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长盛创新先锋:收益分配公告
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收益分配公告 基金名称 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长盛创新先锋混合 基金主代码 080002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08 年 6 月 4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 收益分配基准日 2014 年 12 月 1 日 截止收益分配 基准日的相关 指标 基准日基金份额净 值(单位:人民币元) 1.3820 基准日基金可供分 配利润(单位:人民 币元) 161,114,653.62 截止基准日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的分红 比例计算的应分配 金额(单位:人民币 元) 80,557,326.81 本次分红方案(单位:元 /10 份基金 份额) 2.7700 有关年度分红次数的说明 2014 年度第一次 权益登记日 2014 年 12 月 15 日 除息日 - 2014 年 12 月 15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4 年 12 月 17 日 分红对象 权益登记日在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登记在 册的全体持有人 红利再投资相关事项 的说明 1 、红利再投资方式下,所得红利将按除息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折算为基金份额。 2 、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投资者,再投资所 得的基金份额将于 2014 年 12 月 16 日直接 计入其基金账户, 2014 年 12 月 17 日起可办 理查询、赎回等业务。 税收相关事项的说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财税 [2002]128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及财税 [2008]1 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 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投资者从基金分配 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所得税。 费用相关事项的说明 1 、本基金本次收益分配免收手续费。 2 、红利再投资所得的基金份额免收再投资 费用。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长盛创新先锋混合 基金主代码 080002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08 年 6 月 4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 收益分配基准日 2014 年 12 月 1 日 截止收益分配 基准日的相关 指标 基准日基金份额净 值(单位:人民币元) 1.3820 基准日基金可供分 配利润(单位:人民 币元) 161,114,653.62 截止基准日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的分红 比例计算的应分配 金额(单位:人民币 元) 80,557,326.81 本次分红方案(单位:元 /10 份基金 份额) 2.7700 有关年度分红次数的说明 2014 年度第一次 注:1、本基金合同中约定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 每年至多4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50%。 2、基准日本基金可分配利润折合到每份基金份额为0.3087元,本次收益分配 中每份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比例为89.73%。 3、本次为本基金第七次收益分配,本次之前本基金每10份基金份额已累计 分配收益5.10元。 2 与分红相关的其他信息 权益登记日 2014 年 12 月 15 日 除息日 - 2014 年 12 月 15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4 年 12 月 17 日 分红对象 权益登记日在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登记在 册的全体持有人 红利再投资相关事项 的说明 1 、红利再投资方式下,所得红利将按除息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折算为基金份额。 2 、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投资者,再投资所 得的基金份额将于 2014 年 12 月 16 日直接 计入其基金账户, 2014 年 12 月 17 日起可办 理查询、赎回等业务。 税收相关事项的说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财税 [2002]128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及财税 [2008]1 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 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投资者从基金分配 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所得税。 费用相关事项的说明 1 、本基金本次收益分配免收手续费。 2 、红利再投资所得的基金份额免收再投资 费用。 注:- 3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一、相关提示 1、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参与本次收益分配,权益登记日申请赎 回的基金份额参与本次收益分配。 2、本基金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或红利再投资,其中现金红利为默认分红方 式。投资者成功变更过分红方式的,以投资者选择分红方式下发红利;投资者未 变更过分红方式的,以本基金默认分红方式下发红利。 3、投资者所持有本基金的分红方式以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为准,投资者可 通过登陆本公司网站或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进行查询,如需变更分红方式,请于 权益登记日之前到销售机构办理。 4、投资者如在多个销售机构持有本基金,其在某一销售机构成功变更的分红 方式仅适用于该申请机构,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分红方式不 会同步变更。如投资者需要变更本基金在所有销售机构的分红方式,应分别向这 些销售机构提交变更分红方式申请。 5、本基金对本公司直销机构设置有最低分红金额的限额,该限额为人民币 1.00元。投资者在本公司直销机构持有的本基金份额所产生的现金红利,在低于 1.00元时将不再划转,转为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进行再投资处理。 二、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 业绩表现。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因基金分红的行为导致基金净值变化,不会改变 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因基金分红 的行为导致基金净值调整至1元初始面值或1元附近,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 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三、咨询办法及销售机构 1、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010)62350088,长盛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88-2666。 2、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csfun ds.com.cn 。 3、本基金销售机构: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中国工商银行、中国 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上海浦 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民生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华夏银行、广发银行、 徽商银行、大连银行、包商银行、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和讯信 息科技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 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 司、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 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湘财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 责任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海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五矿证券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 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讯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和华融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特此公告。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12月12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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