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北大医药:201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时间:2014年12月15日 19:35:37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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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14)第237号
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大
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天元律师事
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在中国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接受聘
任,就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12月12日召开的
201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
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第七届
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第七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等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文件
和资料,同时现场审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
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


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于2014年11月26日召开第七届第三十二次会议并做出决议召
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2014年11月27日通过《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指定媒体公告了《股东大会通
知》,该《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议案、
投票方式及出席会议对象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4年12月12日下午14:30在重庆市渝北区洪湖东路 9 号财富大厦 B 座 18
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推举黄平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股东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14年12月11日至2014年12月12日,其中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12月12日上午
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
为2014年12月11日下午15:00至2014年12月12日下午15:00之间的任意时
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共计代表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120,371,86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0.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数据,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共计9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1,697,25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64%。


综上,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
方式)共100人,共计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42,069,11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23.84%。其中,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含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
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计9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21,712,85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3.64%。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本所律
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
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
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计票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网络
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为计算依据。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计票人、监票人及


本所律师合并统计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通过了下列议案: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签订〈北京大学国际医院药品、试剂、医用耗材等物
资供应与配送长期服务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西南合成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票20,348,055股,占参加表决的无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3.71%;反对票1,364,801股, 占参加表决的无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6.29%;弃权票1股。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20,348,055股,占出席会议的持有公
司5%以下股份的无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71%;反对票
1,364,801股, 占出席会议的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无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6.29%;弃权票1股。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
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
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朱小辉





经办律师:

贺秋平









丁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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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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