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伊之密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广东伊之密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之密”、“公司”、“本公司”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和中国资本证券网(www.ccstock.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上市初期具有较大的价格波动风险,并存在跌破发行价格的风险,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做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发行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公司等就股份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一)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陈敬财、甄荣辉和梁敬华就股份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自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间接所持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股份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承诺事项不因陈敬财、甄荣辉和梁敬华的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3、在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4、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间接所持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应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通过公司予以公告; 两年内合计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1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上述承诺事项不因陈敬财、甄荣辉和梁敬华的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5、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地履行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其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二)公司控股股东佳卓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佳卓”)就股份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自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5年7月22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股份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3、控股股东减持股份、减持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通过公司予以公告;两年内合计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1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三)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佛山市理度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理度”)、佛山市顺德区伊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德伊源”)、佛山市顺德区伊川机械产品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德伊川”)及通过佛山理度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廖昌清就股份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自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公司首次发行股票前所持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其在公司首次发行股票前所持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应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通过公司予以公告;两年内合计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3、廖昌清应同时遵守其作为公司董事的持股承诺。 (四)公司持股5%以下股东现代创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创建”)就股份锁定的承诺 自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所持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五)公司股东佛山理度、顺德伊源、顺德伊川及现代创建26名自然人股东就股份锁定的承诺 自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间接所持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间接持有的股份。 (六)间接持有公司股份除董事陈敬财、甄荣辉和梁敬华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张涛、廖昌清、高潮就股份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自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公司首次发行股票前间接所持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股份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承诺事项不因张涛、廖昌清、高潮的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3、在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4、如其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5、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间接所持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上述承诺事项不因张涛、廖昌清、高潮的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6、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的履行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其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七)未持有公司股份高级管理人员唐爱平就股份锁定的承诺 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地履行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其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八)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监事陆敏、沈锋利、余壮志就股份锁定的承诺 1、自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公司首次发行股票前间接所持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3、如其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地履行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其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二、关于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承诺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公司特制订《关于稳定广东伊之密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价的预案》(“本预案”)。 (一)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及程序 1、启动条件和程序 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则公司应当在5日内发出召开董事会的通知、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后20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2、停止条件 在上述启动条件和程序实施期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执行上述启动条件和程序且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若再次触发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责任主体 稳定股价措施的责任主体包括控股股东、公司及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称“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公司上市时任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的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具体措施 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包括:控股股东、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 司股票;公司回购股票;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稳定股价措施。上述措施可单独或合并采用。 1、增持措施 当触发前述稳定股价启动条件时,公司控股股东、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积极配合并保证公司按照要求制定并启动稳定股价的实施方案。 公司控股股东、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不迟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价稳定预案具体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增持股票数量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增持公司股票。 (1)控股股东增持 ① 控股股东应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股票数量范围、 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报送外资主管部门,办理审批程序,取得相关批复后再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② 控股股东承诺其增持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上一年度控股股东从公司所获 得现金分红税后金额的20%;连续十二个月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若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控股股东可不再增持公司股份。 ③ 除因继承、被强制执行或上市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股或触发前述股价稳 定措施的停止条件外,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实施方案期间,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除经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同意外,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2)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① 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 拟增持股票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② 有责任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货币资 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从公司获取的税前薪酬总和的20%,但不超过税前薪酬总和。若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稳定公司股价措施启动条件的,本人可不再增持公司股份。 ③ 公司及控股股东、公司上市时任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公司 新聘任的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本预案并签署相关承诺。 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因其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实施方案期间内不再作为控股股东和/或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2、公司回购股票措施 (1)当触发前述稳定股价启动条件时,公司及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采取公司回购股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的,公司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公司回购股票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票。 (2)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公司按照本预案回购股票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公司回购股票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连续十二个月回购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四)约束措施 1、公司承诺,在启动条件触发后,公司未按照本预案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会应向投资者说明公司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向股东大会提出替代方案。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对替代方案发表意见。 股东大会审议替代方案前,公司应通过接听投资者电话、公司公共邮箱、网络平台、召开投资者见面会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控股股东如应按稳定股价具体方案要求增持公司股票,但未按本预案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股票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控股股东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控股股东仍不履行的,每违反一次,应按如下公式向公司计付现金补偿:控股股东按照本预案规定应增持股票金额减去其实际增持股票金额(如有)。 控股股东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有权扣减其应向控股股东支付的现金分红。控股股东多次违反上述规定的,现金补偿金额累积计算。 3、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应按稳定股价具体方案要求增持公司股票,但未按本预案的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仍不履行,应按如下公式向公司计付现金补偿:每名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低增持金额(其上年度从公司获取的税前薪酬总和的20%)减去其实际增持股票金额(如有)。 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有权扣减应向其支付的报酬。 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股票增持义务且情节严重的,控股股东或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三、关于股份回购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本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届时将按发行价格与二级市场交易价格孰高原则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在发生上述回购情形10个交易日内,公司董事会应制定并公告回购计划,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30日内,公司将按回购计划启动回购程序。 (二)公司控股股东香港佳卓承诺: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敦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在发生上述应购回情形20个交易日内,其将制定购回计划,并提请公司予以公告;公告后30日内,其将按购回计划启动回购程序。 四、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 (一)公司承诺:若本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公司控股股东香港佳卓承诺:若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其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陈敬财、甄荣辉、梁敬华承诺:若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其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若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其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人员上述承诺事项不因其职务变更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五)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承诺: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发行人审计机构、验资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发行人律师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评估机构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本次公开发行上市完成后,公司净资产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将大幅增加,由于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完全实现收益需要一定时间,在上述期间内,公司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将有可能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对此,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填补被摊薄的即期回报,以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 (一)积极落实公司战略,努力提升盈利水平 公司将通过对既定发展战略的有效落实,保持在业内的传统优势,积极研发新产品,开拓新客户,以现有业务规模的扩大促进公司盈利水平的提升,降低由本次发行上市导致的投资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 (二)加快募投项目建设,争取尽早实现募投项目收益 本次募集资金紧密围绕公司主营业务,达产后预期收益情况良好。公司将精心组织、合理统筹,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争取早日达产,通过经营规模的扩大进一步提升公司业绩。为把握模压成型装备的市场机遇,公司已以自筹资金对本次发行上市募投项目进行了部分投资,并实现部分投产,有效缩短了募投项目的达产时间。 (三)坚持技术创新,进一步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 公司将进一步加大研发投入,壮大研发队伍,通过对新工艺和新技术的研发,巩固技术优势,开发出技术水平更高、应用领域更为广泛的新产品,以高附加值的产品不断满足客户个性化的市场需求,全面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从而促进公司整体盈利水平的提升。 (四)加强成本费用管控,提升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将进一步加强管控,全面实施精细化管理,减少不必要的支出,有效控制成本费用,提升资金的使用效率,努力实现公司毛利率水平和净利率水平的提升。 (五)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利润分配制度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中完善了利润分配政策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公司将严格执行相关利润分配政策,并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和自身经营情况,不断完善和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保证投资者的合理回报。 六、利润分配承诺 本公司已根据相关规定制定了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其中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了详细约定,具体内容详见招股说明书“第九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二、报告期内的股利分配情况及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之“(二)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七、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同业竞争,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控股股东香港佳卓及共同实际控制人陈敬财、甄荣辉、梁敬华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详见招股说明书“第七节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之“一、同业竞争情况”之“(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八、减少、避免关联交易及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香港佳卓及共同实际控制人陈敬财、甄荣辉和梁敬华出具的关于减少、避免关联交易的承诺,及其出具的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详见招股说明书“第七节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之“二、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情况”之“(四)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减少、避免关联交易的承诺”。 九、控股股东以外股东不构建一致行动人关系的承诺 为进一步稳定公司经营,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佛山理度、顺德伊源、顺德伊川、现代创建分别出具了在其持有公司股份的任何时候,均不会以任何方式与公司其他股东构建一致行动人关系。 十、上述责任主体关于承诺履行的约束措施 (一)公司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1、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未能按照已作出的承诺赔偿投资者损失的,不足部分将全部由控股股东根据其作出的承诺赔偿。如控股股东未按照其作出的承诺赔偿投资者损失,本公司将在控股股东逾期后30日内督促其履行赔偿义务,对其采取必要的法律行动(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诉讼),并及时披露进展等; 3、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开承诺履行情况,和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二)控股股东香港佳卓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1、将在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份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因未履行相关承诺由此所得收益归股份公司所有,香港佳卓将向股份公司董事会上缴该等收益; 3、未按已作出的承诺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股份公司有权相应扣减应向香港佳卓支付的分红并直接支付给投资者,作为香港佳卓对投资者的赔偿; 4、如股份公司未能按照其作出的承诺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不足部分将全部由香港佳卓予以购回,香港佳卓应在股份公司对其提出要求之日起30日内启动购回程序。如股份公司未能按照其作出的承诺赔偿投资者损失的,不足部分将全部由香港佳卓在股份公司对其提出要求之日起30日内予以赔偿。 (三)共同实际控制人陈敬财、甄荣辉、梁敬华(以下称“本人”)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1、本人如未履行关于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等的相关承诺,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向公司董事会上缴该等收益; 2、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且本人未按本人作出的承诺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公司可以扣减应支付给本人的工资薪酬,并直接支付给投资者,公司同时有权相应扣减其应向控股股东香港佳卓支付的分红并直接支付给投资者,作为本人对投资者的赔偿。 (四)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1、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陈敬财、甄荣辉、梁敬华、张涛、廖昌清、高潮、余壮志、沈锋利、陆敏承诺如未履行关于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等的相关承诺,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该等人员将向公司董事会上缴该等收益; 2、全体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且未按其作出的承诺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公司可以扣减应支付给该等人员的工资薪酬,并直接支付给投资者,作为其对投资者的赔偿。 第二节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的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年12月修订)》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8号文核准,本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3,000万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本次发行的新股数量为3,000万股,其中网下配售300万股,网上定价发行2,700万股,发行价格为13.32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广东伊之密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5]34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伊之密”,股票代码“300415”; 本次公开发行的3,000万股股票将于2015年1月23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和中国资本证券网(www.ccstock.cn)查询。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的披露距今不足一个月,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5年1月23日 3、股票简称:伊之密 4、股票代码:300415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12,000万股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3,000万股 其中:公开发行新股数量3,000万股;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0股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8、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公告书“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9、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3,000万股新增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0、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时间: 持股数 占发行后股本比例 可上市交易时间 序号 股东 (万股) (%) (非交易日顺延)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1 佳卓控股有限公司 4,050.00 33.75 2018年1月23日 2 佛山市理度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1,998.00 16.65 2016年1月23日 3 佛山市顺德区伊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1,440.00 12.00 2016年1月23日 4 佛山市顺德区伊川机械产品设计有限公司 1,395.00 11.63 2016年1月23日 5 现代创建有限公司 117.00 0.98 2016年1月23日 小计 9,000.00 75.00 - 首次公开发行股份 6 网下询价发行的股份 300.00 2.50 2015年1月23日 7 网上定价发行的股份 2,700.00 22.50 2015年1月23日 小计 3,000.00 25.00 - 合计 12,000.00 100.00 - 11、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12、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3、上市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节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1、中文名称:广东伊之密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英文名称:GUANGDONGYIZUMIPRECISIONMACHINERYCO.,LTD.3、注册资本:9,000万元(本次发行前),12,000万元(本次发行后) 4、法定代表人:陈敬财 5、成立日期:2002年7月17日 6、整体变更立日期:2011年6月28日 7、住所:广东佛山市顺德高新区(容桂)科苑三路22号 8、电话:0757-29262160 9、传真:0757-29262175 10、互联网网址:http://www.yizumi-group.com 11、电子邮箱:zhangt@yizumi-group.com 12、董事会秘书:张涛 13、经营范围:生产经营、研究伺服高精密注塑机、压铸机、橡胶注射成型机、压力机、液压机、低压铸造机、包管机、扫路机及零配件;非金属制品模具设计与制造,静液压驱动装置设计与制造,电液比例伺服元件制造;废旧塑料、电器、橡胶、电池回收处理再生利用设备制造;软件产品开发、生产;提供压铸机、注塑机应用技术咨询。 14、主营业务:发行人是专业从事模压成型专用机械设备的设计、研发、生产、销售及服务的高新技术企业。发行人主要产品为高分子材料模压注射成型设备和轻合金模压成型设备。按照用途,高分子材料模压注射成型设备包括注塑机和橡胶注射机;轻合金模压成型设备指压铸机。发行人所在行业属于国家鼓励和 扶持的先进装备制造业,产品广泛应用于家用电器、汽车、医疗器械、包装、3C产品等重要行业和领域。 15、所属行业:专用设备制造业(C35)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 间接持股数量 占发行后持股比例 序号 名称 职务 任职起止日 (万股) (%) 1 陈敬财 董事长 2014年6月至2017年5月 1,125.09 9.3758% 2 甄荣辉 董事、总经理 2014年6月至2017年5月 1,799.82 14.9985% 3 梁敬华 董事 2014年6月至2017年5月 1,125.09 9.3758% 董事、副总经理、 4 张涛 2014年6月至2017年5月 432.00 3.6000% 董事会秘书 5 廖昌清 董事 2014年6月至2017年5月 918.00 7.6498% 6 高潮 董事 2014年6月至2017年5月 270.07 2.2506% 7 刘桂良 独立董事 2014年6月至2017年5月 - - 8 张瑞君 独立董事 2014年6月至2017年5月 - - 9 黄汉雄 独立董事 2014年6月至2017年5月 - - 10 沈锋利 监事会主席 2014年6月至2017年5月 144.00 1.2000% 11 余壮志 监事 2014年6月至2017年5月 179.96 1.4996% 12 陆敏 职工代表监事 2014年6月至2017年5月 180.00 1.5000% 13 唐爱平 财务总监 2014年6月至2017年5月 - - 注: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香港佳卓持有公司发行前45%的股权,系公司控股股东。陈敬财、甄荣辉、梁敬华通过香港佳卓间接持有本公司发行前45%的股权,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 本次发行后,陈敬财、甄荣辉、梁敬华通过香港佳卓分别持有公司1,125.09万股、1,799.82万股、1,125.09万股股份,占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33.75%。 香港佳卓系2008年7月14日依据香港《公司条例》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注册编号1256445。目前,香港佳卓除持有本公司股份外,未实际开展业务,亦未有其它任何投资。截至2013年12月31日,香港佳卓的总资产13,596.04万港元,净资产9,768.26万港元;2013年度,实现营业收入0.03万港元,净利润4,608.13万港元(以上数据业经杨敏华会计师行审计)。 陈敬财先生:董事长,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44062319651221****,中山大学MBA。曾就职于顺德桂洲侨联贸易公司。2004年9月至2008年10月,就职于伊之密有限,受梁莲金委托参与伊之密有限重大经营决策,未担任具体职务;2008年11月至2011年5月担任伊之密有限董事长;2011年6月至今担任公司董事长。曾兼任伟力电器董事长、安力电器董事长、伊力威精压董事、压铸科技董事长;现兼任伊之密注压董事长、苏州伊之密董事长、伊之密模压董事长、力喜科技执行董事、香港伟信董事、香港佳卓董事、香港伊之密董事。兼任的社会职务有: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第十一届执行委员会委员、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国塑料机械工业协会副会长、顺德区机械装备制造业商会会长、顺德青年企业家协会资深会副主席等。 甄荣辉先生:董事,香港永久性居民,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为E79012*(*),毕业于香港大学经济管理专业,本科学历。1984年至1986年任荷兰银行香港分行信贷部副经理;1986年至1989年任香港震雄机器厂中国业务部经理;1989年至2001年担任佛山市顺德区震德塑料机械有限公司总经理;2002年至2008年担任香港大同机械企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08年3月至2009年9月担任伊之密有限行政总裁;2009年10月至2011年5月担任伊之密有限董事、总经理;2011年6月至今担任公司董事、总经理。现兼任佛山伊之密董事长、HPM北美董事长、伊之密注压董事、香港佳卓董事、香港伊之密董事、苏州伊之密董事、印度伊之密董事、伊之密模压董事、伊之密包装董事。 梁敬华先生:董事,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44062319580420****,中山大学MBA。曾就职于桂洲农机厂、桂洲石油气炉厂。 2005年6月至2009年9月,就职于伊之密有限,受梁莲金委托参与伊之密有限重大经营决策,未担任具体职务;2009年10月至2011年5月担任伊之密有限董事;2011年6月至今担任公司董事。曾兼任安力电器董事长、伟力电器副董事长、伊力威精压董事、压铸科技董事、伊之密科技董事;现兼任伊力威科技执行董事、香港高讯董事、香港佳卓董事、伊之密注压董事、苏州伊之密董事、香港伊之密董事。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其他投资情况 控股股东香港佳卓除持有本公司45%股权外,未存在其他经营性投资或参股 企业。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中的陈敬财除通过香港佳卓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外,还直接持有佛山市力喜机械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间接持有伟信发展有限公司100%股权,与梁敬华共同控制佛山市顺德区伟力电器有限公司和佛山市安力电器实业有限公司;甄荣辉除通过香港佳卓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外,未存在其他经营性投资或参股企业;梁敬华除通过香港佳卓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外,还直接持有佛山市伊力威机械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间接持有高讯投资有限公司100%股权,与陈敬财共同控制佛山市顺德区伟力电器有限公司和佛山市安力电器实业有限公司。 四、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此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总数为50,082户,其中前10名股东情况具体如下: 占发行后总股本比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例(%) 1 佳卓控股有限公司 40,500,000 33.75 2 佛山市理度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19,980,000 16.65 3 佛山市顺德区伊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14,400,000 12.00 4 佛山市顺德区伊川机械产品设计有限公司 13,950,000 11.63 5 现代创建有限公司 1,170,000 0.98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安达保本混合 6 300,000 0.25 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欧成长优选回报 7 300,000 0.25 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 8 300,000 0.25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盈祥瑞养老混合型证 9 300,000 0.25 券投资基金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 10 136,500 0.11 账户 合计 91,336,500 76.11 第四节股票发行情况 一、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3,000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本次发行中通过网下发行向配售对象询价配售股票数量为3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 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股票数量为2,7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90%。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13.32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1、17.02倍(每股收益按照201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22.69倍(每股收益按照201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发行中通过网下配售向配售对象配售的股票为300万股,有效申购数量为70,200万股,其中A类投资者(公募基金和社保基金)、B类投资者(企业年金和保险资金)和C类投资者(除A类和B类以外的其他投资者)有效申购数量分别为7,200万股、32,400万股和30,600万股,分别占本次网下发行有效申购总量的10.26%、46.15%和43.59%;最终配售比例分别是:1.66666667%、0.29629630%、0.27450980%。A类、B类和C类投资者各自类别内部进行同比例配售,配售时精确到1股,剩余零股按照价格优先、申报数量优先和申报时间优先原则配售给相应的配售对象。 本次网上定价发行2,700万股,中签率为1.0834836165%,超额认购倍数为92倍。本次网上网下定价发行不存在余股。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公司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39,96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3,900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36,060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5年1月19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字[2015]第1-3号)。 五、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项目 金额(万元) 保荐费用 300.00 承销费用 2,397.60 审计、评估及验资费用 658.00 律师费用 170.00 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322.40 本次发行的手续费及材料制作费 52.00 合计 3,900.00 本次公司发行股票的每股发行费用为1.30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数) 六、募集资金净额及发行前公司股东转让股份资金净额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净额为36,060万元。发行前不存在公司股东转让股份的情况。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5.98元/股(以2014年9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资产与本次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净额的合计数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0.587元/股(按照2013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报告期内2011年、2012年、2013年及2014年1-9月的财务数据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天健审[2014]1-175号),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本上市公告书披露的如下比较财务数据中,除2013年度的财务数据外,其他数据未经审计。同时披露了2015年1-3月业绩预计情况,该业绩预告是根据公司财务部门对经营情况初步测算做出,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2014年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本报告期末比 项目 2014.12.31 2013.12.31 上年度期末增减 流动资产(元) 724,370,550.17 618,910,040.29 17.04 流动负债(元) 718,998,442.80 681,471,112.87 5.51 总资产(元) 1,283,873,067.24 1,023,939,784.64 25.39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所有者权益(元) 384,307,858.27 303,978,127.78 26.43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 4.27 3.38 26.33 本报告期比 项目 2014年度 2013年度 上年同期增减 营业总收入(元) 1,174,655,121.02 1,043,465,573.98 12.57 营业利润(元) 84,109,118.77 89,061,849.05 -5.56 利润总额(元) 92,838,110.09 99,298,426.29 -6.51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 77,538,903.25 78,757,179.01 -1.55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70,160,399.72 70,444,838.25 -0.40 后的净利润(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86 0.88 -2.27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 0.78 0.78 - (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22.56 29.16 -6.6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净资产 20.41 26.08 -5.67 收益率(%)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358,606.61 44,807,244.94 -99.20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0.004 0.498 -99.20 二、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的变动说明 截至2014年12月31日,公司资产总额为128,387.31万元,较2013年末增加25,993.33万元,增幅25.39%,主要原因系公司以自有资金先期实施的“注塑机和压铸机生产基地项目”以及苏州伊之密基础工程建设中厂房及部分设备已达到可使用状态,引致固定资产增加21,062.10万元。 截止2014年12月31日,公司流动负债比2013年末增加3,752.73万元,增加5.51%,主要原因系随着存货增加,导致应付账款相应增加2,958.89万元。 截止2014年12月31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为38,430.79万元,较2013年末增加8,032.98万元,增幅26.43%,主要原因为2014年度公司实现净利润所致。 2014年度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比2013年度减少4,444.86万元,减少99.20%,主要系:一方面,公司应收票据金额2014年末较2013年末增加1,957.14万元;另一方面,公司将应收票据当期贴现但票据到期日在下一期的贴现款项反映为筹资活动现金流量“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所致,2014年度较2013年度公司应收票据跨期贴现金额增加2,250.23万元。 三、2015年一季度业绩预计情况 公司2014年一季度经审阅营业收入为24,699.55万元,净利润为1,038.35万元。2015年一季度,由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产生的应由公司承担的费用化支出以及春节放假等因素的综合影响,预计2015年一季度营业收入约为25,883.08万元至27,177.23万元,较2014年同期增加1,183.53万元至2,477.68万元,增长幅度为4.79%-10.03%;预计2015年一季度净利润约为1,086.82万元至1,141.16万元,较2014年同期增长48.47万元至102.81万元,增长幅度为4.67%-9.90%。 上述业绩预计情况是根据公司财务部门对经营情况初步测算做出,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具体数据将在公司2015年一季度报告中详细披露。 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 一、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创业板的有关规则,在上市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 二、公司自2015年1月6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2、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化等)。 3、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发行人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发行人资金未被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法定代表人:吴晓东 3、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路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25楼 4、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路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26楼 5、联系电话:0755-82492430 6、传真:0755-82493959 7、保荐代表人:秦伟、熊丹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广东伊之密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华泰联合证券的推荐意见如下: 华泰联合证券认为广东伊之密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华泰联合证券愿意保荐发行人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伊之密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签章页) 广东伊之密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