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葵花药业: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葵花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 丰盛胡同 28 号 太平洋保险 大厦 1 0 层 邮编: 100 032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 葵花药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 京天股字( 2011 )第 109 - 1 号 葵花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 务所(下称 “ 本所 ” )根据本所与 葵花药业集团 股份有限 公司(下称 “ 发行人 ” 或 “ 公司 ” )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担任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下称 “ 本次发行上市 ” )的专项 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 发行上市出具京天股字( 2011 )第 109 号《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 葵花药 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 》(下称 “ 法律意见 ” )。 在出具法律意见 的同时,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 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 -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 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 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京天股字( 2011 ) 第 109 - 1 号《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 葵花药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下称 “ 本工作报告 ” )。 本所律师仅就中国(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 法律有关的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承诺,在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 提供 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已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发行上市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并对《 葵花药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及其摘要进行审阅,保证法律意见 和本工作报告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审核要求,在《 葵花药 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 说明书(申报稿 )》中部分引用法律 意见 及本工作报告的意见及结论,但该引述不应采取任何可能导致对本所律师 意见的理解出现偏差的方式进行。 本工作报告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公 开发行股票申请材料一起上报。 目 录 第一部分 引言 ................................ ................................ ................................ ............. 7 一、 本所及本次签字律师简介 ................................ ................................ ............................. 7 二、 本所律师制作法律意见的过程 ................................ ................................ ..................... 9 第二部分 正文 ................................ ................................ ................................ ........... 12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 ....................... 12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 ............... 15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 ........................... 17 四、 发行人的设立 ................................ ................................ ................................ ............... 23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 ................................ ................................ ........... 31 六、 发起人和股东(追溯至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 ....................... 37 七、 发行人的 股本及演变 ................................ ................................ ................................ ... 51 八、 发行人的业务 ................................ ................................ ................................ ............... 66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 ................................ ... 78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 ................................ ....... 95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 ............................. 104 十二、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 ............. 106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 ......................... 124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 125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 127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 ................................ ................................ ............. 132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 135 十八、 发行人募股资金的运用 ................................ ................................ ............................. 136 十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 ................................ . 140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 ............................. 141 二十一、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 143 二十二、 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 ................................ ........... 143 二十三、 结论意见 ................................ ................................ ................................ ............... 143 释 义 本工作报告中提到的下列简称,除非根据上下文另有解释外,其含义如下: 发行人 、公司 指葵花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葵花药业 指葵花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公司名称为 “ 黑龙江葵花集团有限 公司 ” ) ,系 发行人 整体 变更为股份公司 前的公司名 称 佳木斯公司 指葵花药业集团(佳木斯) 有限公司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鹿灵公司 指葵花药业集团佳木斯鹿灵制药有限公司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哈葵花 指哈尔滨葵花药业有限公司,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五常医药公司 指葵花药业集团医药有限公司,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哈尔滨医药公司 指葵花药业集团(哈尔滨)医药有限公司,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葵花大药房 指黑龙江葵花大药房有限公司,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药材基地公司 指黑龙江葵花药材基地有限公司,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五常葵花 指黑龙江葵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唐山公司 指葵花药业集团(唐山)生物制药 有限公司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伊春公司 指葵花药业集团(伊春)有限公司,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重庆公司 指葵花药业集团(重庆)有限公司,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衡水公司 指 葵花药业集团(衡水)得菲尔有限公司,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冀州公司 指 葵花药业集团(冀州) 有限公司, 衡水公司全资子公司 药包材公司 指黑龙江 省 葵花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五常葵花全资子公司 下属子公司 指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葵花集团 指葵花集团有限公司 (曾用 公司名称为 “ 黑龙江葵花投资有限公司 ” 和 “ 黑龙江葵花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 发行人 的控股股东 ,目前持有发行人 55.49 % 的股份 金葵投资 指 黑龙江金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的股东之一,目前持有发行人 5.48 % 的股份 阳光米业 指五常葵花阳光米业有限公司 ,发行人关联方之一 物业公司 指黑龙江葵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发行人关联方之一 房地产公司 指黑龙江葵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行人关联方之一 水稻研究所 指五常市葵花阳光水稻研究所,发行人关联方之一 农业科技公司 指五常市葵花阳光农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发行人关联方之一 哈尔滨房地产公司 指哈尔滨葵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行人关 联方之一 森和艾德广告公司 指北京森和艾德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发行人关联方之一 宜国中药园 指哈尔滨宜国中药园有限责任公司,葵花集团参股公司 《公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发行 管理办法》 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股票上市规则》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08 年修订) 《规范运作指引》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黑龙江证监局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 龙江监管局 深交所 指深圳 证券交易所 佳木斯市国资委 指佳木斯市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涪陵区国资委 指 重庆市 涪陵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重庆产交所 指重庆市联合产权交易所 A 股 每股面值为 1.00 元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东海证券、保荐人、主承 销商 指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瑞岳华 指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公司章程》 指 于 2009 年 8 月 18 日发行人创立大会审议通过、并不时修订的 《葵 花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草案) 指发行人 2011 年 9 月 4 日召开的 2011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的并于本次发行上市后实施的《葵花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 (草案) 》 《招股说明书》 指发行人就本次发行上市 向中国证监会申报的《 葵花药业集团 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审计报告》 指中瑞岳华为 本次发行 上市 而出具的 中瑞岳华审字 [2011] 第 06401 号《 葵花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报告》 《内控 报告》 指中瑞岳华为 本次发行 上市而出具的 中瑞岳华专审字 [2011] 第 2059 号《 葵花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纳税专项报告》 指中瑞岳华为本次 发行上市而出具的 中瑞岳华专审字 [2011] 第 2060 号《 关于葵花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专 项审核报告》 本工作报告 指《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葵花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元 指人民币元 第一部分 引 言 一、 本所及本次签字律师简介 本所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注册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具有从事中国法律 业务的资格。本所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并购与产权交易、金融、证券与期 货、房地产、知识产权、诉讼与仲裁等。本所承办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业务的 签字律师为 史振凯 、 宋皓 和 宗爱华 (以下合称 “ 本所律师 ” ),其证券业务执业记 录以及主要经历和联系方式分别如下: (一 ) 史振凯 律师 史振凯律师,首都经贸大学经济法硕士,具备中国律师资格。 史振凯律师 1999 年加入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2005 年加入本所,现为 本所合伙人。 史振凯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企业股份制改造、境内股票发行上市、收购 兼并。史振凯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为多家境内公司改制、上市项目提供法律服 务,并为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再融资及股权分置改革提供法律服务。史振凯律 师参与承办的业务主要包括: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A 股 IPO 项 目;北京江河幕墙股份有限公司 A 股 IPO 项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A 股 IPO 项目;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A 股 IPO 项目;歌尔声学股份有限公司 A 股 IPO 项目;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A 股 IPO 项目;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 股份有限公司 A 股 IPO 项目;凌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A 股 IPO 项目;清华同 方股份有限公司增发项目;兰州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增发项目;厦门国贸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增发、配股项目;安徽六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 歌尔声学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项目;北 京巴士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并为国内多家上市公 司股权分置改革提供法律服务。 史振凯 律师目前 持 有有效的执业证书,不存在被吊销执业证书的情形,也 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被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停止执业 处罚的情形。 联系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邮 编: 100032 电 话: 8610 - 57763888 传 真: 8610 - 57763777 电子邮件: szk @tylaw.com.cn (二 ) 宋皓 律师 宋皓律师,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具备中国律 师资格。 宋皓律师 1999 年加入本所,现为本所合伙人。 宋皓律师的主要执业领域为证券发行与上市、企业兼并收购、股份制改造、 外商投资等方面的法律事务。在证券及资本市场业务方面,宋皓律师承办的主 要项目包括: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3 年、 2005 年和 2009 年配股项目;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A 股 IPO 项目;天津大港圣康石油开发有限公司新 加坡上市项目;广东雅士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香港主板上市项目等。 宋皓 律师目前 持 有有效的执业证书,不存在被吊销执业证书的情形,也不 存在被中国证监 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被司法 行政机关给予停止执业处 罚的情形。 联系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邮 编: 100032 电 话: 8610 - 57763888 传 真: 8610 - 57763777 电子邮件: songhao @tylaw.com.cn (三) 宗爱华 律师 宗爱华 律师 ,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 具备中国 律师 资格 。 宗爱华 律师 2007 年加入本所 , 现为本所律师。 宗爱华律师主 要执业领域为:企业股份制改造、境内股票发行上市、收购 兼并。宗爱华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 为多家境内公司改制、上市项目提供法 律服 务,并为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和 再融资 提供法律服务。宗爱华 律师参与承办的业 务主要包括 : 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07 年度、 2009 年度非公开发行 股票 项目 ; 方正科技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配股项目 。 宗爱华 律师目前 持 有有效的执业证书,不存在被吊销执业证书的情形,也 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被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停止执业 处罚的情形。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邮 编: 100032 电 话: 8610 - 57763888 传 真: 8610 - 5776 3777 电子邮件: zongah@tylaw.com.cn 二、 本所律师制作法律意见 的过程 本所自 2008 年 1 月接受发行人委托,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项提供法 律服务。本所接受委托后,即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指派 经办律师提 供法律服务,并最终形成法律意见及本工作报告。本所为发行人 本次发行上市制作法律意见 的过程如下: (一)收集法律尽职调查材料 本所律师接受委托后,即根据相关的业务规则,编制了核查和验证计划, 向发行人提交了列明本所需要核 查和验证事项以及所需材料的尽职调查清 单,并指派律 师进驻发行人办公 现场 ,向发行人详细讲解了尽职调查清单的 内容,与发行人一同收集相关尽职调查材料。根据业务的进展情况,对尽职 调查事项予以适当调整,又多次向发行人提交了补充尽职调查清单,要求发 行人补充提供相关材料。本所律师据此得到了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和对有 关问题的说明、确认。 对于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说明、确认,本所律师按照业务规则,采用了 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和函证、计算、复核等方法,勤勉尽责, 对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审慎地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核 查和验证过程中,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法 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 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发行人提供的并经 本所律师 核查 和验证后的资料和说明、确认构成本所 律师出具法律意见 和本工作报告的基础性依据材料。 (二)协助发行人申请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出具证明 对于发行人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对本次发行上市至关重要而又 缺少资料支持的事项,本所向发行人进行了必要的询问,并协助发行人向政 府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出具证明或 类似文件加以印证。该等证明或类似文件亦 构成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 和本工作报告的支持性资料。 (三)参加相关会议,提出 意见和建议 本所律师多次参加了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协调会,就与法律相关的问题提 出了意见和建议,协助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确定解决问题的方案,并督促 发行人按照确定的方案办理完成相关事项。 (四)帮助发行人按照发行上市的要求进行规范 本所律师按照发行上市要求,为发行人起草、修改了《公司章程(草案)》、 各项议事规则、内部决策制度、管理制度等,起草或修改了各项会议的通知、 议案和决议等,向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讲解了发行上市法律方 面的要求,帮助发行人按照发行上市的要求实现规范治理。 (五)完 成法律意见 、律师工作报告草稿和工作底稿 在收集资料并对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以 及归纳总结的基础上,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 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发行管理办法》和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 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 —— 公开发行证 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 报告》等规范性文件,起草完成了法律意见 、律师工作报告草稿,并归类整 理核查和验证中形成的工作记录和获取的材料,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制作了工作底稿。 (六)内核小组讨论复核 本所律 师完成法律意见 和律师工作报告草稿后,提交本所证券业务内核 小组进行讨论复核,内核小组讨论复 核通过后,本所律师根据内核小组的意 见进行修改,最终完成法律意见 和律师工作报告定稿。 在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截至本工作报告出具日,本所律师累计 有效工作时间超过 3, 0 00 小时。 第二部分 正文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 和授权 (一)发行人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 本次 发行上市的决议 。 1、 20 1 1 年 8 月 19 日,发行人召开 首 届董事会第 十五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包括《关于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股票并上市 的议案》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募集资金 投向的议案》 、 《关于授权董事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内 处理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具体事宜的议案》 以及《 关于公司公开发行股 票前滚存利润分配的议案 》 等在内的全部议案 ,并决定于 20 1 1 年 9 月 4 日召开 20 1 1 年第 二 次 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包括上述议案在内的 全部议 案 。 2、 20 11 年 9 月 4 日,发行人召开 20 11 年第 二 次 临时 股东大会,出席会议 的 法人 股东 以及自然人股东 或其授权代表 共计 52 名 ,合计持有发行人 10,950 万股 股份 ,占发行人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 % ; 本次 临时股东大 会以同意票 10,950 万股 、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 审议通 过了 如下 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议案 : (1) 《关于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并上市 的议案 》; (2)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向 的议案 》; (3) 《关于授权董事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内处理本 次发行并上市有关具体事宜的议案 》; (4) 《关于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的议案 》 。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股东大会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 本次 发 行上市的决议,股东大会的召集 、 召 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 公 司章程 》 的规定。 发行人 本次股票公开发行申请尚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且 其股票上市交易尚须 经 深交所 核准。 (二)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上述决议内 容合法有效。 1、 发行人 20 1 1 年第 二 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关于公司首次向社会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并上市的议案 》的内容包括: (1) 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A 股),每股面值为 人民币 1.00 元; (2) 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为 3,650 万股; (3) 本次发行对象为 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在 深交所 开户的境内自然 人、法人等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 (4) 本次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的安排:本次发行将采取网下询价对象申 购配售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发行方式,公司 将在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的 6 个月内择机发行; (5) 本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采取通过向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投资者 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具体发行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实际 情况与保荐人协商确定; (6) 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为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 年; (7) 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将申请公司股票在 深交所 上市交易。 2、 发行人 20 11 年第 二 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 募集 资金 投向的议案》的内容包括: 本次 募集 资金 拟 投资项目 的 投资总额 为 111,289.5 万元 。发行人 拟将首次公 开发行 A 股股票 募集 资金 在扣除发行费用后 按照投资项目的重要性及紧迫性顺 序,投资于以下 7 个项目: (1) 五常葵花片剂、胶囊剂、颗粒剂、口服液扩产项目; (2) 重庆公司 “ 退城入园 ” 搬迁扩建项目; (3) 伊春公司扩产改造项目; (4) 佳木斯公司异地建设项目; (5) 唐山公司现代生物制药项目; (6) 研发中心项目 ; (7) 营销网络中心建设项目 。 若募集资金不足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重要性和紧 迫性安排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不足部分通过自筹方式解决;若募集资金超 过上述项目需要投入的募集资金总额时,则超额部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本 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发行人将根据各项目的实际进度,通过自有资金和银行 贷款支持上述项目的实施。募集资金到位后,将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偿还前期银行贷款。 3、 发行人 20 1 1 年第 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关于公司公开发行股票 前滚存利润分配的议案 》的内容包括: 自本议案通过之日起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发行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决 定是否向股东 进行利润分配;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 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 利润由本次发行后的新、老股东共享。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所律师认为, 上述决议的内容合法 、 有效。 (三)发行人股东大会已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发行上市事宜,授权范围、程序 合法有效。 发行人 20 11 年第 二 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 《关于授权董事会在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内处理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具体事宜的议案》内容包 括: 1、授权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具体发行方案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制 定和实施本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具体方案 ,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时机、 发行数量和 募集 资金 规模、发行价格、发行对象的选择、具体申购办法等; 2、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聘 请等其他事项;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要 求制作、修改、报送本次发行上市 的申报材料; 3、授权董事会签署与本次 发行 上市 有关的合同、协议和文件; 4、授权董事会根 据本次 发行 上市 的结果,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向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 申请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5、授权董事会在本次 发行 上市 完成后,办理相关股份在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事 宜; 6、如证券监管部门对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 授权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的具体发行方案范围内,对本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方案进行相应调整; 7、授权董事会办理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有关的其他事项; 8、本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发行人股东大 会已 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 发行上市 相关 事宜,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 具备 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1、发行人符合 《发行管理办法》 第二章第一节规定的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条 件: (1) 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合法 存续的 股份有限公司。 (2) 发行人 于 2005 年 9 月 7 日 设立( 设立时为有限责任公司), 并 于 200 9 年 9 月 1 日 按 经审计的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 从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持续经营时间已在 3 年以上。 (3) 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 产权 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4) 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 《 公司章程 》 的规定,符合国 家产业政策。 (5) 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 发生 重大变化, 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6) 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 有的发行人 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2、发行人本次 发行 上市已经过上市辅导,并已获得保荐机构的 保荐 。 (1) 发行人与具备主承销商资格的 东海证券 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签订了《 辅 导协议》,由 东海 证券 对发行人进行上市辅导,并已报 黑龙江 证监局备案。 (2) 根据发行人和 东海 证券的确认, 发行人的上市辅导工作已经通过黑龙江 证监局 的验收。 (3) 东海 证券 已同意作为保荐机构保荐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 股票并上 市。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二)发行人 依法有效 存续 根据 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已通过 20 10 年度工商年检 ,发行人目前持有 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载明的营业期限 为无期限 。根据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 件 及 《公司章程》 关于发行人营业期限的 规定 ,发行人没有需要终止的情形 , 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根据 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具备《公司法》、《证券法》以及 《发行管理办 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实质条件, 具体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 上市 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 发行人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 。 发行人本次拟发行的股票 为人民币普通股 票,每股面值 1 元,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每股的发行条件 和发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符合《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 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 1、 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 (1) 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 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 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 (4) 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2、 除还需要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外,发行人 符合《证 券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股票上市条件: (1) 发行人目前的股本总额为人民币 10,950 万元, 本次发行完成 后股本总额 将进一步增加,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 3 , 000 万元。 (2) 发行人目前的股份总数为 10,950 万股, 发行人本次 拟 公开发行 3,650 万 股人民币普通股,本次发行完成后,总股份达到 14,600 万股,公开发行 的股份将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 。 (3) 根据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审计报告》以及 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 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3、 发行人已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 东海证券担任本次发行上市的保 荐人,符 合《证券法》第十一条、 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 上市 符合 《发行管理办法》 规定的条件 。 1、 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1)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 《发行管理办法》 第八条的规定。 (2) 发行人 于 2005 年 9 月 7 日设立 ,并 于 200 9 年 9 月 1 日按经审计的原账 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 持续经 营时间 在 3 年以上 , 符合 《发行管理办法》 第九条的规定。 (3) 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 产权转 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 《发 行管 理办法》 第十条的规定。 (4) 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 《 公司章程 》 的规定,符合国 家产业政策,符合 《发行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的规定。 (5) 发行人最近 3 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符合 《发行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的规定。 (6) 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 《发行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的规定。 2、 发行人的独立性 (1) 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符合 《发 行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规定。 (2) 发行人的资 产完整 。 发行人 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 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 及非专利 技术的所有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 ,符合 《发 行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规定 。 (3) 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 发行人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总裁助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或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未 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 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符合 《发 行管 理办法》 第十六条规定 。 (4) 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 发行人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 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发行 人未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符合 《发行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规定 。 (5) 发行人的机构独立。发行人建立健全了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 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 构混同的情形,符合 《发行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规定 。 (6) 发行人的业务独立。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 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 《发行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规 定。 (7) 发行人 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符合 《发行管理办法》 第二十 条规定。 3、 发行人的规范运行 (1) 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 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 《发行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2) 经过保荐人和本次发行 上市 其他中介机构对发行人的辅导,发行人的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 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 责任,符合 《发 行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3)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任职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符合 《发行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的规 定: a.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b. 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2 个月内受到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c.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4) 根据《 内控报告 》,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 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 果,符合 《发行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5) 根据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及发行人的确认和承诺,并 经本所律 师核查 ,发行人不存在下列情形,符合 《发行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的 规定: a. 最近 36 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 证券; 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 36 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b. 最近 36 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c. 最近 36 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 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 以欺 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 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d. 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 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f. 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6) 发行人的 《 公司章程 》 及《公司章程(草案)》 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 权限和审议程序, 发行人 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符合 《发行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7) 根据《审计报 告》 、《内控报告》及 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有严格的资金 管理制度,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 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符合 《发行管理 办法》 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4、 发行人的财务与会计 (1)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 较强,现金流量正常,符合 《发行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2) 根据《 内 控 报告 》,发行人 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并由注 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 意见 的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符合 《发行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3) 根据《审计报告》 以及《 内控报告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 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 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 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 《发行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的规定。 (4) 根据《审计报告》以及《 内控报告 》,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以实际发生的 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了应有的谨 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存在随意变 更的情形,符合 《发行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5) 根据 《 招股说明书 》 以及《审计报告》, 发行人已完整披露了关联方关系 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了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 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符合 《发行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6) 根据 中瑞岳华 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具备下列条件,符合 《发行管 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a. 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 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b. 最近 3 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 5 , 000 万元, 且 最近 3 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 3 亿元; c. 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 3 , 00 0 万元; d. 发行人 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 ( 扣除土地使用权 、水面养殖权和采矿 权 后 ) 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20% ; e. 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7) 根据发行人 税务主管机关 出具的证明 、 《审计报告》、 《纳税专项报告》 及 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最近三年依法纳税, 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 具体 内容 请 见 本工作报告 正文 第 十六部分 “ 发行人的税务 ” 中 的相关描述 ) 。 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符合 《发 行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8) 根据发行人 确认 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 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 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符合 《发行管 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9) 根据 《审计报告》、发行人的确认 及 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申报文件中不 存在下列情形,符合 《发行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a. 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 b. 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c. 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 (10)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不存在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符合 《发 行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a. 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 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 b. 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 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c. 发行人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d. 发行人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 的投资收益; e. 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 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f. 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5、 发行人的 募 集 资金 运用 (1) 发行人本次发行 募 集 资金 的主要 用途为 药品生产建设 项目 , 具有 明确的 使用方向,系用于主营业务, 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属于持有交易性金融 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未直 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符合 《发行管理办 法》 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2) 募 集 资金 数额和投资项目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 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符合 《发行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3) 募 集 资金 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 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 《发行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的 规定; (4) 发行人董事会对 募 集 资金 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进行了认真分析,确信投资 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 募 集 资金 使用效益,符合 《发行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 (5) 募 集 资金 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 生不利影响,符合 《发行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 (6) 发行人 20 11 年第 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 《 葵花药业集团 股份有限 公司 募 集 资金 管理 制度 》 ,建立了 募 集 资金 专项存储制度, 募 集 资金 存放 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符合 《发行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 《发行 管理办 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四、 发行人的设立 (一)发行人系由葵花药业整体变更发起设立,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 件、方式等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 1、 葵花药业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1) 2005 年 8 月 ,关彦斌、张权、关彦明、吴淑华等共计 50 名自然人 共同 签署《黑龙江葵花集团有限公司章程》,同意共同出资设立葵花药业 ,注 册资本为人民币 5 , 600 万元。 关于 上述 50 名股东及其持股情况请详见本 工作报告 正文 第 七部分 “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 中的相关描述。 (2) 2005 年 9 月 6 日 , 黑龙江维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出具 了黑维信会验 字 [2005] 第 F022 号《验资报告》 , 验证 截至 2005 年 9 月 6 日 ,葵花药业 已收到其股东投入的 注册 资本人民币 5 , 600 万元整, 出资方式均为货币。 (3) 2005 年 9 月 7 日, 哈尔滨市 工商行政管理局向 葵花药业 核发注册号为 2301992000473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葵花药业依法 成立。 本所律师认为, 葵花药业 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等均符合当时有 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 葵花药业 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资格、条 件、方式等符合当 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 关于 整体变更 的程序 a. 为进行 整体变更, 葵花药业 委托 中瑞岳华 以 200 8 年 12 月 3 1 日为基准日 进行了审计,根据 中瑞岳华 于 200 9 年 4 月 2 7 日 出具的 中瑞岳华审字 [200 9 ] 第 05349 号《审计报告》,截 至 200 8 年 12 月 3 1 日,葵花药业 的账面净 资产值为人民币 95,297,582.57 元。 b. 2009 年 8 月 2 日, 葵花药业 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将 葵花药 业 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后的公司名称为 “ 葵花药业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 ;同意以 葵花药业在 2008 年 12 月 3 1 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 产值 95,297,582.57 元 基础 上 ,根据葵花药业股东会决议分派现金红利 7,647,824.33 元后,进行整体变更,折为 8 , 680 万股,余额计入股份公司 的资本公积金。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以其目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所对 应的公司在审计基准日的净资产值折合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 整体变 更前,葵花药业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额(元) 占注册资本比例(%) 1 黑龙江葵花投资有限公司1 60,760,000.00 70.00 2 关彦斌 13,303,836.00 15.33 3 张权 1,302,002.00 1.50 4 关彦明 1,087,812.00 1.25 5 丁士恒 943,477.00 1.09 6 陈云生 834,208.00 0.96 7 赵相哲 816,520.00 0.94 8 吴淑华 539,653.00 0.62 9 王晓东 501,100.00 0.58 10 李杰 499,849.00 0.58 11 关作章 370,007.00 0.43 12 谢杰祥 270,645.00 0.31 13 刘涛 237,350.00 0.27 14 郭兆年 235,877.00 0.27 15 张晓兰 197,933.00 0.23 16 吴晓燕 180,976.00 0.21 17 刘天威 180,097.00 0.21 18 班跃东 176,842.00 0.21 19 李士林 161,043.00 0.19 20 于喜双 154,801.00 0.18 1 葵花集团设立时的公司名称为“黑龙江葵花投资有限公司”,于 2009 年 9 月 9 日更名为“黑龙江葵花投 资集团有限公司”,于 2010 年 5 月 31 日更名为“葵花集团有限公司”。 21 辛建利 150,800.00 0.17 22 苏俊林 150,598.00 0.17 23 王义 149,777.00 0.17 24 姜凤和 148,567.00 0.17 25 刘国富 145,486.00 0.17 26 张连波 145,332.00 0.17 27 李哲俊 145,279.00 0.17 28 崔淑平 144,789.00 0.17 29 孙斌 143,741.00 0.17 30 柏树森 143,554.00 0.17 31 蔡生田 143,433.00 0.17 32 张立科 143,185.00 0.16 33 陈云祥 142,865.00 0.16 34 袁生福 142,801.00 0.16 35 王凤生 142,479.00 0.16 36 张树立 141,392.00 0.16 37 张文龙 141,170.00 0.16 38 张晓娟 141,120.00 0.16 39 李玉霞 140,640.00 0,16 40 田洪达 140,611.00 0.16 41 高涛 140,509.00 0.16 42 骆亭俊 140,323.00 0.16 43 李凤春 140,323.00 0.16 44 李国库 140,235.00 0.16 45 杨俊民 140,227.00 0.16 46 董俊龙 140,081.00 0.16 47 付跃金 140,017.00 0.16 48 陈继明 139,904.00 0.16 49 刘淑芳 18,367.00 0.02 50 张学谦 18,367.00 0.02 合计 86,800,000.00 100 c. 200 9 年 8 月 2 日,葵花药业 全体股东签署了《 葵花药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 司发起人协议》以及 《 葵花药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 各发起人持有 的股份数及持股比例如下表所示: 序号 发起人姓名或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黑龙江葵花投资有限公司2 60,760,000 70.00 2 关彦斌 13,303,836 15.33 3 张权 1,302,002 1.50 4 关彦明 1,087,812 1.25 5 丁士恒 943,477 1.09 6 陈云生 834,208 0.96 7 赵相哲 816,520 0.94 8 吴淑华 539,653 0.62 9 王晓东 501,100 0.58 10 李杰 499,849 0.58 11 关作章 370,007 0.43 12 谢杰祥 270,645 0.31 13 刘涛 237,350 0.27 14 郭兆年 235,877 0.27 15 张晓兰 197,933 0.23 16 吴晓燕 180,976 0.21 17 刘天威 180,097 0.21 18 班跃东 176,842 0.21 19 李士林 161,043 0.19 2 葵花集团设立时的公司名称为“黑龙江葵花投资有限公司”, 于 2009 年 9 月 9 日更名为“黑龙江葵花投 资集团有限公司”,于 2010 年 5 月 31 日更名为“葵花集团有限公司”。 20 于喜双 154,801 0.18 21 辛建利 150,800 0.17 22 苏俊林 150,598 0.17 23 王义 149,777 0.17 24 姜凤和 148,567 0.17 25 刘国富 145,486 0.17 26 张连波 145,332 0.17 27 李哲俊 145,279 0.17 28 崔淑平 144,789 0.17 29 孙斌 143,741 0.17 30 柏树森 143,554 0.17 31 蔡生田 143,433 0.17 32 张立科 143,185 0.16 33 陈云祥 142,865 0.16 34 袁生福 142,801 0.16 35 王凤生 142,479 0.16 36 张树立 141,392 0.16 37 张文龙 141,170 0.16 38 张晓娟 141,120 0.16 39 李玉霞 140,640 0,16 40 田洪达 140,611 0.16 41 高涛 140,509 0.16 42 骆亭俊 140,323 0.16 43 李凤春 140,323 0.16 44 李国库 140,235 0.16 45 杨俊民 (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