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中银新经济:关于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时间:2014年11月25日 15:01:18 中财网


中银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4年 11月 25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中银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中银新经济混合
基金主代码 000805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4年 9月 30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中银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银新经
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约定
申购起始日 2014年 11月 26日
赎回起始日 2014年 11月 26日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2014年 11月 26日

2.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中银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
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且注册登记机构
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若未来
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
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在实施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申购本基金,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
1


民币
10000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平台或基金
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元人民币。

各销售机构对上述最低申购限额、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投资者以定期定额投资方式申购本基金或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上
述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金额的数量限
制,并在调整生效前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3.2申购费率
3.2.1前端收费
申购金额(M)申购费率
M<100万 1.5%
100万≤M<200万 1.2%
200万≤M<500万 0.6%
M≥500万 1000元每笔

注: 1、申购金额中已包含投资者应支付的申购费。

2、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于新的费率
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包括但不限于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进行基金交
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
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
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合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2


4.2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Y)赎回费率
Y<7天 1.5%
7天≤Y<30天 0.75%
30天≤Y<1年 0.5%
1年≤Y<2年 0.25%
Y≥2年 0%

注:1、就赎回费率的计算而言, 1年指
365日,2年
730日,以此类推。

2、上述持有期是指在注册登记系统内,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连续期限。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
人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75%的赎回费,
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5%的
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5%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
持续持有期长于
6个月的投资人,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
中计入基金财产之余的费用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除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按
“先进先出”

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先
的基金份额先赎回,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
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业务办理规则、程序、数量限制等
进行调整,并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于四舍五入导致的误差归入基
金资产。



5.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5.1办理方式
申请办理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投资者须拥有基金管理人开放式基金账户。

3



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后即可到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申请办理此项业
务,具体办理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5.2办理时间

2014年
11月
26日起正式开通,本业务的申请受理时间与本基金日常申购业务受理
时间相同。



5.3办理机构
投资者目前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平台及中国银行、招商银行的营业网点办理本
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业务发展情况,调整业务办理机构,届时将按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公告。



5.4定期定额投资金额
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元(含
100元),具体以各销售机构的
规定为准。投资者可与各销售机构就本基金申请开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约定每期固定扣款金
额。



5.5扣款日期及扣款方式
投资者通过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相关流程和业务规则遵循各销
售机构有关规定。详情请咨询各销售机构的当地销售网点。



5.6定期定额投资费率的说明
若无另行公告,定期定额投资费率和计费方式与日常申购业务相同。如有费率优惠以基
金管理人相关公告为准。



5.7扣款和交易确认
每期实际扣款日为基金申购申请日,并以该日(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
份额,申购份额将在
T+1工作日确认成功后直接计入投资者的基金账户。基金份额查询起
始日为
T+2工作日。



5.8变更与解约
如果投资者想变更每期扣款金额和扣款日期,可提出变更申请;如果投资者想终止定期
定额申购业务,可提出解除申请。具体办理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6. 基金销售机构
6.1 场外销售机构
6.1.1 直销机构
4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26楼、45楼
法定代表人:谭炯
电话:(021)38834999
传真:(021)68872488
联系人:徐琳


6.1.2
其他场外销售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联系人:宋亚平
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服电话: 95555
联系人:邓炯鹏
网址: www.cmbchina.com
6.2
场内销售机构
无。

7.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2014年
11月
26日起,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分别披露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敬请投资者留意。



8.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基金份额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有关事项予
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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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中银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中银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投
资者亦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021-38834788 / 400-888-5566或登陆本公司网站
www.bocim.com了解相关情况。

3.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职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
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
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银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基金定期定
额投资是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
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者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
效理财方式,敬请注意投资风险。


投资者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最新的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了解拟投资基
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
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


特此公告。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
11月
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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