有限在2010年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时,系按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的净资产评估值进行整体变
更,履行了完备的法律手续,其设立的条件和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并且,财政部于2010年11月28日下发的《财政部关于确认广东燕
塘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事项的通知》(财行[2010]527号)及农业部办公厅
于2010年12月9日出具的《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广东燕塘乳业有限公司国有股权
事项的批复》(农办财[2010]146号),均没有对上述情况提出异议,并确认了拟
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国有股权结构。燕塘乳品出资程序上的瑕疵不会影响股份
公司注册资本的真实性。


7)根据广东省工商局于2011年10月14日出具的《证明》(粤工商直监证
字[2011]021014号),“经查询我局业务信息系统,截至2011年10月13日止,
未发现该公司有违反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被我局处罚的记录,诚信记录良好”。

根据发行人向本所出具的说明,公司从未收到审批机关和公司登记机关就该出资
方式变更未经审批以及实物出资未经评估事宜发出的任何书面通知和行政处罚
决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撤销批准证书、吊销营业执照的决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前身燕塘乳品在设立过程中的上述不规范行
为,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不影响发行人本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3)变更出资比例

1999年7月12日,燕塘乳品通过董事会决议,同意将燕塘企业总公司和广
福公司的股权比例分别调整为75%和25%。


1999年7月13日,燕塘企业总公司和广福公司就调整股权比例事宜分别签
订了《广东燕塘乳品有限公司补充章程》和《广东燕塘乳品有限公司补充合同》。


1999年7月30日,农垦总局出具了《关于调整广东燕塘乳品有限公司合资
双方出资比例的批复》(粤垦函字[1999]152号),同意将燕塘企业总公司和广福
公司的出资比例分别调整为75%和25%。


1999年8月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就上述股权比例变更向燕塘乳品换发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经贸粤合作证字[1994]019
号)。


1999年8月27日,广东省工商局下发了《外商投资企业变更通知书》,燕
塘乳品合作双方的出资比例调整为:燕塘企业总公司出资75万美元,占注册资


本总额的75%;广福公司出资25万美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25%。


出资比例变更后,燕塘乳品的出资和股权结构为:

股东名称

认缴注册资本总额(美元)

实缴注册资本(美元)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燕塘企业总公司

750,000

75

565,685.51

56.57

广福公司

250,000

25

250,000

25

合 计

1,000,000

100

815,685.51

81.57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变更出资比例履行了相关法律程序。


(4)中外合作企业阶段股东延期出资的情况

经核查,燕塘乳品股东在中外合作企业阶段,存在股东延期出资的情形,具
体如下:



第一期50%
出资额约定
缴付时间

第二期50%
出资额约定
缴付时间

实际缴付时间

验资时间及出资额

燕塘企业总
公司

领取营业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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