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公告书

时间:2015年01月21日 06:05:25 中财网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二〇一五年一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五家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www.ccstock.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上市初期具有较大的价格波动风险,并存在跌破发行价格的风险,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成文,第二、第三大股东李卫东、张召辉承诺:
  本人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15年7月22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将向发行人申报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2、本公司股东张明哲、杨志炯承诺:
  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15年7月22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将向发行人申报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所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所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3、本公司其他股东承诺:
  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意向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为孙成文、李卫东、张召辉、高慷、李晓焕、李惠波、张明哲、杨志炯,上述股东严格遵守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对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减持的,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减持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具体减持意向如下: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成文
  锁定期届满后,如确需减持股份的,其减持价格及减持数量如下:(1)锁定期满后第一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其在本次公开发行上市时持股数量的15%,第二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其在本次公开发行上市时持股数量的15%;(2)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的,持股数量、减持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减持公司股份,获得的收益上缴公司所有。

  2、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5%股东李卫东、张召辉、张明哲、杨志炯
  锁定期届满后,如确需减持股份的,其减持价格及减持数量如下:(1)锁定期满后第一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其在本次公开发行上市时持股数量的20%,第二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其在本次公开发行上市时持股数量的20%;(2)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的,持股数量、减持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减持公司股份,获得的收益上缴公司所有。

  3、其他股东高慷、李晓焕、李惠波
  锁定期届满后,如确需减持股份的,其可以减持持有的本公司全部股份,其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的,持股数量、减持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减持公司股份,获得的收益上缴公司所有。

  三、稳定股价的措施
  1、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下同),本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本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上述条件成就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实施方案将在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时,本公司依法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做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本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本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本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括本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下同),本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1)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和(2)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本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成文承诺
  发行人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其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形时,本人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影响发行人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实施以下具体股价稳定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本人将以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稳定股价。本人将在有关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成就后3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所需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3个交易日内通知发行人,发行人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本人增持股份的计划。在发行人披露本人增持发行人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本人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计划。

  本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但如果增持方案实施前发行人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发行人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本人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发行人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本人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1)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本人自发行人上市后累计从发行人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20%,和(2)单一年度本人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自发行人上市后本人累计从发行人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本人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下一年度触发股价稳定措施时,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额不再计入累计现金分红金额。

  如发行人在上述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触发后启动了股价稳定措施,本人可选择与发行人同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或在发行人措施实施完毕(以发行人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后其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再行启动上述措施。如发行人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后其股票收盘价已不再符合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本人可不再继续实施上述股价稳定措施。

  3、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李卫东、张召辉、张明哲、杨志炯、包翔承诺发行人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其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形时,本人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影响发行人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实施以下具体股价稳定措施:
  当发行人出现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形时,如发行人、控股股东均已采取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后发行人股票收盘价仍低于其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本人将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发行人股份以稳定发行人股价。发行人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本人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发行人披露本人买入发行人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本人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买入发行人股份的计划。

  本人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发行人股份的,买入价格不高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但如果发行人披露本人买入计划后3个交易日内其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本人可不再实施上述买入发行人股份计划。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发行人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本人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1)单次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本人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或津贴累计额的20%,和(2)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应不超过本人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或津贴累计额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本人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四、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及股份回购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成文承诺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利用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地位,促成发行人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依法回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依法购回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时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承诺
  因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孙成文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未投资于任何与浩丰科技存在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未经营也没有为他人经营与浩丰科技相同或类似的业务;本人与浩丰科技不存在同业竞争。今后本人或本人届时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也不会以任何方式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导致或可能导致与浩丰科技主营业务直接或间接产生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亦不生产任何与浩丰科技产品相同或相似的产品。

  2、若浩丰科技认为本人或本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从事了对浩丰科技的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人将及时转让或者终止、或促成本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转让或终止该等业务。若浩丰科技提出受让请求,本人将无条件按公允价格和法定程序将该等业务优先转让、或促成本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将该等业务优先转让给浩丰科技。

  3、如果本人或本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企业将来可能获得任何与浩丰科技产生直接或者间接竞争的业务机会,本人将立即通知浩丰科技并尽力促成该等业务机会按照浩丰科技能够接受的合理条款和条件首先提供给浩丰科技。

  4、本人将保证合法、合理地运用股东权利,不采取任何限制或影响浩丰科技正常经营的行为。

  5、如因本人或本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违反本承诺而导致浩丰科技遭受损失、损害和开支,将由本人予以全额赔偿。

  六、不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的约束措施
  若本公司未能履行作出的公开承诺,则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公司未履行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约束措施
  若本人未能履行作出的公开承诺,则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停止在发行人处获得股东分红,并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履行相应的承诺并实施完毕时为止。如果因本人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若因本人或本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违反避免同业竞争承诺而导致浩丰科技遭受损失、损害和开支,将由本人予以全额赔偿。

  3、作出承诺的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措施
  若本人未能履行作出的公开承诺,则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停止在发行人处获得股东分红,并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履行相应的承诺并实施完毕时为止。如果因本人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年12月修订)》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浩丰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7号”文核准,本公司公开发行不超过1,03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网下发行103万股,网上发行927万股,发行价格为28.81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5]32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浩丰科技”,股票代码“300419”;
本次公开发行的1,030万股股票将于2015年1月22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五家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www.ccstock.cn)查询。本公司招股意向书及招股说明书的披露距今不足一个月,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5年1月22日
  3、股票简称:浩丰科技
  4、股票代码:300419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4,110万股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1,030万股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8、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10、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1,030万股新增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1、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时间
   占发行后股  可上市交易时间
   股东名称  持股数(股)   本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孙成文   10,780,000.00   26.23% 2018年1月22日
   李卫东   3,107,104.00  7.56% 2018年1月22日
   张召辉   2,848,692.00  6.93% 2018年1月22日
   高 慷   2,337,104.00  5.69% 2016年1月22日
   李晓焕   1,894,816.00  4.61% 2016年1月22日
   李惠波   1,877,876.00  4.57% 2016年1月22日
   张明哲   1,848,000.00  4.50% 2016年1月22日
首次公开   杨志炯   1,757,448.00  4.28% 2016年1月22日
发行前已   谭宏源   1,391,236.00  3.39% 2016年1月22日
发行的股
   毕春斌   1,386,000.00  3.37% 2016年1月22日

   李向军   1,386,000.00  3.37% 2016年1月22日
   崔 钢   85,316.00  0.21% 2016年1月22日
   高懿鹏   44,044.00  0.11% 2016年1月22日
   董丽彬   22,484.00  0.05% 2016年1月22日
   田亚君   22,484.00  0.05% 2016年1月22日
   唐超凤   11,396.00  0.03% 2016年1月22日
   小 计   30,800,000   74.94%
首次公开   网下发行的股份   1,030,000.00  2.51% 2015年1月22日
发行的股   网上发行的股份   9,270,000.00   22.55% 2015年1月22日
份  小 计   10,300,000   25.06%
   合 计   41,100,000   100%
  12、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3、上市保荐机构: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节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BEIJINGINTERACTTECHNOLOGYCO.,LTD.
  2、法定代表人:孙成文
  3、注册资本:3,080万元(发行前);4,110万元(发行后)
  4、成立日期:2005年12月28日(股份公司2010年3月11日)
  5、住所:北京市海淀区阜石路甲69号院2号楼6层二单元625
  联系地址及邮政编码: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东街65号融科创意中心大厦
A座11层;100043
  6、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技术培训;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计算机网络设备、电子产品、通讯设备。

  7、主营业务:公司是国内领先的营销信息化解决方案提供商,主营业务是向银行、保险、制造、商业流通与服务、政府及公共事业等行业或领域提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营销信息化解决方案,包括联络中心及统一通信平台、营销业务及管理平台和相关技术服务。

  8、所属行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I65)
  9、电  话:010-82001150  传  真:010-88878800-5678
  10、互联网址:http://www.interact.net.cn
  11、电子信箱:haofeng@interact.net.cn
  12、董事会秘书:杨志炯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情况
   发行后持股
姓名   职务   任期   持有公司股份(股)  比例
孙成文 董事长、总经理 2013年2月-2016年2月  10,780,000.00   26.23%
李卫东   董事  2013年2月-2016年2月   3,107,104.00   7.56%
张召辉 董事副、总经理 2013年2月-2016年2月   2,848,692.00   6.93%
张明哲 董事、副总经理 2013年2月-2016年2月   1,848,000.00   4.50%
倚 鹏   独立董事   2014年5月-2016年2月   -   -
贾国柱   独立董事   2013年2月-2016年2月   -   -
白玉波   独立董事   2013年2月-2016年2月   -   -
李继宏  监事会主席  2013年2月-2016年2月   -   -
王跃绯   监事  2013年2月-2016年2月   -   -
苏杰芳   监事  2014年7月-2016年2月   -   -
  副总经理,董事会
杨志炯  2013年2月-2016年2月   1,757,448.00   4.28%
   秘书
包 翔   财务总监   2013年2月-2016年2月   -  -
  注:上述持股皆为直接持股。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孙成文先生持有本公司10,780,000股股份,占本次发行前比例35.00%,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孙成文先生,身份证号码:11010519640623****,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4年6月出生,北京工业大学毕业,工学学士及管理学学士。1989年至1991年在中国通广电子公司企业管理部工作;1991年至2002年在通广北电有限公司工作,先后担任销售总监、副总经理、代理总经理职位;2002年至2005年担任浩丰时代总经理;2006年至2010年2月担任浩丰有限总经理;2010年3月至今担任浩丰科技董事长及总经理。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外投资情况
   截至目前,孙成文先生除持有本公司股份外,未直接或间接对外投资或控制其它企业。

   四、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总数为:17,515户,其中前10名股东持有公司发行后股份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比例
1   孙成文   10,780,000.00   26.23%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比例
2   李卫东  3,107,104.00   7.56%
3   张召辉  2,848,692.00   6.93%
4   高 慷  2,337,104.00   5.69%
5   李晓焕  1,894,816.00   4.61%
6   李惠波  1,877,876.00   4.57%
7   张明哲  1,848,000.00   4.50%
8   杨志炯  1,757,448.00   4.28%
9   谭宏源  1,391,236.00   3.39%
10   毕春斌  1,386,000.00   3.37%
10   李向军  1,386,000.00   3.37%
   合计   30,614,276.00   74.50%
   第四节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为1,030万股,全部为新股。其中,网下向配售对象询价配售股票数量为103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发行股票数量为927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90%。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28.81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17.19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核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3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数计算);
  22.94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核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3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数计算)。

   三、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网下向配售对象询价配售股票数量为103万股,有效申购数量为37,200万股,有效申购倍数为361.17倍;
本次网上定价发行927万股,有效申购数量为165,476.95万股,有效申购倍数为178.51倍。本次网上网下发行均不存在余股。

   四、募集资金总额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29,674.30万元,募集资金净额:26,683.33万元。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5年1月20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瑞华验字[2015]第01530001号《验资报告》。

   五、发行费用总额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29,909,726.00元,明细如下:
   项目   金额(元)
   承销及保荐费用   22,000,000.00
   审计、验资费用   1,850,000.00
   律师费用   1,520,000.00
   信息披露费   4,260,000.00
   发行手续费及印刷费  279,726.00
   合计   29,909,726.00
  每股发行费用:2.90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数)六、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净额为:26,683.33万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公司每股净资产为:11.93元(按照2014年9月30日净资产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1.26元/股(以公司2013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财务会计资料
  非经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所披露的公司2014年度财务数据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尚未经审计机构审计及审阅,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本报告期末比上
   2014年12月31 2013年12月31
   项目   年度期末增减
   日  日   (%)
流动资产(元)   272,607,650.93   232,502,692.16   17.25%
流动负债(元)   103,643,591.50   107,632,257.29   -3.71%
总资产(元)   346,196,493.77   307,355,773.10   12.64%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所有者   241,752,902.27   198,723,515.81   21.65%
权益(元)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每股净   7.85   6.45   21.65%
资产(元/股)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
   项目   2014年   2013年   期增减(%)
营业总收入(元)   283,762,027.30   247,707,089.61   14.56%
营业利润(元)   54,188,972.19   51,292,098.85  5.65%
利润总额(元)   57,774,723.88   56,600,157.66  2.08%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   53,809,386.46   51,895,292.02  3.69%
(元)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扣除非   53,487,871.01   51,622,920.78  3.61%
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1.75   1.68  3.69%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   1.74   1.68  3.61%
股收益(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24.74%   29.63%   -4.89%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   24.59%   29.47%   -4.88%
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   8,812,664.48   31,760,520.50   -72.25%
额(元)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0.29   1.03   -72.25%
量净额(元)
  注:公司截止2014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为3,080万股;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两个指标的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为两期数的差额。

   二、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2014年末,公司资产总额呈现增长趋势,由2013年末的307,355,773.10元增长至346,196,493.77元,增长了12.64%,资产规模的扩大主要是随着公司在手订单的增加,公司营业收入持续增长,使得应收款项和存货-未完工项目亦有所增加。同时,公司合理的控制了负债,资产负债率保持在正常水平,公司偿债能力较强。

  2014年,公司营业收入保持持续增长趋势,由2013年的247,707,089.61元增长至283,762,027.30元,增长了14.56%,营业收入的持续增长主要是伴随着公司技术和经验的多年积累沉淀,公司在行业内知名度不断提升,能够持续获得金融等行业的大订单。随着营业收入的增长,在宏观经济增速放缓的影响下,公司仍实现净利润的小幅增长。

  同样,随着宏观经济增速放缓,部分大客户回款时间受到一定影响,使得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由2013年度的31,760,520.50元,下降至2014年度的8,812,664.48元,但仍保持在合理水平。

   三、2015年第一季度业绩预计(未经会计师审计及审阅)
  公司预计2015年第一季度净利润为800万元至1,200万元,与2014年同期相比变动为-29.54%至5.69%(2014年一季度未经审计的净利润为11,353,434.56元)。主要原因为:公司预计在2015年第一季度发行上市期间,发生的不能计入发行费用的相关上市费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当期利润。

   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创业板的有关规则,在上市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

  二、本公司自2015年1月7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2、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化等);
  3、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3、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4、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9号金融街中心北楼15层
  5、电话:010-56800147
  6、传真:010-66024011
  7、保荐代表人:张鹏、邵玉波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推荐意见如下:
  平安证券认为浩丰科技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浩丰科技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

平安证券愿意推荐浩丰科技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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