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融通通福: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2号)
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日 期:二○一五年一月 重要提示 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3年9月 22日证监许可【2013】1212号文核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3年12月10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风险的基金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 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 内,本基金经过基金份额分级后,通福A为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通福B为较高 风险、较高收益的基金份额。由于通福B内含杠杆机制,基金资产净值的波动将以一定的杠 杆倍数反映到通福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波动上。但通福B的预期收益杠杆率并不固定,在两 级份额配比保持不变的情况下,通福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越高,杠杆率越低,从而产生杠 杆率变动风险。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并按照收费方 式不同,分为通福A(LOF)、通福C(LOF)两类份额。其中,通福A(LOF)开放场外申购、 赎回,并在满足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开放场内申购、赎回,于投资者申购、赎回时收取相应费 用;通福C(LOF)仅开放场外申购、赎回,不收取申购、赎回费,但收取销售服务费。基金 转型时,所有通福B份额将转入上市开放式基金(LOF)A类份额,所有通福A份额将转入上市 开放式基金(LOF)C类份额,基金管理人在转型后开始接受持有人的申购、赎回申请。在基 金份额转换后,上市开放式基金(LOF)A类份额不再内含杠杆机制,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将面临风险收益特征变化的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品种,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 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 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 性风险,利率风险,本基金持有的信用类固定收益品种违约带来的信用风险,债券投资出现 亏损的风险;基金运作风险,包括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等等。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 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 做出投资决策。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4年12月9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2014年9月30 日,本招募说明书中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一 绪言.............................................................................................................4 二 释义.............................................................................................................5 三 基金管理人...............................................................................................11 四 基金托管人...............................................................................................18 五 相关服务机构...........................................................................................22 六 基金份额的分级.......................................................................................30 七 基金的募集...............................................................................................36 八 基金合同的生效.......................................................................................37 九 通福A的基金份额折算............................................................................38 十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40 十一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57 十二 基金转型后的基金份额转换..............................................................60 十三 基金的投资...........................................................................................63 十四、基金的业绩...........................................................................................71 十五 基金的财产...........................................................................................71 十六 基金资产的估值...................................................................................73 十七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79 十八 基金费用与税收...................................................................................81 十九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84 二十 基金的信息披露...................................................................................85 二十一 风险揭示...........................................................................................91 二十二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96 二十三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99 二十四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20 二十五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36 二十六 其他应披露事项.............................................................................137 二十七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39 二十八 备查文件.........................................................................................139 一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融 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 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 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 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代表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 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 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2013年6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2014年3月10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9次主席办公会 计审议通过,2014年7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4号公布、同年8月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基金代销机构 23、基金代销机构: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 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 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24、基金销售网点: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5、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7、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场 外申购和场外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开放式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 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系统 28、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 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场 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上市交易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证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 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并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 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 资基金上市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 细则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 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 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 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某一开放式基金的全部或部分 基金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5、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 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46、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47、场外: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交易系统办理 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48、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 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49、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通过 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50、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51、上市交易:指投资人在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 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通福B份额的行为 52、《上市交易公告书》:指《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通福B份额上市交易 公告书》 53、上市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54、基金份额分级: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通 福A、通福B两级份额,两者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 55、通福A:指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通福A份额。通福A根据《基金合 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接受申购与 赎回申请 56、通福B:指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通福B份额。本基金在扣除通福A 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通福B享有,亏损以通福B的资产净值为限由通福B承担; 通福B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封闭运作,封闭期为3年,如届满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 至下一个工作日 57、通福A的开放日: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 日,封闭期届满日除外。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开放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58、通福A的基金份额折算: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 个工作日,通福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其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加或减 少的行为 59、通福A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通福A份额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取约定收益, 其基准收益率将在每个开放日设定一次并公告 60、通福B的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3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 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61、届满日: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后3年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 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与通福B的封闭期届满日相同 62、《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时的基金转换:《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 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行为。转换后的基金名称变 更为“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63、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A类份额: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约定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后,根据申购费、销售 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 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A 类份额 64. 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C类份额: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约定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后,根据申购费、销售 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不收取申购费用,对于持有期限不少于30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亦不收取赎回费,但 对持有期限少于30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的基金份额,称为融通通福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C类份额 6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 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后,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 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 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本基金在3年封闭期内不设置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 66、巨额赎回: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在通福A的单个开放日,经过申 购与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通福A的净赎回份额超过本基金前一日通福A总份额的10%时 的情形;也指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融通通福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后,本基金单个开放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67、日/天:指公历日 68、月:指公历月 69、元:指人民币元 7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7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7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75、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基金管理人在计算基金资 产净值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分别计算并公告通福A和通福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其中,通福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不包括通福A的开放日和通福B的封闭期届满 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级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 的实际价值 76、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77、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层 设立日期:2001年5月22日 法定代表人:田德军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层 电话:(0755)26948070 联系人:敖敬东 目前公司股东及出资比例为: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60%、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Nikko Asset Management Co.,Ltd.)4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现任董事情况 董事长田德军先生,经济学博士,现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中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业务主管;上海远东证券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新时代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总经理。2010年3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 独立董事杜婕女士,民进会员,注册会计师,现任吉林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历任电力部 第一工程局一处主管会计,吉林大学教师、讲师、教授。2011年1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 事。 独立董事田利辉先生,金融学博士后、执业律师,现任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教授。 历任密歇根大学戴维德森研究所博士后研究员;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副教授;南开大学金 融发展研究院教授。2011年1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施天涛先生,法学博士,现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研究 生导师、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和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副会长。2012年1月至今,任公司独 立董事。 董事马金声先生,高级经济师。现任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名誉董事长。历任中国人 民银行办公厅副主任、主任,金银管理司司长;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副行长;国泰君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兼副董事长;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2007年至今,任公司 董事。 董事奚星华先生,经济学硕士。历任黑龙江省证券公司宏观行业研究员,北京时代博讯 高科技有限公司投资业务副总经理,长财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总裁,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2年1月至今,任公司 董事。 董事Frederick Reidenbach (弗莱德)先生,毕业于美国宾夕法尼亚州斯克兰顿大学, 注册会计师。现任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和首席营运官。历任日本 富达投资首席行政官;富达投资(Fidelity Investment)旗下子公司KVH电信的首席执行 长和首席营运官;日本Aon Risk Service的首席财务官和首席营运官。2010年3月至今, 任公司董事。 董事Blair Pickerell(裴布雷)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日兴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 司亚洲区总裁及全球首席营销总监。历任摩根士丹利亚洲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12年1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涂卫东先生,法学硕士。现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历任国务院法制办公 室(原国务院法制局)财金司公务员,曾在中国证监会法律部和基金监管部工作,曾是中国证 监会公职律师。2010年3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2、现任监事情况 监事李华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曾任北京大学经济管理系讲师,1993 年起历任广东省南方金融服务总公司基金部副总经理、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规划发 展部总经理、广州鼎源投资理财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兼广东南方资信评估公司董事长、天一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州营业部总经理及华南业务总部总经理。2011 年至今任公司监事。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总经理孟朝霞女士,经济学硕士。历任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管理中心总 经理,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4年9 月至今任公司总经理。 常务副总经理颜锡廉(Allen Yan)先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美国富达投资公司财务 分析员、日本富达投资公司财务经理,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务企划与分析部部长。2011 年至今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督察长涂卫东先生,法学硕士。历任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原国务院法制局)财金司公务员, 曾在中国证监会法律部和基金监管部工作,曾是中国证监会公职律师。2011 年至今任公司 督察长。 4、基金经理 韩海平,男,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经济学硕士,管理科学和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双学士。11 年证券从业经验,具有基金从业资格。美国投资管理研究协会(CFA Institute)和全球风 险协会(GARP)会员,拥有特许金融分析师(CFA)和金融风险管理师(FRM)资格。2003 年10月起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数量分析师,负责固定收益数量分析工作。 2007年5月至2012年9月,任职于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高级研究员、基金经 理和固定收益组副总监(主持工作),从事固定收益研究和投资工作。2012年9月加入融通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固定收益部总监。 5、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总经理孟朝霞女士,常务副总经理颜锡廉(Allen Yan)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监、基金经理韩海平先生,基金经理蔡奕奕女士。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对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主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基 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 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 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 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 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 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 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 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 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实可行 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运用科学化 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核算业务指 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会 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基 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财产登记 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 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类型的界定、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风险 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控制制 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制度、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 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 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 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应当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 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监察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监察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些制度的 建立,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情况;检查公司各业务 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四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018,545,827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赵会军 2、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4年6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170人,平均年龄30岁, 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 称。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 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 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 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 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安心账户资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QDII资 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 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 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 的托管服务。截至2014年6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380只。自2003 年以 来,本行连续十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 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44项最佳托 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 认可和广泛好评。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 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 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 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 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继2005、2007、2009、2010、2011、2012年六次 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SAS70(审计标准第70号)审 阅后,2013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七次通过ISAE3402(原SAS70)审阅获得无保留 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 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 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 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 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 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 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 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 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 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 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 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 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 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 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 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 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 “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 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 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 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 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 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 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 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 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 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 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 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 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 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 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 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 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 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 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 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通过在深圳、北京和上海设立的销售服务小组以及网上直销为投资者办理 开放式基金开户、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业务: (1)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机构销售及服务深圳小组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层 邮政编码:518053 联系人:陈思辰 联系电话:(0755)26948034 传真:(0755)26935139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3-8088(免长途通话费用)、(0755)26948088 (2)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机构销售及服务北京小组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1241-1243室 邮编:100033 联系人:吴娜娜 联系电话:(010)66190993 传真:(010)88091635 (3)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机构销售及服务上海小组 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6楼601-602 邮编:200120 联系人:居雯丽 联系电话:(021)38424888-4984 传真:(021)38424884 (4)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层 邮政编码:518053 联系人:刘晶 联系电话:(0755)26948105 传真:(0755)26948079 2、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7909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杨菲 (2)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范一飞 联系人:汤征程 联系电话:(021)68475888 (3)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号新盛大厦B座4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608 联系人:林爽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4)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25层 办公地址:中国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25层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联系人:童彩平 (5)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9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练兰兰 电话:(021)54509988 传真:(021)64383798 (6)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联系人:张茹 联系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7)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周嬿旻 电话:(0571)28829790,(021)60897869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电话:4000-766-123 (8)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敖玲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58787698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9)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王婉秋 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话:400-888-6661 (10)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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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55)33033936(直线) 13480989076 传真:(0755)33033086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233 号汇亚大厦1604-1608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11 楼(邮编:200021) 法人代表: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汪棣、刘莉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王灵 六 基金份额的分级 一、基金份额分级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通福A、通福B两级 份额,所募集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1、基金份额配比 通福A、通福B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 本基金募集设立时,通福A、通福B的份额配比将不超过7:3。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通福A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 开放一次,通福B封闭运作。在通福A的每次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对通福A进行基金份额 折算,通福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通福A份额数按折算 比例相应增减。 因此,在通福A的单个开放日,如果通福A未发生赎回或者发生的净赎回份额极小,通 福A、通福B在该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出现大于7:3的情形;如通福A发生的净赎回份 额较多,通福A、通福B在该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小于7:3的情形。 2、通福A的运作 (1)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通福A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其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将在每个开放日重 新设定一次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相关公告,计算公 式如下: 通福A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单利)= 人民币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 利差 视国内利率市场变化,基金管理人在通福A每个开放期开始前公告下一封闭期适用的、 通福A的约定收益的利差值。利差的取值范围从 0.5%(含)到 2%(含)。通福A首个封闭 期的利差值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在《基金合同》生效日当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届时中国人民银行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 币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及首个封闭期的利差值设定通福A份额的首次约定年基准 收益率,该收益率即为通福A《基金合同》生效后最初6个月的年收益率,适用于《基金合 同》生效日(含)到第1个开放日(含)的时间段;在通福A份额的每个开放日(最后1 个开放日除外),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中国人民银行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银行定 期存款基准利率及届时公告的利差值重新设定通福A的年收益率,该收益率即为通福A接下 来6个月的年收益率,适用于该开放日(不含)到下个开放日(含)的时间段;在通福A 的最后1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中国人民银行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1年期银行 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及届时公告的利差值重新设定通福A的年收益率,该收益率适用于该开放 日(不含)到《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含)的时间段。 通福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开放日通福A折算后的1元为基准 采用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单利进行计算。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通福A份额的本金安全或约定收益,在极端亏损的情况下, 通福A份额的持有人可能面临无法足额取得约定收益乃至本金损失的风险。 (2)开放日 通福A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 通福A的开放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 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通福A的第一次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届满6个月之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 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第二次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届满12个月之 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以此类推。例如:《基金合同》 于2013年1月18日生效,《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届满6个月、12个月、18个月之日分别 为2013年7月18日、2014年1月18日、2014年7月18日,以此类推。2014年1月18 日为非工作日,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2014年1月17日,则第二次开放日为2013 年1月17日。其他各个开放日的计算类同。 (3)规模限制 本基金的募集规模控制的具体办法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4)基金份额折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期内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 对通福A进行基金份额折算,通福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通福A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通福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 通福A的基金份额折算具体见《基金合同》第七部分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 告。 3、通福B的运作 (1)在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通福B封闭运作,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与 赎回申请。 通福B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3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 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在符合基金上市交易条件下,通福B将申 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本基金在扣除通福A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通福B享有,亏损以通福B 的资产净值为限由通福B承担。 4、基金份额发售 通福A、通福B将分别通过各自发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独立进行公开发售。 5、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通 福A份额和通福B份额的份额数之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满并转为上市开放 式基金(LOF)后,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该LOF 基金的份额总额。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6、通福A和通福B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通福A的开放日计算通福A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封闭期 届满日分别计算通福A和通福B的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截止通福A的某一开放日或者通福B的封闭期届满日(T 日),设为自通福A《基金合同》生效日或上一开放日至T日的运作天数,为T 日通福A的份额余额,为T日通福B的份额余额,R为通福A在《基金合同》生效 日或上一开放日设定的通福A的约定基准收益率,M为运作当年实际天数,即指《基金合同》 生效日或通福A份额上一次开放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为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 为T日通福A的基金份额净值,为T日通福B的基金份额净值。 (1)通福A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1)若T日闭市后,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1.00元乘以T日通福A份额的份 额余额加上T日全部通福A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T日通福A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 下: “T日全部通福A份额应计收益”计算公式如下: 2)若T日闭市后,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小于“1.00元乘以T日通福A份额余额加上T 日全部通福A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 (2)通福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通福B份额封闭期届满日(T日),通福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通福A份额、通福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通福A份额和通福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 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7、通福A和通福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内,基金管理人在计算基金资产净值的基础上,采用 “虚拟清算”原则分别计算并公告通福A和通福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其中,通福A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不包括通福A的开放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级基金份额价值的 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1)通福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内,在通福A的非开放日(T日),设为自通福A 上一次开放日(如T日之前通福A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成立日)至T日的运作天数, 为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为T日通福A的份额余额,为T日通福A的 基金份额净值,R为通福A在《基金合同》生效日或上一开放日设定的通福A的约定基准收 益率,M为运作当年实际天数,即指《基金合同》生效日或通福A份额上一次开放日所在年 度的实际天数。 1)若T日闭市后,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1.00元乘以T日通福A份额的份 额余额加上T日全部通福A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T日通福A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如 下: “T日全部通福A份额应计收益”计算公式如下: 2)若T日闭市后,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小于“1.00元乘以T日通福A份额余额加上T 日全部通福A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 (2)通福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设 为T日通福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T日通福B的份额余额。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通福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上式中,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内的通福A非开放日,为通福A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通福A的开放日,为通福A的基金份额净值。 通福A、通福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通福A和通福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如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二、《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时的基金份额转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转换为融通通 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通福A、通福B的基金份额将以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不同类别份额,并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时的基金转换及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见《基金合同》 第十部分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七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募集,并于2013年9月22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212号文准予募集。 本基金募集期间按基金份额面值发售,每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募集期为2013年11月11日至2013年12月5日。 本基金募集期共募集527,048,661.28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2,937户。 八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合同已于2013年12月10日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 通福A的基金份额折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通福A将按以下规则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一、折算基准日 通福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 日。通福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其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的具体 计算见《基金合同》第四部分中“通福A的运作”的相关内容。 二、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通福A所有份额。 三、折算频率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折算一次。 四、折算方式 折算基准日日终,通福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通福A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通福A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通福A的折算比例=折算基准日折算前通福A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通福A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通福A的份额数×通福A的折算比例 通福A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 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计算的结果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基准日折算前通福A的基金份额净值、通福A 的折算比 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通福B的上市交易等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 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六、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1、基金份额折算方案须最迟于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2、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十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投资人可在通福A的开放日对通福A进行申购 和赎回,通福B份额在分级运作期内封闭运作,不开放申购赎回;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 式对本基金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通福A的申购与赎回 1、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通福A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办理通福A的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 个工作日,投资人可在开放日办理通福A的申购和赎回,开放日的具体计算见《基金合同》 第六部分“通福A的运作”的相关内容。通福A的开放日以及开放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 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通福A的第一个开放日为2014年6月10日。 3、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通福A的申购、赎回价格以人民币1.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人申购通福A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后,申购申请方 为有效。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 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通福A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通福A赎 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 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基金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 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基金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 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基金销售机构对通福A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 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通福A 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 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基金开放日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以通福B份额的规模为基准, 按照不超过7:3的份额配比对通福A的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 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 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告。 在通福A 每一个开放日,本基金以通福B的份额余额为基准,在不超过7/3 倍通福B 的份额余额范围内对通福A的申购申请进行确认。 在通福A每一个开放日,所有经确认有效的通福A的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在发 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按照本部分“11、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对巨额赎回的有关规 定执行。 对于通福A的申购申请,如果对通福A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通福A的份额 余额小于或等于7/3倍通福B的份额余额,则所有经确认有效的通福A的申购申请全部予以 成交确认;如果对通福A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通福A的份额余额大于7/3倍通 福B的份额余额,则在经确认后的通福A份额余额不超过7/3倍通福B的份额余额范围内, 对全部有效申购申请按比例进行成交确认。 通福A每次开放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确认办法及确认结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 关公告。 5、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代销网点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 直销网点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00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00元。代销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投 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自2014年5月27 日起,投资者在代销网点和网上直销的每次最低申购金额调整为10元人民币,在直销机构 的直销柜台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仍为100,000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 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通福A份额赎回,本基金不设最低赎回 份额和最低持有份额限制。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各销售机构可以 根据自己的业务情况在上述最低金额限制基础上设置上述基金的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 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业务时,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6、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通福A的申购、赎回价格为1.000元。 (2)通福A不收取申购和赎回费用。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 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 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7、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通福A申购份额的计算 通福A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2)通福A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金额计算方式: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具体计算方式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六部分。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通福A的申购份额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1.00元确定。通福A的申购份额计算结 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通福A的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1.00为基准扣除相应费用,赎回金 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 基金财产。 8、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通福A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 理,通福A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投资人申购通福A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 记手续。 投资人赎回通福A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 记手续。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依法对上述相关规定予以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9、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根据申购规则和程序导致部分或全部申购申请没有得到成交确认;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7)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 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10、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通福A在单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除上述第(4)项规定外,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 《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11、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通福A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前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但不 得超过20个工作日。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 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2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公告。 12、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1日,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 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二、《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并进行基金转换后的申购与赎回 1、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代销机构,场外申购的 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本基金的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 易所会员单位,场内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 告。 2、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者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应使用经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认可的账户(账 户开立、使用的具体事宜见相关业务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