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方盛制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

时间:2014年11月14日 11:31:42 中财网
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盛制药”、“发行人”或“公
司”)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
号)、《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98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11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4]77 号)(以下简称“《业
务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中证协发[2014]77 号)、《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中证协发[2014]77 号)等相关规定组
织实施首次公开发行。本次发行在投资者资格、定价方式、配售原则、回拨机
制等方面有重大变化,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


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均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网下发行电子化申购平台进行,请网下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关于网下发行电
子化的详细内容,请查阅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公布的《上海市场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办法》、《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
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


重要提示

1、方盛制药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2,726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
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1188号文核准。本次
发行不进行老股转让,发行股份全部为新股。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为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或“保荐人(主承销商)”)。

发行人股票简称为“方盛制药”,股票代码为“603998”,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
发行的初步询价及网下申购。本次发行网上申购代码为“732998”。


2、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


行”)和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
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发行人和广发证券将通过网下初步询价直接确定发行
价格,网下不再进行累计投标。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由广发证券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以下简称“申购平台”)组
织实施,网上发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


上交所网下申购平台网址为:https://120.204.69.22/ipo。请符合资格的
网下投资者通过上述网址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通过申购平台报
价、查询的时间为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期间每个交易日 9:30 至 15:00。关于网
下申购电子平台的相关操作办法请查阅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快速导
航—IPO 业务专栏中的《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办法》、《网
下 IPO 系统用户手册(申购交易员分册)》等相关规定。


本公告所称“网下投资者”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本公告所称“配售对象”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个人投资者账户、机构投资者账户
或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


3、本次发行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发行数量不超过2,726万股。本次发行前
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在本次发行时不向投资者公开发售。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
不超过10,902.48万股。


本次发行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 1,7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62%,网上初
始发行数量为 1,026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38%。


4、广发证券已根据《管理办法》、《业务规范》等相关制度的要求,制定了
网下投资者的标准。具体标准及安排请见本公告“二、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的相
关安排”。


只有符合广发证券及发行人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要求的投资者方能参与
本次初步询价。不符合相关标准而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须自行承担一切由该行
为引发的后果。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中将其设定
为无效,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相关情况。


提请投资者注意,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及配售前对网下投资
者是否存在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要求网下投资者提供承诺函和关联关系核
查表。如网下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禁止性情
形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初步询价及配售。



5、本次发行初步询价时间为 2014 年 11 月 19 日(T-4 日)至 2014 年 11 月
20 日(T-3 日)每日 9:30~15:00,在上述时间内,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可自
主决定是否参与初步询价,自行确定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参与初步询价的,
须按照规定通过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统一申报,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6、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
拟申购股数,且只能有一个报价,其中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
价。网下投资者为拟参与报价的全部配售对象录入报价记录后,应当一次性提
交。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报价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报价记录为
准。每个配售对象每次只能提交一笔报价。


综合考虑本次网下初始发行数量及广发证券对发行人的估值情况,保荐人
(主承销商)将网下投资者管理的每个配售对象最低拟申购数量设定为 200 万
股,拟申购数量最小变动单位设定为 10 万股,即网下投资者管理的每个配售对
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 200 万股的部分必须是 10 万股的整数倍,且不超过 1,700
万股。


7、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
低进行排序并计算出每个价格上所对应的累计拟申购总量后,首先剔除拟申购总
量中报价最高部分的数量,剔除部分将不低于本次拟申购总量的 10%。如被剔除
部分的最低价格所对应的累计拟申购总量大于拟剔除数量时,该档价格的申购将
按照拟申购数量由少至多依次剔除,如果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都相同的则按照
申报时间由晚至早的顺序依次剔除。


8、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考虑剩余报价和
拟申购数量、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
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有效报价投资者及有效申购数量。有效报
价投资者的数量不少于 10 家。具体安排详见本公告“四、有效报价投资者的确
认方式”。


9、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发行公告》中公布发行数量、发行
价格、网下投资者的报价情况以及有效报价投资者的名单等信息。


10、本次网下申购的时间为 2014 年 11 月 24 日(T-1 日)和 2014 年 11 月
25 日(T 日)的每日上午 9:30 至下午 15:00。《发行公告》中公布的全部有效报


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在参与网下申购时,其申购价格为确定的发行价
格,申购数量须为:

(1)当某一配售对象的有效拟申购数量小于或等于申购阶段网下初始发行
数量时,其申购数量为投资者有效拟申购数量;
(2)当某一配售对象的有效拟申购数量大于申购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时,
其申购数量为申购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有效报价投资者应按照确定的发行价格与申购数量的乘积缴纳申购款,未及
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人(主承销商)将
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11、每一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

凡参与初步询价的,无论是否为有效报价,均不得参与网上申购。


12、本次网上申购日为 2014 年 11 月 25 日(T 日)。可参与网上发行的投资
者为:在 2014 年 11 月 21 日(T-2 日)前 20 个交易日(含 T-2 日)的日均持有
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市值符合《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
实施办法》(2014 年修订)所规定的投资者。网上申购的具体安排将于 2014 年
11 月 24 日(T-1 日)刊登的《发行公告》中披露。


13、本次发行网下和网上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
申购情况确定是否启动双向回拨机制,对网下新股申购部分和网上发行的规模进
行调节。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请见本公告“六、本次发行回拨机制”。


14、本次发行的配售原则请见本公告“七、网下配售原则”。


15、网下投资者存在下列情形的,广发证券将及时向证券业协会报告:

(1)使用他人账户报价;

(2)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

(3)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账户报价;

(4)网上网下同时申购;

(5)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

(6)委托他人报价;

(7)无真实申购意图进行人情报价;

(8)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

(9)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


(10)不具备定价能力,或没有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未能审慎
报价;

(11)机构投资者未建立估值模型;

(12)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的情形;

(13)不符合配售资格;

(14)获配后未恪守持有期等相关承诺的;

(15)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16、本次发行可能因下列情形中止:

(1)初步询价结束后,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数量不足 10 家的;

(2)初步询价结束后,剔除不低于拟申购总量 10%的最高报价部分后有效
报价投资者数量不足 10 家的;

(3)初步询价结束后,拟申购总量不足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或剔除最高报
价部分后,剩余申购总量不足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4)发行价格未达发行人预期或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就确定发行
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5)网下申购总量小于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6)若网上申购不足,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
认购的;

(7)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

(8)中国证监会责令中止的。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中止发行原因、
恢复发行安排等事宜。中止发行后,在本次发行核准文件有效期内,在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择机重启发行。


17、本公告仅对本次发行中有关初步询价事宜进行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次
发行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 2014 年 11 月 14 日(T-7 日)登载于上交所
(http://www.sse.com.cn)的招股意向书全文,招股意向书摘要同日刊登于《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2014 年修订)可于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
查询。



一、本次发行的重要日期安排

日期

发行安排

T-7 日

2014 年 11 月 14 日(周五)

刊登《招股意向书摘要》、《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

网下投资者(公募、社保除外)提交电子版承诺函及关联关系
核查资料

T-6 日

2014 年 11 月 17 日(周一)

网下投资者(公募、社保除外)提交电子版承诺函及关联关系
核查资料

T-5 日

2014 年 11 月 18 日(周二)

网下投资者(公募、社保除外)提交电子版承诺函及关联关系
核查资料(17:00 截止)

T-4 日

2014 年 11 月 19 日(周三)

初步询价(通过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

T-3 日

2014 年 11 月 20 日(周四)

初步询价(通过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

初步询价截止日(15:00 截止)

送达承诺函及关联关系核查纸质资料截止日(15:00 截止)

T-2 日

2014 年 11 月 21 日(周五)

刊登《网上路演公告》

确定发行价格,确定有效报价投资者及其有效申购数量

T-1 日

2014 年 11 月 24 日(周一)

刊登《发行公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如有)

网上路演

网下申购缴款起始日

T 日

2014 年 11 月 25 日(周二)

网下申购缴款截止日(申购截止时点 15:00,申购资金入
账截止时点 16:00)

网上发行申购日(9:30-11:30,13:00-15:00)

T+1 日

2014 年 11 月 26 日(周三)

网上、网下申购资金验资

确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

网上申购配号

确定网下配售结果

T+2 日

2014 年 11 月 27 日(周四)

刊登《网下发行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率公告》

网上申购摇号抽签

网下申购多余款项退还

T+3 日

2014 年 11 月 28 日(周五)

刊登《网上中签结果公告》

网上申购资金解冻



注:1、T 日为网上发行申购日;

2、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及时
公告,修改本次发行日程。


3、若本次发行定价对应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发行人和保
荐人(主承销商)应在网上申购前三周内连续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每周至少发布一次,
本次发行申购日将顺延三周。


4、如因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网下投资者无法正常使
用其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进行初步询价或网下申购工作,请网下投资者及时与保荐人(主承


销商)联系。


二、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的相关安排

(一)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标准

参与本次网下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需具备的资格条件:

1、具备一定的股票投资经验。机构投资者应当依法设立、持续经营时间达
到两年(含)以上,开展 A 股投资业务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个人投资者
应具备五年(含)以上的 A 股投资经验。


2、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 12 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


3、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机构投资者应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
定价模型、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4、2014 年 11 月 17 日(T-6 日)前 20 个交易日持有沪市非限售股票的流
通市值日均值为 1,000 万元(含)以上。


5、投资者不得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集合信托计划,也不得为在招募说
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
的申购新股的证券投资产品。


6、下列机构或人员将不得参与本次网下发行:

①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
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
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②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 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
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③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④第①、②、③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
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


父母;

⑤过去 6 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 5%以
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
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⑥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⑦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黑名单中的机构
或人员。


第②、③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
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符合以上条件且在 2014 年 11 月 18 日(T-5 日)12:00 时前在中国证券业
协会完成备案且已开通 CA 证书网下投资者和股票配售对象方能参与本次发行
的初步询价。


网下投资者需自行审核比对关联方,确保不参加与主承销和发行人存在任
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的新股网下询价。参与询价即视为与主承销和发行人不
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如因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
方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或配售前对投资者是否存在上述禁止性
情形进行核查,投资者应按保荐人(主承销商)的要求进行相应的配合(包括
但不限于提供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资料、安排实际控制人访谈、如实提供相关
自然人主要社会关系名单、配合其它关联关系调查等),如拒绝配合或其提供
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拒绝接受
其初步询价或者向其进行配售。


(二)承诺函及资质证明文件的提交方式

1、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和社保基
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无需提供承诺函及关联
关系核查表。


2、其他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需按照本询价公告的要求分别提供承诺函
及关联关系核查表,请登录广发证券官方网站(http://www.gf.com.cn),在线


填写《网下投资者承诺函(个人/机构)》、《网下投资者基本信息及关联关系
核查表(个人/机构)》并将盖章原件送达保荐人(主承销商)。


提供《网下投资者承诺函(个人/机构)》、《网下投资者基本信息及关联
关系核查表(个人/机构)》时,请严格按照以下步骤完成:

(1)填写网络版:登录广发证券官方网站(http://www.gf.com.cn),点
击IPO专栏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承诺函与关联关系核查表链接,在线
直接填写,请在2014年11月18日(T-5日)17:00前填写提交完毕。填写完成后,
请直接将最终填写结果打印并签字盖章。若投资者对在线填写、打印等操作有疑
问,请咨询保荐人(主承销商),咨询电话见本公告。


(2)送达盖章原件版:2014年11月20日(T-3日)15:00 前(送达截止时间),
其他机构/个人投资者请将《网下投资者承诺函(个人/机构)》、《网下投资者
基本信息及关联关系核查表(个人/机构)》的盖章原件以邮寄或其他方式送达
至“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19楼广发证券资本市场部(邮编510075)”

未按规定提交文件、提交文件内容不完整、或经审查属于证监会承销管理
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禁止配售情形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其排除在可以参
加初步询价的投资者范围之外。


三、初步询价

1、本次初步询价通过上交所的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进行,符合《管理办法》
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要求的投资者于 2014 年 11
月 18 日(T-5 日)12 时前在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备案并办理上交所网下
申购电子化平台数字证书,并与上交所签订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使用协议,成
为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的用户后方可参与初步询价。


2、本次初步询价期间为 2014 年 11 月 19 日(T-4 日)及 2014 年 11 月 20
日(T-3 日)每日 9:30~15:00。在上述时间内,投资者可通过上交所网下申购
电子化平台填写、提交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


3、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
拟申购股数,且只能有一个报价,其中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

网下投资者可以为其管理的每一配售对象填报同一个拟申购价格,该拟申购价格


对应一个拟申购数量。网下投资者为拟参与报价的全部配售对象录入报价记录
后,应当一次性提交。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报价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
全部报价记录为准。每个配售对象每次只能提交一笔报价。


综合考虑本次网下初始发行数量及广发证券对发行人的估值情况,保荐人
(主承销商)将网下投资者指定的配售对象最低拟申购数量设定为 200 万股,
拟申购数量最小变动单位设定为 10 万股,即网下投资者指定的配售对象的拟申
购数量超过 200 万股的部分必须是 10 万股的整数倍,每个配售对象的申购数量
不得超过 1,700 万股。


4、网下投资者申报的以下情形将被视为无效:

(1)网下投资者未在 2014 年 11 月 18 日(T-5 日)12:00 前在证券业协
会完成网下投资者信息登记备案的;

(2)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号等申报信息与备案
信息不一致的;该信息不一致的配售对象的报价部分为无效报价;

(3)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 1,700 万股以上的部分为无效申报;

(4)配售对象拟申购数量不符合 200 万股的最低数量要求,或者拟申购数
量不符合 10 万股的整数倍,则该配售对象的申报无效;

(5)经审查不符合广发证券网下投资者条件的。


四、有效报价投资者的确认方式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进
行排序并计算出每个价格上所对应的累计拟申购总量后,首先剔除拟申购总量中
报价最高部分的数量,剔除部分将不低于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 10%。如被剔
除部分的最低价格所对应的累计拟申购总量大于拟剔除数量时,该档价格的申购
将按照拟申购数量由少至多依次剔除,若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相同的则按照申
报时间由晚至早的顺序依次剔除。


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考虑剩余报价及拟申
购数量、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
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及有效拟申购数量。有效
报价投资者(指机构法人或个人)的数量不少于 10 家。



有效报价投资者的认定按以下方式确定:

(1)当报价不低于发行价格的网下投资者小于 10 家时,中止发行;

(2)当报价不低于发行价格的网下投资者不少于 10 家时,剔除最高报价部
分后申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的网下投资者即为有效报价投资者。有效报价投资
者申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的申购数量为有效申购数量。


五、老股转让安排

本次发行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发行数量为 2,726 万股,本次发行前股东所
持发行人股份在本次发行时不向投资者公开发售,发行后发行人总股本为
10,902.48 万股。


六、本次发行回拨机制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申购于2014年11月25日(T日)15:00同时截止。申购结束
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上申购情况于2014年11月26日(T+1
日)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回拨机制的启
动将根据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确定:

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回拨前网上发行数量。


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如下:

(1)网下发行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若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在
50 倍以上但低于 100 倍(含)的,应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
发行股票数量的 2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在 100 倍以上的,回拨比
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4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超过 150 倍
的,回拨后网下发行比例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10%。


(2)若网上申购不足,可以回拨给网下投资者,向网下回拨后,有效报价
投资者仍未能足额认购的情况下,则中止发行;

(3)在网下发行未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不足部分不向网上回拨,中止
发行。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及时启动回拨机制,
并于2014年11月27日(T+2日)在《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网下发行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率公告》中披露。


七、网下配售原则

在初步询价期间提交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方可且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发行
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在完成双向回拨后,将根据以下原则对网下投资者进行
配售:

1、广发证券及发行人将对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是否符合广发证券及
发行人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进行核查,不符合配售投资者条件的,将被剔除,
不能参与网下配售。


2、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提供有效报价并参加网下申购的符合配售投资者
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分为以下三类,同类配售对象获得配售的比例相同:

(1)公募基金和社保基金为 A 类投资者;

(2) 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
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年金保险资金”)为
B 类投资者;

(3)其他投资者为 C 类投资者。


3、本次网下发行数量不低于 40%优先向 A 类投资者配售。保荐人(主承销
商)和发行人在保证 A 类投资者配售比例不低于 B 类投资者配售比例的前提下,
预设本次网下发行数量的 30%优先向 B 类投资者配售。若按上述预设比例配售,
A 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低于 B 类投资者,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可以调整
向 A 类投资者和 B 类投资者的预设比例。


4、若网下申购总量大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双向回拨之后),发行人
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以下原则进行配售:

(1)当 A 类投资者的申购总量>网下最终发行数量的 40%时,A 类投资者的
配售比例≥B 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C 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

(2)当 A 类投资者的申购总量≤网下最终发行数量的 40%时,A 类投资者全
额配售;B 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C 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

(3)配售股数只取计算结果的整数部分,不足一股的零股累积后由保荐人
(主承销商)配售给获配数量最大的投资者;若获配数量相同,则按照申报时间


先后配售给申报时间早的投资者;如果按照上述方法仍不能确定,则以投资者申
购时在上交所网下电子平台中记录先后顺序为准。


5、若网下有效申购总量等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双向回拨之后),发
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按照网下投资者的实际申购数量直接进行配售。


6、若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双向回拨之后),中
止发行。


7、若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本次申购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中止发行。


八、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

发行人: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长沙市河西麓谷麓天路 19 号

联系人:肖汉卿、邬艳

电话:0731-88997135

传真:0731-88908647



保荐人(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电 话: 020-87555297、87557727

传 真: 020-87555850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发行人: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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