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银华永益:基金之永益A份额开放及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公告
银华永益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永益A份额开放及暂停 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4年11月18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银华永益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银华永益分级债券 场内基金简称 银华永益 基金主代码 161827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4年5月22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银 华永益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 简称“《基金合同》”)、《银华永益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 书》”) 申购起始日 2014年11月21日 赎回起始日 2014年11月20日 暂停申购起始日 2014年11月24日 暂停赎回起始日 2014年11月21日 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原因说明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相 关规定,永益A份额在申购开放日的下一个工作 日(即2014年11月24日)起暂停办理申购业务; 在赎回开放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即2014年11月 21日)起暂停办理赎回业务。暂停办理申购、赎 回业务直至下一次开放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永益A 永益B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161828 150162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 是 否 2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根据银华永益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永益A自分级运作期起始日起每满6个月最后连续的两 个工作日开放一次,永益B封闭运作。本基金第一个分级运作期为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至3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投资人可在 永益A的开放日办理永益A的申购和赎回,但分级运作期届满日只办理赎回业务。其中,永 益A在申购开放日仅开放办理申购申请业务;赎回开放日仅开放办理赎回申请业务,2014 年11月20日为永益A的第一个赎回开放日,即2014年11月20日办理永益A份额的赎回 业务,该赎回开放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即2014年11月21日(含11月21日)起本次赎回结 束,自2014年11月21日起不再办理永益A份额的赎回业务;2014年11月21日为永益A 的第一个申购开放日,即2014年11月21日办理永益A份额的申购业务,该申购开放日的 下一个工作日即2014年11月24日(含11月24日)起本次申购结束,自2014年11月24 日起不再办理永益A份额的申购业务。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日为不可 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 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上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永益A份额在本基金销售网点及直销网上交易系统(包括网上交易系统、手机交易系统 及电话交易系统,下同)进行场外申购时,每个基金账户首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仅对机构投资者办理 业务,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或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 的,以其业务规定为准。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 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 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 申购费率 永益A不收取申购费用。 3.2.1 后端收费 本基金未开通后端收费模式。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永益A份额赎回,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500 份。但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 额不足500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 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 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 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 赎回费率 永益A不收取赎回费用。 5 基金销售机构 5.1 场外销售机构 5.1.1 直销机构 (1)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电话:010-58162950 传真:010-58162951 联系人:展璐 网址:www.yhfund.com.cn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678-3333 (2)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直销中心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电话:0755-83515002 传真:0755-83515082 联系人:饶艳艳 (3)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网址:trade.yhfund.com.cn/etrading 手机交易网站:m.yhfund.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10-85186558, 4006783333 5.1.2 场外代销机构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 任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融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新时 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厦门证券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 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同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以上排名不分先后)。 5.1.3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永益A份额的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具体 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5.2 场内销售机构 无。 6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1、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在永益A的首次赎回开放日或者永益B上市交易前,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以及永益A和永益B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 2、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在永益A的首次开放或者永益B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在每个工作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 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永益A和永益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以及各自的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 3、在本基金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销售网点 以及其他媒介,披露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永益A和永益B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 4、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包含永益A和永益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及各自 的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7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永益A份额首次赎回开放日即2014年11月20日办理其赎回业务、首次 申购开放日即2014年11月21日办理其申购业务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详细 情况,请认真阅读本公司网站上刊登的《招募说明书》,亦可登陆本公司网站 (www.yhfund.com.cn)查询或者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 678 3333)垂询相关事 宜。 2、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永益A、永益B两级份额,永益A、永益B的份额配比原则 上不超过7∶3。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永益A自分级运作期起始日起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 永益B封闭运作。在分级运作期起始日起每满6个月,基金管理人将对永益A进行基金份额 折算,永益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永益A份额数按折算 比例相应增减。因此,在永益A每次开放时,如果永益A未发生赎回或者发生的净赎回份额 极小,永益A、永益B在该次开放后的份额配比可能出现大于7∶3的情形;如永益A发生 的净赎回份额较多,永益A、永益B在该次开放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小于7∶3的情形。 永益A的基金份额折算具体见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 规定,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因此,永益A赎回开放 日当日通过本公司网站以及指定报刊披露的净值仍然为折算日前一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并不是折算调整至1.000元的基金份额净值。永益B的封闭期为自分级运作期起始日起至3 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如后续年份实际不存在对 应日的,则到期日提前至上一工作日。本基金在扣除永益A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 永益B享有,亏损以永益B的资产净值为限由永益B承担。 3、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永益A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取约定收益,其约定年基 准收益率将在分级运作期起始日及每个永益A的赎回开放日设定一次并公告(本基金分级运 作期届满日除外)。适用于该赎回开放日次日(含)到下个永益A的赎回开放日(含)的时 间段,永益A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人民币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利差”,在 本次永益A份额的赎回开放日(2014年11月20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中国人民银行 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重新设定永益A的年收益率,该收益率 即为永益A接下来6个月的年收益率,适用于2014年11月21日至2015年5月20日。为 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决定将永益A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之利差 值设定为4.8%,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利差取值范围为从0%(含)到2%(含)。2014 年11月21日至2015年5月20日期间,永益A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永益A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人民币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利差 以公告日中国人民银行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3%)为例, 计算结果为年收益率(单利)4.8%。如本次永益A份额的赎回开放日(2014年11月20日), 中国人民银行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发生变化,则以该日执行 的利率为准。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永益A的本金安全或约定收益,在极端亏损的情况下,永益 A的持有人可能面临无法足额取得约定收益乃至本金损失的风险。 4、永益B的基金份额份额余额数为80,988,051.48份。对于此次开放日永益A的申购 申请,如果对永益A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永益A的份额余额小于或等于7/3 倍永益B的份额余额,则所有经确认有效的永益A的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如果对永 益A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永益A的份额余额大于7/3倍永益B的份额余额,则 在经确认后的永益A余额不超过7/3倍永益B的份额余额范围内,对全部有效申购申请按比 例进行成交确认。永益A每次开放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确认办法及确认结果见基金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登记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次序进 行顺序赎回; (5)投资人申购永益A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后,申购申请方 为有效。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6、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 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基金管理人或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 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基金销售机构 对永益A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永 益A申购和赎回申请。永益A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7、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会高于或低 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 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 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本基金经过基金份额分级后,永益A份额具有低风险、收益 相对稳定的特征,但并非保本基金;永益B份额具有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11月1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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