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长春经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时间:2014年12月15日 20:10:24 中财网


证券代码:600215 证券简称:长春经开 公告编号:2014-033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
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2、公司董事会于2014年12月12日以通讯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3、本次董事会会议于2014年12月15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4、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11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11人。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长春兴隆山镇建设宗地委托开发项目之投资
(部分)终止决算协议》(协议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2008年4月14日,公司与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管委会”)签署了《临港经济区3.6平方公里经营性用地项目
投资协议书》之《补充协议》(详见公司“2008-011、2008-018”号
公告),约定管委会将位于长春市玉米工业园区(兴隆山镇)的总面


积为223万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居住用地、办公用地、商业用地的17
块宗地(以下简称“目标土地”)委托给公司进行一级开发,开发期
限为8年。

公司依照上述《补充协议》之约定及吉林省吉佳房地产评估咨询
有限公司出具的吉佳(2008)(估)字第005号《土地估价报告》,
已经向管委会支付了目标土地出让净收益及前期开发费用。

2010年6月23日,公司与管委会再次签署了《关于长春兴隆山镇
建设宗地委托开发之补充协议》(详见公司“2010-临005、2010-临
009”号公告),按照协议第3条的约定,公司有权决定是否继续开发,
并有权要求管委会按照投资终止性决算规则进行结算。

截至本协议签署前,管委会已经实际将2012年4月5日公司与管委
会签署的《关于长春兴隆山镇建设宗地委托开发项目之<补充协
议>(2)》(详见公司“2012-009、2012-011”号公告)目标土地中的
31.8万平方米土地用于行政办公、公共绿地等项目建设。公司在2016
年4月5日,即长春兴隆山镇建设宗地委托开发项目结束以前,已不能
取得补充协议中约定的预期收益。

因此,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与管委会双方经协商,就上
述31.8万平方米土地的一级土地委托开发终止结算事宜达成如下协
议:

依据公司与管委会双方2010年6月23日签署的《关于长春兴隆山
镇建设宗地委托开发之补充协议》第1 条第1.1、1.2 款对公司投资
数额核算和预期投资收益补偿数额确定的决算规则,公司与管委会双


方同意对该31.8万平方米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按照上列决算规则进行
终止性结算,确定管委会应返还公司该面积土地相应的投资款并支付
预期投资收益补偿。管委会应返还公司的投资款数额为159,003,180.00元人
民币(大写:壹亿伍仟玖佰万零叁仟壹佰捌拾元整);补偿公司预期
投资收益(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数额为63,601,272.00元人民币
(大写:陆仟叁佰陆拾万零壹仟贰佰柒拾贰元整)。

本协议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赞成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议案
公司董事会提请于2014年12月31日以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召开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4年12月31日下午2: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4年12月31日上午9:30-11:30;下午
1:00-3:00。

会议审议:《关于长春兴隆山镇建设宗地委托开发项目之投资(部
分)终止决算协议》。

表决结果:赞成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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