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长城新兴产业:招募说明书
长城 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 五 年 一 月 重 要 提 示 本 基金 经 2014 年 12 月 11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 许可 [2014]1347 号文 注册 募集。 基金 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 价值 及市场前景等 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 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 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 险包括: 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投资对象或对手方违约引发的信用风险 , 投资对象流动性不足 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于私募债券, 在私募债券的投资过程中本基金将面临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如私募债券违约 将对组合的到期收益率产生影响。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 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的过 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目 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8 四、基金托管人 .........................................................................................................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2 六、基金的募集 ......................................................................................................... 24 七、基金备案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 27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8 九、基金的投资管理 ................................................................................................. 35 十、基金的财产 ......................................................................................................... 41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42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 46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47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49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50 十六、风险揭示 ......................................................................................................... 55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57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59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71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81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82 二十二、备查文件 ..................................................................................................... 83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基金法》” )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 )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长城 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 )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长城 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策略、 风险、费率等与 投资者 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 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 投资者 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 投资者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 本基金 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长城 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长城 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长城 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指《长城 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 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长城 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 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 中国证监会 20 1 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 公开募 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 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 资者 19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指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 接受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 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 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34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规则》:指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 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 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超过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 、元:指人民币元 45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0 、指定 媒介 :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 媒 介 51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情况 1. 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41 层 3.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40 - 41 层 4. 法定代表人:杨光裕 5.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6. 设立日期: 2001 年 12 月 27 日 7. 电话: 0755 - 23982338 传真: 0755 - 23982328 8. 联系人:袁 江天 9. 管理基金情况: 目前管理久嘉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恒平衡型证券投资基金、长 城久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消费增值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富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LOF )、长城品牌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双 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景气行业龙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中小盘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积极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兆中小板 3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优化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岁岁金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利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增强收益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医疗保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长城淘金一年期理财 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长城工资宝货币市场基金、 长城久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 城久盈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等二十四只基金 。 10 . 客户服务电话: 400 - 8868 - 666 11. 注册资本 : 壹亿伍仟万 元 12. 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占总股本比例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7.059 %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7.647 % 中原信托有限公司 17.647 % 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17.647 % 合计 100 %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介绍 ( 1 )董事 杨光裕先生,董事长,硕士。曾任江西省审计厅办公室主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副总裁。 熊科金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曾任中国银行江西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业务部负责 人,中国东方信托投资公司南昌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公司证券总部负责人,华夏证券有限 公司江西管理总部总经理,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部负责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筹备组负责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 何伟先生,董事,硕士。现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党委副书记。曾任职于北 京兵器工业部计算机所、深圳蛇口工业区电子开发公司、深圳蛇口百佳超市有限公司等公 司, 1993 年 2 月起历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投资二部经理、总裁办主任、公司总 裁助理兼 资产管理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营业部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华富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拟任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公司副总裁。 范小新先生,董事,博士,高级经济师。现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党委委员、纪委书记。曾任重庆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副处长,西南技术进出口 公司总经理助理,重庆对外经贸委美国公司筹备组组长,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法律部 副主任,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部副经理。 杨玉成先生,董事,硕士。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 书,东方金 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上海财经大 学财政系教师,君安证券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总经理助理,上海大众科技创业(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上海申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申能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姬宏俊先生,董事,硕士。现任中原信托有限公司副总裁。曾任河南省计划委员会老 干部处副处长、投资处副处长,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金融处副处长,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 分行信贷一处副处长。 金树良先生,董事, 硕士。现任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总经济师。曾任职于北京 大学经济学院国际经济系。 1992 年 7 月起历任海南省证券公司副总裁、北京华宇世纪投 资有限公司副总裁、昆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 总经理及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及总经理、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王连洲先生,独立董事,现已退休。中国《证券法》、《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 三部重要民商法律起草工作的主要组织者和参与者。曾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印制管理局工 作, 1983 年调 任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历任办公室财金组组长、办公室副主任、经济法 室副主任、研究室负责人、巡视员。 谢志华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北京工商大学副校长。曾任湖南国营大通湖农场 教师、湘西自治州商业学校教师、北京商学院(现北京工商大学)副院长、北京工商大学 校长助理。 刘杉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中华工商时报社副总编辑,兼任北京工商大学教授、 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研究员。曾任中华工商时报社海外部编辑、副主任、中华 工商时报财经新闻部主任,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金融早报社总编辑,中华工商时报社总 编辑助理。 鄢维民 先生,独立董事,学士。现任深圳市证券业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深圳上 市公司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曾任江西省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发展室副主任,深圳市体 改委宏观调控处、企业处副处长,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公司审查处处长,招银证券公司 副总经理。 ( 2 )监事 吴礼信先生,监事会主席,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现任长城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财务总监。曾任安徽省地矿局三二六地质队会计主管,深圳中达信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一部部长,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财综合部经理,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金结算 部副总经理,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 2003 年进入长城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任财务部总经理。 曾广炜先生,监事,高级会计师。现任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风险 控制部总经理。曾任职于中国燕兴天津公司、天津开发区总公司、天津滨海新兴产业公司, 2003 年 1 月起历任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信托业务四部副总经理、证券投资部副总 经理、财务中心总经理、风险控制部总经理。 张令先生,监事,硕士。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总部总经理。历任中国纺织 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会计、副科长、科长、副总会计师、上海浦发银行信托证券部科长、 副总经 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管理总部总经理。 黄魁粉女士,监事,硕士。现任中原信托有限公司固有业务部总经理。 2002 年 7 月 进入中原信托有限公司。曾在信托投资部、信托综合部、风险与合规管理部、信托理财服 务中心工作。 袁江天先生,监事,博士。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综合管理部总经 理。曾任职于广西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资管理部、国海(广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 行部、证券营业部、总裁办、北方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博士后工作站。 王燕女士,监事,硕士。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经理。 2007 年 5 月进入长 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在运行保障部登记结算室从事基金清算工作, 2010 年 8 月进入 综合管理部从事财务会计工作。 张静女士,监事,硕士。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曾任摩根 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员。 ( 3 )高级管理人员 杨光裕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熊科金先生,董事、总经理,简历同上。 彭洪波先生,副总经理、运行保障部总经理,硕士。曾就职于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历任深圳东园路营业部电脑部经理,公司电子商务筹备组项目经理,公司审计部技术主审。 2002 年 3 月进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业务主管、部门副总经理、部 门总经理、公司督察长兼监察稽核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运行保障部总经理。 桑煜先生,副总经理、市场开发部总经理,学士。曾任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基金托管部。 2002 年 8 月进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市场开发 部业务主管、运行保障部副总经理、运行保障部总 经理、市场开发部总经理、综合管理部 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 杨建华先生,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兼基金管理部总经理、基金经理,硕士。曾就职于 大庆石油管理局、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和君创业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01 年 10 月进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基金经理助理、“长城安心回报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城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车君女士,督察长、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硕士。曾任职于深圳本鲁克斯实业股份有限 公司, 1993 年起先后在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市场处、机构监管处、审理执 行处、稽查 一处、机构监管二处、党办等部门工作,历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正处级调 研员等职务。 2 . 本基金基金经理简历 徐九龙先生,兰州大学理学学士、中山大学理学硕士。曾就职深圳市沙头角保税区管 理局、深圳市经济贸易局。 2002 年 3 月进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行业研究员, 2008 年 2 月 5 日至 2009 年 3 月 4 日任“长城久富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09 年 6 月 30 日至 2010 年 11 月 17 日任“长城景气行业龙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经理 ; 自 2009 年 1 月 6 日起 任“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自 2014 年 2 月 28 日 起任“ 长城医疗保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经理 。 吴文庆先生, 上海交通大学生物医学工程连读博士。 2010 年进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曾任行业研究员、“长城品牌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自 2013 年 12 月至今任“长城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长城久恒平衡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3 . 本公司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如下: 熊科金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杨建华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兼基金管理部总经 理、基金经理。 钟光正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徐九龙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 吴文庆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研究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4 .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 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的禁止性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健全、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是规范公司行为,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实现公司持续、 稳健发展的主要保证,也是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为此,公司建立高效运行、控 制严密、科学合理、切实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 1.风险控制的目标 公司风险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和持续、稳定、 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实体。具体目标是: (1)确保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 2 )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 制和监督机制; ( 3 )不断提高基金管理的效率和效益,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努力实现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 4 )努力将各种风险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保障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 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 5 )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 2. 建立风险控制制度的原则 公司按照合法、合规、稳健的要求,制定明确的经营方针,建立合理的经营机制。在 建立风险控制制度时应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 1 )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 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 2 )审慎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 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 3 )独立性原则:公司风险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风险控制的建立和执行 部门;风险控制委员会、合规审查委员会、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 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 4 )有效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 部门的规章,具有高度 的权威性,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风险控制制度不能存在任何例外,公 司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 5 )适时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 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 6 )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投资、研究策划、市场开发等相关部门,应当在空间上和 制度上适当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 格的批准程序。 3. 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 ( 1 )确立加强内部风 险控制的指导思想,确定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 ( 2 )建立层次分明、权责明确的风险控制体系; ( 3 )建立公司风险控制程序; ( 4 )对公司内部风险进行全面、系统的评估,制定风险控制计划; ( 5 )确定公司风险控制的路径和措施; ( 6 )保障风险控制制度的持续性和有效性,制定可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的评价和检查机 制。 4. 风险控制体系 公司根据基金管理的业务特点设置内部机构,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层层递进、严密有效 的多级风险防范体系: ( 1 )一级风险防范 一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督、审查和公司的审计工 作。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合法合规 性进行监督检查,协助董事会建立并有效维持公司内部控制系统,对公司经营中的风险进 行研究、分析和评估,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建议,保证公司的规范健康发展。风险控制 与审计委员会的基本职能为: ①协助董事会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和制度体系。 ②审查、评价公司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市场营销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等各项内部 控制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合理 性和有效性。 ③检查和评价公司管理和资产经营、基金管理和资产经营中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部门规章以及基金合同的遵守和执行情况,并出具评估意见或改正方案 。 ④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公司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关于风险管理工作的汇报 。 ⑤检查和评价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并提出改进意见 。 ⑥评估公司管理和基金管理中存在或潜在的风险,检查和评价公司各项业务风险控制 工作的有效性,并提出改进意见 。 ⑦检查公司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程序,与外部审计机构进行交流 。 ⑧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 ⑨董事会安排的其他事项。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作为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对董事会负责,按照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的授权进行工作。 ( 2 )二级风险防范 二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和监察稽核部层次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 防和控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总经理的领导下,研究并制定公司基金资产的投资战略和投资策 略,对基金的总体投资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从而达到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基金资产的安 全性的目的。其在风险控制中主要职责为: ①研究并确立公司的基金投资理念和投资方向; ②决定基金资产在现金、债券和股票中的分配比例; ③审核基金经理提出的投资组合方案,对其运作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 ④批准基金经理拟订的投资原则,对基金经理做出投资授权; ⑤对超出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及基金经理权限的投资项目作出决定。 监察稽核部在总经理的领导下,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对各岗位、各 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其在风险控制中主要职责是: ①根据各项风险的产生环节,和相关的业务部门一起,共同制定对风险的事前防范和 事后审查方案; ②就各部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及建议职能; ③调查公司内部的违规案件,协助监管机构处理相关事宜; ④对基金运作和公司内部管理进行日常监督与稽核,并向总经理汇报。 ( 3 )三级风险防范 三级风险防范是公司各部门对自身业务工作中的风险进行的自我检查和控制。 公司各部门根据经营计划、业务规则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流程及风 险控制措施,达到: ①一线岗位双人双职双责,互相监督;直接与交易、资金、电脑系统、重要空白支票、 业务用章接触的岗位,实行双人负责;属于单人、单岗处理的业务,强化后续的监督机制; ②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关键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 凭据顺畅传递的渠道,各部门和岗位分别在自己的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的职责,将风险控 制在最小范围内。 5.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 1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 2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 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12 号 联系人:田青 联系电话: (010) 67595096 中国建设银行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 1954 年成立, 1996 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4 年 9 月分立而成立,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 业 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中国建设银行 ( 股票代码: 939) 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在香港联合 交易所主板上市,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 2006 年 9 月 11 日, 中国建设银行又作为第一家 H 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 2007 年 9 月 25 日中国建设银行 A 股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 A 股发行后中国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 250,010,977,486 股 ( 包括 240,417,319,880 股 H 股及 9,593,657,606 股 A 股 ) 。 2014 年上半年,本集团实现利润总额 1,695.16 亿元,较上年同期 增长 9.23% ;净利润 1,309.70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9.17% 。营业收入 2,870.97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14.20% ; 其中,利息净收入增长 12.59% ,净利息收益率 (NIM)2.80%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增长 8.39% , 在营业收入中的占比达 20.96% 。成本收入比 24.17% ,同比下降 0.45 个百分点。资本充足 率与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分别为 13.89% 和 11.21% ,同业领先。 截至 2014 年 6 月末,本集团资产总额 163,997.90 亿元,较上年末增长 6.75% ,其中, 客户贷款和垫款总额 91,906 .01 亿元,增长 6.99% ;负债总额 152,527.78 亿元,较上年末 增长 6.75% ,其中,客户存款总额 129,569.56 亿元,增长 6.00% 。 截至 2014 年 6 月末,中国建设银行公司机构客户 326.89 万户,较上年末增加 20.35 万户,增长 6.64% ;个人客户近 3 亿户,较上年末增加 921 万户,增长 3.17% ;网上银行客 户 1.67 亿户,较上年末增长 9.23% ,手机银行客户数 1.31 亿户,增长 12.56% 。 截至 2014 年 6 月末,中国建设银行境内营业机构总量 14,707 个,服务覆盖面进一步 扩大;自助设备 72 ,128 台,较上年末增加 3,115 台。电子银行和自助渠道账务性交易量占 比达 86.55% ,较上年末提高 1.15 个百分点。 2014 年上半年,本集团各方面良好表现,得到市场与业界广泛认可,先后荣获国内外 知名机构授予的 40 余个重要奖项。在英国《银行家》杂志 2014 年“世界银行 1000 强排名” 中,以一级资本总额位列全球第 2 ,较上年上升 3 位;在美国《福布斯》杂志 2014 年全球 上市公司 2000 强排名中位列第 2 ;在美国《财富》杂志世界 500 强排名第 38 位,较上年 上升 12 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 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 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 QFII 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处、监督稽核处等 9 个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共有员工 240 余人。自 2007 年起, 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 控工作手段。 2 、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投资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总行信贷部、 总行信贷二部、行长办公室工作,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总行个人银行业 务部、总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个人银 行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 行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及服务工作,具有 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建设银行 总行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 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长期从事托 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 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 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 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 QFII 、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 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4 年 9 月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 管 389 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 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自 2009 年至今连续五年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评为“中 国最佳托管银行”;获和讯网的中国“最佳资产托管银行”奖;境内权威经济媒体《每日经 济观察》的“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优秀托管机构” 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 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 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 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 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 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 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 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 、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 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 自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 —— 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 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 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 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 、监督流程 ( 1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 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 ,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 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 2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 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 3 )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 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 4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 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 直销机构 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41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40 - 41 层 法定代表人:杨光裕 成立时间: 2001 年 12 月 27 日 电话: 0755 - 23982338 传真: 0755 - 23982328 联系人: 黄念英 客户服务电话: 400 - 8868 - 666 网站: www.ccfund.com.cn 2 . 代销机构 ( 1 )中国建设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联系人:张静 电话: 010 - 66275654 客户服务电话: 95533 网址: www.ccb.com ( 2 ) 其他代销机构情况详见本基金 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 及时公告。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41 层 法定代表人:杨光裕 成立时间: 2001 年 12 月 27 日 电话: 0755 - 23982338 传真: 0755 - 23982328 联系人: 张真珍 客户服务电话: 400 - 8868 - 666 (三)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36 - 37 层 负责人:张学兵 电话: 0755 - 33256666 传真: 0755 - 33206888 联系人:李雅婷 (四)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 - 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平 电话: 010 - 58153000 传真: 010 - 85188298 联系人:李妍明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运作办法》、《销售 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4 年 12 月 11 日 证监许 可 [2014]1347 号文 注册 公开募集。 (一) 基金类别、运作方式及存续期间 基金类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存续期间:不定期 ( 二 )募集方式 和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和设在深圳、北京、上海的直销机构,以 及各代销机构 ( 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营业网点公开发售。 ( 三 )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 本基金自2015 年 1 月 26 日至 2015 年 2 月 13 日 进行发售。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 公告。 ( 四 )募集规模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售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进行规模控制,具体规定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 五 )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六 )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 七 ) 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1.认购费用 本基金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用,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者可以多次 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1.2 % 100 万元 ( 含 ) - 300 万元 0. 8 % 300 万元 ( 含 ) - 500 万元 0. 4 % 500 万元以上 ( 含 )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 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 认购 份额 的计算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 ( 1 +认购费率) (注:对于500万元(含)以上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 基金份额 初始 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1.2 % , 若 认购期内认购资 金获得的利息为 50 元,基金份额 初始 面值为 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 额 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100,000/(1+ 1.2 %) = 9 8 , 814 . 23 元 认购费用= 100,000 - 98,814.23 = 1,185.77 元 认购份额= ( 98,814.23 +50 ) /1.00 = 98,864.23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 98,864.23 份 本基金 基金份额。 ( 八 )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查阅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和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2. 认购原则 (1)本基金认购以金额申请。 (2)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 (3)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 认购金额限制 (1)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不低于1000元,追加购买最低金额为1000元。 (2)认购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金额没有限制。 ( 九 )认购的确认 对于T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注册登记机构将在T+1日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 确认。但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成功确认 应以注册登记机构在本基金认购结束后的登记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应在本基金成立后到 各销售网点或以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查询最终确认情况。 (十)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 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 一 )募集资金的 保管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 人 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 专用账户 ,任何人不得动用。 募集期 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基金备案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 一 )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 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 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 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 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 募集期间 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 二 )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 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 三 )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 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定期报告中 予以 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 和 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二 )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 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成立和生效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成立。 投资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申请即成立。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基金登记机 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申请即生效。基金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申请即生效。T日 提交的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赎回款项的支付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接受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 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 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 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基金 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 五 ) 申购和赎回的 数 额 限制 1 、 本基金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 1,000 元,基金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 以基金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本基金不 对单笔最低赎回份额进行限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2 、 本基金不对投资 人 每个 基金 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3 、 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 人 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 ) 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 、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者可以多次 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1.5 % 100 万元 ( 含 ) - 300 万元 1.0 % 300 万元 ( 含 ) - 500 万元 0.5 % 500 万元以上 ( 含 ) 每笔 1000 元 申购费由申购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 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 、 本基金 的赎回费用 持续持有期(天) 赎回费率 1- 6 1.5% 7- 29 0.75% 30 - 1 84 0.5% 18 5 - 36 5 0. 2 5% 3 66 及以上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天的 基金 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 期 长于 30 天 ( 含 ) 但 少于 9 2 天的 基金 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 ,其余 用于 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9 2 天 ( 含 ) 但少于 18 5 天的 基金 份 额所收取的赎回费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 ,其余 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1 85 天 ( 含 ) 的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 其余 用于支付 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 3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种指定 媒介 公告。 4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 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 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 基金申购费率。 ( 七 )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500万元(含)以上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5 % , 若申购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1+1.5%)=9 8 , 522 . 17 元 申购费用=100,000 - 98,522.17 = 1,477.83 元 申购份额=98,522.17 /1.050=93,830.64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手续费=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手续费 例:某投资者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50,000份,持有期为85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 , 若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50元,则其得到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50,000×1.150=57,500元 赎回手续费=57,500×0.5%=287.50元 净赎回金额=57,500-287.50=57,212.50元 3、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计算 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八 )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