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天弘沪深300:招募说明书
天弘 沪深 300 指数 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天弘沪深 3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 2014 年 12 月 15 日 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4 】 1358 号) 。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备案 , 但中国证监会接受本基金募集注册的备案,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 的 投资 价值和 市场前景 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有风险,投资人 认购(或 申购 )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 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 市场,对 认购(或 申购 ) 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 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 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 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以及本 基金特有风险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 原则,在投资 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 行负责。 本基金为 股票 型基金, 属于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品 种,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 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并非保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并不能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不会产生亏损。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 文件, 自主判 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了解基金的风险收 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 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 销售 业务资 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 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自 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目 录 一、绪言............................................................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9 四、基金托管人 ....................................................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2 六、基金的募集 .................................................... 24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28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9 九、基金的投资 .................................................... 38 十、基金的财产 .................................................... 51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52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7 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 59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2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63 十六、风险揭示 .................................................... 69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2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4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0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5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7 二十二、备查文件 ................................................. 108 一、绪言 《天弘 沪深 300 指数 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招募 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信 息披露办法》 ” )以及《 天弘 沪深 300 指数 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 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 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 基金或本基金:指 天弘 沪深 300 指数 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2 、 基金管理人:指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 基金托管人:指 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金合同:指 《 天弘 沪深 300 指数 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 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天弘 沪深 300 指数 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 天弘 沪深 300 指数 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天弘沪深 300 指数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8 、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20 12 年 1 2 月 28 日 第十 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 三十 次会议 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 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1 、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2 、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 1 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3 、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 4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 5 、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 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 6 、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 7 、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 8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 9 、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 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 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可能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同时也可以包 括基金经理之外公司投研人员)等人员的资金 20 、发起资金 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 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可 能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同时也可以包括基金经理之外公司 投研人员)等人 员 21 、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 3 、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 4 、 销售机构:指 天弘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 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 5 、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 6 、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天弘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或接受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 7 、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 8 、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 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 9 、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 、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 、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2 、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 、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 4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 5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3 6 、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 7 、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 8 、 《业务规则》: 指《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 9 、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 申购:指 基金合同生效 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 赎回:指 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的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 2 、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 3 、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 4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 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 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 5 、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 6 、 元:指人民币元 4 7 、 标的指数:指沪深 300 指数 4 8 、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 9 、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 、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 、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 2 、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 3 、 指定 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 媒介 5 4 、 不可抗力:指 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 16 层 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 16 层 成立日期: 2004 年 11 月 8 日 法定代表人:李琦 联系电话: ( 022 ) 83310208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 .8 亿元 股权结构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 基金字 [2004]164 号文批准于 2004 年 11 月 8 日成立,截止最近 工商 登记 信息, 公司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8 亿元,股权结构为: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48 %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36 % 芜湖高新投资有限公司 16 % 合计 100% 经本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核准(证监许 可[ 2014 ] 536 号),公司注册资本由 1.8 亿元增加至 5.143 亿元,相应工商变 更登记完成后,股权结构变更为: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51%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16.8%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15.6% 芜湖高新投资有限公司 5.6% 新疆天瑞博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5% 新疆天惠新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 新疆天阜恒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 新疆天聚宸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5% 合计 100% 截止披露日,相关工商变更正在办理中。 截至 201 4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旗下管理的基金有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永定价值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天弘周期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深证成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天 弘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天弘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天弘现 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天弘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天弘安康养老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天弘增利宝货币市场基金、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天弘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天弘同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天弘通利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和天弘季加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公司下设股票投资、固定收益投资、中央交易、国际业务、品牌管理、渠道 管理、互联网金融、机构理财、风险管理、监察稽核、信息技术、基金运营、公 司财务、客户服务、综合管理、人力资源等部门和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广 州分公司。随着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 ,将对相关业务部门进行适当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处罚记录。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李琦先生,董事长,硕士研究生。历任天津市民政局事业处团委副书记,天 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天津市外经贸委办公室干部,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条法处处长、总经理助理兼条法处处长。现任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卢信群先生,副董事长,大学本科。历任君正国际投资(北京)有限公司研 究员、研究部经理、投资部经理,乌海市君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财务总 监。现任北京博晖创新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君正国际投资(北京)有限 公司董事,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郭树强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历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 主管、基金经理、研究总监、机构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机构投资决 策委员会主任、公司管委会委员、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本公司总经理、投资总 监。 漆腊水先生,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历任福州军区军政干部学校教官、解 放军军事交通学院教官、天津市体改委处长、副主任、天津市发改委副主任、天 津国际工程咨询公司总经理。现任天津市工程咨询协会会长、天津市房地产发展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天津海 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天津天海汽车同步器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天 津应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天津市仲 裁委员会仲裁员、天津财经大学客座教授。 田军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历任中国人民解放军6410工厂宣传干 事,国家物价局干部,英国伦敦政治经济学院国际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经 济学会(英国)秘书长、主席,英国Crosby-MTM公司副总裁,富地燃气投资有 限公司总裁,富地石油集团公司副总裁、首席运营官,现任富地石油集团公司总 裁。 王国华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历任中央财经大学教授,中国银河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审计部副总经理,银河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 理。现任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行总部总经理,中央财经大学教授、博士 生导师。 付岩先生,董事,大学本科。历任北洋(天津)物产集团有限公司期货部交 易员,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天津证券部投资部职员,顺驰(中国)地产有 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高级经理、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现任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自营业务部副经理。 2、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苏钢先生,监事会主席,大学本科。历任博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君正国际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北京博晖创新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副董事长,北京君正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 韩海潮先生,监事,硕士研究生。历任三峡证券天津白堤路营业部、勤俭道 营业部信息技术部经理,亚洲证券天津勤俭道营业部营运总监。现任本公司运营 总监、信息技术总监兼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张牡霞女士,监事,硕士研究生。历任新华社上海证券报财经要闻部记者、 天弘基金市场部电子商务专员、电子商务部业务拓展主管、总经理助理,现任本 公司互联网金融业务部副总经理。 3 、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郭树强先生,董事,总经理,简历参见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陈钢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历任华龙证券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经理、 北京宸星投资管理公司投资经理、兴业证券公司债券总部研究部经理、银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高级经理、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 投资经理。 2011 年 7 月份加盟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资深基金经理、固 定收益总监兼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分管公司固定收益投资业务。 周晓明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历任中国证券市场研究院设计中心及 其下属北京标准股份制咨询公司经理、万通企业集团总裁助理、中工信托有限公 司投资部副总、国信证券北京投资银行一部经理、北京证券投资银行部副总、嘉 实基金市场部副总监、渠道部总监;香港汇富集团高级副总裁;工银瑞信基金市 场部副总监;嘉实基金产品和营销总监;盛世基金拟任总经理。 2011 年 8 月加 盟本公司,同月被任命为公司首席市场官,现任公 司副总经理,分管公司电子商 务业务。 宁辰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历任三峡证券投资分析师、亚洲证券天 津勤俭道营业部部门经理和营销总监、亚洲证券天津管理总部总经理助理。 2006 年 8 月加盟本公司任市场部总经理, 2011 年 4 月任命为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 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分公司渠道销售业务。 张磊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历任清华兴业投资管理公司证券分析师、 嘉实基金基金直销经理、泰信基金北京理财中心经理、华夏基金机构理财部总经 理、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和合伙人、北京杰思汉能资产管理公司执行 总裁。 2012 年 10 月加盟本公司, 2012 年 11 月任命为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公 司副总经理,分管公司机构业务。 童建林先生,督察长,大学本科,高级会计师。历任当阳市产权证券交易中 心财务部经理、副总经理,亚洲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宜昌总部财务主管、宜昌营业 部财务部经理、公司财务会计总部财务主管,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总部财 务项目主管,本公司基金会计、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现任 本公司督察长。 4 、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李蕴炜先生,理学硕士,拥有 8 年证券从业年限。历任亚洲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股票分析师、 Ophedge investment services 运营分析师。 2007 年加盟本公司, 历任交易员、行业研究员、高级研究员、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助理、天弘安康养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永定价值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 天弘深证成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经理 。 5 、 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郭树强先生,董事、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投资总监; 陈钢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固定收益总监兼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天弘永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天 弘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经理、天弘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弘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天弘同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钱文成先生,股票投资部副总经理、天弘精选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天弘周期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天弘安康养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 天弘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 刘冬先生,投资部总经理助理、宏观策略分析师; 肖志刚先生,股票研究部总经理、天弘周期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天弘精选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永定价值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李蕴炜先生,股票研究部副总经理、天弘深证成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经理; 王登峰先生,天弘增利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天弘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 金基金经理 、 天弘季加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姜晓丽女士,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安康养老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及天弘 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 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遵守法律的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 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活动,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基金管理人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依法禁止从事以下行为: ( 1 )将其自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 的其他行为。 2 、基金经理承诺 (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他人或任何其他 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1 、风险管理的原则 ( 1 )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 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 2 )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部保持高度的独 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 3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 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 5 )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 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 2 、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 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 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 1 )董事会:负责监督检查公司的合法合规运营、内部控制、风险管理, 从而控制公司的整体运营风险; ( 2 )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审计与风险 控制委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 3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 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 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 4 )基金运作风险管理委员会:根据公司总体风险控制目标,将交易、运 营风险控制目标和要求分配到各部门;讨论、协调各部门之间的风险管理过程; 听取各部门风险管理工作方面的汇报,确定未来一段时间各部门应重点关注的风 险点,并调整与改进相关的风险处理和控制策略;讨论向公司高级管理层提交的 基金运作风险报告; ( 5 )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 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提供合规控制标准,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 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 6 )风险管理 部:通过投资交易系统的风控参数设置,保证各投资组合的 投资比例合规;参与各投资组合新股申购、一级债申购、银行间交易等场外交易 的风险识别与评估,保证各投资组合场外交易的事中合规控制;负责各投资组合 投资绩效、风险的计量和控制; ( 7 )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各部门的部门 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 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 、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 1 )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 定和公司各项规 章制度,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不断提高经营管 理水平,在风险最小化的前提下,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建立行之有 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制度,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 完整;维护公司信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包括政 策和市场风险,管理风险和职业道德风险,分别制定严格防范措施,并制定岗位 分离制度、空间分离制度、作业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资料 保全制度、保密制度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等相关制度。 ( 2 )监察稽核制度 监察稽核工作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重要环节。公司设督察长和监察稽核 部。督察长全面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可在授权范围内列席公司任何会议, 调阅公司任何档案材料,对基金资产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 进行内部监察、稽核,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如发现 公司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监察稽核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并协助督察长工作。监察稽核部具有独 立的检查权、独立的报告权、知晓权和建议权。具体负责对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 度提出修改意见,并提交基金运作风险管理委员会 ;检查公司各部门执行内部管 理制度的情况;监督公司资产运作、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监督 基金财产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调查公司内部的违规事件;协助监管 机关调查处理相关事项;负责员工的离任审计;协调外部审计事宜等。 ( 3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 循;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行相关业务 的相互核查监督机制;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 了资金头寸管理制度;为了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公司严格规 范基金清算交割工 作,并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事后 监督和考核制度;为了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 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4 、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 1 )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 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 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 新; ( 2 )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 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 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 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 3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 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 减少风险; ( 4 )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公司建立了基金运作 风险管理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 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 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 5 )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公司建 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 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 6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市场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 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 7 )提供足够的培训。公司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 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5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本公司确知建立、维护、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 会及管理层 的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 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成立时间:1993年8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466,109.9829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78号 联系人:秦湘 联系电话:0755-26951111 招商证券是百年招商局旗下金融企业,经过二十多年创业发展,已成为拥有 证券市场业务全牌照的一流券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评定为A类AA级 券商。招商证券具有稳定的持续盈利能力、科学合理的风险管理架构、专业的服 务能力。公司拥有多层次客户服务渠道,在国内58个城市设有超过100家营业部, 同时在香港设有分支机构,全资拥有招商证券国际有限公司、招商期货有限公司、 招商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参股博时基金管理公司、招商基金管理公司,构建起国 内国际业务一体化的综合证券服务平台。招商证券致力于“全面提升核心竞争 力,打造中国最佳投资银行”。公司将以卓越的金融服务实现客户价值增长,推 动证券行业进步,立志打造产品丰富、服务一流、能力突出、品牌卓越的国际化 金融机构,成为客户信赖、社会尊重、股东满意、员工自豪的优秀金融企业。 2、主要人员情况 招商证券托管部员工平均具备7年以上的证券基金后台运营或结算托管工作 经验,其中多人具备丰富的证券投资基金业务运作经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经验, 以及大型IT公司的软件设计与开发经验,人员专业背景覆盖了金融、会计、经济、 计算机等各领域,其中本科以上人员占比100%,硕士研究生占比达到70%,高级 管理人员均拥有硕士研究生或以上学历。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招商证券托管部是国内首批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证券公司,可为各 类公开募集资金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提供托管服务。托管部拥有独立的安全监控 设施,稳定、高效的托管业务系统,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招商证券托管部本着 “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除 此之外,招商证券于2012年10月获得了证监会准许开展私募基金综合托管服务试 点的正式批复,成为业内首家可从事私募托管业务的券商,经验丰富,服务优质, 业绩突出。截至2014年四季度,招商证券共托管2只公募基金,分别为建信中小 盘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证券作为基金托管人: (1)托管业务的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保持托管业务 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执行有效。 (3)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使托管业务稳健运行和受 托资产安全完整,实现托管业务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4)不断改进和完善内控机制、体制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提高业务运 作效率和效果。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层面设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作为公司内部 最高风险决策机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公司风险管理政策、风险偏好、容 忍度和经济资本等风险限额配置方案,拥有公司重大风险业务和创新业务项目的 最终裁量权。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及稽核监察部为公司的风险管理职能部门。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控稽核岗,配备专职监察稽 核人员,在托管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 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招商证券托管部制定了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 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保持托管业务健全、有效执行;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保持基金财产的独立性;实行经营场所封闭式管理,并配备录音和录像监控 系统;有独立的综合托管服务系统;业务管理实行复核和检查机制,建立了严格 有效的操作制约体系;托管部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的理念,培养部门全体员 工的风险防范和保密意识。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 、监督方法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托 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 制等进行监督,并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2 、监督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 核查。基金管理人 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限期内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 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 、 直销机构: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 16 层 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李琦 电话:( 010 ) 83571789 传真:( 010 ) 83571800 联系人: 蔡练 客服电话: 400 - 710 - 9999 、 ( 010 ) 83571910 网址: www.thfund.com.cn 2 、 其他销售 机构: 无 3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 调整 为 本基金 的 销售机构 ,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 16 层 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 李琦 电话: ( 022 ) 83865560 传真: ( 022 ) 83865563 联系人: 薄贺龙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 人: 俞卫锋 电话: 021 - 31358666 传真: 021 - 31358600 经办律师: 黎明 、 孙睿 联系人: 孙睿 (四)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 联系人:魏佳亮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已于2014年12 月15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358号)。 (二)基金类型与运作方式 基金类型为 股票型 基金; 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 、 开放式;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 发起式基金是指, 基金管理 人 在募集基金时,使用公 司股东资金、公司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 者 基金经理等人员资金认购基 金的金额不少于一千万元人民币,且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 发起式基金的基金合 同生效三年后,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 之日(指自然日) ,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的,基 金合同应当终止。《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合 同应当终止,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四)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系统(仅直销网点)公开发售。本基 金的认购代码为000961。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不成立,基 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应在基金合 同生效后通过各销售网点或其提供的其他方式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 份额。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 权利。 本基金的具体发售方式和发售机构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的发售期为自2015年1月19日至2015年1月19日止。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缩短或调整基金的 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 六 )募集规模限制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金额总额为 1000 万元,不设募集上限 。 (七)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八)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售。 2、认购费用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 费率 M<500万 0.1% 500万≤M 1000元/笔 认购费用由认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 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3、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 用和净认购金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金额/( 1 + 认购 费率) (注:对于 5 00 万(含)以上的适用绝对 费用 数额的 认购 ,净 认购 金额= 认 购 金额 - 固定 认购 费用) 认购 费用= 认购 金额-净 认购 金额 (注:对于 5 00 万(含)以上的适用绝对 费用 数额的 认购 , 认购 费用 = 固定 认购 费用)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份额,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元,对应认 购费率为0.1%,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 (1+0.1%)=99,900.10元 认购费用=100,000-99,900.10=99.90元 认购份额 =(99,900.10+50)/1.00 = 99,950.10 份 认购金额、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九)投资者对本基金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投资者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应于T+1日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系 统或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申请是否被成功受理。 投资者应于基金合同生效后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系统或基金管理人的客户 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确认份额。 4、认购的限额 本基金不设最高认购限额。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通过本公司直销网点(不含网上交易)的首次认购单笔 最低金额为10,000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1,000元。 (十)募集资金及利息的处理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一 )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 额不少于 1000 万元,发起资金的提供方承诺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 的条件下,基 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 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 二 )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 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 交纳 的款 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 活期 存款利息 ;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销售 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 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 三 )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满 三 年之日(指自然日),若基金规模低于 2 亿元的,基金合 同 应当 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即可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 序进行清算,并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基金合同》生效 三年 后 继续存续的 , 连续 二十个工作日 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不满 二 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 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定 期报告中 予以 披露; 连续 六 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并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 销售机构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2 、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 申购开始 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 赎回 开始 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 接受 的,其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 则 1 、“ 未知价 ”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赎回遵循 “ 先进先出 ”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 基金管理人可在 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 下 ,对 上述原则 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 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申请成立; 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 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 7 日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 赎回款项。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 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 赎回款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提前公告。 3 、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 有效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 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应 在 T+ 2 日后 ( 包括该日 ) 及时 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 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 通过本公司直销网上交易的 首次申 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人民币 1 0 .00 元 (含 申购费,下同) , 追加 申购 单笔最低金额 人民币 10 .00 元 。本公司直销网点(不 含网上交易)的首次申 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 , 000 元,追加申 购的单笔最低金额 1 , 000 元。 收益分配转 份 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 、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份额 不得 少于 10 份, 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份额 余额少于 10 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 机构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如因分红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 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 10 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 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一次性全部赎回。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 上限 ,具体规定见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 、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 M ) 费率 M < 500 万 1 .00 % 500 万≤ M 1000 元 / 笔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 、赎回费用 本基金 的赎回 费率 为 0.05% 。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 率, 并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 日 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 活动期间, 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 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 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份额确认”的方式。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 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注:对于 5 00 万(含)以上的适用绝对 费用 数额的 申 购,净 申 购金额= 申 购金额 - 固定 申 购费用)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 5 00 万(含)以上的适用绝对 费用 数额的 申 购, 申购费用 = 固定 申 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在申购赎回开放期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申购费率为 1.0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00%)=99,009.90元 申购费用=100,000-99,009.90=990.10元 申购份额 =99,009.90/1.0160= 97,450.69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 、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金额 = 赎回份额 ×T 日基金 份额净值 赎回费 用 =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率 净 赎回金额 =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 用 上述 计算结果 均 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 0.05% ,假设赎回当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79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 × 1.0679=10,679.00 元 赎回费用 =10679.00 × 0.05%=5.34 元 净赎回金额 =10,679.00 - 5.34 =10,673.66 元 3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 /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 算,并在 T+ 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 公告。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 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 证券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 、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其他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 2 、 3 、 5 、 6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 证券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 、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 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 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 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巨额赎回 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前 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