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光韵达:关于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227 证券简称:光韵达 公告编号:2014-043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均已建设实施完毕,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董事会 同意将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超募资金投资项目的节余资金(含利息)共计人民币 1,130.22万元(具体利息收入金额以转出资金账户当日实际金额为准)用于永久补充流 动资金。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本次节余 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的金额低于募集资金净额的10%,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 保荐机构发表同意的核查意见后实施,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735号”文核准,深圳光韵达光电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700 万股,新股发行价格为每 股人民币12.9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20,66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26,698,941.38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93,961,058.62元,其中超募资金人民币 111,234,558.62元。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已于2011年6月2日对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深鹏所验字[2011]第0176号《验资报 告》。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公司与保荐机构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证券”)分别与招商银行 深圳福田支行、杭州银行深圳南山支行、民生银行深圳宝安支行、建设银行深圳科苑支 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光韵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与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银行苏州新区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实施严格审批,保证专款专用,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未发生违反相关 规定及协议的情况。 三、募集资金的使用及剩余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用于精密激 光综合应用产业化基地项目、激光应用技术研发中心及ERP系统建设项目建设,项目计 划使用募集资金分别是6,272.65万元和2,000万元。 超募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经2011年11月15日召开的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 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监事会同意使用超募资金人民币2,000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 资金。 经2011年12月30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董事会、监事会同意使用超募资金人民币1,174万元收购昆山明创电子科技 有限公司100%股权。 经2012年3月22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董事会、监事会同意以超募资金人民币4,000万元收购苏州光韵达光电科技 有限公司25%股权并增资,其中1,500万元用于收购苏州光韵达25%股权、2,500万元用于 股权转让完成后对苏州光韵达进行现金增资,现金增资款将用于建设华东精密激光综合 应用产业化基地项目。 经2013年3月14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 议审议通过,董事会、监事会同意使用超募资金人民币2,000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 金。 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2013年 6月24日召开的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同意 使用超募资金人民币19,494,558.62元向募投项目“精密激光综合应用产业化基地”追 加投资。至此,公司所有超募资金已全部确定投资项目。 截至2014年12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已经全部实施完毕,达到 预定可使用状态。各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节余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承诺投资总 额 实际投资总 额 节余金额 利息收入 金额 节余募集资金 总金额(含利 息) 精密激光综合应用产业化基地项目 8,222.11 7,885.69 336.42 133.38 469.80 激光应用技术研发中心及ERP系统建设项 目 2,000 1,858.84 141.16 101.91 243.07 使用超募资金收购昆山明创电子科技有限 公司股权 1,174 1,174 - - - 收购苏州光韵达光电科技有限公25%股权 1,500 1,500 - - - 华东精密激光综合应用产业化基地项目 2,500 2,500 - 57.61 57.61 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4,000 4,000 - 359.74 359.74 合计 19,396.11 19,396.11 477.58 652.64 1,130.22 注:收购昆山明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收购苏州光韵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25%股权两个超募资金投 资项目未单独设立专户,与超募资金存储于同一账户,因此未单独核算利息收入。 募集资金节余原因: 1、激光应用技术研发中心及ERP系统建设项目结余原因:公司与华南师范大学合作, 联合建立激光微纳加工技术联合实验室,部分研发设备由华南师范大学采购,为了避免 重复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取消了原募投项目中同类设备的采购;同时公司根 据自身业务特点自行开发了部分ERP系统软件系统,节省了项目支出。 2、募投项目建设过程中,公司在保证项目建设质量的前提下,加强了对项目费用 的控制、监督和管理,相应地减少了项目开支。 3、募集资金存放期间产生了一定的利息收入。 四、节余募集资金使用安排 鉴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已全部完成,公司计划将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人民币 1,130.22万元(含利息,具体以转账日金额为准)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 生产经营活动,划转完成后公司将对募集资金专户“招商银行深圳福田支行”、“杭州银 行深圳南山支行”、“民生银行深圳宝安支行”、“建设银行深圳科苑支行”、“江苏银行苏 州新区支行”进行销户处理。 公司本次拟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满足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缓解 流动资金的需求压力,提升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同时降低财务成本,实现公司和股东 利益最大化。 五、公司承诺 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将自有资金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 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等财务性投资,或者从事证券投资、衍生品 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同时,公司郑重承诺:公司本次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含 利息)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生效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 助。 六、相关审议和批准程序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 充流动资金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将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1,130.22万元(具体 以转账日金额为准)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2、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 流动资金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募投项目已建设完成,公司将节余募集资金(含 利息)1,130.22万元(具体以转账日金额为准)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能满足公司日常 生产经营的需要,缓解流动资金的需求压力,提升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同时降低财务 成本,实现公司和股东利益最大化,监事会同意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 金。 七、专项意见 1、公司独立董事张庆茂先生、张锦慧女士、王旬女士对此事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募投项目已建设完成,达到可使用状态,公司将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 1,130.22万元(具体以转账日金额为准)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满足公司生产经营 的需要,提升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同时降低财务成本,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 《关于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内容及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 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使用(2014年12月修订)》及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将节余募集资金人民币用于永久性补 充流动资金。 2、公司保荐机构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 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认为 公司募投项目已建设完成,均已达到可使用状态,对公司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 动资金计划无异议,并同意在资金结转后,对全部募集资金专户进行销户。 八、备查文件 1、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2、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3、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的《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 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4、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光韵达光电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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