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华测检测:关于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
目 录 一、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第 1—2页 二、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第 3—5页 关于深圳市华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 天健审〔2014〕3-400号 深圳市华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鉴证了后附的深圳市华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测检测公 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华测检测公司为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 筹资金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二、管理层的责任 华测检测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编制《以自 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华测检测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上述 说明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四、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 第 1 页 共 5 页 执业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 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 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华测检测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 项说明》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相关格式指引 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华测检测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朱伟峰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龙海燕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第 2 页 共 5 页 深圳市华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 现根据贵所印发《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 定,将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具体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1016号文核准,并经贵所同意,本公司 由主承销商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采用非公开发行方式,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A股)股票 2,127,659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18.80元,共计募集资金 39,999,989.20元,坐扣财务顾问和承销费用 2,699,999.68元后的募集资金为 37,299,989.52元,已由主承销商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于 2014年 12月 1日汇入本公 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预付财务顾问费、律师费、审计费、法定信息披露等其他发行 费用 1,856,603.77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35,443,385.75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 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4〕 3-83号)。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本公司《深圳市华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发行股份及现金方式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报告书》披露的募集资金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名称 总投资额 募集资金 投资额 项目备案 或核准文号 发行股份及现金方式购买 杭州华安无损检测技术有 限公司100%股权 180,000,000.0039,999,989.20证监许可〔2014〕 1016号 合 计 180,000,000.00 39,999,989.20 募集的配套资金 39,999,989.20元拟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以及与本次交易相 第 3 页 共 5 页 关的发行费用。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以及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发行费用合计 40,556,616.61 元,其中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现金对价合计 36,000,013.16元、发行费用 4,556,603.45元。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截至 2014年 12月 15日,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 额为 13,563,035.43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名称 总投资额 预先投入自有资金占总投资的比例(%) 发行股份及现金方式购 买杭州华安无损检测技 术有限公司100%股权 180,000,000.00 13,563,035.43 7.54 合 计 180,000,000.00 13,563,035.43 7.54 预先投入自有资金 13,563,035.43元,其中实际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 11,706,431.66元、预付财务顾问费 1,500,000.00元、律师费 283,018.86元、审计费 73,584.91元。 四、其他事项 本公司与杭州市地方税务局西湖税务分局于 2014年 11月 10日签订《关于华测检测以 发行股份及现金方式购买华安检测100%股权所涉华安检测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协议书》,根据协议书规定公司对张利明等 10名自然人交易对方因本次交易作价而计算确定 的个人所得税 24,293,581.49元,公司承诺根据相关规定由其代扣相应金额并向杭州市地方 税务局西湖税务分局缴纳该项个人所得税。为保障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事项的实施,公司已 向杭州市地方税务局西湖税务分局提供银行出具的对应 24,293,581.49元金额的保函,保函 到期日至 2015年 2月 10日止。 本公司于 2014年 11月 14日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安支行签订担保协议,根 据担保协议规定,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安支行为公司与杭州市地方税务局西湖税务 分局于 2014年 11月 10日签署了总金额为人民币 24,293,581.49元的关于《华测检测以发 行股份及现金方式购买华安检测100%股权所涉华安检测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协 议书》的合同作为保证人,同意公司开立以杭州市地方税务局西湖税务分局作为受益人,金 额人民币贰仟肆佰贰拾玖万叁仟伍佰捌拾壹元肆角玖分,编号为“2014年宝字第 5114413058 号”的保函。 第 4 页 共 5 页 根据本担保协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于 2014年 11月 17日出具了以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西湖税务分局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保函,保函编号为 2014年宝字第 5114413058号,担保金额为人民币贰仟肆佰贰拾玖万叁仟伍佰捌拾壹元肆角玖分,保函有 效期到 2015年 2月10日止。 深圳市华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第 5 页 共 5 页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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