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西北轴承:独立董事关于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时间:2014年11月21日 17:31:45 中财网


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出席了公司第七届董
事会第六次会议,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认真细致地审核了本次董事会
的各项议案,现就本次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公司全资子公司宁夏西北轴承物资商贸有限公司拟为公司向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贷款转贷提供信用担保的独立意见

被担保方为公司,借款主要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公司全资子公司拟
对公司贷款转贷提供担保,担保对象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及对外担保
的审批程序均符合证监发[2005]120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
为的通知》、《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宁夏西北轴承商贸有
限公司拟为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3,000万元贷款转
贷提供信用担保的议案》是恰当的,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同意上述全资子公司向公司提供借款信用担保的议案。


二、对请求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拟为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银川分行贷款转贷继续提供信用担保的独立意见

关联方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拟对公司贷款转贷继续提供担


保,担保对象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及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均符合证监
发[2005]120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公司章程》
及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请求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拟为
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3,000万元贷款转贷提供信用
担保的议案》是恰当的,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公司请求该关联方提供信用担保,未收取任何费用,有利于公司向
银行融资,支持公司发展,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及公司利益的行为。


同意请求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向公司继续提供贷款信用担
保的议案。


三、关于公司拟以资产抵押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贷款
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拟以资产抵押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贷款
的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我们认为该事项系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有
利于缓解公司资金周转的压力,促进公司生产经营的良性发展,其表决
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及公司利益
的行为。







(此页无正文)



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李晓东 张文君 马志强 王天鹏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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