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立讯精密: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75 证券简称:立讯精密公告编码:2014-066 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经2014 年8 月19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立讯精密工业股 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850 号)文件核准,立 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讯精密”或“公司”)以非公开发行的方式 向特定对象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A 股)65,473,887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 币31.02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030,999,974.74 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 费用人民币21,223,999.75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009,775,974.99 元。 以上募集资金已由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4 年9 月24 日出 具的瑞华验字【2014】48330011 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2014 年10 月21 日,公司和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 证券”) 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深圳宝安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深圳新安支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在开户银行开设募 集资金专项存款账户。公司已针对上述事项发布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14-062)。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由本公司下属子公司昆山联滔电 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山联滔”)、丰岛电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苏州丰岛”)、珠海双赢柔软电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双赢”)实施,公 司将使用募集资金向上述各子公司进行增资,并在各子公司设立单独的募集资金 专用账户。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公 司、公司各子公司及保荐人中信证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 支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创业路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安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支行、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于2014年11月28日分别签订了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在上述六家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专户开户银行”)分别开设募集资 金专项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各专户情况如下: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账号1102023519005542530, 截止2014年11月28日专户余额为43,1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增资昆山联滔 并进行智能移动终端连接组件产品扩产及技术改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账号4000104129100091285, 截止2014年11月28日专户余额为8,3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增资昆山联滔并 进行智能移动终端连接组件产品扩产及技术改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 得用作其他用途。 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账号41035100040009760, 截止2014年11月28日专户余额为39,6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增资苏州丰岛 并进行复合制程机构件及机电模组扩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 他用途。 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创业路支行,账号11014696722000,截止 2014年11月28日专户余额为11,1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增资苏州丰岛并进 行复合制程机构件及机电模组扩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 途。 5、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安支行,账号755920018910702,截止 2014年11月28日专户余额为47,3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增资珠海双赢并进 行柔性印刷电路板技术升级及扩产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6、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账号219201009973300003, 截止2014年11月28日专户余额为6,7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增资珠海双赢并 进行柔性印刷电路板技术升级及扩产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各子公司及专户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中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信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 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各子公 司及专户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中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信证券对公司及各子公司 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及各子公司授权中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姚浩、刘顺明可以随时 到专户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各子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开户行应当及时、准确、 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开户银行查询各子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中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开户银行查询各子公司专户 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 日前)向各子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 信证券。专户开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各子公司一次或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 万元或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5%,公司、各子公司及专户开户银 行应当在付款后3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 出清单。 七、中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 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 效力。 八、专户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中信证券通知 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各子公司有权单 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专户开户银行、中信证券及公司各子公司四方法定代表 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 且中信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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