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中邮核心科技:招募说明书
中邮核心科技创新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四年 十 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 根据 20 1 4 年 12 月 15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准予中邮核心科技 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 证监许可 [ 2014 ] 1363 号 )的注册进行 募集 。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 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 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 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 私募债是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 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 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 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 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 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 险收益特征,根 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 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目 录 一、前 言 ................................ ................................ ................................ ................................ ... 1 二、释 义 ................................ ................................ ................................ ................................ ... 2 三、基金管理人 ................................ ................................ ................................ ............................... 6 四、基金托管人 ................................ ................................ ................................ .............................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 ................................ ................................ ......................... 22 六、基金的募集 ................................ ................................ ................................ ............................. 24 七、基金备案 ................................ ................................ ................................ ................................ . 27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 28 九、基金的投资 ................................ ................................ ................................ ............................. 36 十、基金的财产 ................................ ................................ ................................ ............................. 42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 ................................ ................. 43 十二、基金收益与分配 ................................ ................................ ................................ ................. 48 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 ................................ ................................ ................. 50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 52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53 十六、风险揭示 ................................ ................................ ................................ ............................. 58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 61 十八、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 ................................ ............. 63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 ................................ ..... 77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 . 95 二十一、其他披露事项 ................................ ................................ ................................ ................. 97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 ......................... 98 二十三、备查文件 ................................ ................................ ................................ ......................... 99 一、前 言 《 中邮核心科技创新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 本招募 说明书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中邮核心科技创新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中邮核心科技创新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的投资目标、 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 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 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中邮创业 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 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 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 本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邮核心科技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中邮核心科技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邮核心科技创新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指《中邮核心科技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邮核心科 技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 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 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 起 实施的《 公开 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 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指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买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34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规则》:指《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 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 、元:指人民币元 45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0 、指定 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 媒介 51 、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 称: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06 年 5 月 8 日 住 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 60 号首钢国际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 60 号首钢国际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吴涛 注册资本: 1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7%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 29% 三井住友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4% 总 计 100% 公司客服电话: 400 - 880 - 1618 公司联系电话: 010 - 82295160 联系人:黄梦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 董事会成员 吴涛先生,公司董事长,大学本科,曾任国家外汇管理局储备司干部、中国新技术创业 投资公司深圳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首创证券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首创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董 事长。 俞昌建先生,董事,中共党员,高级会计师。曾任北京化工集团财务审计处副处长、北 京航宇经济发展公司副总经理,北京首都创业集团财务部经理、财务总监,首创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董事长,现任北京首创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马敏先生,董事, 中共党员, 大学本科学历,会计师。曾任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商财 处干部、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商财处副主任科员、广西财政厅商财处主任科员、财政部商 贸司内贸二处主任科员、财政部经贸司粮食处主任科员、财政部经建司粮食处副处长、财政 部经建司粮食处处长、财政部经建司交通处处长、财政部经建司粮食处处长、财政部经 建司粮食处调研员、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财务部干部、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助 理。现任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 毕劲松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曾任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管理司主任科员;国泰证 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北京城市合作银 行阜裕支行行长;国泰证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国泰君安证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兼党委书记;中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筹备工作组长;中 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裁;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首创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副总经理;现任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金昌雪先生,董事,大学本科。曾任职于北京煤炭管理干部学院(期间曾赴日本东 丽大学任教、赴日本埼玉大学研究生院进修);日本住友银行北京代表处职员、代表; 日本三井住友银行北京代表处副代表见北京分行筹备组副组长; 2008 年 3 月至今,任 三井住友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副行长、 总行行长助理。 周克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曾任中信实业银行北京分行制度科科长; 中信实业银行总行开发部副总经理;中信实业银行总行阜成门支行行长;首创证券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忠林先生,独立董事,曾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办公厅任职;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任职,历任法律部稽查处负责人;稽查局信访处副处长、处长;办公厅信访办主 任; 2009 年 3 月,自中国证监会退休。 刘桓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曾就职于北京市朝阳区服务公司; 1978 年至 1982 年,就读于中央财经金融学院 ; 1982 年 7 月至今,就职于中央财经大学,现任中央财 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期间于 2004 年 4 月至 2005 年 6 月,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挂职 锻炼,任职局长助理。 戴昌久先生,独立董事,法学硕士。曾在财政部条法司工作( 1993 年美国波士顿 大学访问学者);曾任职于中洲会计师事务所; 1996 年 2 月至今,任北京市昌久律师事 务所(主任 / 支部书记)。期间任北京市律师协会五届、六届理事会理事;北京市律师 协会预算委员会副主任、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税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全国律师协会 财务委员会委员;曾任南方基金管理公司、 ( 香港 ) 裕田中国发展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现任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 、 监事会成员 赵永祥先生,监事长,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河北省邮电管理局计 财处干部、河北省邮电管理局经营财务处干部、石家庄市邮政局副局长、借调国家邮政局计 财部任副处长、石家庄市邮政局党委副书记及副局长(主持工作)、石家庄市邮政局局长及 党委书记、河北省邮政局助理巡视员、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及河北省邮政公司 助理巡视员、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现任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审计局局长。 周桂岩先生,监事,法学硕士。曾任中国信息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经理助理兼北京营业 部总经理;北京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航空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证券部总经理;首创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现任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合规总监兼合规部经理,京 都期货有限公司监事;有二十多年证券从业经历。 石鲁先生,监事,大学本科。曾就职于北京云裳制衣有限公司财务部;中信银行北京分 行营业部、阜成门支行会计部,任阜成门支行个人零售业务部主管;现任首誉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 张钧涛先生,监事,大学学历。曾任西南证券北京营业部客户经 理;中国民族证券北京 知春路营业部副总经理;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营销部副总经理、 营销部总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副总监。 刘桓先生,监事,大学学历。曾任真维斯国际香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行政人事部主任; 北京国声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北京时代泛洋广告有限公司总经理;北京尚世先锋广 告有限公司总经理;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部部门总经理助理,营销部副总经 理,现任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3 、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吴涛先生,公司董事长,大学本科,曾任国家外汇管理局储备司干部、 中国新技术创业 投资公司深圳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首创证券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首创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董 事长 。 周克先生,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曾任中信实业银行北京分行制度科科长、中信实业 银行总行开发部副总经理、中信实业银行总行阜成门支行行长、首创证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金晖女士,工商管理硕士 (MBA) ,曾任国家体改委中华企业股份制咨询公司部门经理, 南方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河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部 ( 筹 ) 负责人、投资银 行部总经理助理、北京营业部副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中邮创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张静女士, 经济 学硕士,中共党员,曾任中国旅行社总社集团证券部、人力资源部职员; 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 公司 人力资源部副经理;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 理、公司人力资源总监、总经理助理 , 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小丽女士,大学本科,中共党员,曾任邮电部邮政运输局财务处会计师;国家邮政局 邮政储汇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前身)资金调度中心主任;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财务部资深经 理 ,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郭建华先生, 工学硕士 ,曾任长城证券有限公司研发中心总经理助理、长城证券有 限公司海口营业部总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 4 、 本基金基金经理 曹思女士:大学本科,曾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中邮中小盘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现任 中邮核心竞争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 委员会主席: 周克先生,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介绍。 委员: 邓立新先生:大学专科,曾任中国工商银行北京珠市口办事处交换员、中国工商银行北 京信托投资公司白塔寺证券营业部副经理兼团支部书记、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北京三里河营业 部交易部经理、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部职员、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交易部 总经理、 投资部总经理 ,现任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投资副总监兼 投资部总经理、 中邮 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 刘涛先生 :工商管理硕士,中共党员,曾任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职员、安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中邮核心主题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研究部副总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经理。 魏训平先生:金融学硕士,注册会计师。曾任天津开发区聚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投资顾 问,天津五洲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 现任中邮 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 副总经理 。 刘霄汉女士:经济学硕士,曾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现任中邮核心 主题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张萌女士:商学、经济学硕士,曾任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国际业务部主管、日本瑞穗银 行悉尼分行资金部助理、澳大利亚康联首域全球资产管理公司全球固定收益与信用投资部基 金交易经理、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负责人, 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兼中邮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中邮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中邮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许进财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助理、中邮创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中邮中小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现任中邮 中小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方何先生:理学硕士,曾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现任中邮上证 380 指数 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兼 中邮中小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任泽松先生:理学硕士,曾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北京源乐晟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行业研究员、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中邮战略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投资部总经理助 理 ,现任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投资部 副总经理 兼中邮战略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 中邮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核心竞争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陈钢先生: 经济学博士 , 曾任汉唐证券研究部研究员、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 部研究员、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部基金经理助理、新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发 展部投资经理、华夏银行合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主管、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 员、研究部行业和公司研究方面负责人、资产管理事业部投资经理,现任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投资部总经理助理兼 中邮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陈梁先生: 经济学硕士,曾任大连实德集团市场专员、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 员、中信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现任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 副 总经理 兼中邮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 的发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8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9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0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2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4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5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16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资料; 17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19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0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1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 1 )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 4 )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3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 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 、规章 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 1 ) 越权或违规经营; ( 2 )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3 )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 4 )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 5 )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 6 )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 7 )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 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 8 )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 场秩序; ( 9 )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 10 )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 11 )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 12 )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 13 )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 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新投资理念,规范 基金运作。 5 、基金经理承诺 ( 1 )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 2 )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 3 )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4 )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体系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 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 了科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 、公司的内部控制目标 ( 1 )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 2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 的安全完整, 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 3 )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 4 )切实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 1 ) 健全性原则 风险管理必须涵盖公司各个部门和各个岗位,并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包括 各项业务的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环节。 ( 2 )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风险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 3 )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确保相对独立并承担各自的风险控制职责。公司基金资产、自 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须分离。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对公司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 检查和监督。 ( 4 )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在制度安排、组织机构的设计、部门和岗位设置上形成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的机制, 从而建立起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消除内部风险控制中的盲点,强化监察稽核部对业务 的监督检查功能。 ( 5 )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将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并充分发挥各机构、部门及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尽 量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经营效益,保证以 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 6 ) 适时性原则 风险管理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和 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 7 ) 内控优先原则 内控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所有员工必须严格遵守,自觉形成风险防范意识;执 行内控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公司业务的 发展必须建立在内控制度完善并稳固的基础之上。 ( 8 ) 防火墙原则 公司在敏感岗位如:基金投资、交易执行、基金清算岗位之间,基金会计和公司会 计之间、会计与出纳之间等等,在物理上和制度上设置严格的防火墙进行隔离,以控制 风险。 3 、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 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 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 制度;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机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它 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遵循相 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 容相违背。监察稽核部定期对公司制度、内部控制方式、方法和执行情况实行持续的检 验,并出具专项报告。 4 、内控监控防线 为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公司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设立顺序递进、 权责分明、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 1 ) 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 位职责,各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声明已知悉 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职责; ( 2 ) 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 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 及岗位负有监督的责任; ( 3 ) 建立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 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5 、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 1 ) 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 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 贯彻执行;各项经济经营业 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 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 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 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 2 ) 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 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 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 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 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 3 ) 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 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 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 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 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 4 ) 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 中交易室完成;建立了交易监测系统、 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了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 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 存档保管;同时建立了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 5 ) 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重点建立严密的会 计系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 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 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 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 6 ) 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设 立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 以此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 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 7 ) 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 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 就内部控 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 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 司明确了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了充足的人员,严格制订了专业任 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稽核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 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 1 )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 2 )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 、基金 托管 人 ( 一 ) 基金托管人情况 1 、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简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 住所: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A 座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成立时间: 2007 年 3 月 6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470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 2006 〕 484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 2009 〕 673 号 联系人:王瑛 联系电话: 010 - 68858126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和 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 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 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 务。 经国务院同意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于 2007 年 3 月 6 日)于 2012 年 1 月 21 日依法整体变更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依法承继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资 产、负债、机构、业务和人员,依法承担和履行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在有关具 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或协议中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和法律责任。中国邮政 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坚持服务“三农”、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城乡居民的大型零售商业银 行定位,发挥邮政网络优势,强化内部控制,合规稳健经营,为广大城乡居民及企业提供优 质金融服务,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支持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2 、 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托管业务部,下设资产托管 处、风险管理处、 运营管理处等处室。现有员工 20 人,全部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及基金从业资格, 80% 员工具有三年以上基金从业经历,具备丰富的托管服务经验。 3 、 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9 年 7 月 23 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员会联合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是我国第 16 家托管银行。 2012 年 7 月 19 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获得保险资金托 管资格。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以服务为基础的经营理念,依托专业的 托管团队、灵活的托管业务系 统、规范的托管管理制度、健全的内控体系、运作高效的 业务处理模式,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众多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全 面的托管服务,并获得了合作伙伴一致好评。 截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共 27 只,包括中 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166006) 、长信中短债证券投资基金 (519985) 、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400013 )、万家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161908 )、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63003 )、天弘丰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 金( 164208 )、鹏华丰泽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60618 )、东方增长中小盘混合 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400015 )、长安宏观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740001 )、金鹰 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62105 )、中欧信用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166012 )、农银汇理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660012 )、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 面 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519117 )、天弘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 420006 )、汇丰晋信 恒生 A 股行业龙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540012 )、华安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 040036 )、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400016 )、中欧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166016 )、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400020 )、银河岁岁回报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519662 )、中欧纯债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66021 )、 银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519656 )、天弘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0573 )、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000552 )、南方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000563 )、中邮货币市场基金( 000576 )、易方 达财富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000647 )。 托管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共 48 只,其中 11 只已到期,包括南方 - 灵活配置之出口 复苏 1 号资产管理计划、景顺长城基金 - 邮储银行 - 稳健配置型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 划、银华灵活精选资产管理计划、长盛灵活配置资产管理计划、富国基金 - 邮储银行 - 绝 对回报策略混合型资产管理计划、光大保德信 - 邮储银行 - 灵活配置 1 号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大成 - 邮储银行 - 灵活配置 1 号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华灵活配置资产管理计划、长 盛 - 邮储 - 灵活配置 2 号资产管理计划、南方灵活配置 2 号资产管理计划、鹏华基金 鹏诚理财 高息债分级 2 号资产管理计划、华安基金 - 增益分级债券型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农 银汇理 - 邮储 - 国投信托雨燕 1 号悦达债券 1 号资产管理计划、华商 - 邮储 - 瑞熙 1 号一对一资 产管理计划等。至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已形成涵盖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 管理计划、信托计划、银行理财产品(本外币)、私募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 资金等多种资产类型的托管产品体系,托管规模达 6,767.05 亿元。 ( 二 )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 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 法规、行业监管 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 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2 、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 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内部风险控制处室,配备专职内 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的工作职权和能力。 3 、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 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 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 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 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员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 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 三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 、 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 运作。严格按 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 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风险提示,要求其限期纠正,同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 、 监督流程 (1)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 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 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2)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 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进行解 释或举证,要求限期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 直销机构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 60 号首钢国际大厦 10 层 联系人: 隋奕 电话: 010 - 82290840 传真: 010 - 82294138 网址: www.postfund.com.cn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南城路 152 号 联系人:万勤娟 电话: 020 - 31126106 网址: www.postfund.com.cn 2 、 代销机构: 1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联系人: 王硕 传真:( 010 ) 68858117 客服电话: 95580 网址: www.psbc.com 2 、其他代销机构详见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 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 60 号首钢国际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 60 号首钢国际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吴涛 联系人:李焱 电话: 010 - 82295160 传真: 010 - 82292422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瑞天律师事务所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莲花池东路甲 5 号院 1 号楼 2 单元 15 层 1507 室 负责人: 李飒 联系人:李飒 电话: 010 - 62116298 传真: 010 - 62216298 经办律师: 刘敬华 李飒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2 号赛特广场五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徐华 联系人:卫俏嫔 联系电话: 010 - 85665232 传真电话: 010 - 85665320 经办注册会计师:卫俏嫔 李惠琦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 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六、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募集,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20 14 年 12 月 15 日证监许可 [ 20 14 ] 1363 号文 注册 。 (一)基金基本情况 1 、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2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 开放式 3 、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4 、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二)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 、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三)基金份额的面值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 1.00 元,本基金认购价格为 1.00 元 / 份。 (四)认购安排 1 、认购时间 :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 、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 、认购数量限制 ( 1 )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 2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确认 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 3 )通过代销机构认购本基金时,各代销网点接受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直销网点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50,000 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本基金直销网点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 4 )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没有限制。 4 、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 1 )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元,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1. 0 % 5 0 万元(含) — 2 00 万元 0. 6 % 2 00 万元(含) — 5 00 万元 0. 2 % 5 00 万元 (含) 以上 1000 元 / 笔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 发生的各项费用。 ( 2 )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 如下: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1 +认购费率 )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 基金份额面值 对于500万元(含)以上的认购适用绝对数额的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认购 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多笔认购时,按上述公式进行逐笔计算。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1.0%,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获 得的利息为2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0%)=9900.99 元 认购费用=10000-9900.99=99.01元 认购份额=(9900.99+2)/1.00=9902.99 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 9902.99份基金份额。 七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 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 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 3、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有 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 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 期存款利息(税后)。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 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 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 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 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 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且登记机构 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知价 ”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 、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 先进先出 ”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 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 7 日( 包括该日 )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 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 (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 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 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 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如因申请未得到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 、申购金额的限制 代销网点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 直销网点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代销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追加申购最 低金额的限制。投 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 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2 、 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500 份 ( 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 保留 的基金余额不足 500 份,则必 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 ) ;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 保留 的基金余额不足 500 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 保留 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 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 、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 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投 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额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 ,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元,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1.5 % 50 万元(含) — 200 万元 1.0 % 200 万元(含) — 500 万元 0.5% 500 万元及以上 1000 元 / 笔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 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 本基金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越低。 本基金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 ,随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7 日以下 1.5% 7 日(含 7 日) — 30 日 0.75% (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