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博时亚太:基金合同(增加份额)

时间:2014年12月01日 15:52:27 中财网


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目录


1. 前言和释义 .......................................................................................................... 1


2. 基金的基本情况
................................................................................................... 7


3. 基金份额的发售
................................................................................................... 8


4. 基金备案 ........................................................................................................... 10


5.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11


6.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19


7.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5


8.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1


9. 基金的托管 ........................................................................................................ 33


10.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 34


11.基金的投资 ........................................................................................................ 35


12. 基金的财产 ........................................................................................................ 42


13. 基金资产估值 .................................................................................................... 44


14.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49


15.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1


16.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3


17. 基金的信息披露
................................................................................................. 54


18.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59


19. 业务规则 ........................................................................................................... 62


20. 违约责任 ........................................................................................................... 63


21.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64


22. 基金合同的效力
................................................................................................. 65


23. 其他事项 ........................................................................................................... 66


24. 基金合同摘要 .................................................................................................... 67


25. 合同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约地、签订日 ....................................... 90



基金合同


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正文


1. 前言和释义
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博时大中华
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
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
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
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
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本合同有冲突,
均以本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的当
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
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
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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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释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指《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
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
《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试行办法》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通知》《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
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指《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即
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
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指《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业务规则》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及其补充规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代表机构
基金管理人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



基金合同


境外托管人
境外投资顾问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
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管理人与其签订的合
同,为本基金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
等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运作情况选
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根据《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
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
机构
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
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基
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
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
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
基金中的基金指投资对象为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其投资组合由各种基金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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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指公历日
月指公历月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估值日指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投资主要市场的交易日对基金
资产进行估值
T日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认购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
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
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
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巨额赎回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
份额的
10%时的情形
基金账户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
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
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将其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持有的
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出并转入另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行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规定申请将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并在同一注册登记人处登记的其它开放
式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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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定的销售机构提出申
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
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
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
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
金份额余额后得出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计算日基金份额
余额为计算日各币种基金份额余额的合计数;外币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以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计算日
的估值汇率进行折算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


货币市场工具指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
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
可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与中国证监会签订了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和地区
截至
2010 年
5月
18 日共有
43个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
加拿大、巴西、阿根廷、中国香港、新加坡、日本、马来西亚、
韩国、印度尼西亚、越南、印度、约旦、阿联酋、泰国、蒙古、
英国、乌克兰、法国、卢森堡、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
瑞士、葡萄牙、罗马尼亚、土耳其、挪威、列支敦士登、埃及、
南非、尼日利亚、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迪拜、爱尔兰、
奥地利、西班牙、中国台湾、马耳他、科威特。如与中国证监
会签订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发生变更,则从
其变更

公司行为信息指证券发行人所公告的会或将会影响到基金资产的价值及权
益的任何未完成或已完成的行动,及其他与本基金持仓证券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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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投资的发行公司有关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权益派发、配
股、提前赎回等信息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或
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
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
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
停或停止交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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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2.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对亚太国家或地区企业的深入分析,运用价值与成长相结合的投资策略,力
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亿份。



六、基金份额首次发行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人民币基金份额首次发行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分别设立人民币基金份额和美元基金份额,并分别设置代码。投资者在申购基金

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并交付对应币种的款项,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到对应币种的
款项。


除非基金管理人在未来条件成熟后另行公告开通相关业务,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
间不得互相转换。如外管局规定发生变化或在未来市场和技术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
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增加新的销售币种及相应份
额类别、或者调整现有基金销售币种及相应份额类别设置、或者停止现有币种及相应份额类
别的销售等,该等事项无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上述变更相关的业务规则届时由基金
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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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3. 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基金份额首次发行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按面值发售。


一、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招募说明书》及《发售公告》。


二、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三、募集目标

本基金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核准的额度(美元额度需折算为人民币)设定基金募
集上限,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募集期内超过募集目标上限时采取比例配售的方式进
行确认,具体办法参见《发售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上述限制,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的外
汇额度控制基金申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申购。


四、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本基金认
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五、认购费用

本基金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依据,确认该笔认购金额适用的认购费率。具体认购费率在《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
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六、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募集账户,不得动用。认购款项在募
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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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


2、认购份额的计算中,涉及基金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后第三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将按照《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的规定,参照行业惯例,结合
市场实际情况收取。具体费率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发售公告》。


八、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在募集期内,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见《招
募说明书》。


九、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见《招募说
明书》或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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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4.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基金募
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
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
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利息的具体金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
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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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5.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
告。

投资者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申购和赎回美元等外币销售的基金份额,具体详
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
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
2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2、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
赎回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开放时间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办
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3、如遇下列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决定是否顺延至下一开放日:

(1)国外的节假日及非正常停市日;
(2)基金所投资的主要市场或外汇市场暂停交易。一般情况下,如由于一个或多个市
场暂停交易,致使本基金资产净值
20%以上的资产无法交易或估值,本基金将决定是否暂
停申购或赎回。资产净值比例以本基金在决定暂停申购或赎回前一个估值日的投资组合为基
础。

4、基金管理人可与销售机构约定,在开放日的其他时间受理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但是对于投资者在非开放时间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5、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
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前
2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多币种销售,投资者在申购时可自行选择申购币种,赎回币种与其对应
份额的认购/申购币种相同。

2、“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3、“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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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先进先出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对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该类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认购、申
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
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

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必须有足够的该类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
T+2日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在
T+3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
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
机构在
T+10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除外。国
家外汇管理相关规定有变更或本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时
, 赎回款支付时
间将相应调整。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
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
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
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
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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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金额和赎
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
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
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
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
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以净申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申购费用。基金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如下: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基金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如下:
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费用 = 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 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用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不同币种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应当在估值日后
2个工作日内披露。遇特殊情况,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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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美元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人民币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按照计算日的估值汇率进行折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
五入。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2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
记手续,投资者自
T+3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2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
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
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如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某一类或多类币种份额的申购申

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本基金进行交易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

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本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的公众节假日,并可能影响本基金正常
估值时;
4、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申购可能
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保障或人员伤亡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
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7、基金资产规模或者份额数量达到了基金管理人规定的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外管
局的审批及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14



基金合同


8、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9、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
1到
7项、第
9项和第


10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如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某一类或多类币种份额

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本基金进行交易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遇公众节假

日,可能影响本基金投资,或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个或
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
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本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的公众节假日、休市,并可能影响本基
金正常估值与投资时;
5、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能

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保障或人员伤亡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时;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
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
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
20个工作日内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
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
不超过支付时间
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
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体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公告。


15



基金合同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

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
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
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
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日内通过指
定媒体或基金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
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支付时间
20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媒体公告。


十二、其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
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的,可以经届时有效的合法程序宣布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
申请。


十三、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不同币种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


16



基金合同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应提前
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
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不同币种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含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
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个工作日在
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
个开放日不同币种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四、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依照基
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
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五、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
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
的业务规则。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
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
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
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
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理非交
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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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十八、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
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
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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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6.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29层
法定代表人:杨鶤
成立时间:1998年
7月
1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决定
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19



基金合同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
外部机构;
(17)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1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
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
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20



基金合同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
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
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
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
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年
1月
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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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1983年
9月
17日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

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注册资本:人民币
334,018,850,026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
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
(5)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6)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22



基金合同


(8)确保不同币种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
计算,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
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
20年。其它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相关
资料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
15年;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
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职责。境
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原因而导致的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
承担相应责任;
(23)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
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报告;
(24)安全保护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确保基金及时收取
所有应得收入;
(25)每月结束后
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
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6)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
算业务;
23



基金合同


(2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根据审慎监
管原则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职责。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
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
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同类别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4



基金合同


7.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

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
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25



基金合同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
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
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天,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
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
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26



基金合同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
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
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
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
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
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7



基金合同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
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5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
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
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
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
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
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
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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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
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
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
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
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
29



基金合同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
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30



基金合同


8.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
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含
2/3)表决
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
执行;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
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
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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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
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含
2/3)表决
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
执行;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
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
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
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

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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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9.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
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
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对本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职责。境外托管
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
相应责任。


33



基金合同


10.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一、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
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等。


二、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
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
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注册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


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15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

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
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

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34



基金合同

11.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对亚太国家或地区企业的深入分析,运用价值与成长相结合的投资策略,力
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亚太国家或地区企业的相关金融工具。


投资范围具体包括:一是大中华地区企业,包括中国大陆、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
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企业在境外几个主要证券市场(如美国证券市场、伦敦等欧洲证券市场、
东京、香港、台湾、新加坡证券市场)发行的股票、存托凭证及其他衍生产品等;二是其他
亚太国家或地区企业,包括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加坡、印度等众多亚太国家或地区企
业在亚太区证券市场发行的普通股、优先股、存托凭证及其他衍生产品等;三是亚太国家或
地区的房地产信托凭证等其他权益类证券;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
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银行存款、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基金
如 ETFs等、结构性投资产品、金融衍生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


本基金所指的亚太国家或地区企业包括:一是大中华地区企业,即指企业注册地或企业
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来源地属于中国大陆、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区域
范畴内;二是其他亚太国家或地区企业,即指企业注册地、证券交易所在地或企业主营业务
收入来源地属于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加坡、印度等众多亚太国家或地区的企业。本基
金所指的亚太国家地区和企业是指亚洲和大洋洲的国家和地区。


本基金采用“核心 -卫星”配置策略,对“核心 ”部分的资产配置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40%-75%,对“卫星”部分的资产配置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20%-55%,对固定收益类证券的
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35%,对现金或者到期日不超过一年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核心”加“卫星”股票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60%。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坚持价值与成长相结合的投资理念。通过深入分析、挖掘亚太国家或地区企业的
投资价值,动态把握资产在不同国别、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及不同风格上的适度配置,追求
基金资产获得长期稳定的收益。


35



基金合同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核心-卫星”配置策略。


“核心”配置策略是指本基金将基金资产的 40%-75%投资于大中华地区企业,包括中
国大陆、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企业在境外几个主要证券市场(如美
国证券市场、伦敦等欧洲证券市场、东京、香港、台湾、新加坡证券市场)所发行的股票、
存托凭证(DR, Depositary Receipts)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卫星”配置策略是指本基金将基金资产的 20%-55%投资于其他亚太国家或地区企业,
包括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加坡、印度等众多亚太国家或地区企业在亚太区证券市场发
行的普通股、优先股、存托凭证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本基金“核心”加“卫星”股票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60%。


此外,本基金亦可投资于亚太国家或地区的房地产信托凭证等其他权益类证券;政府债
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银行存
款、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基金如 ETFs等、结构性投资产品、金融衍生产品;以
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为
基金资产的 0-35%,对现金或者到期日不超过一年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本基金将主要采取“自下而上,精选个股”和“价值策略为主,成长策略为辅”的股票
投资策略,辅助以金融衍生品投资进行套期保值和汇率风险规避,以获得长期、稳定的收益。

本基金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投资以保证组合流动性的品种投资为主,作为股票投资的辅助手
段,而非以承担高风险为代价来追求高额回报。


五、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一)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依法决策是本基金进行投资的前提;

2、全球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区域经济发展情况,各国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
势等因素是本基金投资决策的基础;

3、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配比关系。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的收益和风险的前提下作出
投资决策,是本基金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

4、团队投资方式。本基金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由基金管理人和境外投资顾问组
成投资团队,通过投资团队的共同努力与分工协作,由基金经理具体执行投资计划,争取良
好投资业绩。


(二)决策程序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强调将定量的选股模型与定性的公司研究相结合,并运用适当的风险
评价手段进行组合调整。总体上,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构建的具体流程如下:

36



基金合同

1、品质过滤阶段——初筛样本股阶段。在本基金所设定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的基础
上,利用 DataStream, Bloomberg, CEIC 等资讯系统采集的财务信息和价格信息等,按
照价值投资策略选股标准对上市公司的财务品质进行过滤,并且对比个股的市场价格,筛选
出主营业务风险较低、价值相对被低估或成长性较好的个股,建立基本股票池。在筛选以及
建立股票池的过程中,本基金将会对公司财务质量、上市公司在各具体市场以及市场之间的
相对估值水平等给予重点关注。


2、价值精选阶段——对上市公司进行定性定量相结合的全面分析阶段。研究部利用投
资研究平台,根据其对亚太国家或地区整体经济、行业及上市公司进行的深入研究与分析,
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对上市公司进行财务诊断、竞争力分析、盈利能力分析和成
长性分析,并运用最合适的价值评估手段进行估值,找出跟市价比较最有投资机会的公司,
建立精选股票池。


3、构建投资组合阶段 ——研究部和基金经理根据投资限制的要求,结合股价波动,资
金进出和估值信息的变化,在股票池中进行股票选择,构建模拟投资组合,进行超额收益、
流动性指标检验和组合流动性检验,并以此为基础,构建目标投资组合。


4、交易部依据基金经理小组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统一执行证券投资组合计划,进
行具体品种的交易。基金经理必须遵守投资组合决定权和交易下单权严格分离的规定。


5、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计划提出风险防范措施,风险管理部负责
建立和完善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组织实施公司投资风险管理与绩效分析工作,确
保公司各类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制,监察法律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
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基金经理依据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投资
程序做出调整。


六、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
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

37



基金合同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债券;
14、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6、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60%,其他投资工具不

高于基金资产的4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以保证流动性需要;
2、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
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3、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
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
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5、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机构具有投票权的证券总量不超过
该机构发行的具有投票权证券总量的10%。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将合并计算,同时
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将一并计算,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
转换;


6、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
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
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8、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

38



基金合同


可不受此限制。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

金总份额的20%。

(三)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

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

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
价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
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四)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

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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