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西北轴承:独立董事关于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出席了公司第七届董 事会第六次会议,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认真细致地审核了本次董事会 的各项议案,现就本次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公司全资子公司宁夏西北轴承物资商贸有限公司拟为公司向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贷款转贷提供信用担保的独立意见 被担保方为公司,借款主要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公司全资子公司拟 对公司贷款转贷提供担保,担保对象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及对外担保 的审批程序均符合证监发[2005]120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 为的通知》、《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宁夏西北轴承商贸有 限公司拟为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3,000万元贷款转 贷提供信用担保的议案》是恰当的,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同意上述全资子公司向公司提供借款信用担保的议案。 二、对请求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拟为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银川分行贷款转贷继续提供信用担保的独立意见 关联方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拟对公司贷款转贷继续提供担 保,担保对象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及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均符合证监 发[2005]120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公司章程》 及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请求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拟为 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3,000万元贷款转贷提供信用 担保的议案》是恰当的,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公司请求该关联方提供信用担保,未收取任何费用,有利于公司向 银行融资,支持公司发展,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及公司利益的行为。 同意请求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向公司继续提供贷款信用担 保的议案。 三、关于公司拟以资产抵押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贷款 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拟以资产抵押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贷款 的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我们认为该事项系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有 利于缓解公司资金周转的压力,促进公司生产经营的良性发展,其表决 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及公司利益 的行为。 (此页无正文) 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李晓东 张文君 马志强 王天鹏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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