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怡 亚 通:2014年第十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14年11月14日 20:02:55 中财网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第十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受深
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以
下简称“经办律师”或“金杜律师”)出席了公司二○一四年第十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依法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二○一四年第十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
使用,金杜及经办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
资料一并公告。




金杜及经办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
的内容以及议案中所涉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 公司2014年10月30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
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的《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3、公司2014年10月30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
报》及巨潮资讯网的《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
年第十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
记记录及凭证资料、网络投票结果;



5、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等其他会议文件。




金杜律师根据中国法律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
关中国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根据公司2014年10月28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2014年10月30日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将于2014年11月14日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金杜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通知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现场会议于2014年11月14日下午2:00在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3024号中
航城格兰云天大酒店15楼行政会议室召开。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1月14
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1月13日下午15:00至11月14日下午
15:00。




金杜认为,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
致,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金杜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
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或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股东账户卡、个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代理人的授
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1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421,535,68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2.7466%。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共4人列席会议。




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和邀请的其他人员出席了会议。





金杜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给公司的网
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4人,代表公司有
表决权的股份309,58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314%。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负责
验证。




3、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15人,代
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421,845,26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42.7780%。




三、提出新议案



经金杜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未提出新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

网络投票
相结合

方式
进行表决。现场会议以现场
投票方式
逐项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相关议案,
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
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
司提供网络投票表决结果。

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金杜律师共同对现场投票进
行了监票和计票,并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经统计,

次股东大会

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怡亚通瑞徽
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向宁波银行申请
授信额度,并由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之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以
421,788,865
股赞成,
5
01
股弃权,
55,9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866
%
赞成,审议通
过了该议案。






2


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怡亚通申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向宁波银行申请
授信额度,并由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之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以
421,785,865股赞成,
3,501股弃权,
55,900股反
对,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859%
赞成,审议
通过了该议案。






3


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怡亚通润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向宁波银行申请
授信额度,并由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之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以
421,775,665股赞成,
13,701股弃权,
55,900股反对,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835%
赞成,审议
通过了该议案。






4


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西安鸿瑞速冻食品有限公司向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西
安分行申请授信额度,并由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之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以
421,775,665股赞成,
13,701股弃权,
55,900股反对,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835%
赞成,审议
通过了该议案。







5


关于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向齐鲁银行济南蓝翔路
支行申请授信额度,并由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之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以
421,775,665股赞成,
13,701股弃权,
55,900股反对,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835%
赞成,审议
通过了该议案。






6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省怡亚通深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向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武汉古田支行申请授信额度,并由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之表决结
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以
421,775,665股赞成,
13,701股弃权,
55,900股反对,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835%
赞成,审议
通过了该议案。






7


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淄博怡亚通众兴供应链有限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淄博分行申请授信额度,并由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之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以
421,775,665股赞成,
13,701股弃权,
55,900股反对,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835%
赞成,审议
通过了该议案。






8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市怡亚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向平安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申请授信额度,并由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之表决结果如
下:





本次股东大会以
421,775,665股赞成,
13,701股弃权,
55,900股反对,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835%
赞成,审议



通过了该议案。






9

《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怡亚通瑞徽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向招行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申请授信额度,并由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之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以
421,775,665股赞成,
13,701股弃权,
55,900股反对,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835%
赞成,审议
通过了该议案。






10

《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怡亚通申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向招行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申请授信额度,并由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之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以
421,776,165股赞成,
13,201股弃权,
55,900股反对,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836%
赞成,审
议通过了该议案。






11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宇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景
田支行申请授信额度,并由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之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以
421,775,665股赞成,
13,701股弃权,
55,900股反对,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835%
赞成,审议
通过了该议案。






12

《关于
2014
年公司向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之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以
421,775,665股赞成,
13,701股弃权,
55,900股反对,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835%
赞成,审议



通过了该议案。






13

《关
于调整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中议案一及议案二的银行授信期
限及担保期限的议案》
之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以
421,775,665股赞成,
13,701股弃权,
55,900股反对,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835%
赞成,审议
通过了该议案。






14

《关于调整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中议案四的相关内容的议案》
之表
决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以
421,775,665股赞成,
13,701股弃权,
55,900股反对,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835%
赞成,审议
通过了该议案。






15

《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庆怡飞酒类销有限公司出资设立贵州怡品醇酒类营
销有限公司的议案》
之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以
421,775,665股赞成,
13,701股弃权,
55,900股反对,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835%
赞成,审议
通过了该议案。






16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河南省怡亚通深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出资设立新乡
市怡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以
421,775,665股赞成,
13,701股弃权,
55,900股反对,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835%
赞成,审议



通过了该议案。






17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山东怡亚通深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出资设立山东怡
美堂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议案》
之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以
421,775,665股赞成,
13,701股弃权,
55,900股反对,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835%
赞成,审议
通过了该议案。






18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怡亚通深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出资设立上海
怡亚通玖鸿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议案》
之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以
421,776,165股赞成,
13,201股弃权,
55,900股反对,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836%
赞成,审议
通过了该议案。






19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黑龙江省怡亚通深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出资设黑龙
江省信合深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议案》
之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
大会以
421,775,665股赞成,
19,200股弃权,
50,401股反对,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835%
赞成,审议
通过了该议案。






20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徽怡亚通深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出资设

安徽豪
顺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的议案》
之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以
421,775,665股赞成,
19,201股弃权,
50,400股反对,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835%
赞成,审议



通过了该
议案。






21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并修订
<
公司章程
>
的议案》
之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以
421,775,665股赞成,
19,201股弃权,
50,400股反对,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835%
赞成,审议
通过了该
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上
述第
1
-
11

13

14

21
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议案,已取得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上述第
12

15
-
20
项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议案,已取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综上所述,金杜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
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金杜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
章程

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

份,经本所
承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
股东大会
见证
意见
之签字页
,无正文)













经 办 律 师:_____________





林青松

















_____________





任 毅























单位负责人:_____________





王 玲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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