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国联安鑫安: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5年01月14日 11:31:35 中财网

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4

7

25
日证监许可
[
2014
]
755
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
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
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
收益;因基金价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
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
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
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根据所
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
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因素对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
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
以及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等。本基金属于主动式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属于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通常预期风险
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该券种具有较高的流动性
风险和信用风险,可能增加本基金总体风险水平。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和基金合同。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
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
基金资产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一、绪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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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5
二、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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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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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三、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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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
四、基金托管人
................................
................................
................................
20
五、相关
服务机构
................................
................................
............................
24
六、基金的募集
................................
................................
................................
26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29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31
九、基金的投资
................................
................................
................................
41
十、基金的财产
................................
................................
................................
49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
....................
50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
................................
....................
56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
58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60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61
十六、风险揭示
................................
................................
................................
67
十七、基金终止与清算
................................
................................
....................
71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73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89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
102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
105
二十二、备查文件
................................
................................
..........................
106

一、绪言


《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

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目标、投资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
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
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
基金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联安鑫
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
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
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
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
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
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
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



22
、销售机构: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
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指
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
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
非交易过户等


24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国联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
机构


25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



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
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3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申请的开放日


33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


34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



35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规则》: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
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
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
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



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
操作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
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
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
、元:指人民币元


45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
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
和费用的节约


46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
、指定
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
网网站
及其他
媒介


51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
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庹启斌


成立日期:2003年4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金字[2003]4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电话:021-38992888

传真:021-50151880

联系人:茅斐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1%

德国安联集团

49%





(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情况

截止2015年1月13日,公司旗下共管理23只基金:国联安德盛稳健证券
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联安稳健混合”)、国联安德盛小盘精选证券投
资基金(以下简称“国联安小盘精选混合”)、国联安德盛安心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联安安心成长混合”)、国联安德盛精选
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联安精选股票”)、国联安德盛优势股
票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联安优势股票”)、国联安德盛红利股票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联安红利股票”)、国联安德盛增利债券证
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联安增利债券”)、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国联安双禧中证100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联安双禧中证100指数分级”)、国联
安信心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
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商品ETF”)、
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
简称“国联安上证商品ETF联接”)、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以下
简称“国联安货币”)、国联安优选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国联安优选行业股票”)、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
简称“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以下简称“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分级”)、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国联安中
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联安中债信用债
指数增强”)、国联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联安保本
混合”)、国联安中证股债动态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联
安股债动态”)、国联安中证医药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联
安医药100指数”)、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
称“国联安新精选混合”)和国联安通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
下简称“国联安通盈混合”)。


(三)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1)庹启斌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历任华东师范大学国际金融
系讲师、君安证券有限公司万航渡路营业部经理、资产管理公司研究部经
理、香港公司研究策划部经理、研究发展中心主任、经纪管理部总经理、
债券部总经理、副总裁,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国泰君
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党委委员;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并代为履行总经理职责。


(2)Andrew Douglas Eu(余义焜)先生,副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怡富证券投资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分析员、投资经理、董事(地区业务)、
JF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行政总裁。现任德盛安联亚太区行政总裁及公
司全球执行委员会成员、德盛安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香港)董事、研富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亚太地区)董事。


(3)叶锦华先生(IP Kam Wah),董事,学士学位,澳洲注册会计
师。历任瑞士银行香港分行会计经理、财务总监;瑞士银行集团财务董事、
亚太区财务变更计划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瑞银环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亚太
区首席财务总监及常务董事;瑞银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及
公司监事;瑞银环球资产管理(日本)有限公司法定核数师;国投瑞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监事长。现任德盛安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首席财务
总监,德盛安联资产管理公司(香港、日本、新加坡、台湾)董事、研富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亚太地区)董事。


(4)汪卫杰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会计师职称。1994年起进入
金融行业,历任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主管、稽核部副总经理、资
金计划部副总经理、长沙营业部总经理、财务总部总经理、深圳分公司总
经理助理、计划财务总部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总
部总经理、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专职主任委员、子公司管理小组主任。现
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办公室主任、纪检监察室主任。


(5)程静萍女士,独立董事,高级经济师职称。历任上海市财政局副
科长、副处长、处长、局长助理,上海市财政局、税务局副局长,上海市
计划委员会、上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副主任兼上海市物价局局长、上海市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决策咨询委员会
专职委员。现任上海银行独立董事、上海市创业投资行业协会会长。


(6)王鸿嫔女士,独立董事,法学士。历任台湾摩根资产管理旗下的
怡富证券投资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怡富证券投资顾问公司总经理,中
国摩根资产管理董事总经理、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主要
从事教育工作和公益活动。


(7)胡斌先生,独立董事,特许金融分析师(CFA),美国伊利诺伊大
学(UIUC)工商管理硕士(MBA)、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工程博士。历任纽约
银行梅隆资产管理公司担任Standish Mellon量化分析师、公司副总裁,
Coefficient Global公司创始人之一兼基金经理。2007年11月起,于纽银梅
隆西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建)担任筹建组副组长。2010年7月起,于
纽银梅隆西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现任上海系


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担任总经理。


2、监事会成员

(1)元湉伟女士,监事会主席,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大连分行出纳、会计、信息技术等工作,1992年担任工
商银行信托公司证券部副主任;1994年加入君安证券任大连营业部总经理
助理,期间兼任君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1999年担任国泰君安证券
大连西安路营业部副总经理;2004年起任大连营业部总经理;2005年起任
辽宁营销总部副总经理;2007年起任辽宁营销总部总经理;2009年起担任
辽宁分公司总经理;2012年起任财富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2)庄小慧女士,监事,法律硕士。历任Bell, Temple见习律师、
McCague, Peacock, Borlack, McInnis & Lloyd大律师及事务律师助理、金
杜律师事务所事务律师助理、瑞士再保险公司法律顾问。现任德盛安联资
产管理(亚太)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3)朱慧女士,职工监事,经济学学士,历任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国
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
务部总监。


(4)刘涓女士,职工监事,经济学学士,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基金事务部副总监。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1)庹启斌先生,董事长,代理总经理,经济学博士。历任华东师范
大学国际金融系讲师、君安证券有限公司万航渡路营业部经理、资产管理
公司研究部经理、香港公司研究策划部经理、研究发展中心主任、经纪管
理部总经理、债券部总经理、副总裁,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现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党委委员;国联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长,代理总经理。


(2)周浩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曾先后任职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和上海航运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2年2月加盟国联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现担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3)李柯女士,副总经理,经济学学士。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分行


国际业务部、上海联合财务有限公司资金财务部副经理、经理、营运负责
人兼内部审计师、公司副总经理、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总
经理助理,现担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魏东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平安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1月加盟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先后担任交易部总经理、华宝兴业宝康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和华宝兴业先进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投资副总监及国内
投资部总经理职务。2009年6月加入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总
经理助理、投资总监的职务。2009年9月起,担任国联安德盛精选股票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09年12月至2011年8月,兼任国联安主题驱动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年3月起,兼任国联安新精选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现担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


(5)满黎先生,副总经理,研究生学历。曾任职于华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先后担任上海分公司高级投资顾问、西安分公司总经理、华东业务
总部总经理、北京总部高级董事总经理;2012年9月加盟国联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担任市场总监。自2012年11月起,担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


4、基金经理

韦明亮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上海升华投资有限公司研究员,上海
国禾投资有限公司研究员,光大证券研究所研究员,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高级分析师,光大证券证券投资部投资经理、光大证券证券投资部
执行董事。2010年5月起加入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本公司
研究副总监、投资组合管理部总监,2010年12月起担任国联安主题驱动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1年4月起兼任国联安德盛优势股票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5月起兼任国联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助理。


周平先生,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普华永道(上海)会计师事务所担
任审计师、中信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分析师。2008年5月起加入国
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职务。2013年12


月起担任国联安德盛安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2014
年3月起兼任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基金投资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投资决策委员
会由公司总经理、主管投资的副总经理、投资组合管理部负责人、固定收
益业务负责人、研究部负责人及高级基金经理1-2人(根据需要)组成。投资
决策委员会成员为:

庹启斌先生(代理总经理)投委会主席

魏东(投资总监、副总经理)投委会执行主席

韦明亮(投资组合管理部总监)

冯俊(固定收益部负责人)

高级基金经理1-2人(根据需要)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


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
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
人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内部风险控制包括内部控制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两个方
面。内部控制机制是指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运行制约关系;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防范金融风险,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促进各
项经营活动的有效实施而制定的各种业务操作程序、管理方法与控制措施
的总称。


1、内部控制的目标


本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
管理高效和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具体来说,必须达到
以下目标: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章,自觉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2)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
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3)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
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


(4)不断提高经营管理的效率和效益,努力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
圆满完成公司的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


2、内部控制机制的原则

公司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
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财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
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公司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
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
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
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1)公司必须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
的三道监控防线:

1)建立以一线岗位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
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
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建
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
制衡。


3)建立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
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公司督察长、风险管
理部和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
的检查和反馈。


(2)公司必须建立科学的授权批准制度和岗位分离制度。各业务部门
和分支机构必须在适当的授权基础上实行恰当的责任分离制度,直接的操
作部门或经办人员和直接的管理部门或控制人员必须相互独立、相互牵制。


(3)公司必须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度和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在明
确不同岗位的工作任务基础上,赋予各岗位相应的责任和职权,建立相互
配合、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工作关系。通过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度、
严格的操作程序和合理的工作标准,大力推行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的
目标管理。


(4)公司必须真实、全面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充分发挥会计的核算和
监督职能,健全会计、统计、业务等各种信息资料及时、准确报送制度,
确保各种信息资料的真实与完整。


(5)公司必须建立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包括主要业务的风险评
估和监测办法、分支机构和重要部门的风险考核指标体系以及管理人员的
道德风险防范系统等。通过严密的风险管理,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的弱点,


以便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6)公司必须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设定具体的应急应变步
骤。尤其是投资交易等重要部位遇到断电、失火等非常情况时,应急应变
措施要及时到位,并按预定功能发挥作用,以确保公司的正常经营不会受
到不必要的影响。


5、内部风险控制的内容

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
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等。


(1)公司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
点严格制定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
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2)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
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3)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
原则,严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4)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
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
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5)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监察稽
核控制制度,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
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理委员会银监复
[2004]143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12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田青

联系电话:(010) 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
1954年成立,1996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
大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2004
年9月分立而成立,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
和负债。中国建设银行(股票代码:939)于2005年10月27日在香港联合
交易所主板上市,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
年9月11日,中国建设银行又作为第一家H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
年9月25日中国建设银行A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A股发
行后中国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250,010,977,486股(包括
240,417,319,880股H股及9,593,657,606股A股)。


截至2013年12月31日,中国建设银行资产总额153,632.10亿元,
较上年增长9.95%;客户贷款和垫款总额85,900.57亿元,增长14.35%;
客户存款总额122,230.37亿元,增长7.76%。营业收入5,086.08亿元,


较上年增长10.39%,其中,利息净收入增长10.29%,净利息收益率(NIM)
为2.74%;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1,042.83亿元,增长11.52%,占营业收
入比重为20.50%。成本费用开支得到有效控制,成本收入比为29.65%。

实现利润总额2,798.06亿元,较上年增长11.28%;净利润2,151.22亿元,
增长11.12%。资产质量保持稳定,不良贷款率0.99%,拨备覆盖率
268.22%;资本充足率与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分别为13.34%和10.75%,
保持同业领先。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分支机构14,650个,服务于306.54万
公司客户、2.91亿个人客户,与中国经济战略性行业的主导企业和大量高
端客户保持密切合作关系;在香港、新加坡、法兰克福、约翰内斯堡、东
京、大阪、首尔、纽约、胡志明市、悉尼、墨尔本、台北、卢森堡设有海
外分行,拥有建行亚洲、建银国际、建行伦敦、建行俄罗斯、建行迪拜、
建行欧洲、建信基金、建信租赁、建信信托、建信人寿等多家子公司。


2013年,本集团的出色业绩与良好表现受到市场与业界的充分认可,
先后荣获国内外102项奖项,多项综合排名进一步提高,在英国《银行家》
杂志“全球银行1000强排名”中位列第5,较上年上升2位;在美国《福
布斯》杂志发布的“2013年度全球上市公司2000强排名”中,位列第2,
较上年上升13位。此外,本集团还荣获了国内外重要机构授予的包括公司
治理、中小企业服务、私人银行、现金管理、托管、投行、养老金、国际
业务、电子商务和企业社会责任等领域的多个专项奖。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
券保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
清算处、核算处、监督稽核处等9个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
上海备份中心,共有员工220余人。自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
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
作手段。


杨新丰,投资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
广东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营运管理部,长期从事计划财务、
会计结算、营运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
户的客户管理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
零售业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
验。


郑绍平,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
部、委托代理部,长期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
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
部,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
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
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
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
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4年9
月30日,中国银行已托管293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268只,QDII
基金25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等多种类型
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
前列。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
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自2009年至2012年连续四年被国际权威杂志《全
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获和讯网的中国“最佳资产托管
银行”奖;境内权威经济媒体《每日经济观察》的“最佳基金托管银行”

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优秀托管机构”奖。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
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
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



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
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业务部专门
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
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投资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

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
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
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
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
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
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监督方法与程序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
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
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
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
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
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
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
标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
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
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
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
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


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名称:国联安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9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9



法定代表人:
庹启斌


客户服务电话:
02
1
-
38784766

400
-
700
-
0365
(免长途话费)


联系人:
茅斐


网址:
www.vip
-
funds.co
m

www.gtja-allianz.com



2

其他销售
机构


1

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联系人:田青


联系电话:
(010)6759 5096


网址:
www.ccb.com


2

其他
销售
机构的
具体名单详见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调整或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
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9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9




法定代表人:
庹启斌


联系人:
茅斐


电话:
021
-
38992863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
俞卫锋

联系人:
安冬


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安冬、孙睿

(四)审
计基金
财产
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1266
号恒隆广场
50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1266
号恒隆广场
50



负责人:蔡廷基


联系人:王国蓓


联系电话:
021
-
22122888


传真:
021
-
62881889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
张楠












































基金的
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于2014年7月25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14[755]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一)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和存续期间

基金类型:混合型。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三)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四)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
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价格、认购费用及计算公式

1、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及认购价格: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及
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费用:

投资者在认购时支付本基金的认购费用。投资者交纳认购费用时,按
认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具体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0.60%

10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

0.40%

2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

0.20%

500万元(含)以上

每笔交易500元



投资人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基金认
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基金募
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1)投资人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当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者分别投资5000元和500万元认购本基金,认购利息
分别为2元和2000元,则两笔认购中投资者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1:认购金额5000元,认购利息2元,对应的认购费率为0.6%。


净认购金额=5000/(1+0.6%)=4970.18(元)

认购费用=5000-4970.18=29.82(元)

认购份额=(4970.18+2)/1=4972.18(份)

即投资者投资5,000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4972.18份基金份额。


认购2:认购金额500万元,认购利息2000元,对应的认购费用为
500元。


认购费用=500(元)


净认购金额=5000000-500=4999500(元)

认购份额=(4999500+2000)/1=5001500(份)

即投资者投资500万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5001500份基金份额。


(七)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请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
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2、认购手续

基金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需开立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账户,若已经在
基金管理人处开立基金账户,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发售期内基金
销售网点同时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在发售期间,基金投资
者应按照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到相应的基金销售机构填写认购申请书,
并足额缴纳认购款。


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投资者认购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2)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
得撤销;

(4)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
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
准。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
认购的份额。


4、认购的限制

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对单一投资者在认购期间
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或销售机构首次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每个基
金账户单笔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首次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
户单笔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万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及有关规定,调整直销机构和基
金管理人网站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并及时公告。


(八)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九)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基金募集专用账户,
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
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
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
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
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
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
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
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
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
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
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

提出
解决方案,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或者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约定的程序进行,实施方案应当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基金
管理人应当提前发布提示性通知,明确有关实施安排,说明对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影响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的选择权(如赎回、转出或者卖
出),并在实施前预留至少二十个开放日或者交易日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做
出选择。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
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
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
期货
交易市场、证券
/
期货
交易所交
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
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申购,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赎回,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



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
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
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
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
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
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
质利益和
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
申购

项,申购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
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
包括该日
)
内支
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
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
有效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
1
日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T+
2
日后
(
包括
该日
)
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
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
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每次单
笔申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含申购费),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金额不得低于1
万元(含申购费),已在直销机构有申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上述申
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通过红利再投资方式转入持有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基
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时,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
转换出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账户保留的
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一次性同时全部赎回。



4、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投资人在申购时支付申购
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0.70%

100
万元(含)以上,
200
万元以下


0.50%

200
万元(含)以上,
500
万元以下


0.30%

500
万元(含)以上


每笔交易1000元





2、赎回费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随投资人申请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
减。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T



赎回费率


T

7



1.50%


7

≤T

30



0.75%


30

≤T

1



0.60%


1

≤T

2



0.
30
%


T≥2



0%




注:上表中,
1
年按
365
天计算。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30日、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
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
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
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6个月的投资人,应当将不低于赎
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以上每个月按照30天计算。赎回费的其


余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
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
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
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投资者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
份额
=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
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者分别投资
5000
元和
500
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0
元,则两笔申购中投资者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
算如下:


申购
1
:申购金额
5000
元,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70%




净申购金额=
5000/

1+0.70%

=4965.24
(元)


申购费用=
5000
-
4965.24=34.76
(元)


申购份额=
4965.24/1.120=4433.25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0
元,可得到
4433.25
份基金份额。



申购
2
:申购金额
500
万元,对应的申购费用为
1000
元。



申购费用=
1000
(元)


净申购金额
=5000000
-
1000=4999000
(元)


申购份额=
4999000/1.120=4463392.86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00
万元申购本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0
元,可得到
4463392.86
份基金份额。



(2)上述计算结果

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采用

份额赎回


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其中: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二: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半年,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0.6%,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20元,则投资者可
得到的净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1.120=11200(元)

赎回费用=11200×0.6%=67.20(元)

净赎回金额=11200-67.2=11132.8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1.12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1132.80元。3、本基金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
/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



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
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
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
/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
损害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
运行。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7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申购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
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
/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情形
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
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
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
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
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
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
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
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
(
含本数
)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
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2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公告。








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并重新开放的,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在指定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
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二)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
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
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
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三)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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