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天弘中证500: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5年01月15日 09:00:37 中财网


招募说明书
天弘中证5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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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天弘中证5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4
年12 月15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364 号)。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备案,但中国证监会接受本基金募集注册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
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
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
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
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
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
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以及本
基金特有风险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
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
行负责。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属于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品
种,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并非保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并不能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不会产生亏损。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
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了解基金的风险收
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
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
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
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自
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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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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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绪言............................................................ 4
二、释义............................................................ 5
三、基金管理人...................................................... 9
四、基金托管人.....................................................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23
五、相关服务机构................................................... 23
六、基金的募集..................................................... 25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29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0
九、基金的投资..................................................... 39
十、基金的财产..................................................... 52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53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8
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60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3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64
十六、风险揭示..................................................... 70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3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5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2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09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11
二十二、备查文件.................................................. 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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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天弘中证5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
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以及《天弘中证500 指数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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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天弘中证5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天弘中证5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天弘中证5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天弘中证5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天弘中证5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12 月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 年6 月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 年3 月15 日颁布、同年6 月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 年6 月8 日颁布、同年7 月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 年7 月7 日颁布、同年8 月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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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
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
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可能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同时也可以包
括基金经理之外公司投研人员)等人员的资金
20、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
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可
能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同时也可以包括基金经理之外公司投研人员)等人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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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天弘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 日: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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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标的指数:指中证500 指数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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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 座16 层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 座16 层
成立日期:2004 年11 月8 日
法定代表人:李琦
联系电话:(022)83310208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8 亿元
股权结构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
基金字[2004]164 号文批准于2004 年11 月8 日成立,截止最近工商登记信息,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8 亿元,股权结构为: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48%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36%
芜湖高新投资有限公司 16%
合计 100%
经本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核准(证监许
可[2014]536 号),公司注册资本由1.8 亿元增加至5.143 亿元,相应工商变
更登记完成后,股权结构变更为: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51%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16.8%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15.6%
芜湖高新投资有限公司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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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天瑞博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5%
新疆天惠新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
新疆天阜恒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
新疆天聚宸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5%
合计 100%
截止披露日,相关工商变更正在办理中。

截至2014 年12 月31 日,本公司旗下管理的基金有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永定价值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天弘周期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深证成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天
弘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天弘现
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天弘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天弘安康养老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天弘增利宝货币市场基金、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天弘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同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通利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天弘季加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公司下设股票投资、固定收益投资、中央交易、国际业务、品牌管理、渠道
管理、互联网金融、机构理财、风险管理、监察稽核、信息技术、基金运营、公
司财务、客户服务、综合管理、人力资源等部门和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广
州分公司。随着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将对相关业务部门进行适当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处罚记录。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李琦先生,董事长,硕士研究生。历任天津市民政局事业处团委副书记,天
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天津市外经贸委办公室干部,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条法处处长、总经理助理兼条法处处长。现任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卢信群先生,副董事长,大学本科。历任君正国际投资(北京)有限公司研
究员、研究部经理、投资部经理,乌海市君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财务总
监。现任北京博晖创新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君正国际投资(北京)有限
公司董事,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郭树强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历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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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基金经理、研究总监、机构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机构投资决
策委员会主任、公司管委会委员、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本公司总经理、投资总
监。

漆腊水先生,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历任福州军区军政干部学校教官、解
放军军事交通学院教官、天津市体改委处长、副主任、天津市发改委副主任、天
津国际工程咨询公司总经理。现任天津市工程咨询协会会长、天津市房地产发展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天津海
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天津天海汽车同步器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天
津应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天津市仲
裁委员会仲裁员、天津财经大学客座教授。

田军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历任中国人民解放军6410 工厂宣传干
事,国家物价局干部,英国伦敦政治经济学院国际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经
济学会(英国)秘书长、主席,英国Crosby-MTM 公司副总裁,富地燃气投资有
限公司总裁,富地石油集团公司副总裁、首席运营官,现任富地石油集团公司总
裁。

王国华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历任中央财经大学教授,中国银河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审计部副总经理,银河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
理。现任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行总部总经理,中央财经大学教授、博士
生导师。

付岩先生,董事,大学本科。历任北洋(天津)物产集团有限公司期货部交
易员,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天津证券部投资部职员,顺驰(中国)地产有
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高级经理、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现任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自营业务部副经理。

2、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苏钢先生,监事会主席,大学本科。历任博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君正国际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北京博晖创新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副董事长,北京君正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

韩海潮先生,监事,硕士研究生。历任三峡证券天津白堤路营业部、勤俭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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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部信息技术部经理,亚洲证券天津勤俭道营业部营运总监。现任本公司运营
总监、信息技术总监兼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张牡霞女士,监事,硕士研究生。历任新华社上海证券报财经要闻部记者、
天弘基金市场部电子商务专员、电子商务部业务拓展主管、总经理助理,现任本
公司互联网金融业务部副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郭树强先生,董事,总经理,简历参见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陈钢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历任华龙证券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经理、
北京宸星投资管理公司投资经理、兴业证券公司债券总部研究部经理、银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高级经理、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
投资经理。 2011 年7 月份加盟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资深基金经理、固
定收益总监兼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分管公司固定收益投资业务。

周晓明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历任中国证券市场研究院设计中心及
其下属北京标准股份制咨询公司经理、万通企业集团总裁助理、中工信托有限公
司投资部副总、国信证券北京投资银行一部经理、北京证券投资银行部副总、嘉
实基金市场部副总监、渠道部总监;香港汇富集团高级副总裁;工银瑞信基金市
场部副总监;嘉实基金产品和营销总监;盛世基金拟任总经理。2011 年8 月加
盟本公司,同月被任命为公司首席市场官,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公司电子商
务业务。

宁辰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历任三峡证券投资分析师、亚洲证券天
津勤俭道营业部部门经理和营销总监、亚洲证券天津管理总部总经理助理。2006
年8 月加盟本公司任市场部总经理,2011 年4 月任命为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
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分公司渠道销售业务。

张磊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历任清华兴业投资管理公司证券分析师、
嘉实基金基金直销经理、泰信基金北京理财中心经理、华夏基金机构理财部总经
理、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和合伙人、北京杰思汉能资产管理公司执行
总裁。2012 年10 月加盟本公司,2012 年11 月任命为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公
司副总经理,分管公司机构业务。

童建林先生,督察长,大学本科,高级会计师。历任当阳市产权证券交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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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财务部经理、副总经理,亚洲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宜昌总部财务主管、宜昌营业
部财务部经理、公司财务会计总部财务主管,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总部财
务项目主管,本公司基金会计、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现任
本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李蕴炜先生,理学硕士,拥有8 年证券从业年限。历任亚洲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股票分析师、Ophedge investment services 运营分析师。2007 年加盟本公司,
历任交易员、行业研究员、高级研究员、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助理、天弘安康养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永定价值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天弘深证成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

5、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郭树强先生,董事、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投资总监;
陈钢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固定收益总监兼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天弘永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
弘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天弘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弘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同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钱文成先生,股票投资部副总经理、天弘精选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天弘周期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安康养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天弘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刘冬先生,投资部总经理助理、宏观策略分析师;
肖志刚先生,股票研究部总经理、天弘周期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天弘精选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永定价值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李蕴炜先生,股票研究部副总经理、天弘深证成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
王登峰先生,天弘增利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天弘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
金基金经理、天弘季加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姜晓丽女士,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安康养老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及天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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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遵守法律的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
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活动,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基金管理人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依法禁止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自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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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其他行为。

2、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他人或任何其他
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
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部保持高度的独
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
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
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
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
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监督检查公司的合法合规运营、内部控制、风险管理,
从而控制公司的整体运营风险;
(2)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审计与风险
控制委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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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
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基金运作风险管理委员会:根据公司总体风险控制目标,将交易、运
营风险控制目标和要求分配到各部门;讨论、协调各部门之间的风险管理过程;
听取各部门风险管理工作方面的汇报,确定未来一段时间各部门应重点关注的风
险点,并调整与改进相关的风险处理和控制策略;讨论向公司高级管理层提交的
基金运作风险报告;
(5)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
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提供合规控制标准,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
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6)风险管理部:通过投资交易系统的风控参数设置,保证各投资组合的
投资比例合规;参与各投资组合新股申购、一级债申购、银行间交易等场外交易
的风险识别与评估,保证各投资组合场外交易的事中合规控制;负责各投资组合
投资绩效、风险的计量和控制;
(7)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各部门的部门
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
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1)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定和公司各项规
章制度,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不断提高经营管
理水平,在风险最小化的前提下,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建立行之有
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制度,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
完整;维护公司信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包括政
策和市场风险,管理风险和职业道德风险,分别制定严格防范措施,并制定岗位
分离制度、空间分离制度、作业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资料
保全制度、保密制度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等相关制度。

(2)监察稽核制度
监察稽核工作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重要环节。公司设督察长和监察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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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督察长全面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可在授权范围内列席公司任何会议,
调阅公司任何档案材料,对基金资产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
进行内部监察、稽核,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如发现
公司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监察稽核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并协助督察长工作。监察稽核部具有独
立的检查权、独立的报告权、知晓权和建议权。具体负责对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
度提出修改意见,并提交基金运作风险管理委员会;检查公司各部门执行内部管
理制度的情况;监督公司资产运作、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监督
基金财产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调查公司内部的违规事件;协助监管
机关调查处理相关事项;负责员工的离任审计;协调外部审计事宜等。

(3)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
循;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行相关业务
的相互核查监督机制;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
了资金头寸管理制度;为了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公司严格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
作,并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事后
监督和考核制度;为了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
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4、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
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
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
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
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
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
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
减少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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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公司建立了基金运作
风险管理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
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
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
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市场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
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公司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
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本公司确知建立、维护、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的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
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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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29层
法定代表人: 万建华
成立时间: 1999年8月18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陆拾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511号
联系人:胡凯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国泰君安证券前身为国泰证券和君安证券,1999年8月18日两公司合并新设
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13年12月31日,国泰君安证券注册资本为
61亿元人民币,直接设有5家境内子公司和1家境外子公司,并在全国设有30家分
公司和195家证券营业部,是国内最早开展各类创新业务的券商之一。2008-2013
年,公司连续六年在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分类评价中被评为A类AA级,为目前证
券公司获得的最高评级。

2、主要人员情况
万建华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 1956年1月出生,中共党员,高级
经济师,现任国泰君安董事长、党委书记。曾任职于人民银行总行;1993年加入
招商银行,先后担任总行副行长、常务副行长,期间曾兼任国通证券(现招商证
券)董事长、长城证券公司董事长、香港江南财务公司总经理等职;2001年主持
筹建中国银联,2002年3月起担任中国银联党委书记、总裁;2007年8月起担任上
海国际集团总裁、副董事长;2010年9月起任国泰君安党委书记,2010年12月起
任国泰君安董事长、党委书记。

蒋忆明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63年11月出生,经济学硕士,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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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师,现任国泰君安副总裁、财务总监。1990年7月参加工作,任深圳宇康太阳
能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1993年5月起历任君安财务顾问公司财务部副经理、经
理,君安证券经纪业务部副总经理,资金计划部副总经理、总经理,财务总监;
1999年8月起任国泰君安深圳分公司副总经理;2000年10月起任国泰君安总会计
师;2004年3月起任国泰君安财务总监;2013年11月22日起任国泰君安副总裁、
财务总监。

陈忠义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70年10月出生,经济学学士,中
级经济师,现任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部总经理。1993年参加工作,曾任职于君
安证券清算部总经理助理、国泰君安证券营运中心副总经理、光大证券营运管理
总部总经理等职。 “全国金融五一劳动奖章”、“金融服务能手”称号获得者,
中国证券业协会托管结算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带领团队设计的“直通式证券
清算质量管理国际化标准平台”,被评为上海市2011年度金融创新奖二等奖。2014
年2月起任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部,现有员工全部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及本科以上学
历,管理人员及业务骨干均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从业人员囊
括了经济师、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等中高级专业技
术职称及专业资格,专业背景覆盖了金融、会计、经济、法律、计算机等各领域,
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
队伍。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国泰君安证券于2013年4月3日取得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资格,于2014年5
月20日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可为各类公开募集基金、非公开募集基金提
供托管服务。国泰君安证券坚守“诚信专业、质量为本”的服务宗旨,通过组建
经验丰富的专业团队、搭建安全高效的业务系统,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值得信
赖的托管服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公司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
保证资产托管部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通过对各种风险的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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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评估、监控,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监控和管理,确保业务稳健运行,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国泰君安证券在董事会中内设风险控制委员会,是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
机构;公司在经营管理层面设置风险管理委员会,对公司经营风险实行统筹管理,
对风险管理重大事项进行审议与决策;风险管理部门包括专职履行风险管理职责
的风险管理部、合规部、法律部、稽核审计部,以及计划财务部、信息技术部、
营运中心等履行其他风险管理职责的部门。

资产托管部设置风控合规岗和稽核监控岗,负责制定本部门风险管理规章制
度,分析报告部门整体风险管理状况,评估检查风险管理执行情况并提出改进建
议,抓住要害环节和关键风险,协助业务运营岗位进行专项化解,监督风险薄弱
环节的整改情况;同时部门设置风险评估及处置小组,由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及各
小组、运营中心负责人组成,负责对重大风险事项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管理违规
事项的处理意见、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等事项。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制定了一
整套严密、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
范、安全、高效,包括《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国泰君
安证券资产托管部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操作规程》、《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部
稽核监控操作规程》、《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部突发事件与危机处理规程》、
《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部保密规程》、《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部资产保管操
作规程》、《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部档案管理操作规程》等,并根据市场变化
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管理制度化,技术系统完整独立,核
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业务分工合理,有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通过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风险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稽核
的动态管理过程来实施内部风险控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保持基金财产的独立
性;实行经营场所封闭式双门禁管理,并配备录音和录像监控系统;建立独立的
托管运营系统并进行防火墙设置;实施严格的岗位冲突矩阵管理,重要岗位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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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人复核机制,建立严格有效的操作制约体系;深入进行职业道德教育,树立内
控优先的理念,培养部门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和保密意识;配备专门的稽核监控
岗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内部稽核审查,以保证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的有效
性。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制定投资监督
标准与监督流程,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委托资产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
限制等进行严格监督,及时提示管理人违规风险,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
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
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
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2、监督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应
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
整。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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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 座16 层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李琦
电话:(010)83571789
传真:(010)83571800
联系人:蔡练
客服电话:400-710-9999、(010)83571910
网址:www.thfund.com.cn
2、其他销售机构:无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调整
为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 座16 层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李琦
电话:(022)83865560
传真:(022)83865563
联系人:薄贺龙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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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联系人:孙睿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湖滨路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11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
联系人:魏佳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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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已于2014年12
月15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364号)。

(二)基金类型与运作方式
基金类型为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发起式基金是指,基金管理人在募集基金时,使用公
司股东资金、公司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基金经理等人员资金认购基
金的金额不少于一千万元人民币,且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发起式基金的基金合
同生效三年后,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指自然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的,基
金合同应当终止。《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合
同应当终止,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四)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系统(仅直销网点)公开发售。本基
金的认购代码为000962。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不成立,基
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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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应在基金合
同生效后通过各销售网点或其提供的其他方式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
份额。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
权利。

本基金的具体发售方式和发售机构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的发售期为自2015年1月19日至2015年1月19日止。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缩短或调整基金的
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六)募集规模限制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1000 万份,不设募集上限。

(七)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八)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售。

2、认购费用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 费率
M<500万 0.1%
500万≤M 1000元/笔
认购费用由认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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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3、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
用和净认购金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注:对于500 万(含)以上的适用绝对费用数额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
购金额-固定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500 万(含)以上的适用绝对费用数额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
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份额,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元,对应认
购费率为0.1%,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 (1+0.1%)=99,900.10元
认购费用=100,000-99,900.10=99.90元
认购份额 =(99,900.10+50)/1.00 = 99,950.10 份
认购金额、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九)投资者对本基金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投资者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应于T+1日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系
统或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申请是否被成功受理。

投资者应于基金合同生效后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系统或基金管理人的客户
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确认份额。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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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认购的限额
本基金不设最高认购限额。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通过本公司直销网点(不含网上交易)的首次认购单笔
最低金额为10,000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1,000元。

(十)募集资金及利息的处理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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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 个月内,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
额不少于1000 万元,发起资金的提供方承诺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条件下,基
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 日内聘请
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指自然日),若基金规模低于2 亿元的,基金合
同应当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即可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
序进行清算,并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
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并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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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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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申请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
赎回款项。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
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
赎回款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提前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招募说明书
32
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通过本公司直销网上交易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含
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人民币10.00 元。本公司直销网点(不
含网上交易)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0 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
1,000 元。收益分配转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份额不得
少于10 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份额
余额少于10 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
机构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如因分红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
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10 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见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M) 费率
M<500 万 1.00%
500 万≤M 1000 元/笔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为0.0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

招募说明书
33
率,并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
活动期间,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
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份额确认”的方式。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
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500 万(含)以上的适用绝对费用数额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
购金额-固定申购费用)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500 万(含)以上的适用绝对费用数额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
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在申购赎回开放期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申购费率为
0.1%,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00%)=99,009.90元
申购费用=100,000-99,009.90=990.10元
申购份额 =99,009.90/1.0160= 97,450.69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招募说明书
34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 万份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0.05%,假设赎回当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0679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679=10,679.00 元
赎回费用=10679.00×0.05%=5.34 元
净赎回金额=10,679.00-5.34=10,673.66 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
算,并在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
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招募说明书
3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
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
上述第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
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招募说明书
36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
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

招募说明书
37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招募说明书
38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八)基金份额质押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登
记机构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招募说明书
39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实现与标的指数
表现相一致的长期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以中证500 指数的成份股
及其备选成份股为主要投资对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也可少量投资
于其他股票(非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的上市股票)、银行存款、债券、债券回购、权证、股指期货、资
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投资于中证500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
产的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500 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
存款利率(税后)×5%。

中证500 指数扣除了沪深300 指数样本股及最近一年日均总市值排名前300
名的股票,再按照最近一年(新股为上市以来)的日均成交金额由高到低排名,
剔除排名后20%的股票,然后将剩余股票按照日均总市值由高到低进行排名,选
取排名在前500 名的股票作为该指数样本股。该指数综合反映了沪深证券市场内
小市值公司的整体状况,并能够作为投资业绩的评价标准,为指数化投资和指数
衍生产品创新提供基础条件。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中证500 指数的编制、发布或授权,或中证

招募说明书
40
500 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的重大变更等事项导致本基金管
理人认为中证500 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业绩比较基准和基金名称。其中,若
变更标的指数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
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在指定媒介公
告。若变更标的指数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指
数编制单位变更、指数更名等事项),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
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四)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属于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品
种,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五)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标的指数的方法,进行被动指数化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的构建主要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来拟合复制标的指数,并根据标
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以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本基金
在严格控制基金的日均跟踪偏离度和年跟踪误差的前提下,力争获取与标的指数
相似的投资收益。

由于标的指数编制方法调整、成份股及其权重发生变化(包括配送股、增发、
临时调入及调出成份股等)的原因,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
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因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流动性不足时,或其他原因
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
变通和调整,力求降低跟踪误差。

1、大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管理人主要按照中证500 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投资
组合,并根据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
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投资于中证500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
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

招募说明书
41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股票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组合构建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标的指数的方法,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
建股票投资组合。由于跟踪组合构建与标的指数组合构建存在差异,若出现较为
特殊的情况(例如成份股停牌、股票流动性不足以及其他影响指数复制效果的因
素),本基金将采用替代性的方法构建组合,使得跟踪组合尽可能近似于全复制
组合,以减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误差。本基金所采用替代法调整的股票组合应符
合投资于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投资于中证500 指数成份股和
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的投资比例限制。

(2)股票投资组合的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股票投资组合将根据中证500 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
而进行相应调整,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中的投资比例限制、申购赎回变动情
况等,对其进行适时调整,以保证基金净值增长率与基准指数间的高度正相关和
跟踪误差最小化。

1)定期调整
根据标的指数的调整规则和备选股票的预期,对股票投资组合及时进行调
整。

2)不定期调整
A.当成份股发生配送股、增发、临时调入及调出成份股等情况而影响成份
股在指数中权重的行为时,本基金将根据各成份股的权重变化及时调整股票投资
组合;
B.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跟
踪标的指数;
C.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因其他
特殊原因发生相应变化的,本基金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力
求降低跟踪误差。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力争控制本基金的份额净值与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率日
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如因指数编制规

招募说明书
42
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
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的目的是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降低跟踪误差。

本基金将采用宏观环境分析和微观市场定价分析两个方面进行债券资产的投资,
通过主要采取组合久期配置策略,同时辅之以收益率曲线策略、骑乘策略、息差
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构建债券投资组合。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考量宏观经济形势、提前偿还率、违约率、资产池结构以
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情况等因素,预判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动;研究标的
证券发行条款,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平均久期及收益率曲线的影响,
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变化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暴露程
度的前提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
投资。

5、其他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基于谨慎原则运用权证、股指期货等相关金融衍生工具对基金投资
组合进行管理,以提高投资效率,控制基金投资组合风险水平,更好地实现本基
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管理人运用上述金融衍生工具必须是出于追求基金充分投
资、减少交易成本、降低跟踪误差的目的,不得应用于投机交易目的,或用作杠
杆工具放大基金的投资。

(六)投资决策流程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基金投资决策的准则;
(3)国内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证券市场走势、政策指
向及全球经济因素分析。

2、投资管理程序
(1)本基金管理人每月定期召开资产配置会议,讨论基金的资产组合以及
个股配置,形成资产配置建议,会议参加人员为全体投资研究团队。


招募说明书
43
(2)投资决策委员会在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框架下,确定基金资产配置方
案,并审批重大单项投资决定。

(3)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下,根据本基金的资产配置要求,
参考资产配置会议、投资研究联席会议讨论结果,制定基金的投资策略,在其权
限范围内进行基金的日常投资组合管理工作。

(4)金融工程分析师运用风险监测模型以及各种风险监控指标,对指数化
投资的偏差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进行测算,并提供数量化风险分析报告,行业分析
师对标的指数成分股中基本面情况及时提供研究报告。

(5)基金经理根据量化风险分析报告,在追求相关度最大化和跟踪误差最
小化的目标下,采取适当的方法控制与指数的偏差风险、流动性风险、降低交易
成本。

(七)投资组合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投资于中证500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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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
质押式回购)等;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7)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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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
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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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基金转换为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的联接基

如今后本基金管理人募集并管理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ETF),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将本基金转换为该基金的联接基金并遵守下述条
款。

1、投资目标
通过投资于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
化。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以目标ETF、标的指数成
分股以及备选成分股为主要投资对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也可少量
投资于其他股票(非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上市股票)、银行存款、债券、债券回购、权证、股指期货、
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 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90%(已申购但尚未确认的目标ETF 份额可计入在内);本基金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3、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目标ETF 的联接基金,目标ETF 是采用完全复制法实现对标的指
数紧密跟踪的全被动指数基金。

本基金通过把全部或接近全部的基金资产投资于目标ETF、标的指数成份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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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备选成份股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正常情
况下,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日均跟踪偏
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
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合理措施
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 的方式以申购和赎回为主,但在目标ETF 二级市场
流动性较好的情况下,为了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减小与标的指数的跟
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也可以通过二级市场交易买卖目标ETF。

为有效控制指数的跟踪误差,本基金在注重风险管理的前提下,将适度运用
股指期货。本基金利用股指期货流动性好、交易成本低和杠杆操作等特点,通过
股指期货对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跟踪效果进行及时、有效地调整和优化,并提高投
资组合的运作效率等。

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本基金可以投资于债券,债券投资的目的是保证基
金资产流动性,有效利用基金资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

对于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管理人通过考量宏观经济形势、提前偿还率、违
约率、资产池结构以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情况等因素,预判资产池未来现
金流变动;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平均久期及
收益率曲线的影响,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变化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在严格
控制信用风险暴露程度的前提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
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4、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 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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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1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目标ETF、股票、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20%;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7)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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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目标ETF 暂停申
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转换为联接基金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投资目标ETF、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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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500 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
存款利率(税后)×5%。

中证500 指数扣除了沪深300 指数样本股及最近一年日均总市值排名前300
名的股票,再按照最近一年(新股为上市以来)的日均成交金额由高到低排名,
剔除排名后20%的股票,然后将剩余股票按照日均总市值由高到低进行排名,选
取排名在前500 名的股票作为该指数样本股。该指数综合反映了沪深证券市场内
小市值公司的整体状况,并能够作为投资业绩的评价标准,为指数化投资和指数
衍生产品创新提供基础条件。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中证500 指数的编制、发布或授权,或中证
500 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的重大变更等事项导致本基金管
理人认为中证500 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业绩比较基准和基金名称。其中,若
变更标的指数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
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在指定媒介公
告。若变更标的指数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指
数编制单位变更、指数更名等事项),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
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6、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属于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品
种,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7、目标ETF 发生相关变更情形时的处理
目标ETF 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由投资于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变更为直接投资该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
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本基金将本着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
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相应地,本基金《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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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合同》中将去掉关于目标ETF 的表述部分,或将变更标的指数,届时将由基
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1)目标ETF 交易方式发生重大变更致使本基金的投资策略难以实现;
(2)目标ETF 终止上市;
(3)目标ETF 基金合同终止;
(4)目标ETF 的基金管理人发生变更(但变更后的本基金与目标ETF 的
基金管理人相同的除外)。

若目标ETF 变更标的指数,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变更标的指数
且继续投资于该目标ETF。但目标ETF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变更目标
ETF 标的指数事项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出席目标ETF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并进行表决,目标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变更标的指数事项
的,本基金可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应变更标的指数并仍为该目标ETF
的联接基金。

8、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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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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