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南方恒元:保本期到期操作规则及转入下一保本期的相关规则公告
南方恒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本期到期操作规则及 转入下一保本期的相关规则公告 根据《南方恒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南方恒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2011年11月7日公告的《南方恒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本期到期操作规则及转入下一保 本期的相关规则公告》,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基金南方恒元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202211;以下简称“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自2011年12月13日至2014 年12月13日,如保本期到期日为非工作日,则保本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因2014年12月 13日、2014年12月14日为非工作日,本基金的第二个保本期到期日顺延至2014年12月15日。 现江苏省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和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同意为本基金的第三个保本期共同提供不 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本保证,并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了《保证合同》,本基金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基 金存续的条件,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期。为保证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到期操作和转入第三个保本期相关 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到期操作规则及转入第三个保本期的相关规则公告如下: 一、 到期操作、过渡期及转入第三个保本期的总体时间安排 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到期操作时间自2014年12月15日(含)至2014年12月23日(含),第 二个保本期到期操作结束后,第三个保本期开始前,设置过渡期,过渡期时间自2014年12月24日至 2014年12月29日(含)。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收市后进行基金份额折算,折算后基金份额净值调整 为1.00元。基金份额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第三个保本期的起始日,保本期三年,第三个保本期自2014 年12月30日至2017年12月30日,如保本期到期日为非工作日,则保本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 日。过渡期将开放申购并设置规模上限,规模上限为50亿元人民币,若本基金提前达到规模上限,本基 金管理人将发布公告,提前结束过渡期申购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并提前进入第三个保本期。 二、 到期操作的规则 (一)到期操作的形式 本次到期操作,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做出如下选择: 1、赎回基金份额; 2、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本次开通的基金转换是指从本基金转换转出为南方现金增利基 金,包括南方现金增利基金A级和南方现金增利基金B级); 3、转入下一个保本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将其持有的所有基金份额选择上述三种处理方式之一。保本期到期后,基金份额持 有人未对到期操作方式做出选择的,则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方式为转入下一保本期。 (二)到期操作的时间 自2014年12月15日(含)至2014年12月23日(含)。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该期间的每个工 作日正常交易时间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各代销机构的营业网点(包括电子化服务渠道)办理赎回和基金 间转换业务。 (三)到期操作的费用 本次到期操作期间,无论采取何种到期操作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无需支付交易费用。即基金份额 持有人选择赎回时无需支付赎回费用;选择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时无需支付赎回费用和补差 费用;转入下一保本期无需支付赎回费用和申购费用。 (四)赎回和转换的处理原则 赎回和基金间转换采取“未知价”原则,即以申请当日收市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本基金转换为南方现金增利基金时,南方现金增利基金B级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的最低金额为1000万 元人民币。若南方现金增利基金有大额申购限制的,则需遵循相关大额申购限制的约定。具体转换业务规 则以《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为准。 (五)本次到期操作结束后,对未选择赎回和基金间转换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将默 认自动转入下一保本期,基金份额持有人无须提交申请,由本基金管理人为该部分份额办理转入下一保本 期的手续。对于冻结账户,也将自动转入下一保本期。 (六)本基金第三个保本期,仍使用原名称和基金代码。 三、 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在保本期到期日,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 该差额,并在保本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1、从上一个保本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金额为: 保本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日 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2、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金额为: 保本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及 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 四、 过渡期相关规定 为了保障到期操作期间本基金投资运作的平稳进行,本基金在第二个保本期到期操作结束后、第三个 保本期开始前,设置过渡期,过渡期时间为第二个保本期到期操作结束下一个工作日至第三个保本期开始 前一个工作日,即自2014年12月24日至2014年12月29日。过渡期期间,本基金开放申购但是不 开放赎回及转换业务,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收市后进行基金份额折算,折算后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 元。本基金本次过渡期开放申购实行基金份额规模上限控制,若本基金提前达到规模上限,本基金管理人 将发布公告,提前结束过渡期申购及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一)过渡期的申购 1、过渡期申购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将于2014年12月24日至2014年12月29日开放过渡期申购。投资人可在该期间的每个 工作日正常交易时间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包括电子化服务渠道)办理申购业 务。本次开放过渡期申购的销售机构名单详见附件,具体安排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过渡期申购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3、过渡期申购的费用 过渡期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 购买金额(M) 过渡期申购费率 M<100万 1.2% 100万≤M<500万 0.8% 500万≤M<1000万 0.4% M≥1000万 每笔1000元 3、过渡期申购份额的计算 过渡期申购份额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过渡期内,投资人重复申购,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上 述涉及基金份额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弃,舍弃部分归入基金财 产;上述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二)过渡期的规模控制 过渡期申购的指定期限内,本基金的资产净值和当日申购申请金额之和(以下简称“合计规模”)的上 限为50亿元人民币。本基金在过渡期内任何一天(含第一天)当日申购截止时间后,如合计规模接近、 达到或超过50亿元时,基金管理人将于次日停止过渡期申购业务,并在公司网站和指定媒体上公告。 若当日申购申请金额全部确认后本基金合计规模不超过50亿元人民币(含50亿元人民币),则所有 的申购申请予以确认。若基金合计规模超过50亿元人民币,本公司将对当日的申购申请采用末日比例确 认的原则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申购款项将在过渡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人。当发生部分确认时,投 资人申购费率按照比例确认后的有效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而且有效金额不受申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依据本基金的持仓情况和市场变化情况,对上述基金合计规模上限进行调整并公告。 五、 基金份额折算 过渡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即2014年12月29日收市后进行基金份额折算。若本 基金提前达到规模上限,本基金管理人将发布公告,提前结束过渡期并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的对象为折算日登记在登记机构的全部基金份额(包括投资人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保本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期的基金份额)。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在折算日日终,本基金管理人将对该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实施折算。折算后,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调整,以调整后的基金份额作为自动计入本 基金第三个保本期的基金份额数。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计算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比例=折算前基金资产净值/(折算前基金份额总数 ×1.00元) 基金份额折算比例保留到小数点后9位,基金份额以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并采用循环进位的 方法分配因小数点运算引起的剩余份额。基金份额折算的结果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六、 第三个保本期的保本和担保 本基金第三个保本期的起始日为2014年12月30日,保本期为3年,保本期到期日为2017年12 月30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保本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本基金提前达到规模上限,本基 金管理人将发布公告,提前结束过渡期申购以及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并提前进入第三个保本期。 (一) 保本 在保本期到期日,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 差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指从上一保本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过渡期申购(进行基金份额折 算的,指折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以及保本期内申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 1、从上一保本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金额为: 保本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日 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2、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金额为: 保本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及 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 3、保本期内申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金额为: 保本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保本期内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min{1/申购时基金份 额净值,1}×(1-自当期保本期开始日至申购日单位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额)。 即,当投资者申购时的基金份额净值≥1时,保本金额=基金持有人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 资金额×(1/申购时基金份额净值)×(1-自当期保本期开始日至申购日单位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额); 当投资者申购时的基金份额净值<1时,保本金额=基金持有人保本期内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的投资金额×(1-自当期保本期开始日至申购日单位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额)。 上述保本金额的计算公式中,当自当期保本期开始日至申购日单位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额≥1时,保本 金额为0。 基金持有人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为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申购金额及申购 费用。 对于基金持有人多次申购、赎回的情况,以后进先出的原则确定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二) 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从上一保本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过渡期申购以及保本期内申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 到期日的基金份额。 2、对于持有到期的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转入下一保本期还是转型为“南方中 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都同样适用保本条款。 (三) 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在保本期到期日,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其保本金额; 2、从本基金上一保本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过渡期申购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保本期内申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但在保本期到期日(不包括该日)前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 金份额; 3、在保本期内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 4、在保本期到期日之后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5、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本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 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四)担保 本基金第三个保本期由江苏省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和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提供不可撤销的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在保本期到期时,基金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与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当期保本期内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 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担保期间为基金保本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在保本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 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其保本金额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保本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在保本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4、在保本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 任; 5、在保本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6、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 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7、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担保人对加重部分不承 担保证责任,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七、 重要提示 1、本次到期操作期间,本基金开放赎回和基金间转换业务,但不开通申购业务;过渡期间,本基金开 放申购业务,但不开放赎回和基金间转换业务。 2、基金管理人在到期操作期间(除保本到期日外)和过渡期内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形式。上述期间 内,除暂时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外,基金管理人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形式(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如在 上述期内具备变现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安排变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 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3、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其计入第三个保本期的保本金额为其在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在 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以及过渡期申购费用,即在申购日至过渡期最后一日(含)期间的基金份额净值 下跌风险由申购人承担。 4、从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第三个保本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其计入第三个保本 期的保本金额为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即在保本到期日(不含当日)至过渡期 最后一日(含)期间的基金份额净值下跌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5、保本期到期操作期间,选择到期操作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自行承担保本到期日(不含当日)至实际 操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风险。 6、自本基金第三个保本期开始后,本基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其中赎回业务 的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具体恢复赎回的日期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决定并在开始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7、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约定“未持有到期,赎回费率不高于2.0%,随申请份额持有 时间增加而递减;持有到期,赎回费率为零。”本基金进入第三个保本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的基金 份额将从第三个保本期开始日起重新计算持有期,因此在第三个保本期到期前赎回将按本基金相关规定收 取赎回费。敬请投资者注意。 八、 其他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次保本期到期操作和转入第三个保本期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其它未说明的事 项遵循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登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 站(www.nffund.com)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2、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本次到期操作和转入第三个保本期的安排做适当调整。 3、投资人可访问本公司网站(www.nffund.com)或拨打全国免长途费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9-8899)咨询相关情况。 4、本公告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 特此公告。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11月21日 附件: 1.本次开通南方恒元转换为南方现金的销售机构名单 直销机构: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 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顺 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寿光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 鲁证券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 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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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销机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 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口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华润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海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 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 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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