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华电重工: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226 证券简称:华电重工 公告编号:临2014-003 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 复》(证监许可[2014]1186号)的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A股)股票15,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10元,募集资金总额 为15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5,420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144,580万元。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4年12月2日对上 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14] 第1-00082号)。 截至目前,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序号 募投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总额(万元) 募集资金余额(万元) 1 华电曹妃甸重工装备有限公司曹妃 甸重工装备制造基地二期项目 54,760.00 54,760.00 2 华电重工物料输送系统核心产品扩 能及配套项目 30,752.00 30,752.00 3 华电重工高端钢结构产品扩大产能 项目 23,936.62 23,936.62 4 华电重工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16,522.00 16,522.00 5 补充工程项目运营资金项目 18,609.38 3,501.38 合计 144,580.00 129,472.00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 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及 保荐代表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已于2014 年12月4日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三环支行、北京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慧园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以下 统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在北京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与《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募集 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专户 开户行 账号 金额(元) 用途 招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北京 西三环支行 110906781410918 733,693,800.00 华电曹妃甸重工装备有限 公司曹妃甸重工装备制造 基地二期项目、补充工程 项目运营资金项目 北京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慧园 支行 20000017039383896688812 165,220,000.00 华电重工研发中心建设项 目 中国民生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总行营业部 692735237 546,886,200.00 华电重工物料输送系统核 心产品扩能及配套项目、 华电重工高端钢结构产品 扩大产能项目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相关协议主要内容如 下: (一)公司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款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 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规章。 (三)招商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 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招商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招商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 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招商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招商证 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招商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傅承、陈佳可以随时 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 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招商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 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招商证券。 (六)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 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招商证券, 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招商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招商 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 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招商证券出具对 账单或未向招商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招商证 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招商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 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招商证券发现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未按约定履行 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招商证券三方法 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 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止失效。 招商证券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16年12月31日解 除。 特此公告。 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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