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上海梅林: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时间:2014年12月27日 17:09:45 中财网


证券代码:600073 股票简称:上海梅林 编号:临2014-056



上海梅林正广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上海梅林正广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梅林”、“公司”)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1201号文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114,994,331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8.82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014,249,999.42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994,356,470.09元。募集资金已于2014年12月8日全部到账,立信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进行了验资,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4】第
114626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
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公司和
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分别与上海农商
银行营业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川北支行(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14年12月8日止,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专户 开户行

账户名称

账号

金额(元)

上海农商银行营业部

上海梅林正广和股份
有限公司

50131000401095177

498,374,999.71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
海川北支行

上海梅林正广和股份
有限公司

021900050510712

498,374,999.71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由于公司及保荐机构与两家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签署的协议各项条款均
无实质差别,为避免重复披露,故将协议主要内容合并披露如下:

(一)公司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上海市种猪崇明分场建设项目、海丰畜牧场建设项
目、“爱森优选”直销连锁门店拓展项目、年产5万吨罐头改造项目、年产4万吨
猪肉罐头生产线(续建2万吨)技改项目、食品加工及物流中心二期工程建设项
目、“96858”仓储物流技术改造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
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
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国泰君安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国泰君安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
办法》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国泰君安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国泰君安的调查与查询。国泰君安每半年对公司现场调
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国泰君安授权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云波、成曦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准确、
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泰君安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


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
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国泰君安指定人员。


(六)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泰君安,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国泰君安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泰君安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同时书面通
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三方监管协议的效力。


(八)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未及时向国
泰君安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泰君安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
可以主动或在国泰君安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国泰君安发现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未按约定履行三方监管协
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三方监管协议自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和国泰君安三方法定代
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
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上海梅林正广和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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