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易事特:独立董事关于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广东易事特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关于规 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易事特电源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易事特”)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 责的工作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借款提供担保 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广东易事特电源股份有限公司采用连带保证责任方式为中能易电新能源技 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能易电”)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大朗支行申 请 7000万元人民币的循环授信提供担保,授信期限一年,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7.1%。 中能易电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上述贷款是为了项目运转需要,且公司对其日 常经营有控制权。此次担保行为的财务风险处于可控制范围之内,公司对其提供 担保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此外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任何法人 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符 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况。 我们同意公司采用连带保证责任方式为中能易电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向招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大朗支行申请 7000万元人民币的循环授信提供担保。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易事特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申请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高香林 刘 勇 魏 龙 广东易事特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 01月 16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