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阳光电源: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购置光伏中功率产品组装自动化设备的核查意见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购置 光伏中功率产品组装自动化设备的核查意见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阳光 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电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之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国元证券就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 分超募资金购置光伏中功率产品组装自动化设备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 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603号文《关于核准阳光电源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核准,由主承销商国元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 相结合的方式,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4,48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30.5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366,4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合 计人民币95,156,064.0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271,243,936.00 元, 其中超募资金944,889,636.00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华普天健会计师 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会验字[2011]4609号《验资报告》验证。阳光电源对 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规范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阳光电源和国元证券分别与募集资金储存银行招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黄山路支行、徽商银行合肥高新开发区支行、中国民生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望江路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 区支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帐户,并共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超募资金使用情况 1、2011年11月18日,阳光电源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暂时性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 金 12000 万元暂时性补充公司流动资金。该笔资金已于2012年5月15日全部 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2、2012年4月16日,阳光电源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使用部分超募资金设立阳光电源(甘肃)有限公司并实施年产1000兆瓦光 伏逆变器及风能变流器组装成套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4800万元超募资金 设立全资子公司阳光电源(甘肃)有限公司实施年产1000兆瓦光伏逆变器及风 能变流器组装成套项目,其中1000万元用于设立的注册资本金。 3、2012年5月26日,阳光电源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使用超募资金暂时性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 12,000万元暂时性补充公司流动资金,该笔资金已于2012年8月7日全部归还 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4、2012年5月26日,阳光电源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使 用部分超募资金实施年产60万千瓦风能变流器技术改造项目议案》,同意公司使 用6000万元超募资金实施年产60万千瓦风能变流器技术改造项目。 5、2012年8月12日,阳光电源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使用部分上市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超募 资金1.85亿元永久性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6、2013年10月22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 部分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并变更部分超募资金为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 终止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年产60万千瓦风能变流器技术改造项目并将该项目的 剩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以资金转出当日银行结息余额为准,全部用于永久补 充公司流动资金。该募投专户已销户,剩余超募资金含利息共计6,029.55万元已 永久性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7、2014年3月2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修改<关于使 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 1.2亿元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该笔流动资金已全部补充完毕。 保荐机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对以上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均已 发表了同意意见。 三、拟购置设备的基本情况 公司拟使用超募资金人民币1527万元购置光伏中功率产品组装自动化设备, 设备明细如下: 设备名称 单位 数量 投资概算(万元) 多轴机器人 台 6 180 AGV自动移栽车 台 2 100 自动组装设备 套 4 95 物料、半成品存放系统 套 1 140 主装配线体 条 2 55 电控及气动系统 套 1 124 信息可视化系统 套 1 103 自动检测系统 套 4 500 设计费、编程费等其它费用 / / 230 合计 1527 四、资金筹措和实施期限 资金来源为超募资金。预计实施期限为一年。 五、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履行的相关审核程序 1、经阳光电源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 资金购置光伏中功率产品组装自动化设备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 金 1527万元购置光伏中功率产品组装自动化设备。 2、经阳光电源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 金购置光伏中功率产品组装自动化设备的议案》,监事会同意公司拟使用超募资 金1527万元购置光伏中功率产品组装自动化设备,同意公司使用1527万元超募 资金购置光伏中功率产品组装自动化设备。 3、阳光电源独立董事明确表示同意意见: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 意见,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人民币1527万元购置光伏中功率产品组装自动化 设备。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阳光电源保荐代表人通过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交谈,并查 阅了董事会、监事会关于本次使用超募募集资金购买设备的议案文件,对公司拟 使用超募资金人民币1527万元购置光伏中功率产品组装自动化设备的合理性及 合规性进行了核查。 本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如下: 1、阳光电源拟使用超募资金人民币1527万元购置光伏中功率产品组装自动 化设备,该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 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本次超募资金的使用不与公司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 不影响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 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 金使用(2012年8月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保荐机构对阳光电源拟使用超募资金人民币1527万元购置光伏中功率 产品组装自动化设备的事项发表同意的意见。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 部分超募资金购置光伏中功率产品组装自动化设备的核查意见》的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戚科仁 胡司刚 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11月1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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