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南方避险:2015年1月到期份额到期操作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南方避险增值基金2015年1月到期份额 到期操作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已于2014年12月9日发布了《南方避 险增值基金2015年1月到期份额的到期操作公告》,决定从2015年1月5日至2015年1 月19日进行南方避险增值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南方避险”) 2015年1月到期 份额的到期操作,现对本基金本次到期操作提示如下: 一、2015年1月到期份额的到期操作 1、2015年1月到期份额的界定 2015年1月到期份额是指2015年1月避险周期到期的基金份额,即2012年1月9日 到期自动转入下一避险周期的份额以及2012年1月9日至2012年1月17日开放申购日申 购的份额。 2、到期操作的形式 (1)赎回基金份额; (2)基金间转换(本次开通的基金转换是指从本基金转换转出为南方现金增利基金, 包括南方现金增利基金A和南方现金增利基金B); (3)转入下一避险周期。 3、到期操作的时间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2015年1月5日至2015年1月19日每个工作日正常交易时间内, 通过本公司和各代销机构的营业网点(包括电子化服务渠道)办理赎回和基金间转换业务。 2015年1月20日起恢复日常赎回申请处理方式,即每周一开放赎回,同时停止本基金的转 换转出业务。 4、到期操作赎回及转换的原则 (1)赎回和基金间转换采取“未知价”原则,即以申请当日收市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赎回或基金间转换申请将按照“到期份额优先”的原则处 理。“到期份额优先”原则是指:当申请份额大于到期份额,则优先处理到期份额,再处理 未到期份额,对未到期份额收取赎回费或转换费;当申请份额小于到期份额,则全部视同为 到期份额。 5、到期操作的费用 到期操作期间,对于到期的份额,无论采取何种到期操作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无需 支付交易费用。即基金份额持有人不需要支付赎回费用、转换费用以及转入下一避险周期的 申购费用。对于未到期的份额,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或者选择基金间转换,需支付赎 回费或转换费。基金份额持有人如不确定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是否到期,可访问本公司网站 (www.nffund.com)“南方e站通——账户查询” 或拨打本公司全国免长途费的客户服务 电话(400-889-8899)进行咨询。 6、到期操作期间未选择赎回和基金间转换业务的基金份额,将默认自动转入下一避险 周期,基金份额持有人无须提交申请,其持有的到期份额将于2015年1月9日自动转入下 一避险周期,转入下一避险周期金额以2015年1月9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对于冻结账户,也将自动转入下一避险周期。 7、转入下一避险周期的基金份额将在新的避险周期重新计算持有期,在本次避险周期 到期操作期间结束后,下一避险周期到期操作期间开始前赎回将根据相关规定收取赎回费, 敬请投资者注意。 8、转入下一避险周期的基金代码仍为202202。 9、本基金本次开通基金转换(南方避险转换转出为南方现金增利基金)的销售机构名 单见附件。本基金转换为 南方现金增利基金 时, 南方现金增利基金 B 级 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的 最低金额为 1000 万元人民币。 若 南方现金增利基金 有大额申购限制的,则需遵循相关大额 申购限制的约定 。具体 转换业务规则以《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为准 。 二、2015年1月到期份额的避险条款 1、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基金间转换还是转入下一避险周期都适用避险条款。 2、若投资者选择赎回,而可赎回金额低于其投资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将按投资金额(扣 除已分红款项)支付给投资者。 3、若投资者选择基金间转换,而可赎回金额低于其投资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将以投资 金额(扣除已分红款项)作为转出金额。 4、若投资者选择转入下一避险周期,而可赎回金额低于其投资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将 以投资金额(扣除已分红款项)作为转入下一避险周期的金额。 三、转入下一避险周期资金的避险和担保 1、本基金为转入下一避险周期资金提供避险条款。避险周期为三年,避险周期到期日 为2018年1月9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避险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避险条款 转入下一避险周期份额在下一避险周期内持有到期的均可以享受如下避险条款: (1)如可赎回金额高于或等于其投资金额,基金管理人将按赎回金额支付给投资者。 (2)如可赎回金额低于其投资金额,基金管理人将按投资金额(扣除已分红款项)支 付给投资者,并由担保人提供担保。 持有本基金份额避险周期未到期的,赎回部分不适用避险条款。 本条所称“持有到期”是指:持有本基金份额至避险周期到期日。 本条所称“投资金额”是指:基金持有人的投资金额。转入下一避险周期持有人的投资 金额为转入下一避险周期日的转入金额。 本条所称“可赎回金额”是指:根据基金避险周期到期日基金单位累计净值(到期日基 金份额净值加上本避险周期内单位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额)计算的赎回确认金额。 3、担保 本基金由中投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担保范围为可赎回金额 低于投资金额的差额部分,担保期限自基金避险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止。 4、到期操作 避险周期到期操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采取赎回、基金间转换或再转入下一 避险周期的方式,无论采取何种到期操作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无需支付交易费用;到期 操作期间未选择赎回和基金间转换业务的基金份额,将默认转入下一避险周期,基金份额持 有人无须提交申请,转入下一避险周期的基金份额将在新的避险周期重新计算持有期。届时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发布到期操作公告,说明到期操作期间、到期操作的相关规则。 四、其他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次到期操作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其他未说明的事项遵循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访问本公司网站 (www.nffund.com )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2、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本次到期操作的安排做适当调整。 3、投资者可访问本公司网站(www.nffund.com) 或拨打全国免长途费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8899)咨询相关情况。 4、本公告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 特此公告。 南方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1月14日 附件一:南方避险增值基金担保函 本担保函由中投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其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一号东方 广场W2座7层。 本担保函为南方避险增值基金(以下简称南方避险或本基金、基金)2015年1月避险 周期到期进入下一避险周期的持有人的利益而订立,在符合本担保函的规定下,该持有人可 有效地享有本担保函的利益。 在《南方避险增值基金基金合同》中,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持有人约定了回避本金损失风 险的避险条款,为保障基金持有人利益,本担保人愿就基金管理人对该避险条款的履行提供 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 一、担保的范围 担保对象:2015年1月避险周期到期转入下一避险周期的基金持有人。 担保范围:按基金避险周期到期日的基金单位累计净值(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加上本避 险周期内单位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额,下同)计算的可赎回金额低于基金持有人投资金额的差 额部分。 保本金额:基金持有人的投资金额。转入下一避险周期持有人的投资金额为转入下一避 险周期日的转入金额。 基金持有人在避险周期到期日选择基金间转换或转入下一避险周期的,同样适用本担保。 但基金持有人在避险周期到期前赎回的部分不在担保范围之内。 二、担保期限 自基金避险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止。 三、担保的方式 在担保期间,本担保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四、担保责任的履行 在避险周期到期时,如果按到期日基金单位累计净值计算的可赎回金额低于基金投资人 投资金额,基金管理人不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向基金投资人支付不低于投资金额扣除已分红款 后的赎回款项,基金投资人有权就差额部分向本担保人追偿,本担保人应及时履行担保责任, 向基金投资人清偿。 五、当发生下列情形时,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1、在避险周期到期日按到期日基金单位累计净值计算的可赎回金额不低于基金持有人 投资金额的; 2、基金持有人在避险周期到期前赎回的基金份额部分; 3、在避险周期内,基金终止的; 4、在避险周期内,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的,但本担保人书面同意继续承担担保责任的 除外; 5、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避险条款的。 六、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担保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发生争议时,各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可向担保人注册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根据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担保人:中投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二:本次开通南方避险转换为南方现金增利基金的销售机构名单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邮政储蓄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广发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农村商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东莞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江苏张家港农村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深圳农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乌鲁木齐市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河北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 大连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兴 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国泰君安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中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 安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民生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证券有限责 任公 司 、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渤海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广 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华宝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西南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 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 国盛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 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新时代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华龙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天相投 资顾问有限公司 、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开源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宏信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 诚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 深 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上海 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 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 有限公司 、 泛 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 、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深圳宜投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深圳前海汇联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 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 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海银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排名不分先后)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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