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恒生通: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华夏沪港通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推荐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15年1月26日 公告日期:2015年1月21日 目录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 1 二、基金概览 ........................................................................................................................................ 1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 2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 4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 5 六、基金合同摘要 ............................................................................................................................... 12 七、基金财务状况 ............................................................................................................................... 12 八、基金投资组合 ............................................................................................................................... 14 九、重大事件揭示 ............................................................................................................................... 17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 17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 18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 18 十三、备查文件目录 ........................................................................................................................... 18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 20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华夏沪港通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以下简称“本公 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 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华夏沪港通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责任。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公告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 的任何保证。凡本公告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2014年12月6日登载于《中 国证券报》和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ChinaAMC.com)上的《华夏沪港通恒生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华夏沪港通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简称:华夏沪港通恒生ETF。 3、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恒生通。 4、基金二级市场交易代码:513660。 5、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15年1月19日基金份额总额:456,000,095份。 6、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15年1月19日基金份额净值:1.9049元。 7、本次上市交易份额:456,000,095份。 8、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9、上市交易日期:2015年1月26日。 10、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2、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13、上市推荐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募集情况 1、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中国证监会2014年12月3日证监许可 [2014]1303号文。 2、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日期:2014年12月9日至2014年12月17日。 5、发售价格:1.00元人民币。 6、发售方式: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2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7、发售机构 (1)网上现金发售机构 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网下现金发售机构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 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东兴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原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金 融有限公司、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8、验资机构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9、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截至2014年12月17日,本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期间净认购金额为878,315,500.00元人民币,经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确认结转为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共计16,537.00元人民币。本次募集资金及其产 生的利息已于2014年12月23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 立的本基金托管专户。 10、基金备案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及 《华夏沪港通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华 夏沪港通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符合有 关条件,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14年12月23日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获 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 11、基金合同生效日:2014年12月23日。 12、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1.00元人民币计算,本次 募集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878,332,037份,已全部计入投资者账户,归投 资者所有。 13、基金份额折算 根据《华夏沪港通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华夏沪港通恒生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对本基 金进行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并确定2015年1月19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本次基金份额 折算前基金份额总额为878,332,037份,折算前基金份额净值为0.9890元,根据华夏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5日发布的《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夏沪港通恒生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约定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本次基金份额折算比 例为0.51917089,折算后基金份额总额为456,000,095份,折算后基金份额净值为1.9049元。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根据上述折算比例,对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了折 算,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已于2015年1月20日进行了变更登记。 (二)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5]7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15年1月26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4、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恒生通。 5、基金二级市场交易代码:513660。 投资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二级市场交易。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456,000,095份。 7、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本基金上市交易后,所有的基金份额均可进行交易, 不存在未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8、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基金上市后竞价交易实行当日回转交易。 9、本基金将以2015年1月22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作为上市首日(即2015年1月26日) 的开盘参考价。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15年1月19日,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9,015户, 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50,582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15年1月19日,机构投资者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为 104,367,871份,占基金总份额的22.89%;个人投资者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为351,632,224 份,占基金总份额的77.11%。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15年1月19日,本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未持有本基金 基金份额。 (三)前十名持有人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15年1月19日,本基金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如下: 序号 持有人名称(全称) 持有基金份额(份) 占场内总份额比例(%) 1 招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25,439,373 5.58% 2 中邮创业基金-华夏银行-华夏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15,579,331 3.42% 3 北京东方剑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10,383,417 2.28% 4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383,417 2.28% 5 北京市果脯厂有限公司 6,126,735 1.34% 6 李美芳 5,191,708 1.14% 7 大成基金-工商银行-招商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5,191,708 1.14% 8 长江证券-农行-长江超越理财3号集 合资产管理计划 5,191,708 1.14% 9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中融聚益1号 4,934,564 1.08% 10 朴彩瑛 3,893,781 0.85%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12层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总经理:杨明辉(代) 信息披露负责人:崔雁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注册资本:23800万元 设立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6号 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110000005128154 经营范围:(一)基金募集;(二)基金销售;(三)资产管理;(四)中国证监会核准 的其他业务。 2、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2.2% 山东省农村经济开发投资公司 10% POWER CORPORATION OF CANADA 10% 青岛海鹏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10% 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7.8% 合计 100% 3、内部组织结构与人员情况 公司设置了合理的组织结构,并根据业务需要进行了合理的人员配置。 公司业务部门主要分为投研部门、风险控制部门、营销部门、后台运作部门等。其中, 投研部门主要负责投资研究、投资管理、投资交易等工作;风险控制部门主要负责投资的事 前、事中、事后风险合规监控等工作;营销部门主要负责营销和市场推广等工作;后台运作 部门主要负责会计估值与核算、注册登记等日常运营业务以及信息系统的管理和维护等工作。 4、基金管理业务情况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4月9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成立的首批全国 性基金管理公司之一。公司总部设在北京,在北京、上海、深圳、成都、南京、杭州、广州 和青岛设有分公司,在香港及深圳设有子公司。公司是首批全国社保基金管理人、首批企业 年金基金管理人、境内首批QDII基金管理人、境内首只ETF基金管理人,以及特定客户资 产管理人、保险资金投资管理人,香港子公司是首批RQFII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是业务 领域最广泛的基金管理公司之一。17年来,公司秉承“为信任奉献回报”的企业宗旨,坚持 以专业、严谨的投资研究为基础,为投资人提供优质的基金产品和理财服务。凭借规范的经 营管理和良好的品牌声誉,公司多次荣获境内外权威奖项。 截至2014年12月,公司旗下管理46只开放式基金,品种涵盖货币型、债券型、混合 型、股票型、指数型、QDII等不同类型,建立了覆盖高中低风险等级的公募基金产品线, 为各类风险偏好投资者提供便捷、专业的投资理财服务。 5、本基金基金经理简介 王路先生,博士。曾任美国纽约德意志资产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及定量股票研究负责人、 美国纽约法兴银行组合经理、大成基金国际业务部副总监等。2008年11月加入华夏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曾任数量投资部总经理,现任数量投资部执行总经理,首席量化投资官,恒生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2年8月9日起任职)、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2年8月21日起任职)、上证原材料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3月28日起任职)、上证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3月28日起任职)、上证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3月28日起任职)、华夏沪港通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2月23日起任职)、华夏沪港通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1月13日起任职)。 张弘弢先生,硕士。2000年4月加入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研究发展部总经理数 量投资部副总经理等,现任数量投资部执行总经理,现任数量投资部副总经理,华夏沪深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09年7月10日起任职)、恒生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2年8月9日起任职)、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2年8月21日起任职)、华夏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12年12月25日起任职)、上证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3年3月28日起任职)、上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13年3月28日起任职)、华夏沪港通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4年12月23日起任职)、华夏沪港通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 经理(2015年1月13日起任职)。 (二)基金托管人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投资托管业务部负责人:余晓晨 投资托管业务信息披露负责人:李芳菲 电话:010-68121510 2、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14年12月31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共243只,包括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创新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同德主题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汉盛证券投资基金、裕隆证券投资基金、景福证券投资基金、鸿阳证券投资基 金、丰和价值证券投资基金、久嘉证券投资基金、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宝盈鸿利收 益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债券投资基金、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 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长盛中信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增强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银利精选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分 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新华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 投资基金、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信诚 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益民货币市场基金、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价值成长双 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策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 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成红利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双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深化价值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巴黎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金元惠理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天治稳健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丰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内需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基金、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沪深 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 瑞信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创业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消费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 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沪深300指数增 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深 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富国可转换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深证 成长4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深证成长4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泰达宏利领先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信用添利债券证券投资基 金(LOF)、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安瑞进取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消费服 务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中邮中小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聚潮产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领先成长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广发中小板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小板300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股票证券投 资基金、上投摩根新兴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深证 300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交银施罗德深证300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富国中证500指数增强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长信内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中海消费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同瑞中证200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光 大保德信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汇添富逆向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新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 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消费品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理财14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全球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金 元惠理新经济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建新社会责任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理财宝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 7天理财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理财21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中债 新综合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现 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景顺长城支柱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摩根士丹利华鑫量化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央视财经50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鹏华理财21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万家14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安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中证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双债增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品 质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融通标普中国可转债指 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焦点驱动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沪深30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 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研究阿尔法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行业轮换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目标收益一年期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高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南方稳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四季金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丰益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双息平衡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投资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趋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双月 红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国有企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安达信用 主题轮动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中 邮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信 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景益货币市场基金、万家市政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建信稳定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上投摩根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融通通源一年目标触发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信 用增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品牌传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 泰浓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长盛航天海工装 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阿尔法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前海开源可转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新华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 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改革红利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周期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积极收益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博时裕隆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寿安保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前海开源沪深300指数型 证券投资基金、天弘季加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诺安永鑫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益平稳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南方稳利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宝盈科技30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润元大医疗保健量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惠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稳定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方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双月定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新兴产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商招利1个月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添益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国泰国 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中证500医药卫生指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鹏华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纳斯达克100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惠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华润元大富时中国A5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安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工银瑞信创新动力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华夏沪港通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产业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3、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140余名,其中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高级工程 师、律师等专家10余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 层均有20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三)基金上市推荐人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联系人:芮敏祺 网址:www.gtja.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四)验资机构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30楼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德勤大楼8层 法定代表人:卢伯卿 联系电话:010-85207788 传真:010-85181218 经办注册会计师:吕静、吴昼平 联系人:吕静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七、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集中申购期间费用 本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 中列支。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2015年1月19日,本基金的资产负债表如下(未经审计): 单位:人民币元 资产 2015年1月19日 资产: 银行存款 206,742,643.79 结算备付金 186,603,171.80 存出保证金 41,034,443.03 交易性金融资产 730,151,806.83 其中:股票投资 730,151,806.83 基金投资 - 债券投资 -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 衍生金融资产 21,821.81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应收利息 379,072.85 应收股利 - 应收申购款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其他资产 - 资产总计 1,164,932,960.11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负债: 短期借款 - 交易性金融负债 - 衍生金融负债 -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 应付证券清算款 295,900,100.49 应付赎回款 - 应付管理人报酬 228,786.97 应付托管费 45,757.39 应付销售服务费 - 应付交易费用 110,942.70 应交税费 - 应付利息 - 应付利润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其他负债 6,767.23 负债合计 296,292,354.78 所有者权益: 实收基金 878,332,037.00 未分配利润 -9,691,431.67 所有者权益合计 868,640,605.33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1,164,932,960.11 注:①截至2015年1月19日,基金份额净值1.9049元,基金份额总额456,000,095份。 ②本基金合同于2014年12月23日生效,本报告期自2014年12月23日至2015年1 月19日。 八、基金投资组合 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2015年1月19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情况如下: (一)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资 730,151,806.83 62.68 其中:普通股 730,151,806.83 62.68 存托凭证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21,821.81 0.00 其中: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21,821.81 0.00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货币市场工具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93,345,815.59 33.77 8 其他各项资产 41,413,515.88 3.56 9 合计 1,164,932,960.11 100.00 (二)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分布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国家(地区)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中国香港 730,151,806.83 84.06 合计 730,151,806.83 84.06 (三)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金融 426,091,938.51 49.05 信息技术 69,625,456.95 8.02 能源 59,607,542.75 6.86 电信服务 61,127,463.30 7.04 公用事业 38,360,319.81 4.42 工业 27,892,219.13 3.21 非必需消费品 25,088,864.05 2.89 必需消费品 22,358,002.33 2.57 材料 - - 保健 - - 合计 730,151,806.83 84.06 注:以上分类采用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 (四)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公司名称 (英文) 公司名称 (中文) 证券代码 所在证 券市场 所属国家 (地区) 数量 (股) 公允价值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1 HSBC HOLDINGS PLC 汇丰控股 有限公司 00005 香港 中国香港 1,623,200 91,112,451.96 10.49 2 TENCENT HOLDINGS LTD 腾讯控股 有限公司 00700 香港 中国香港 647,300 63,889,383.86 7.36 3 CHINA MOBILE LTD 中国移动 有限公司 00941 香港 中国香港 703,000 54,719,867.95 6.30 4 AIA GROUP LTD 友邦保险 控股有限 公司 01299 香港 中国香港 1,474,200 53,056,284.78 6.11 5 CHINA CONSTRUCTION BANK 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00939 香港 中国香港 9,697,000 47,777,535.97 5.50 6 IND & COMM BK OF CHINA 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01398 香港 中国香港 9,024,000 39,465,132.96 4.54 7 BANK OF CHINA LTD 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03988 香港 中国香港 9,718,000 32,596,514.04 3.75 8 CHINA LIFE INSURANCE CO 中国人寿 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 02628 香港 中国香港 855,000 20,308,404.60 2.34 9 CNOOC LTD 中国海洋 石油有限 公司 00883 香港 中国香港 2,187,000 18,532,358.06 2.13 10 HUTCHISON WHAMPOA LTD 和记黄埔 有限公司 00013 香港 中国香港 231,000 18,073,180.13 2.08 注:所用证券代码采用当地市场代码。 (五)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于2015年1月19日未持有债券。 (六)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于2015年1月19日未持有债券。 (七)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于2015年1月19日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衍生品类别 衍生品名称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权证 配股权证 21,821.81 0.00 2 - - - - 3 - - - - 4 - - - - 5 - - - - (九)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本基金于2015年1月19日未持有基金。 (十)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未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 发行主体本期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 形。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证金 41,034,443.03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79,072.85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1,413,515.88 4、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于2015年1月19日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于2015年1月19日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九、重大事件揭示 (一)2014年12月24日发布华夏沪港通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二)2015年1月15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夏沪港通恒生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三)2015年1月21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夏沪港通恒生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 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 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 同》、《托管协议》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托管基金资产。 (二)根据《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进行监督和核查;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将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纠 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本基金上市推荐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事宜出具意见如下: (一)本基金上市符合《基金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 相关条件; (二)基金上市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文件内所载的资料均经过 核实。 十三、备查文件目录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核准华夏沪港通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华夏沪港通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华夏沪港通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华夏沪港通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处。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备查文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备查文 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设立日期:1998年4月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6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38亿元 存续期限:100年 联系电话:400-818-6666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和转融通 等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对价;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1、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应付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收费方式或调 低赎回费率; (4)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5)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如增加场外申赎)及申 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如增加实物申赎); (6)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本基金的联接基金采取股票或现金特殊申购或其他 方式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 (7)基金管理人、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 关基金申购、赎回、交易、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8)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9)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10)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 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或通讯开会等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 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含1/2)。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3以上(含1/3)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含1/2)。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3以上(含1/3)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 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 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 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5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 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含2/3)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 《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2日内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要求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九、关于本基金的联接基金所持本基金份额行使表决权的方式 如果本基金推出联接基金,鉴于本基金和本基金的联接基金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持有 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行使与本基金相关的持有人权利,如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集权、直接参加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联接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参会份额数和票数按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所持有的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该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折算。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1、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买卖股票差价、银行存款利息、外汇兑 换损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没有限制,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为使收益分配 后基金累计报酬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经汇率调整); 3、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本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 5、法律法规、监管机关、登记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可对基金收益分配的有关业务规则进 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 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四、基金的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包括为指数公司缴纳的相关税收以及与支付外币相关的汇兑 损益、手续费、汇款费等);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 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融资融券费、证券账户相关费用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10、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1、基金进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需召开持有 人大会,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规定的指数 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费率、具体计算方法及支付方 式见招募说明书。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式等发生调整, 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许可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 其他公告中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2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基金主要投资于跟踪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替代性股票。为更好地实现投资 目标,基金还可投资于全球市场的债券、基金、金融衍生工具(包括远期合约、互换、期货、 期权、权证等)、符合证监会要求的银行存款等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8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投资限制 (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