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鹏华丰泽:关于开通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鹏华丰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关于 开通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 资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4年12月31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鹏华丰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简称 鹏华丰泽债券(LOF)(场内简称:鹏华丰泽) 基金主代码 160618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1年12月8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等法律法规、《鹏 华丰泽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鹏华丰泽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申购起始日 2015年1月6日 赎回起始日 2015年1月6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2015年1月6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 2015年1月6日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2015年1月6日 注:1、鹏华丰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鹏华丰泽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级运作期届 满后转型而成。按照《鹏华丰泽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鹏华丰泽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在满足基金合同约定的存续条件下, 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鹏 华丰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鹏华丰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 基金”。 2 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 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 载明或另行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 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如果 本基金接受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场外申购的限制 (1)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申购金额限制。 (2)投资人通过代销机构场外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 直销中心场外申购本基金,首次最低金额为50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万元(通过本基 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暂不受此限制)。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 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赎回 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 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场内申购的限制 (1)投资人通过会员单位办理场内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同时申购金 额必须是整数金额。 (2)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在不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调整上述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 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 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 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 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 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的费率的前提 下,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级别、增加新的收费方式等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修改基金合同并及时公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场外赎回的限制 (1)场外账户最低余额为30份基金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 基金份额余额不足30份时,该笔赎回业务应包括账户内全部基金份额,否则,剩余部分的基金份 额将被强制赎回。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赎回 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 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场内赎回的限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场内赎回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2)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在不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调整上述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 赎回费率 通过场外认购、申购的投资者其份额持有期限以份额实际持有期限为准;从场内转托管至场 外的基金份额,从场外赎回时,其持有期限从转托管转入确认日开始计算。本基金由原有丰泽A、 丰泽B持有人转入的场外份额不收取赎回费。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90天 0.10% 90天 0 注: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值0.1%。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申请人承 担,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75%用于支付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 (2)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 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 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 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 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 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4)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的费率的前提 下,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级别、增加新的收费方式等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修改基金合同并及时公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日常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率 本基金的转换按照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加上转出与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补差的标准收取费用。 具体转换费用组成如下: 1、赎回费用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按持有年限递减,具体各基金的赎回费率请参见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或 相关业务公告,并可在本公司网站(www.phfund.com)查询。基金转换费用中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总额不低于25%归入转出基金的基金财产。 2、申购费用补差 (1)当转出基金申购费低于转入基金申购费时,则按差额收取申购费用补差;当转出基金申 购费高于或等于转入基金申购费时,不收取费用补差。 (2)免申购费用的基金转入本基金,转换申购费用补差为本基金的申购费。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转换业务适用基金范围 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本基金与鹏华中国50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普天收益证券投资基金、 普天债券投资基金(包含A级和B级)、鹏华价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鹏华动力增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鹏华优质治理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鹏华盛世创新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鹏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鹏华丰收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 华中证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包含A级和B级)、鹏华丰润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消费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中证信息技术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鹏华中证800证券保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鹏华策略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鹏华中证800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鹏华中证国防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中证传媒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和鹏华中证A股资源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间的基金 转换。今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若开通与本基金的转换业务,本基金管理人将 另行公告。 2、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 基金转换计算公式如下: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手续费=转出份额×转出净值×转出基金赎回手续费率 补差费(外扣)=(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手续费)×补差费率/(1+补差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赎回手续费+补差费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换费用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如: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10,000 份基金份额1年后决定转换为鹏华价值优势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假设转换当日转出基金份额净值是1.19 元,转入基金的份额净值是 1.08元,对应赎回费率为0,申购补差费率为1.5%,则可得到的转换份额为: 转出金额=10,000×1.19=11,900元 转出基金赎回手续费=10,000×1.19×0=0元 补差费(外扣)=(11,900-0)×1.5%/(1+1.5%)=175.86元 转换费用=0+175.86=175.86元 转入金额=11,900-175.86=11,724.14元 转入份额=11,724.14/1.08=10,855.69份 即: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10,000 份本基金份额1年后决定转换为鹏华价值优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假设转换当日本基金份额净值是1.19 元,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08 元,则可得到的转换份额为10,855.69份。 3、转换业务规则 (1)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且办理基金转换业务的代理销售机构须同时具备拟 转出基金及拟转入基金的合法授权代理资格,并开通了相应的基金转换业务。 (2)注册登记机构以收到有效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转换申请日(T日)。投资人转换基金成 功的,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办理权益转换的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通常可自T+2日(含 该日)后向业务办理网点查询转换业务的确认情况,并有权转换或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基金转换后,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4)本公司基金单笔转换申请的最低份额为20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 份额转换。单笔转换申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5)单个基金场外账户最低余额为30份基金份额,若某笔转换将导致投资人在销售机构托 管的单只基金份额余额不足30份时,该笔转换业务应包括账户内全部基金份额,否则,剩余部分 的基金份额将被强制赎回。 (6)基金转换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投资人采用“份额转换”的原则提交申 请。转出基金份额必须是可用份额,并遵循赎回处理的原则。 6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是基金申购业务的一种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代销机构提交申请,约 定每期扣款时间、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代销机构于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 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业务。 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申购费率及计算公式等同于一般申购业 务。对于满足不同条件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申请,如定期定额申购期限适逢基金费率优惠期,或通 过电子交易平台等特殊渠道递交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申请,或基金管理人认为适合的其他条件,基 金管理人可对该部分投资者适用不同的申购费率,并及时公告。投资者办理该业务具体费率以销 售机构当时有效的业务规定或相关公告为准。 (1)扣款日期和扣款金额 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前,须指定本人的一个人民币结算账户作为扣款账户,并经办 理本业务的代销机构认可。投资者须遵循各销售机构有关扣款日期的规定,并与销售机构约定每 月固定扣款金额。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每期最低扣款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含100元),各代销机 构可根据需要设置等于或高于100元的最低扣款金额,具体最低扣款金额以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2)交易确认 本业务的申购需遵循“未知价”和“金额申购”的原则,申购价格以基金申购申请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基金申购申请日(T日)为本业务每月实际扣款日(如遇非基金开放 日则顺延至基金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将在T+1工作日确认成功后直接计入投资人的基金账户 内。基金份额确认查询起始日为T+2工作日。投资人办理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申购基金后,本 基金已开放赎回业务的,投资者可从T+2工作日起办理基金的赎回。赎回费率按照相关基金合同 约定的一般赎回业务的赎回费率执行。 (3)变更和终止 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变更和终止,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凭证到原 办理该业务网点申请办理,办理程序遵循各销售机构的规定。 7 基金销售机构 7.1 场外销售机构 7.1.1 直销机构 (1)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电话:(0755)82021102 传真:(0755)82021155 联系人:吕奇志 (2)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9号金融街中心南楼502房 电话:(010)88082426-178 传真:(010)88082018 联系人:李筠 (3)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银行大厦801B室 电话:(021)68876878 传真:(021)68876821 联系人:李化怡 (4)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68号新世界国贸大厦I座1001室 联系电话:(027)85557881 传真:(027)85557973 联系人:祁明兵 (5)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0号富力中心24楼07单元 联系电话:(020)38927993 传真:(020)38927990 联系人:周樱 7.1.2 场外代销机构 (1)银行销售渠道: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交通 银行、招商银行、平安银行、中信银行、北京银行、民生银行、上海银行、广发银行、东莞银行、 浦发银行、杭州银行、宁波银行、浙江民泰银行、东莞农商行、华夏银行、浙商银行、兴业银行、 洛阳银行、厦门银行。 (2)证券公司和第三方销售渠道:国信证券、齐鲁证券、湘财证券、方正证券、海通证券、 申银万国、宏源证券、华西证券、招商证券、国泰君安、广发证券、银河证券、渤海证券、华泰 证券、上海证券、中信证券、光大证券、长城证券、安信证券、兴业证券、信达证券、平安证券、 广州证券、中信万通证券、中信金通证券、天相投资顾问、诺亚正行、众禄基金、好买基金、数 米基金、长量基金、展恒基金、天天基金、和讯、新兰德、增财公司、恒天明泽。 (3)如本基金新增代销机构,本公司将及时公告。 7.2 场内销售机构 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爱建证券、安信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富证券、财富里昂、财通证券、长城证券、 长江证券、诚浩证券、川财证券、大通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 证券、东海证券、东莞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高华证券、方正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 广州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证券、国盛证券、国泰君安、国信 证券、国元证券、海通证券、恒泰长财、恒泰证券、红塔证券、宏源证券、宏信证券、华安证券、 华宝证券、华创证券、华福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融证券、华泰联合、华泰证券、华西 证券、华鑫证券、江海证券、金元证券、开源证券、联讯证券、民生证券、民族证券、南京证券、 平安证券、齐鲁证券、日信证券、瑞银证券、山西证券、上海证券、申银万国、世纪证券、首创 证券、太平洋证券、天风证券、天源证券、万和证券、万联证券、西部证券、西藏同信、西南证 券、厦门证券、湘财证券、新时代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英大证券、 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投证券、中天证券、中信建投、中信 浙江、中信万通、中信证券、中银证券、中邮证券、中原证券(排名不分先后)。 如果会员单位有所增加或减少,请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具体规定为准。 8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基金管理 人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9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 解本基金相关业务规则的详细情况,请阅读2011年10月28日刊登在指定媒体上的《鹏华丰泽分 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或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phfund.com)查 询,并以此为准。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 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 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请投资人投资本基金前认真阅读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并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敬请投资人注意投 资风险。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12月31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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