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正业科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关于 广东正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 ) 中国 深圳 深南中路航天大厦 24 层 邮政编码: 518048 24/F., AEROSPACE MANSION, SHENNAN ROAD, SHENZHEN, P.R. CHINA 电话 (Tel.) : (86 - 755) 88265288 传真 (Fax.): (86 - 755) 83243108 网站( Website ): www.sh ujin.cn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正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 ) 信达首字( 201 2 )第 1 3 - 4 号 致:广东正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 信达 ” )接受广东正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 “ 发行人 ” )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 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和《公开 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2 号 —— 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 工作报告》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已 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正业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 “ 《律师工作报告》 ” )和《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正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 “ 《法律意见书》 ” )。 鉴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反馈意见的 要求及 《法律意见书》出具后发行 人的相关变化情况 ,信达进行了相应核查并出具 了 《广 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 东正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以下简称 “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 ) 、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 东正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 二 )》(以下简称 “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 ” ) 、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 东正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 三 )》(以下简称 “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 )》 ” )。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要求 ,信达经核查后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 广东正业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 书( 四 )》(以下简称 “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 )。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简称,除特别说明外,与其在 《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信达在《法律意见书》及《律 师工作报告》所作的各项声明,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 成《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 1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其客户生益电子与 A 股上市公司生益科技的 关系,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经核查东莞生益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益电子”)、广东生益科 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益科技”)的工商底档资料、生益科技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公开信息,截至 2013 年 6 月 13 日,生益科技持有生 益电子 29.80% 的股权,生益电子为生益科技的参股公司。 综上所述,信达认为,生益科技为持有生益电子 5% 以上股权的关联方。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正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 )》的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麻云燕 韦少辉 石之恒 年 月 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