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上港集团:2014年度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

时间:2014年11月17日 21:01:14 中财网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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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四年十一月


声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系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指
导意见》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

2、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每1计划份额的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元。本次员工持
股计划设立时计划份额合计不超过181,860万份,资金总额不超过181,860万元。

其中认购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合计12人,分别为董
事陈戌源、严俊、王尔璋、姜海涛;监事周源康、范洁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倪路伦、
方怀瑾、王海建、丁向明、杨智勇、王琳琳,合计认购1,818.60万份,即420万
股,其认购份额占员工持股计划的总份额比例约为1%。参加对象认购员工持股
计划份额的款项来源于参加对象的合法薪酬及其他合法方式自筹资金。员工持股
计划的股票来源为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员工持股计划认购公司本次
非公开发行股票金额不超过181,860万元,认购股份不超过42,000万股。

3、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48个月,自上港集团公告本次非公开发行
的股票登记至员工持股计划名下时起算。员工持股计划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锁
定期为36个月,自发行结束之日起算。

4、员工持股计划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为4.33元/股,该发行
价格不低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
股股票交易均价的90%。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除权、除息
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5、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委托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设立“长江养老-上港
集团员工持股计划专项产品”进行管理。

6、公司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
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目录
释义 ......................................................................................................................................... 4
一、 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 ................................................................................................. 5
二、 基本原则 ....................................................................................................................... 5
三、 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 ................................................................................................. 6
四、 资金和股票来源 .......................................................................................................... 6
五、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变更和终止 ....................................................................... 7
六、 管理模式 ....................................................................................................................... 7
七、 资产管理机构的选任、协议主要条款 ................................................................. 13
八、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及其投资 .............................................................................. 14
九、 标的股票的锁定期 .................................................................................................... 14
十、 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 14
十一、 员工持股计划权益的处置办法 ......................................................................... 14
十二、 实行员工持股计划的程序 .................................................................................. 15
十三、 其他事项 ................................................................................................................ 16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在本文中作如下释义:

公司、本公司、上港集团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员工持股计划、本次员工持
股计划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员工持股计


参加对象



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及下属相关单位员工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员工持股
计划(草案)(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

本次发行、本次非公开发行



上港集团本次向员工持股计划非公开发行不超过42,000万
股股票的行为

定价基准日



上港集团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之日,即
2014年11月18日

标的股票



上港集团本次向员工持股计划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持有人



实际缴纳出资认购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公司及下属单位
员工

管理委员会



员工持股计划的常设机构,由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
通过持有人大会选出

资产管理机构、长江养老、
资管机构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委托的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养老-上港集团员工持
股计划专项产品、员工持股
计划专项产品



长江养老企业员工持股计划专项养老保障管理产品下设
的上港集团员工持股计划专项投资账户

托管人、招商银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指导意见》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公司章程》



不时修改或修订的《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持有人大会章程》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员工持股
计划持有人大会章程》

《受托管理合同》



《长江养老企业员工持股计划专项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受
托管理合同》

董事会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

中国保监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

上交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一、 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

上港集团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上海国际港务(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
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征求了员工意见。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在于:

(一) 体制创新,深化公司混合所有制改革。



上港集团作为国资控股混合所有制上市公司,决心按照《指导意见》及其他
法规的精神,先行先试,积极推进并深化混合所有制发展,建立员工持股的长效
机制。


(二) 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巩固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上港集团作为国内最大的港口企业,近年来取得了良好的经营业绩。员工持
股计划的实施有助于建立和完善公司与员工的利益共享机制,进一步增强职工的
凝聚力和公司发展的活力,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从而更好地促进公司长期、持续、
健康发展。


二、 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公司不以
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三、 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

(一)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确定标准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上港集团总部及上港集团下属相关单位员
工。

公司员工按照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资金自筹的原则参加本次员
工持股计划。

(二)参加对象认购员工持股计划情况
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总人数为16,082人,占公司员工总人数的72%
左右。参加对象认购员工持股计划的总份额不超过181,860万份,总金额不超过
181,860万元。

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合计12人,分别为:
董事陈戌源、严俊、王尔璋、姜海涛;监事周源康、范洁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倪路
伦、方怀瑾、王海建、丁向明、杨智勇、王琳琳,合计认购1,818.60万份,即420
万股,其认购份额占员工持股计划的总份额比例约为1%。

除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外的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及下属相关
单位员工合计为16,070人,合计认购不超过180,041.40万份,即41,580万股,合计
认购份额占员工持股计划总份额比例约99%。

最终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及认购金额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四、 资金和股票来源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参加对象认购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款项来源于参加对象的合法薪酬及其他
合法方式自筹资金。

参加对象应在依据向主管部门申报及主管部门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情
况,根据公司通知足额缴纳认购资金。已承诺参与员工持股计划但未按缴款时间
足额缴款的,自动丧失认购员工持股计划的权利,并需承担其承诺的有关违约责
任。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认购股票的来源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员工持
股计划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金额不超过181,860万元,认购股份数量不超
过42,000万股。

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标的股票总数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个员工
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
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
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三)标的股票的价格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为4.33元/股,该发行
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前20
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的9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
量)。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五、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变更和终止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48个月,自上港集团公告本次非公开发行的
股票登记至员工持股计划名下时起算,其中前36个月为锁定期,后12个月为解
锁期。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标的股票出售的限制导致标的股票无法
在存续期届满前全部变现的,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相应延期。

经公司董事会和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同意,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限可予
以延长。

解锁期内,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均为货币资金时,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
止。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后未有效延期的,员工持股计划自行终止。


六、 管理模式

持有人大会由本次上港集团员工持股计划全体持有人组成。持有人大会依


《持有人大会章程》的规定民主选举产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
是持有人大会的常设机构,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员工持股计划所涉上港集团股份
的股东权利或者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
计划草案,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本
次员工持股计划委托长江养老管理。

(一)持有人
参加对象实际缴纳出资认购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成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
有人。

1、持有人的权利如下:
(1)按名下的持股份额享有持股份额至符合解锁条件时,股份抛售所可能
带来的股价增值收益;
(2)按名下的持股份额享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自购入至抛售期间的股利和/
或股息;
(3)依法参加持有人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4)依照《持有人大会章程》规定享有选举(增补)、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的权利;
(5)依照《持有人大会章程》的规定享有召集持有人大会的权利;
(6)依照《持有人大会章程》规定修订《持有人大会章程》;
(7)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持有人大会章程》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持有人的义务如下:
(1)遵守员工持股计划方案;
(2)履行其为参与员工持股计划而作出的全部承诺;
(3)按承诺出资的员工持股计划认购金额在约定期限内出资;
(4)遵守由上港集团作为认股资金归集方,代表员工持股计划同资产管理
机构签署的相关协议;

(5)遵守《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6)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出现生效司法裁判必须转让的情形外,持
有人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持股份额,亦不得申请退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
名下的持股份额,均视为持有人持有,持有人不得替他人代持持股份额;
(7)按名下的持股份额承担员工持股计划的亏损风险;
(8)按名下的持股份额承担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管理费用;
(9)按名下的持股份额承担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解锁条件、股票抛售时的法
定股票交易税费;
(10)自行承担因参与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解锁条件,股
票抛售后,依国家以及上海市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税收;
(11)遵守持有人大会会议以及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决议;
(12)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持有人大会章程》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持有人大会
1、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事项:
(1)增补、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2)增加或者减少管理委员会权责的事项;
(3)管理委员会决议提交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
(4)三分之一以上持有人提议应当由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的事项;
(5)四分之三以上持有人提议修订《持有人大会章程》的事项;
2、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经管理委员会决议,可以提议召开持有人大会会议。管理委员会提议召开持
有人大会会议的,应当在相关管理委员会决议形成之后的30个日历日内召集持有
人大会会议,并应当在会议召开前至少3个日历日将会议通知发送到全体持有人。

会议通知应附议案和表决票。


经全体持有人三分之一以上提议,可通过管理委员会召集持有人大会会议。

上述提议应当向管理委员会以书面方式提交,并附上三分之一以上持有人签署的
提议文件,以及需由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的议案。管理委员会在收到上述提议后,


应当在30个日历日内召集持有人大会会议,并应当在会议召开前至少3个日历日
将会议通知附议案和表决票发送到全体持有人。

3、持有人大会会议的表决程序
因参加上港集团2014年度员工持股计划的人数众多,为充分体现便利以及效
率,结合上港集团实际情况,持有人大会会议一般以书面方式审议相关议案,并
以书面填写表决票的方式举行会议。

以书面方式审议并表决的持有人大会会议,管理委员会应当保障持有人的充
分知情权和表决权。

持有人大会会议就审议事项的表决,为书面记名表决方式,每一名持有人,
无论其所持股份份额多少,均拥有一票表决权。

持有人大会会议就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事项第(1)、(2)、(3)、(4)项事项
作出的决议,应当经全体持有人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生效;就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
事项第(5)项事项作出的决议,应当经全体持有人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生效。

(三)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管理委员会是持有人大会的常设机构。管理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必须为持有
人。管理委员会的全部初始委员均须经全体持有人选举产生。除非发生丧失任职
资格的情形,当选委员将在《持有人大会章程》生效之日起正式履行职务。《持
有人大会章程》生效后,管理委员会委员向全体持有人负责。委员的任期与员工
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一致。

1、管理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提名程序
(1)上港集团总部推荐3名管理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2)每一个认购人数在100人以上的上港集团下属单位推荐1名管理委员会
委员候选人;
(3)就认购人数在100人以下的上港集团下属单位,由该等单位共同推荐1
名管理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4)依上述方式总计推荐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为31人。



管理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中应包含一定数量的上港集团一线员工。

管理委员会委员的选举方式为记名投票、等额选举,每一候选人须获得全体
持有人二分之一以上的选票方能当选。

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如因管理委员会委员丧失任职资格,丧失民事行为
能力等情形,导致管理委员会委员总人数低于初始委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二时,管
理委员会应召集持有人大会会议进行增补,增补后的管理委员会委员总人数不得
低于初始委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2、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义务
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持有人大会章程》,应认真学习和
领会员工持股计划方案,并负有如下义务:
(1)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员工持股计划利益;
(2)不得擅自披露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商业秘密;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持有人大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上述义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3、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职权
持有人大会对管理委员会授予以下权责:
(1)根据《持有人大会章程》规定召集持有人大会会议;
(2)执行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决议;
(3)代表全体持有人监督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的日常管理;
(4)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员工持股计划所涉上港集团股份的股东权利或者
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
(5)监督员工持股计划利益分配;
(6)向上港集团董事会提议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
(7)办理员工持股计划中涉及股份份额及受益权归属的登记工作;


(8)负责员工持股计划内与资产管理机构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
与该等资产管理机构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的内容,与资产管理机构进行联
系与沟通,就员工持股计划内的具体工作与资产管理机构的对接工作;
(9)负责与上港集团的沟通、联系事宜;
(10)修订《持有人大会章程》;
(11)根据实际需要,制定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效力及于全体持有人的规
范性文件;
(12)持有人大会会议决议授予的其他权责。

4、管理委员会设管理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3人,秘书长1人。管理委员会
主任、副主任及秘书长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
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2)督促、检查持有人大会、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3)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5、管理委员会会议分为年度会议以及临时会议。年度会议应于每年6月30日
之前召开,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主任不能召集的,应指定一名副主任召集。

会议通知由秘书长于会议召开3日前以书面、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三
分之一以上管理委员会委员联名提议时,应召开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
会主任应在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临时管理委员会会议。

6、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
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
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员
权利。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委员,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
上的表决权。


7、管理委员会会议原则上以现场方式召开。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全体委
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挂号邮件、传真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

以通讯方式召开的,以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挂号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


者委员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

8、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表决程序
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含委托其他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以书面及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管
理委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以过半数通过。

9、管理委员会秘书长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10、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决议应当以一定方式向持有人公告。

(四)资产管理机构
长江养老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管理机构,根据有关监管机构的要求以
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管理员工持股计划,并维护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权
益,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安全。


七、 资产管理机构的选任、协议主要条款

(一)资产管理机构的选任
受参加对象委托,公司选任长江养老作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机构,并
与长江养老签订《长江养老企业员工持股计划专项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受托管理合
同》及相关补充协议。(最终签署的产品合同以中国保监会备案的合同为准)
(二)《受托管理合同》的主要条款
1、资产管理产品名称:长江养老企业员工持股计划专项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2、委托人: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上港集团参加员工持
股计划专项产品的员工授权)
3、管理人: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4、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5、投资目标:认购上港集团非公开发行股票,在员工持股计划约定锁定期
满后卖出,分享上市公司发展带来的收益。在充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
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6、合同期限:有效期自合同生效日起至委托财产清算完成之日止。

(三)管理费用计提及支付
1、初始费:委托人和管理人另行协商确定。

2、管理费:按照养老保障基金委托财产实际份额和约定的管理费率逐日计
提,具体费率和收费方式由上港集团、长江养老双方协商确认。

3、托管费:按照养老保障基金委托财产实际份额和约定的托管费率逐日计
提,具体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各方协商确认。

4、其他费用:资产管理机构在管理、运用、处分委托资产过程中所发生的
其他费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的合同或协议的具体规定执行。


八、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及其投资

员工持股计划设立时参加对象投入的现金资产用以认购上港集团本次非公
开发行的股票,员工持股计划认购上港集团非公开发行股票金额不超过181,860
万元,认购股份不超过42,000万股。

因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员工持
股计划资产。


九、 标的股票的锁定期

员工持股计划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锁定期为36个月,自本次发行结束
之日起算。

如果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对于上述锁定期安排有不同意见,按照中国证监会
或上交所的意见执行。


十、 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持有
人大会决定是否参与及资金解决方案。


十一、员工持股计划权益的处置办法

(一)员工持股计划权益的处置办法


1、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出现司法裁判必须转让的情形外,持有人不
得转让所持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亦不得申请退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2、收益分配:标的股票锁定期内,在有可分配的收益时,员工持股计划每
个会计年度可以进行收益分配,持有人按所持份额占总份额的比例取得收益。解
锁期内,资产管理机构陆续变现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员工持股计划终止并清算后,
所有现金资产按持有人所持份额的比例,分配给持有人。

(二)持有人发生丧失民事行为能力、退休、离职或调动、死亡等情况的处
置办法
1、持有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及权益不受影
响。

2、持有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而退休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
及权益不受影响。

3、持有人离职或调动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及权益不受影响。

4、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及权益不作变更,受益权由其
合法继承人享有。

5、其他未尽事项,由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决定。

(三)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期届满或提前终止后的处置办法
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或提前终止后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资产管理
机构和托管人应当在扣除管理费及托管费等费用后,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以货币
资金的形式按持有人所持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占总份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十二、实行员工持股计划的程序

(一)公司负责拟定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二)公司董事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独立董事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是
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
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发表独立意见。



(三)公司监事会负责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
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
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四)公司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程序,就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员工持股计划充
分征求员工意见。

(五)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员工持股计划及其相关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
否已履行必要的决策和审批程序等出具法律意见书。

(六)董事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等。

(七)公司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八)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事宜需获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复意见。

(九)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对员工持股计划作出决议的,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十)员工持股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十一)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在将标的股票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名下的
2个交易日内,以临时公告形式披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比例等情况。


十三、其他事项

(一)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其税收等问题,按有
关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规定执行。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三)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不构成公司对员工
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与持有人的劳动关系仍按公司与持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执
行。



(四)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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