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中天城投: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540 证券简称:中天城投 公告编号:临2014-60 中天城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4]819号文核准,中天城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 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427,215,189股,每股发行价 格6.32元,募集资金总额2,699,999,994.48元,扣除发行费用63,000,288.70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2,636,999,705.78元。 截至2014年12月10日,该项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经信永中和会计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了XYZH/2014CDA3045-1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 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 证券”或“丙方”)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贵阳金阳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和贵阳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南明支行(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 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深圳证券 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本次签署三方监管协议下的项目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为: 单位:人民币元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存储金额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 8519 0014 7010 306 800,000,000.00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 金阳支行 52001463600059977777 300,000,000.00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贵阳分行 3701 0157 400021830 939,789,994.58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明支行 1051 0120 0600 01329 600,000,000.00 注:上述金额已扣除保荐承销费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在上述四家银行分别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专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1、公司在招商银行贵阳分行营业部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851900147010306,截至2014年12月16日,专户余额为800,000,000.00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将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的,用于贵阳国际金融中心一期 商务区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金阳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账号为52001463600059977777,截至2014年12月16日,专户余额为 300,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将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的,用于贵 阳市云岩渔安、安井回迁安置居住区E组团(公租房组团)项目的募集资金的 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贵阳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37010157400021830,截至2014年12月17日,专户余额为939,789,994.58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将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的,用于贵阳国际金融中心一期 商务区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4、公司在贵阳银行南明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105101200600 01329,截至2014年12月16日,专户余额为600,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将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的,用于贵阳国际金融中心一期商务区项目 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 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 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程从云、刘晴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 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 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 集资金总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 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 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 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 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 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 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中天城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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