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用友软件: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TIAN YUAN LAW FIRM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 电话: (8610) 5776-3888; 传真: (8610) 5776-3777 网址:www.tylaw.com.cn 邮编:100032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用友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14)第 243 号 用友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用友 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天元律师事 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在中国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接受聘 任,就用友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4 年 12 月 19 日召开的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 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用友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014 年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用友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4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用友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等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文件和资料,同时现场 审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召开,并参 与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表决票的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 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 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于 2014 年 12 月 3 日召开 2014 年第八次会议并做出决议 召集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4 年 12 月 4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日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巨潮资讯网等指定媒体披露了《会 议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议案、投票方式及出席 会议对象等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4 年 12 月 19 日下午 14:00 在用友软件园中区 8 楼 E102 会议室召开,由公司 董事长王文京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股东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4 年 12 月 19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17 人,共计代表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647,472,91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5.59%。根据上证所信息 网络有限公司出具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共计 30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9,269,73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80%。 综上,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 方式)共 47 人,共计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656,742,64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6.39%。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 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 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 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计票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出具的网络表决 结果为计算依据。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计票人、监票人及本所律师合并统 计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通过了下列议案: (一)《公司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 656,713,446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6%;反对票 6,600 股;弃权票 22,60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1、发行方式 表决情况:同意票 656,713,146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6%;反对票 6,600 股;弃权票 22,90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2、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表决情况:同意票 656,713,146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6%;反对票 6,600 股;弃权票 22,90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3、本次发行的数量 表决情况:同意票 656,713,146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6%;反对票 6,600 股;弃权票 22,90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4、发行对象 表决情况:同意票 656,713,146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6%;反对票 6,600 股;弃权票 22,90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5、认购方式 表决情况:同意票 656,713,146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6%;反对票 6,600 股;弃权票 22,90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6、上市地点 表决情况:同意票 656,713,146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6%;反对票 6,600 股;弃权票 22,90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7、发行股份的价格及定价原则 表决情况:同意票 656,676,146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0%;反对票 43,600 股;弃权票 22,90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8、发行股份的限售期 表决情况:同意票 656,713,146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6%;反对票 6,600 股;弃权票 22,90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9、募集资金用途 表决情况:同意票 656,713,146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6%;反对票 6,600 股;弃权票 22,90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10、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处置方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 656,713,146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6%;反对票 6,600 股;弃权票 22,90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11、决议的有效期 表决情况:同意票 656,713,146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6%;反对票 6,600 股;弃权票 22,90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 656,713,146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6%;反对票 6,600 股;弃权票 22,90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 656,713,146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6%;反对票 6,600 股;弃权票 22,90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公司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具 体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 656,713,146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6%;反对票 6,600 股;弃权票 22,90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六)《公司章程修正案(十九)》及修正后的《公司章程》 表决情况:同意票 656,703,646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4%;反对票 6,600 股;弃权票 32,40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七)《公司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 656,703,646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4%;反对票 6,600 股;弃权票 32,40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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