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泰胜风能:关于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时间:2014年11月17日 18:02:03 中财网


证券代码:300129 证券简称:泰胜风能 公告编号:2014—063



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
许可[2010]1291号文核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000万股,股票面
值为人民币1.00元。本次发行由主承销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采用
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股票发行每
股人民币31.00元。截至2010年10月13日止,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930,000,000.00元,
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34,042,100.0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895,957,900.00元。公司上述注册资本变更事项业经立信中联闽都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
2010年10月13日出具中联闽都验字[2010]019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规定,公司按照项目设置情况对全部募集资金进
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相关存管银行及保荐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
方监管协议》。


根据公司经营管理需要,为进一步提升资金收益,2014年11月5日,公司第二届董事
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同意对公司部分募集资金专
户进行变更,将原“年产 800 台(套)风力发电塔配套法兰制造项目”募集资金的专户存管
银行由上海农商银行山阳支行变更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大道支行,在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大道支行开立募集资金存管专户,账号为:121912024210602;将“其
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募集资金的专户存管银行由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变更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在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开立募集资金存
管专户,账号为:905000120190029393。



变更后,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大道支行、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
分行及保荐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7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大道支行

乙方2: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以下简称“乙方1、2或统称乙方”)

丙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管条款

(一)甲方已在乙方1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21912024210602 ,该专户仅用于原甲方“年产800台(套)风力发电塔配套法兰制造项目”

募集资金人民币80,000,000.00元本息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该募集资金项目
已于2012年4月10日经甲方股东大会批准终止。该募集资金项目终止前未进行投入。


截止2014年11月10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46,200,000.00元整。剩余人民币
33,800,000.00元整在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山阳支行设立的原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进行了6笔
定期存款存储(存款证实书编号分别为:00105009、00105010、00064553、00064568、00064557、
00064558),分别于2014年11月15日、2014年12月28日到期。为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及投
资者利益,甲方应于上述存款证实书项下剩余人民币33,800,000.00元整及所有利息定期存
款到期后,划入本协议约定的专户。划入专户之前,甲方与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山阳支行及保
荐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仍然有效。待划入本专户后,
甲方与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山阳支行及保荐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
管协议》终止。


甲方如果以存单方式存放专户内募集资金的,须通知丙方,并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
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上述存单不得
质押。


(二)甲方已在乙方2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905000120190029393,该专户仅用于原甲方“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募集资金的
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截止2014年11 月6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40,988,000元整。剩余人民币35,611,190
元整在原浙商银行上海分行设立的存储专户中分批进行了6个月定期存储,于2014年12月
31日到期。为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及投资者利益,剩余人民币35,611,190元整及所有利息待
相关6个月定期存款到期后,划入本协议约定的专户。划入专户之前,公司与浙商银行上海
分行及保荐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仍然有效。待划入本
专户后,公司与浙商银行上海分行及保荐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
管协议》终止。


甲方如果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须通知丙方,并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
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
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
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朱峰、赵冬冬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
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上述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
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加盖甲方公章
的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百分之十的,甲方和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
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约定的信息内容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
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因乙方原因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
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起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
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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