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蒙草抗旱: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时间:2014年12月25日 17:32:34 中财网


证券代码:300355 证券简称:蒙草抗旱 公告编号:(2014)073号

内蒙古和信园蒙草抗旱绿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内蒙古和信园蒙草抗旱绿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14 年11月21日披露《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
人的公告》(2014-063号),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
海证券”)未完成的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将由华
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承接。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2014年12月24日公司、华泰
联合证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大学东街支行(以下简称
“招商银行大学东街支行”)、中国民生银行呼和浩特分行(以下简称
“民生银行呼和浩特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
司、全资子公司内蒙古蒙草草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草业公司”)、
华泰联合证券与招商银行大学东街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
议》。


一、公司、华泰联合证券与招商银行大学东街支行签订的《募集


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武川基地建设项目)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已在招商银行大学东街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
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471900119010906 ,截止2014年11月
19日,专户余额15,037,759.36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武川基地
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招商银行大学东街支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
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华泰联合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
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华泰联合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
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招商银行大学东
街支行应当配合华泰联合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华泰联合证券每季度
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华泰联合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晋海博、牟晶可
以随时到招商银行大学东街支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招商
银行大学东街支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
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招商银行大学东街支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
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华泰联合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
招商银行大学东街支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招商银行大学东街支行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
账单,并抄送华泰联合证券。招商银行大学东街支行应保证对账单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招商银行大学东街支行应及时通知华
泰联合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华泰联合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华泰联合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招商
银行大学东街支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招商银
行大学东街支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
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招商银行大学东街支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华泰联合证券出
具对账单或向华泰联合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
合华泰联合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
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公司、招商银行大学东街支行、华泰联合证券三
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华泰联合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六份,公司、招商银行大学东街支行、华泰联合
证券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各
报备一份,其余留公司备用。


二、公司、草业公司、华泰联合证券与招商银行大学东街支行签
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红夭子基地建设项目)主要内容如
下:

1、草业公司已在招商银行大学东街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471900115310701 ,截止2014年
11月19日,专户余额为13,510,504.18元,该专户仅用于草业公司
“红夭子基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草业公司、招商银行大学东街支行三方应当共同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华泰联合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
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草业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进行监督。华泰联合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
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草业
公司和招商银行大学东街支行应当配合华泰联合证券的调查与查
询。华泰联合证券每季度对公司、草业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草业公司授权华泰联合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晋海
博、牟晶可以随时到招商银行大学东街支行查询、复印公司、草业
公司专户的资料;招商银行大学东街支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
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招商银行大学东街支行查询草业公司专户有关情
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华泰联合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
员向招商银行大学东街支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招商银行大学东街支行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公司、草业
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华泰联合证券。招商银行大学东街支行应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或草业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
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招商银行大学东街支行
应及时通知华泰联合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华泰联合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华泰联合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招商
银行大学东街支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招商银
行大学东街支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
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招商银行大学东街支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华泰联合证券出
具对账单或向华泰联合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
合华泰联合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草业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
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公司、草业公司、招商银行大学东街支行、华泰
联合证券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
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华泰联合证券督导期结束后
失效。


10、本协议一式捌份,公司、草业公司、招商银行大学东街支
行、华泰联合证券四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
内蒙古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公司备用。


三、公司、华泰联合证券与招商银行大学东街支行签订的《募集
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呼和浩特盛乐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纬二路、云谷
大道绿化工程及昆区G6高速公路和110国道沿线生态环境综合治理
工程(一~六标段)两个工程建设项目)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已在招商银行大学东街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
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471900119010309 ,截止2014 年11月
19日,专户余额12,436,560.85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呼和浩特
盛乐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纬二路、云谷大道绿化工程及昆区G6高速公
路和110国道沿线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程(一~六标段)两个工程建
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招商银行大学东街支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
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华泰联合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
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华泰联合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
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招商银行大学东
街支行应当配合华泰联合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华泰联合证券每季度
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华泰联合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晋海博、牟晶可
以随时到招商银行大学东街支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招商
银行大学东街支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
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招商银行大学东街支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
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华泰联合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
招商银行大学东街支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招商银行大学东街支行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
账单,并抄送华泰联合证券。招商银行大学东街支行应保证对账单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招商银行大学东街支行应及时通知华
泰联合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华泰联合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华泰联合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招商


银行大学东街支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招商银
行大学东街支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
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招商银行大学东街支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华泰联合证券出
具对账单或向华泰联合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
合华泰联合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
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公司、招商银行大学东街支行、华泰联合证券三
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华泰联合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六份,公司、招商银行大学东街支行、华泰联合
证券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各
报备一份,其余留公司备用。


四、公司、华泰联合证券与民生银行呼和浩特分行签订的《募集
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呼伦贝尔市新区道路绿化及景观工程(四标段)、
昭君路绿化景观改造工程施工项目和金湖银河景观工程第一标段三
个工程建设项目)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已在民生银行呼和浩特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
下简称“专户”),账号为601137310 ,截至2014年11月19日,
专户余额18,448,632.01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呼伦贝尔市新区
道路绿化及景观工程(四标段)、昭君路绿化景观改造工程施工项目
和金湖银河景观工程第一标段三个工程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
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民生银行呼和浩特分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


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华泰联合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
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华泰联合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
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民生银行呼和浩
特分行应当配合华泰联合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华泰联合证券每季度
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华泰联合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晋海博、牟晶可
以随时到民生银行呼和浩特分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民生
银行呼和浩特分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
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民生银行呼和浩特分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
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华泰联合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
民生银行呼和浩特分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民生银行呼和浩特分行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
账单,并抄送华泰联合证券。民生银行呼和浩特分行应保证对账单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民生银行呼和浩特分行应及时通知华
泰联合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华泰联合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华泰联合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民生
银行呼和浩特分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民生银


行呼和浩特分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
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民生银行呼和浩特分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华泰联合证券出
具对账单或向华泰联合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
合华泰联合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
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公司、民生银行呼和浩特分行、华泰联合证券三
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华泰联合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六份,公司、民生银行呼和浩特分行、华泰联合
证券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各
报备一份,其余留公司备用。


四、公司、华泰联合证券与民生银行呼和浩特分行签订的《募集
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已在民生银行呼和浩特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
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6401014210006172 ,截止2014年11
月19日,专户余额1,683,414.09元。该专户用于公司永久性补充流
动资金。


2、公司、民生银行呼和浩特分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
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华泰联合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
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华泰联合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


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民生银行呼和浩
特分行应当配合华泰联合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华泰联合证券每季度
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华泰联合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晋海博、牟晶可
以随时到民生银行呼和浩特分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民生
银行呼和浩特分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
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民生银行呼和浩特分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
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华泰联合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
民生银行呼和浩特分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民生银行呼和浩特分行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
账单,并抄送华泰联合证券。民生银行呼和浩特分行应保证对账单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民生银行呼和浩特分行应及时通知华
泰联合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华泰联合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华泰联合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民生
银行呼和浩特分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民生银
行呼和浩特分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
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民生银行呼和浩特分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华泰联合证券出
具对账单或向华泰联合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
合华泰联合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
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公司、民生银行呼和浩特分行、华泰联合证券三
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华泰联合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六份,公司、民生银行呼和浩特分行、华泰联
合证券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内蒙古监管
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公司备用。


特此公告。




内蒙古和信园蒙草抗旱绿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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