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飞乐股份: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时间:2014年12月27日 17:09:30 中财网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飞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二○一四年十一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飞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致:上海飞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海飞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乐股份”)与本所签署的《专项
法律顾问协议》,本所作为飞乐股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管理办法》、《重组管理办法》、《收
购管理办法》等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就飞乐股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于2014年6月10日出具了《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飞乐股份
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
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并根据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要求出具了《广
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飞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
见书(一)”)和《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飞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
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
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飞乐股份
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
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广东华商律师事
务所关于上海飞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
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飞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简称“补充法
律意见书(五)”),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补充。现就证监


会的反馈问题,本所律师在对相关情况进一步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就本所再次
核查的情况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对本所律师已经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相
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作进一步说明。


就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
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且该等意见基于本所律
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作出;

2、本所律师已根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严格履
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飞乐股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
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与验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飞乐股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必备的
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提交中国证监会审核,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
相应的责任;

4、本所同意飞乐股份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申请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根据中
国证监会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所出具的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关内容,但不得因
该等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5、本所律师已审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有关文件
和资料,并据此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但对于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
等专业事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只作引用;本所律师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与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报表、数据、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
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
证,且对于这些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查验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6、飞乐股份及中安消已分别向本所承诺和声明: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
了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


认函或证明,并且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无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提供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均与正本或原件一
致;保证对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7、本所律师根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对飞乐股份及中安消向本所律师
提供的有关文件材料以及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相关法律事实进行了充分的
核查与验证,并据此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8、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飞乐股份、中安消、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
供的证明文件、证言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9、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飞乐股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目的使用,非经本
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综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请申请人补充说明中恒汇志认购配套融资发行股份的资金来源的合规
性,并结合置出资产回款及置入资产日常经营现金流等情况补充说明本次配套
融资的必要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配套募集资金来源及其合法合规性的说明

1、募集配套资金的来源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上海飞乐股份有限公司向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
司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经进一步核查及调整,中恒汇志配套募集资金来源于
中恒汇志的自有资金及中恒汇志实际控制人涂国身对中恒汇志的个人借款。其
中,中恒汇志的自有资金2.53亿元,涂国身对中恒汇志的个人借款7亿元。



涂国身先生向中恒汇志提供的个人借款,来源于其个人积蓄及投资回报所
得,以及其控制的其他非金融企业向其提供的借款。


截至2014年10月31日,拟提供资金的涂国身控制的其他非金融企业的大
额银行存款余额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2014年10月31日银行存款余额(万元)

安防投资(中国)有限公司

15,000.00

安科智慧城市技术(中国)有限公司

107,491.73

合计银行存款余额

122,491.73



根据中恒汇志及涂国身出具的承诺函,中恒汇志本次认购飞乐股份募集配套
资金发行的股份,资金来源于其自有资金和实际控制人涂国身的个人借款,不涉
及代他人持有飞乐股份的股份的情况,亦不涉及通过结构化产品融资。


2、关于《贷款通则》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14年发布的《贷款通则》的规定,“本通则所称贷款人,
系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本通则所称借款人,
系指从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
户和自然人。”同时,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借款人及其借款用途亦进行限制:“一、
不得在一个贷款人同一辖区内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分支机构取得贷款。二、不
得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三、不得用
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四、不得用贷款在有价证券、
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五、除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以外,不得
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房
地产投机。六、不得套取贷款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七、不得违反国家外汇管
理规定使用外币贷款。八、不得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

3、配套募集资金来源符合相关要求

鉴于中恒汇志配套募集资金的资金来源于其自有资金及向其实际控制人涂
国身个人的借款,不存在通过结构化产品融资的情况,不涉及上述《贷款通则》
规定的对借款人的限制条件,符合相关规定。



(二)关于募集配套资金项目的必要性的说明

1、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项目的基本情况

本次配套募集资金将用于安防城市级与常规系统集成项目的建设和信息化
系统的开发。本次配套募集资金总额预计不超过9.53亿元,计划投资于以下项
目:

序号

项目

预计募集资金投入金额(万元)

1

城市级安全系统工程建设资金

61,789.53

2

安防系统集成常规投标项目资金

30,000.00

3

平安城市智能信息化项目

3,510.47



合计

95,300.00



若本次非公开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募
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2、安防行业项目具有需要较多的运营资金的特点

安防行业中,在进行系统集成项目施工时,通常需要较多的运营资金。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城市级安全系统工程建设资金及安防系统集成常
规投标项目资金共计91,789.53万元为安防系统集成项目的运营资金。关于安防
系统集成项目对运营资金的需求分析如下:

(1)城市级安全系统工程建设资金需求

与常规项目相比,城市级安全系统工程项目具有项目规模较大、项目周期及
回款周期较长、项目前期投入资金量大、项目效益较好的特点。具体如下:

1)项目规模较大

城市级安防系统集成项目是由中安消与政府或者大型企业集团签订的建设
工程,与常规项目相比,城市级安全系统程项目具有规模较大的特点。


2)项目周期及回款周期较长

城市级安全系统工程项目的项目周期及回款周期通常较长,一般建设工期为


半年至一年时间,项目竣工后将项目产权转交给业主,形成应收账款,由业主在
两年左右的时间内分期付款。


3)项目前期投入资金量大

城市级安全系统工程项目通常要求系统集成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现行承担
设备、工程费用等前期支出,在项目竣工后再根据项目的决算金额分期支付款项。

由于项目规模大、回款周期长,项目前期投入的资金量通常较大。


4)项目效益较好

在城市级安全系统工程项目中,由于项目前期投入的资金较大,付款周期较
长,规避了与小规模及资质、资金、技术较差的企业的竞争,项目毛利率较高,
效益较好。


中安消拟使用募集资金中的61,789.53万元作为安防系统集成常规投标项
目的营运资金,不足部分通过自筹资金补足。


(2)安防系统集成常规投标项目资金需求

安防系统集成常规项目的工期一般随建筑施工的进度而确定,工期一般为6
个月至18个月。项目的付款一般由业主分为首付款、项目进度款、项目竣工款、
项目结算款、项目尾款。根据业主的资金状况和付款惯例,每个流程的付款也不
一致。一般性付款比例及公司项目资金垫付比例如下:

款项名称

业主付款比例

公司需垫用资金比例(1个月内)

首付款

合同金额的10%

盈余资金10%

项目进度款

项目进度部分的50%

需垫付项目施工成本部分,业主付款
后基本垫付资金为10%

项目竣工款

竣工付至合同金额的80%

现金流持平

项目结算款

支付至项目结算金额的95%

产生20%左右现金流

项目尾款

竣工两年内支付余款

——



由上表可见,项目施工阶段,公司需要进行资金垫付,考虑业主项目进度款
支付审批带来的延后付款,项目实际垫付金额约为合同额的60%,项目竣工前垫
付资金余额为合同金额的10%。



3、平安城市智能信息化平台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随着经济的发展、城镇建设速度加快,导致城市人口密集、流动人口增加,
引发了种种城市建设中的交通、社会治安、重点区域防范等城市管理问题。然而
公安警力增加远不能满足实际需求的发展速度,因此能将科技手段转化为直接战
斗力的平安城市智能信息化平台成为了解决该问题的重要手段。


现阶段,不安定的因素不断上升,近期发生的瓮安、石首、拉萨、乌鲁木齐
等群体性事件就是典型的例子。从某种意义上讲,越是社会不稳定时期,越是需
要社会和谐及平安建设。


对于公安部门来说,现有的平安城市平台只能作为数据交互的工具,其尚远
称不上智能化信息化平台,如何让系统互联互通,方便操作、调度,以让系统达
到智能化的利用,因此,平安城市智能信息化平台具有较大的潜在市场需求。


由此可见,现阶段国内大环境对该平台的需求十分迫切,而且,该类产品在
国内是空白,具有很大的市场。与此同时,随着技术的发展,网络方面,国内环
境已经十分成熟,大数据量的采集、传输、分析、处理已经不会受到网络带宽的
影响。云计算和云存储技术的日新月异,也能进一步的优化整个产业的布局。


4、从财务状况的角度分析本次配套募集资金的必要性

(1)中安消应收账款和资产负债率较高

中安消的系统集成工程项目对资金需求量较大。对于城市级和常规级安防系
统集成项目,中安消在实施过程中都需要前期投入资金,承担设备、工程费用等
前期支出,在项目建设完成后(通常为半年至一年),客户才对款项进行结算支
付,其中城市级安防系统集成项目还存在业主在完工后两年内分期付款的情况。

因此,中安消系统集成项目对运营资金的需求量较大。


报告期各期末,中安消的应收账款净额及资产负债率情况如下(单位:万元):

项目

2014.6.30

2013.12.31

2012.12.31

2011.12.31

应收账款净额

54,496.99

43,321.01

25,271.22

14,290.26

当期营业收入

33,748.08

81,209.08

53,326.62

37,941.23




应收账款净额占
营业收入比例

161.48%

53.35%

47.39%

37.66%

资产总额

119,462.22

96,870.29

78,200.22

59,837.36

应收账款净额占
资产总额比例

45.62%

44.72%

32.32%

23.88%

资产负债率

67.71%

65.16%

75.35%

63.74%



中安消的应收账款规模较大,且随着收入规模的增长逐年上升。因此占用了
中安消的大量资金,并对中安消的资金使用造成了压力。为了确保系统集成业务
的顺利开展,抓住平安城市建设带来的业务机会,中安消通过增加银行借款融资、
谈判争取更优惠的采购信用政策等方式缓解资金压力,中安消的资产负债率维持
在较高的水平,报告期各期末均在60%以上。


(2)中安消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压力大

报告期内,中安消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情况如下(单位:万元):

项目

2014年1-6月

2013年度

2012年度

2011年度

经营活动现金流
入小计

27,092.01

66,774.88

59,290.02

46,437.64

经营活动现金流
出小计

46,973.92

55,573.90

59,829.47

46,122.69

经营活动现金流
量净额

-19,881.91

11,200.98

-539.45

314.95



由上表可见,由于中安消的系统集成业务需要前期投入资金,且具有回款周
期长、应收账款规模大等特点,中安消经营活动现金压力较大。2011年-2014
年6月,中安消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合计为-8,905.43万元。


(3)中安消未来业务发展将进一步提高对资金的需求

根据中安消的发展规划,中安消将抓住平安城市建设带来的系统集成业务机
会,实现营业收入和利润的稳步增长。2018年度,中安消预计实现营业收入约
25亿元,较2013年度的营业收入增长近17亿元,年均复合增长率约为25%。为
了实现中安消的未来发展规划,中安消将逐年扩大系统集成业务规模,这将进一
步增加中安消对系统集成运营资金的需求。


(4)中安消银行融资规模有限


目前,中安消主要通过银行借款、商业信用及股东投资等方式来满足其对安
防系统集成工程的资金需求。报告期内,中安消的短期借款规模逐年增加,2011
年末、2012年末、2013年末及2014年6月30日,中安消的短期借款分别为
3,000.00万元、4,200.00万元、15,840.00万元及35,514.00万元。


作为安防系统集成商,中安消的资产主要为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
款项及存货等,固定资产规模较小。报告期内,中安消的固定资产情况如下(单
位:万元):

项目

2014.6.30

2013.12.31

2012.12.31

2011.12.31

固定资产

1,490.99

1,598.72

1,469.55

1,555.02

总资产

119,462.22

96,870.29

78,200.22

59,837.36

固定资产占比

1.25%

1.65%

1.88%

2.60%



由于中安消的固定资产规模较小,其通过资产抵押方式从银行取得贷款的融
资规模有限。虽然中安消通过担保等方式取得了一定的银行借款,但是银行融资
能力有限,无法完全满足其逐年增长的系统集成运营资金需求。


5、中安消目前的经营情况与募集资金规模对比

中安消目前的经营情况与募集资金规模相匹配。根据目前安防系统集成业务
相关合同的签订情况,截至2014年9月底,中安消已与客户签订了119,614.68
万元的合同,亟须资金投入用于该等项目的开展。


中安消拟使用募集资金中的61,789.53万元作为城市级安全系统工程建设
项目的营运资金,使用募集资金中的3亿元作为安防系统集成常规投标项目的营
运资金,不足部分通过自筹资金补足。


6、项目回报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项目中,包括城市级安全系统工程建设资金、安防系统集成常
规投标项目资金和平安城市智能信息化项目。其中,城市级安全系统工程建设资
金和安防系统集成常规投标项目资金为运营资金,回报率视具体项目毛利情况而
定。根据历史项目统计,城市级安全系统工程建设资金的毛利率通常为30%-50%,
安防系统集成常规投标项目资金的毛利率通常为20%-40%。



平安城市智能信息化平台在充分利用云计算和云存储技术的基础上,打破旧
有平安城市平台只作为一个信息交互、数据交换的束缚,实现智能化核心平台。

根据该项目的投资计划测算,该项目内部收益率所得税后为27.69%,所得税前
为29.34%,净现值为所得税后1,248.35万元,所得税前为1,528.59万元。


7、中安消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竞争的需要

国内安防行业中,以海康威视和大华股份为代表的上市公司资金实力雄厚,
2011年末、2012年末、2013年末及2014年6月末,海康威视和大华股份的货
币资金规模与中安消对比如下:

证券代码

公司

货币资金(万元)

2014.6.30

2013.12.31

2012.12.31

2011.12.31

002236.SZ

大华股份

127,226.74

181,858.89

90,948.31

50,255.84

002415.SZ

海康威视

409,377.82

459,260.63

553,475.95

524,448.99

-

中安消

33,677.67

33,850.56

4,792.55

4,970.26



注:上述上市公司货币资金数据来源于Wind。


报告期内,中安消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相比货币资金规模差距较大。货币资金
是安防系统集成企业的业务开展的基础,为了实现中安消成为国内领先、国际知
名的,集产品生产、软件开发、系统集成、工程安装和运营服务于一体的大型综
合性安防企业的目标,中安消需要大量的货币资金。


通过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中安消将获得9.53亿元的货币资金,这将减小其
与同行业上市公司之间的资金差距,为其发展目标的实现奠定基础。


8、中安消日常经营资金及置出资产回款的使用

近年来,随着中安消业务规模的逐年增长,其对经营资金的需求也相应增加。

中安消的日常经营资金,主要用于维持其现有的业务规模。


本次重大资产中,置出资产回款将产生货币资金净流入13.49亿元(扣除预
计交易税金以后的货币资金),2015年日常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预计为-2.9亿
元(不包含配套募集资金的影响)。这部分资金将充实公司的资金实力,提升中
安消对大型及特大型城市级项目的承接能力,保持技术先进性,完善产业链,改


善公司资本结构,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综合竞争力,提高其盈利能力。


(1)提升中安消对大型及特大型城市级项目承接能力

随着我国平安城市的开展及推广,各地城市级安防系统集成的需求量较大,
产生了部分大型或特大型城市级项目。这类项目对系统集成商的资金要求较高,
需要其前期投入大量资金用于设备及原材料采购、人员投入等。以海康威视于
2011年承接的重庆市社会公共视频信息管理系统建设项目为例,该项目为重庆
市各级人民政府授权重庆市公安局及下属39个区县分局进行社会公共视频信息
管理系统建设,工程金额共计20.73亿元,全部建设占用的项目资金数额极大。


由于大型及特大型城市级项目的准入门槛较高,对资金实力有较高的要求,
这类项目的经济效益通常较好。中安消具有行业内领先的业务资质,但由于目前
的货币资金规模有限,承接大型城市级项目的能力受到制约,与海康威视、大华
股份等资金实力雄厚的同行业公司相比资金实力差距较为突出。


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的货币资金规模将得到增强,提升中
安消对大型城市级项目的承接能力,有利于中安消抓住第二轮平安城市建设机
遇,提高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


(2)保持技术先进性需要投入研发资金

安防行业是知识和技术密集型产业、技术驱动型产业,技术研发是产业发展
的持续动力。为了保持技术先进性,中安消将持续加大安防系统集成的技术研发、
软件创新投入,对已有的技术平台不断进行前瞻性研发和应用型技术开发,通过
技术创新、新平台的研发、拓展新兴领域,从而进一步提高市场占有率,引领行
业技术的发展与创新。因此,未来中安消需要投入大量的研发资金。


(3)对同行业公司进行并购整合,完善产业链

目前,中安消的主营业务以安防系统集成和产品制造为主,收入主要来源与
安防系统集成业务。为了进一步提高中安消的综合竞争力,中安消将使用部分置
出资产回款对行业内的公司进行并购。在现有业务的基础上,中安消将通过并购
安防产品制造类企业,扩充其产品线;同时,中安消还将通过收购国内外优秀安
防运营服务类企业,实现向安防系统集成业务的扩展,增加上市公司的利润增长


点。


通过对同行业公司的并购整合,还将进一步完善中安消的产品及服务链,降
低成本,提高销售效率,并增强为客户提供定制化服务的能力,对提高中安消的
整体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中恒汇志配套募集资金的资金来源于其自有资金
及向其实际控制人涂国身个人的借款,不存在通过结构化产品融资的情况,不涉
及上述《贷款通则》规定的对借款人的限制条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次募集
配套资金具有必要性,募集资金金额合理,与公司的行业特点、资金用途、拟购
买资产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等相匹配,有利于提高重组的整合绩效。


二、请申请人进一步完善并披露本次重组后上市公司防范关联资金占用、
规范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的具体制度和措施。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会
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经本所律师核查,飞乐股份目前尚未制定关于规范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相关制
度,但已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以下简称“《关联交易实施指
引》”)等规定以及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了《上海飞乐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
制度》(以下简称“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关联人的报备、关联交易决策程
序、关联交易定价等事项予以规范。其中,关于关联交易决策权限的规定主要如
下: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
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2、公司与关联法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
露。



3、公司与关联人拟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除应当及时披露
外,还应当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
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重
大关联交易。公司拟发生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提供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出具的审计或者评估报告。对于第七章所述与
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2)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根据本次重组方案,本次重组完成后,中安消将自动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同
时,为规范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及占用,中安消已参照上市公司的标准,制
定了《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关于防止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
资金的管理制度》,对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予以规范,对关联方资金往来的
范围、决策权限、决策程序以及披露等事项予以明确,同时对控股股东占用公司
资金的补偿及惩罚措施予以规定:

1、对发生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及子公司资金的情
况建立惩罚机制。根据公司财务部向董事会提交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占用公司及子公司资金情况表,占用方应根据累计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金额以及实际占用资金的时间,按同期银行基准利率的4倍,向公司及其子公司
支付利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时,聘请负责公司年度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
务所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出具专项意见。


3、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
股股东侵占资产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其所持股份,凡不
能以现金清偿的,可以通过变现股权或者其他方式要求其偿还侵占公司的资产,
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1)财务负责人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当天,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
事长及公司全体董事会成员、全体监事会成员;

(2)董事长应当在收到财务负责人书面报告的三个工作日内发出召开董事
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3)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股股东发送限期清偿通知,向相关司
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

(4)若控股股东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进行清偿,
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
侵占资产。


根据本次重组的相关安排,本次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制定或修订关于规范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关联交易的管
理制度,避免发生股东占用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资金的情形。除上述规定外,本
次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最新要求,及时
制定关于规范同业竞争的相关制度和措施;同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亦就规
范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问题出具了相应承诺:

“承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对于中恒汇志及涂国身控制的其他企业与
重组后的飞乐股份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况,涂国身承诺将在本次重大资产重
组完成后的两年内,在保障飞乐股份利益且符合法律法规、法定程序的前提下,
通过股权并购、资产重组、业务重组或放弃控制权等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在作为飞乐股份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期间,中恒汇志及涂国身所控制的
其他企业不会在中国境内外从事与飞乐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形成竞争
的业务,包括不在中国境内外通过投资、收购、联营、兼并、受托经营等方式从
事与飞乐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形成竞争的业务。


在作为飞乐股份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期间,如中恒汇志及涂国身所控制
的其他企业未来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飞乐股份主营业务形成竞


争,则中恒汇志及涂国身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将立即通知飞乐股份,并将该等商业
机会供飞乐股份优先选择。若飞乐股份放弃该等商业机会的,则应提请股东大会
审议。飞乐股份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本人及关联方应回避表决。


在作为飞乐股份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期间,若飞乐股份认为中恒汇志、中
恒汇志及涂国身控制的其他公司或组织出现与飞乐股份构成竞争的经营业务情
况时,中恒汇志及涂国身同意终止该业务,如飞乐股份认为该业务有利于其发展,
其有权采取优先收购或委托经营的方式将相竞争的业务集中到飞乐股份经营。”

本所律师认为,飞乐股份以及中安消已制定了关于关联交易、防范股东占用
资金的相关制度,中安消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亦就避免同业竞争情形出具了承
诺函,对解决同业竞争的措施予以明确,该等制度和措施合法、有效,本次重组
完成后,中安消执行该等制度即可有效防范关联资金占用、规范关联交易并避免
同业竞争。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副本三份,经本所及经办律师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飞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
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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