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九强生物: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406 证券简称:九强生物 公告编号:2014-009 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059号)核准,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3,111万股,其中发行新股数量为2,443万股,老股转让数 量为668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14.32元/股。 募集资金净额(扣除老股转让、上市发行费用)为人民币30,008.00万元。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公 司及保荐机构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直 门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兴业银行北京花园路支 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怀柔支行签署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 集资金的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一、公司在上述专户银行分别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 专户详细资料如下: 1、公司已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直门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账号为110907074810703。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扩大体外诊断试剂 生产规模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该专户金额为 9,380万元。 2、公司已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开设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账号为692382243。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新建研发中心及参考实验 室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该专户金额为12,488 万元。 3、公司已在兴业银行北京花园路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 为321190100100193957。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营销中心及网络建设项目募 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该专户金额为2,140万元。 4、公司已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怀柔支行开设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账号为11151501040002424。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流动资金项目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该专户金额为6,000万元。 二、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直门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兴业银行北京花园路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北京怀柔支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 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三、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 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信达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 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东直门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兴业银行北京 花园路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怀柔支行应当配合信达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的调查与查询。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 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仕强、陈勇 可以随时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直门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总行营业部、兴业银行北京花园路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北京怀柔支行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 东直门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兴业银行北京花园 路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怀柔支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 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直门支行、中国民生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兴业银行北京花园路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北京怀柔支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信达证券股份有限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 京东直门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兴业银行北京花 园路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怀柔支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 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直门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总行营业部、兴业银行北京花园路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怀柔支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信达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上述四家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 万 元或募资金净额的百分之十的,公司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直门 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兴业银行北京花园路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怀柔支行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信达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 人。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 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直门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 行营业部、兴业银行北京花园路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怀 柔支行,同时向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直门支行、中国民生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兴业银行北京花园路支行、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怀柔支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 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效力。 八、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直门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总行营业部、兴业银行北京花园路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怀柔支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对账单或向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信达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自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直 门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兴业银行北京花园路支 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怀柔支行、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三 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 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或出现终止协议时失效。 特此公告。 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11月25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