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怡 亚 通:2014年第十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183 证券简称:怡亚通 公告编号2014-151 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十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第十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于2014年11月19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站公告,会议于2014年12月5日下午2:00在深 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3024号中航城格兰云天大酒店15楼行政会议室召开。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为:2014年12月5日下午2: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4年12月4日至11月5日。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2 月5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2 月4日下午15:00至12月5日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3024号中航城格兰云天大酒 店15楼行政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 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5、主持人:副董事长陈伟民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为2人,代表有效 表决权的股394,197,677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9.974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人数为13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414,501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420%。 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合计15人,代表有 效表决权的股份394,612,178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0.0164%。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会议采取了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 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郑州丰和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向招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营业部申请授信额度,并由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94,358,67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58%;反对253,5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2%;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平顶山市诚怡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向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营业部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由公司提供担保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94,358,67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58%;反对253,5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2%;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申请综 合授信额度或融资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94,386,67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29%;反对225,5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1%;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综合授信 额度或融资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94,386,67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29%;反对225,5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1%;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广东南粤银行深圳分行申请追加综合授信额度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94,386,67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29%;反对210,5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3%;弃 权1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38%。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增加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94,386,67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29%;反对210,5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3%;弃 权1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38%。 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签署的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十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十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12月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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