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海默科技:四届董事会三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084 证券简称:海默科技公告编号:2014—075 兰州海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四届董事会三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四届董事会三十五次会议于2014 年11 月27 日在公司以 现场会议的形式召开。会议通知于11 月17 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全 体董事。会议应表决董事7 人,实际表决7 人。公司监事和高管人员 列席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会议由 董事长窦剑文先生主持。 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董事人数由目前7 人增加到9 人,第五届董事 会由9 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5 人、独立董事3 人、职工代 表董事1 人。同意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 年修订)》、《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章 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 具体内容详见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披 露的《章程修正案》和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2、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的议案》 公司通过公告的形式向董事会和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 份的股东公开征集董事候选人,在征集期间,公司收到推荐函一份, 公司股东窦剑文先生提名推荐:窦剑文、郑子琼、李建国、马骏、张 立强五人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和基本情况见 附件一)。 公司四届董事会提名赵荣春、万红波、肖立志为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和基本情况见附件二)。 经审查,本次董事候选人提名人资格、提名程序、候选人任职资 格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则的有关 规定。 独立董事赵荣春、万红波、肖立志对本次提名候选人的议案发表 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董事会同意将5 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3 名独 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 一同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表决董事候选人将采取累积投 票。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3、审议《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 年修订)》、《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部分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修订对照说明》及修订后的《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4、审议《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上海清河机械有限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申请不超过15,000 万元的综合授信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 独立董事赵荣春、万红波、肖立志对本次担保事项发表了同意的 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披露的《关于 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5、审议《关于召开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董事会决定于2015 年1 月15 日(星期四)召开2015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由董事会审议通过的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 案。 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披露的《关于 召开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特此公告。 兰州海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 年11 月27 日 附件一: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窦剑文,中国国籍,男,47岁,中国科技大学近代物理系理学学士,哈佛大 学商学院第37期企业家总裁管理班(OPM37,2006-2008)毕业,公司主要创始人、 核心技术发明人。曾就职于中国科学院近代物理研究所,从事科学研究工作;1994 年创建兰州海默仪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并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2000年12月至 2014年8月,担任公司总裁;2010年12月至今担任公司董事长;2012年10月起任 海默美国股份有限公司和海默石油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窦剑文先生持有兰州海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29,495,040股,是本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 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郑子琼,美国国籍,男,53岁,获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博士学位; 1989-1997 期间,就职于美国犹他州盐湖城TerraTek 公司,担任项目经理、岩 石力学经理,国际市场总监等职务,从事石油和土木工程的研究咨询和国际业务 开发方面的工作;1997-2011期间,就职于美国贝克休斯公司,历任该公司岩石 力学开发经理、全球岩石力学服务经理、亚太区业务开发经理、贝克休斯英特中 国区总经理、贝克休斯中国贸易公司总经理/董事、北亚区销售总监/董事;2011 年加入壳牌中国勘探与生产公司,任勘探副总监、上游商务与新业务副总裁和瑞 智石油建井服务公司(皇家壳牌和中石油合资)首席商务官;曾于2010年11月至 2013年8月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2014年8月至今担任公司总裁。 郑子琼先生未持有兰州海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与本公司和本公司的控 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 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 事的情形。 李建国,中国国籍,男,60岁,工商管理硕士。上海清河机械有限公司创始 人,2000年创办上海清河机械厂,担任厂长职务至2004年5月;2004年5月至今担 任上海清河机械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李建国先生持兰州海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13,146,466股,与本公司的控 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 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 事的情形。 马骏,中国国籍,男,48岁,南开大学经济系毕业,经济学学士。历任兰州 石油化工设备集团公司海外项目经理、部门经理、总经理助理,兰石集团进出口 公司副总经理,兰石集团中东公司董事总经理等职务;2002年起任公司董事至今, 历任公司国际业务副总裁兼海默国际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10年11月至今担任 公司常务副总裁兼海默国际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12年6月至今担任兰州城临 石油钻采设备有限公司董事;2013年6月至今担任兰州海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董 事长。 马骏先生持有兰州海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1,175,000股,与本公司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交易 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张立强,中国国籍,男,51岁,中山大学历史系毕业,历史学学士,清华大 学工商管理高级研修班毕业。2001年2月至今,历任公司营销部总经理、行政总 监、首席运营官,公司董事、国内业务副总裁、董事会秘书、陕西海默油田服务 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10年11月起任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兼陕西海默油田服 务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立强先生持有兰州海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864,000 股,与本公司控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交易 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附件二: 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赵荣春,中国国籍,男,53 岁,北京大学法学硕士学位,律师。现任甘肃 正天合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同时担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甘 肃省律师协会会长,甘肃省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曾获全国优秀律师、甘肃省优 秀律师、甘肃省司法系统“优秀共产党员”。现任甘肃省敦煌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赵荣春先生未持有兰州海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与本公司拟聘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 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 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 肖立志,中国国籍,男,52 岁,博士学位,曾任职于江汉石油学院,1996 年前往英国诺丁汉大学从事研究工作;1997-2002 年任职于美国哈里伯顿公司; 2003 年至今任职于中国石油大学,从事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 肖立志先生未持有兰州海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与本公司拟聘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 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 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 万红波,中国国籍,男,50 岁,大学本科,兰州大学会计学副教授,注册 会计师。从事教学科研工作二十多年。现担任科技部重点建设基金财务专家, 甘肃省高级会计师评委,甘肃省高级审计师评委,甘肃省会计学会理事,甘肃省 注册会计师协会常务理事,甘肃省科技厅、甘肃地方税务局等政府部门以及甘肃 省电力公司等多家大型国有企业单位财务顾问;担任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 司、甘肃大禹节水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万红波先生未持有兰州海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与本公司拟聘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 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 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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