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中银聚利:聚利A份额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聚利 A份额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4年 12月 2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 基金主代码 000631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本基金以 18个月为一个分级运作周期。在 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聚利 A的开放期为自每个分级 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 6个月即将届满的最后两个工作 日的期间。聚利 A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 6个月 开放一次申购、赎回,但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满 18个月的开放期只开放赎回,不开放申购;聚利 B 仅在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开放申购、赎回,期间封闭 运作且不上市交易。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后,本基 金将安排不超过十个工作日的过渡期,办理聚利 B的 申购、赎回以及聚利 A的申购等事宜。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4年 6月 5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 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 约定 申购起始日 2014年 12月 4日 赎回起始日 2014年 12月 3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 A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 B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000632 000633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 是 否 2.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根据《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之聚利A份额(以下简称“聚利A份额”)在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聚利A的开放期为自每个分 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6个月即将届满的最后两个工作日的期间。聚利A的开放日分为赎回开 放日和申购开放日;自每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满6个月、12个月的开放期的第一个开放 日为赎回开放日,第二个开放日为申购开放日。聚利A的赎回开放日只开放聚利A的赎回,不 开放聚利A的申购;聚利A的申购开放日只开放聚利A的申购,不开放聚利A的赎回。自每个分 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满18个月的开放期的两个开放日均为聚利A的赎回开放日。因不可抗力 或其他情形致使聚利A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 消除之日的下两个工作日。 自 2014年 6月 5日起,本基金进入第一个分级运作周期,2014年 12月 3日为聚利 A 份额的第一个赎回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在该日办理聚利 A份额的赎回业务,2014年 12月 4 日为聚利 A份额的第一个申购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在该日办理聚利 A份额的申购业务。具体 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聚利 A份额的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聚利 A份额的申购、赎回。投 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聚利 A份额的申购、赎回申请,视为无效申请。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1、在聚利A份额的开放日,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平台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 他销售机构申购聚利 A份额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 中心柜台申购聚利 A份额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元。当聚利 A份额的申购申 请发生比例确认时,则申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申购最低限额的限制。在聚利 A份额的申购开 放日,投资者可多次申购聚利 A份额,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其他销售机构根据与基金管理人的约定,对申购金额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申购金额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3.2申购费率 聚利 A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聚利 A份额的申购采用“确定价”原则,即申购价格以折算后的聚利 A份额基金份 额净值,即 1.000元人民币为基准进行计算。 2、聚利 A份额的申购采用“金额申购”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4、在聚利A份额的申购开放日,基金管理人以聚利B份额的份额余额为基准,在不超过 7/3倍聚利B份额的份额余额范围内对聚利A份额的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对于聚利A份额的申购 申请,如果对聚利A份额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聚利A份额的份额余额小于或等于 7/3倍聚利B份额的份额余额,则所有经确认有效的聚利A份额的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 如果对聚利A份额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聚利A份额的份额余额大于7/3倍聚利B 份额的份额余额,则根据经确认后的聚利A份额余额不超过7/3倍聚利B份额的原则,对全部 有效申购申请按比例进行成交确认。 5、聚利A份额的申购开放日(T日)的下一个工作日(T+1日),聚利A份额的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对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至销售机构网 点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申请的确认情况。如申购不成功或按比例确认,则 申购款或未被确认的申购款将退还给投资人。 6、基金销售机构对聚利A份额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聚利A份额申购申请。聚利A份额申购申请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 认结果为准。聚利A份额申购开放日的申购确认结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在聚利 A份额的赎回开放日,投资者可申请将其全部或部分聚利 A份额赎回。如遇巨额 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合同有 关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4.2赎回费率 聚利 A份额无赎回费。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 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 回费率。 2、在聚利A份额的赎回开放日,所有经确认有效的聚利A份额的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 确认。 3、聚利A份额的赎回开放日(T日)的下一个工作日(T+1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对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至销售机构网点或以销售机 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4、基金销售机构对聚利A份额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聚利A份额赎回申请。聚利A份额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聚利A份额赎回开放日的赎回确认结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 基金销售机构 5.1 场外销售机构 5.1.1 直销机构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26楼、45楼 法定代表人:谭炯 电话:(021)38834999 传真:(021)68872488 联系人:徐琳 5.1.2其他场外销售机构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客服电话: 95555 联系人: 邓炯鹏 网址: www.cmbchina.com 3)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常熟路17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常熟路171 号 法定代表人: 储晓明 客服电话: 95523 网址: www.sywg.com 联系人: 高夫 5.2 场内销售机构 无。 6.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聚利 A份额的份额折算日日终,聚利 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元,折算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聚利 A份额的份额数按照比例相应增减。 在聚利 A份额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基金管理人公告聚利 A的基金份额净值,在聚利 A 份额折算日的次日,即 2014年12月 5日,基金管理人将公告聚利 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即折算调整后的份额净值 1.000元。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折算结果,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在聚利 A份额的开放日当日,披露的净值仍然为折算前的基金份额净值。 聚利 A份额的赎回采用“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以该日聚利A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聚利 A的申购采用“确定价”原则,即申购价格为1.000 元。 7.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聚利 A份额在本基金第一个分级运作周期的第一个赎回开放日和申购开 放日,即 2014年 12月 3日和 2014年 12月 4日分别开放赎回、申购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 明。 2.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投资者亦可拨打 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4788/400-888-5566或登陆本公司网站www.bocim.com了 解相关情况。 3. 本基金的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聚利A份额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6个月开放一 次申购、赎回,但在第三个开放期仅开放赎回,不开放申购,且聚利A份额不上市交易,并 获得应计约定收益;聚利B份额不上市交易,获得扣除聚利A份额本金和应计约定收益后的基 金剩余净资产。本基金的净资产优先分配聚利A份额的本金及约定收益,本基金净资产在优 先分配聚利A份额的本金及约定收益总额后的剩余净资产分配给聚利B份额。但基金管理人并 不承诺或保证聚利A份额持有人能够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约定收益,在本基金资产出现 极端损失情况下,聚利A份额仍可能面临无法取得累计每日约定收益乃至投资本金受损的风 险。如本基金净资产等于或低于聚利A份额的本金及约定收益的总额,则本基金净资产全部 分配给聚利A份额后,仍存在额外未弥补的聚利A份额的本金及约定收益总额的差额,不再进 行弥补。 4.本基金的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聚利 A份额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为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每满 6个月的日期,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为该日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折算日日终, 聚利 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元,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聚利 A份额份 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具体的折算方式及折算结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 聚利A份额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年化约定收益率,其年化约定收益率在基金合同 生效当日或在每个开放期前一个工作日设定一次并公告,计算公式为:1.1×一年期定期存 款利率+利差。 本次开放期结束后的下6个月内,聚利A份额适用的利差值为1.77%。 基金管理人根据2014年1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银行 定期存款基准利率重新设定聚利A份额年化约定收益率中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值,用于计 算本次开放期结束后下6个月的聚利A份额每日约定收益。 聚利A份额的应计收益的金额采用单利计算。聚利A份额的年化约定收益率计算按照四舍 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有关聚利A份额年化约定收益率计算的具体规定,请仔细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 6. 有关聚利A份额本次开放期开放申购、赎回的具体规定若有变化,基金管理人将另行 公告。 7.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职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 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 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最新的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了解拟投资基 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 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 特此公告。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12月2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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