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信诚添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1次)
信诚添金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5年第1次更新) 基金管理人: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2年11月15日证监许可【2012】1523号文核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投资者根据所 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 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 金和股票型基金。其中,基于本基金的分级机制和收益规则,季季添金为低风险、收益相 对稳定的基金份额,岁岁添金为中高风险、中高收益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 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 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新产品创新带来的 风险、估值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和其他风险等。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 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并且中长期持有。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 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若无特别说明为2014年12月12日,有关财务数据和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4年9月30日(未经审计)。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1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5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0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11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分级 .......................................................................................................... 20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4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25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5 第十部分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 31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 32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业绩 .......................................................................................................... 39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 40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41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 43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43 第十七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 ...................................................................................................... 45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46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47 第二十部分 风险揭示 .............................................................................................................. 49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53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54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65 第二十四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75 第二十五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76 第二十六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77 第二十七部分 备查文件 .......................................................................................................... 77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信诚添金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 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 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 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信诚添金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指《信诚添金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 书: 指《信诚添金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 新; 发售公告: 指《信诚添金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信诚添金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2011年6月9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11年10月1 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 订; 《运作办法》: 指2004年6月29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年7月1 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 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并于2004年7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 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分级: 指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季季添金份额和岁岁添金份额; 季季添金: 指信诚添金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季季添金份额。季季 添金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并自基金合同生效 日起每满3个月开放一次; 岁岁添金: 指信诚添金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岁岁添金份额。本基 金在扣除季季添金的本金及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资产归岁 岁添金享有,亏损以岁岁添金的资产净值为限由岁岁添金首 先承担;岁岁添金在任一运作周年内封闭运作,仅在每个运 作周年到期日开放一次;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 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 为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 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总 称; 个人投资者: 指年满18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 身份证、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 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基金合同第十一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 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 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 理人依据《基金法》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 备案手续后,获得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发售: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合同的开放日,投资人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 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基金合同的开放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件要求将所持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经过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 基金的净赎回金额超过本基金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的 情形;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认 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或其它媒体;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 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投资人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 日; T+n日: 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T-n日: 指T日前(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对日: 指某一日期在之后各月的相同日期。如2012年5月24日的 对日为2012年6月24日、2012年7月24日,以此类推; 运作周年: 本基金的第一个运作周年的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到期 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次年的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到 期日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第二个运作周年的起始 日为第一个运作周年到期日次日,到期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次两个年份的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到期日为该日之 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以此类推。如后续年份实际不存在对 日的,则到期日提前至上一工作日; 基金利润: 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以及 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 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指基金管理人在计算基金资产净值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 算”原则分别计算并公告的季季添金和岁岁添金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 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设立日期: 2005年9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5】142号 注册资本: 2亿元人民币 电话: (021)6864 9788 联系人: 林军 股权结构: 股 东 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 出资比例 (%)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9800 49 英国保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9800 49 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400 2 合 计 20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张翔燕女士,董事长,硕士学位。历任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副总经理、综合计划部总经理, 中信银行北京分行副行长、中信银行总行营业总部副总经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济 师,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现任中国中信集 团有限公司业务协同部主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信诚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之子公司)监事、代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陈一松先生,董事,金融学硕士。历任中信实业银行资金部科长、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 裁办主任、长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秘书兼行长办公 室副主任。现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包学勤先生,董事,研究生。历任招商银行证券业务部出市代表、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 行部总经理助理、国信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二部总经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投资银行 部总经理、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二部总经理。现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Graham David Mason先生,董事,南非籍,保险精算专业学士。历任南非公募基金投资分析 师、南非Norwich公司基金经理、英国保诚集团(南非)执行总裁。现任瀚亚投资执行副董事 长。 黄慧敏女士,董事,新加坡籍,经济学学士。历任花旗银行消费金融事业部业务副理、新加 坡大华银行业务开发副理、大华资产管理公司营销企划经理、瀚亚投资(新加坡)有限公司营销 部主管、瀚亚投资(台湾)有限公司市场总监。现任瀚亚投资(台湾)有限公司总经理。 魏秀彬女士,董事,新加坡籍,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施罗德国际商业银行东南亚区域合规经 理、施罗德投资管理(新加坡)有限公司亚太地区风险及合规总监。现任瀚亚投资首席风险官。 何德旭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所长、研究员。现任中国 社会科学院数量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副所长、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 夏执东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历任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主任、中国建设银行总 行国际部副处长、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北京天华中兴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现 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席。 杨思群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现任 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经济系副教授。 注:原“英国保诚集团亚洲区总部基金管理业务”自2012年2月14日起正式更名为瀚亚投 资,其旗下各公司名称自该日起进行相应变更。瀚亚投资为英国保诚集团成员。 2.监事 李莹女士,监事会主席,金融学硕士。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沧浪办事处信贷科长、中国建设银 行苏州分行中间业务部总经理助理、北京证券投行华东部一级项目经理、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业 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苏州工业园区银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苏州元禾 控股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於乐女士,监事,经济学硕士。历任日本兴业银行上海分行营业管理部主管、通用电气金融 财务(中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经理。 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人力资源官。 解晓然女士,监事,双学位,历任上海市共青团闸北区委员会宣传部副部长、天治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助理。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总监。 3.经营管理层人员情况 张翔燕女士,董事长,代任公司总经理。张翔燕女士代为履行总经理职务的时间自2014年11 月5日起,不超过90日。 桂思毅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安达信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审计员,中乔智 威汤逊广告有限公司财务主管,德国德累斯登银行上海分行财务经理,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 险控制总监、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首席运营官。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 财务官。 林军女士,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历任浙江省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市场总监, 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际业务部总经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营销总监,汇添 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副总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市场总 监。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市场官。 隋晓炜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注册会计师。历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经理、 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高级经理、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首席市场官、首席运营官。 现任信诚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兼任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4.督察长 唐世春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历任北京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 察稽核部法务主管、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监察部总监、总经理助理兼董事会秘书。现 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任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5.基金经理 王国强先生,管理学硕士。曾任职于浙江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行业务部、健桥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债券业务部、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长期从事固定收益证券分析和研究,精于 固定收益证券及其衍生品定价、信用产品的风险分析等。2006年8月加盟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担任固定收益分析师,现任信诚理财7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诚年年有余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诚添金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及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经理。 王旭巍先生,经济学硕士,21年金融、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曾先后任职于中国(深 圳)物资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大连期货部、宏达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资产管理部和华宝兴 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0年加盟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信诚基金副首席投资官、信诚增 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诚添金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及信诚新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胡喆女士,副首席投资官、特定资产投资管理总监; 王旭巍先生,副首席投资官; 董越先生,交易总监; 张光成先生,股票投资副总监; 王睿先生,研究副总监、投资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 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 发生。 2. 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 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和原则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了保障业务正常运作、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防范经营风险 而设立的各种内控机制和一系列内部运作程序、措施和方法等文本制度的总称。内部控制的总体 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营运高效、稳健发展的机制,使公司的决策和运营尽可能免受各种 不确定因素或风险的影响。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渗透到公司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层次,贯穿了各业务流程的所有环 节,覆盖了公司所有的部门、岗位和各级人员。 有效性原则: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与 之相抵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 相互制约原则:在公司的各个部门之间、各业务环节及重要岗位体现相互监督、相互制约, 做到公司决策、执行、监督体系的分离以及公司各职能部门中关键部门、岗位的设置分离(如交 易执行部门和基金清算部门的分离、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的分离等),形成权责分明、相互 牵制的局面,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降低各种内控风险的发生。 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而不断 修正,并随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外部环境因素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将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尽量降低经营运 作成本,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投资、基金交易、投资研究、市场开发、绩效评估等相关部门,应当 在空间和制度上适当分离,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 严格的审批程序和监管措施。 2.风险防范体系 公司根据基金管理的业务特点设置内部机构,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层层递进、严密有效的多级 风险防范体系: (1)一级风险防范 一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董事会下设风控与审计委员会,对公司经营管理与基金运作的合规性进行全面和重点的分析 检查,发现其中存在的和可能出现的风险,并提出改进方案。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董事会的授权进行工作。 (2)二级风险防范 二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和监察稽核部层次对公司的风险 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总经理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全面的研究、分 析、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并监督制度的执行,全面、及时、有效地防范公司经营过程 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总经理的领导下,研究并制定公司基金资产的投资战略和投资策略,对基 金的总体投资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从而达到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基金资产的安全性的目的。 监察稽核部在总经理的领导下,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对各岗位、各部门、 各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3)三级风险防范 三级风险防范是指公司各部门对自身业务工作中的风险进行的自我检查和控制。 公司各部门根据经营计划、业务规则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流程及风险控制措 施,达到:一线岗位双人双职双责,互相监督;直接与交易、资金、电脑系统、重要空白支票、 业务用章接触的岗位,实行双人负责;属于单人、单岗处理的业务,强化后续的监督机制;相关 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基金管理人关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 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披露真 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李爱华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942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证 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 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 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 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 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14年9月30日,中国银行已托管293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268只,QDII基金 25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 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承中 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 贯穿业务各环节,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工作程序设计与制度建设,风险检视,工作程序与 制度的执行,工作程序与制度执行情况的内部监督、稽核以及风险控制工作的后评价。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先后 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 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3年,中国银行同时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 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 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 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 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本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电话: (021)6864 9788 联系人:钱慧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申购及赎回等业务,具体交 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网上交易网址:www.citicprufunds.com.cn或www.xcfunds.com. (2)代销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电话:010-66596688 网址:www.boc.cn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张静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49 联系人:邓炯鹏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6528,上海地区:962528 网址: www.nbcb.com.cn 联系人:胡技勋 联系方式:021-63586210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6)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邮编:518048)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顾凌 电话:0755-23835888、010-60838888 传真:0755-23835861、010-60836029 7)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26606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20层(266061) 基金业务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8)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29号迪凯银座22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29号迪凯银座22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571-9554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571-85106383 联系人:周妍 网址:www.bigsun.com.cn 9)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宋明 联系电话:010-6656845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10)中国中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至21层及第04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4、18层至21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95532 公司网站:www.china-invs.cn 11)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电话:010-85130554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2)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联系人:黄莹 联系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或者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cn 1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66 1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15)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16) 西藏同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拉萨市北京中路10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永和路118弄24号 法定代表人:贾绍君 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811177 17)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鹿馨方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18)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客服电话:400-6666-888 公司网址:www.cgws.com 19)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10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 话:021-54509998 传 真:021-64385308 20)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 话:021-58870011 传 真:021-68596916 21)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2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恒生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周嬿旻 电 话:0571-28829790 传 真:0571-26698533 22)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7650号2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8楼801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 话:021-38602377 传 真:021-38509777 23)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 话:0755-33227950 传 真:0755-82080798 客服热线: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及www.jjmmw.com 24)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简称“天相投顾”)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邮编:10003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5层 邮编:100088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尹伶 联系电话:010-66045608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21 天相投顾网址: http://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25)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518048)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95511-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00862 全国统一总机:95511-8 联系人:郑舒丽(zhengshuli001@pingan.com.cn,0755-22626391) 网址: www.pingan.com 26)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27)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层至26层 法人代表人:何如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基金业务联系人:齐晓燕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8)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8888788、10108998 联系人:刘晨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网址:www.ebscn.com 29)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20518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81283938 传真:0531-81283900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30)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热线:95579或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券客户服务网站:www.95579.com 31)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客服电话:95597 32)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至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联系电话:0591-87383623 业务传真:0591-87383610 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0591)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33)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层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电话:0755-83199599 传真:0755-83199545 网址:www.csco.com.cn (3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仅代销季季添金)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传真:(010)68858117 网址:www.psbc.com 35)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8号保利广场E座18F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吴卫东 电话:021-20835787 传真:021-20835879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或变更上 述代销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客服电话:400-6660066 联系人:金芬泉 电话:021- 68649788 网址:www.xcfunds.com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吕红、安冬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东二办公楼八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东二办公楼八层 法人代表:姚建华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黄小熠 电话:8621 2212 2888 传真:8621 6288 1889 联系人:王国蓓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分级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季季添金份额和岁岁添金份额,所募集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二)基金份额配比 季季添金、岁岁添金份额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具体控制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发 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基金的运作周年 本基金的第一个运作周年的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到期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次年的对 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到期日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第二个运作周年的起始日为第 一个运作周年到期日次日,到期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次两个年份的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 到期日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以此类推(见例1)。如后续年份实际不存在对日的,则 到期日提前至上一工作日(见例2)。 例1:如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2年5月24日(周四),则基金合同生效日次一个年份、次 两个年份的对日分别为2013年5月24日(周五)、2014年5月24日(周六)。假设2013年5 月24日为工作日,则第一个运作周年为自2012年5月24日起,至2013年5月24日止。假设 2014年5月24日为非工作日,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2014年5月23日(周五),则第 二个运作周年为自2013年5月25日起,至2014年5月23日止。其他运作周年的计算类同。 例2:如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2年2月29日(周三),则基金合同生效日次一个年份、次 二个年份、次三个年份、次四个年份的对日分别为2013年2月28日(周四)、2014年2月28 日(周五)、2015年2月28日(周六)和2016年2月29日(周一)。假设2013年2月28日 为工作日,则第一个运作周年为自2012年2月29日起,至2013年2月28日止。假设2014年2 月28日为工作日,则第二个运作周年为自2013年3月1日起,至2014年2月28日止。假设 2015年2月28日为非工作日,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2015年2月27日(周五),则第 三个运作周年为自2014年3月1日起,至2015年2月27日止。假设2016年2月29日为工作 日,则第四个运作周年为自2015年2月28日起,至2016年2月29日止。 (四)季季添金的运作 1、约定收益 季季添金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年约定收益率将在每个开放日前的第二个工作 日设定,并在开放日公告,计算公式如下: 季季添金的年约定收益率(单利)= 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利差 其中计算季季添金的年约定收益率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是指在基金合同生效 日前的第二个工作日或季季添金的每个开放日前的第二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 机构人民币一年期整存整取基准年利率(当时适用税率)。在季季添金的每个开放日前的第二个 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整存整取基准 年利率重新设定该开放日次日起适用的季季添金的年约定收益率。 视国内利率市场变化,基金管理人在下一个运作周年开始前公告该运作周年适用的、季季添 金的约定收益的利差值。利差的取值范围从0%(含)到2%(含)。 季季添金的年约定收益率计算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季季添金的约定收益,在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的情况下,季季 添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2、季季添金的开放日 季季添金的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3个月的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开放日为该 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以此类推(见例3)。如后续月份实际不存在对日的,则到期日提前 至上一工作日(见例4)。 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而基金管理人决定顺延本基金开放申购与赎回的,其开放日为该影 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如某运作周年最后一个开放日发生上述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 回并顺延情形的,该运作周年最后一日亦顺延至开放日,下一运作周年的起始日为该顺延后的开 放日次日。 例3:如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2年5月24日(周四),则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次3个月、次 6个月、次9个月、次12个月的对日分别为2012年8月24日(周五)、2012年11月24日 (周三)、2013年2月24日(周日)和2013年5月24日(周五)。假设2012年8月24日 (周五)、2012年11月24日(周三)均为工作日,则第一个、第二个开放日分别为2012年8 月24日、2012年11月24日;假设2013年2月24日(周日)为非工作日,该日之前的最后一 个工作日为2013年2月22日(周五),则第三个开放日为2013年2月22日;假设2013年5 月24日(周五)为工作日,则第四个开放日(即运作周年到期日)为2013年5月24日;其他 各个开放日的计算类同。 例4:如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2年5月31日(周四),则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次3个月、次 6个月的对日分别为2012年8月31日(周五)、2012年11月30日(周五)。假设上述两个日 期均为工作日,则季季添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的两个开放日为2012年8月31日和2013年11 月30日。 3、季季添金的基金份额折算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3个月的开放日(具体日期见基金合同第七部分),基金管理人将对 季季添金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季季添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 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季季添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季季添金的基金份额折算具体见基金合同第七部分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岁岁添金的运作 1、剩余收益 本基金在扣除季季添金的本金、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资产归岁岁添金享有,亏损以岁岁添 金的资产净值为限由岁岁添金首先承担。 2、岁岁添金的开放日 岁岁添金的开放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一年的对日,即运作周年到期日。如该日为非工 作日,则开放日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以此类推。如后续月份实际不存在对日的,则到 期日提前至上一工作日。 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而基金管理人决定顺延本基金开放申购与赎回的,其开放日为该影 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如某运作周年最后一个开放日发生上述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 回并顺延情形的,该运作周年最后一日亦顺延至开放日,下一运作周年的起始日为该顺延后的开 放日次日。 3、岁岁添金的基金份额折算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一年的运作周期到期日前(具体日期见基金合同第七部分),基金管 理人将对岁岁添金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岁岁添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 元,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岁岁添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季季添金的基金份额折算具体见基金合同第七部分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六)基金份额发售 在基金募集期内,季季添金和岁岁添金将分别通过各自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独立进行公 开发售。 (七)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季季添金和岁岁添金的份额总额。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 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季季添金和岁岁添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季季添金和岁岁添金的开放日分别计算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 1、季季添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假设T日为季季添金的某一开放日,NVt为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 值,NAVt A为T日季季添金的基金份额净值,NUMt A为T日季季添金的份额余额,t为季季添金 的上一个开放日(如T日之前季季添金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次日至T日的运作 天数,R年为上一个开放日(如T 日之前季季添金 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设定 的季季添金的年约定收益率,则季季添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1.000乘以T日季季添金的份额余额加上 T日全部添金A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 NAVt A = 1.000×(1+ t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 ×R年) 其中, T日全部季季添金份额应计收益之和=NUMt A×1.000×t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 ×R年,下同。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指季季添金上一次开放日(如T 日之前季季添金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 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下同。 (2)如果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小于“1.000乘以T日季季添金的份额余额加上T日全 部季季添金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 NAVt A = NVt/ NUMt A 2、岁岁添金的基金净值计算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假设T日为岁岁添金的某一开放日,NAVt B为T日岁岁添金的基金份 额净值,NUMt B为T日岁岁添金的份额余额,则岁岁添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NAVt B=(NVt-NAVt A×NUMt A)/ NUMt B 若根据上述公式计算得出NAVt B≤0,则NAVt B=0。 季季添金和岁岁添金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九)季季添金和岁岁添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基金管理人在计算基金资产净值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分别计算并公告季季添金 和岁岁添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级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1、季季添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假设T日为季季添金的非开放日,NVt为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 值,NAVt A为T日季季添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NUMt A为T日季季添金的份额余额,t为季季 添金的上一个开放日(如T日之前季季添金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次日至T日的 运作天数,R年为上一个开放日(如T日之前季季添金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设 定的季季添金的年约定收益率,则季季添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1.000乘以T日季季添金的份额余额加上 T日全部季季添金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 NAVt A = 1.000×(1+ t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 ×R年) 其中, T日全部季季添金份额应计收益之和=NUMt A×1.000×t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 ×R年,下同。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指季季添金上一次开放日(如T 日之前季季添金 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 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下同。 (2)如果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小于“1.000乘以T日季季添金的份额余额加上T日全 部季季添金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 NAVt A = NVt/ NUMt A 2、岁岁添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假设T日为岁岁添金的非开放日,NAVt B为T日岁岁添金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NUMt B为T日岁岁添金的份额余额,则岁岁添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NAVt B=(NVt-NAVt A×NUMt A)/ NUMt B 若根据上述公式计算得出NAVt B≤0,则NAVt B=0。 季季添金和岁岁添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 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T 日的季季添金和 岁岁添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信诚添金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523 号文批准,于2012年11月28日起通过各销售机构向社会公开募集,截至2012年12月10日,基金募 集工作已顺利结束。 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公司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3,092,526,956.94元人民 币,其中信诚季季添金(基金代码:550015)2,165,472,931.81元,信诚岁岁添金(基金代码: 550016)927,054,025.13元;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280,564.22元 人民币,其中信诚季季添金119,534.96元,信诚岁岁添金161,029.26元。上述资金已于2012年12 月12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8,756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1.00元人民币计算,募集发售期 募集的有效份额为3,092,526,956.94份基金份额,其中信诚季季添金2,165,472,931.81份,信诚 岁岁添金927,054,025.13份。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280,564.22份基金份额,其中信诚季季添金 119,534.96份,信诚岁岁添金161,029.26份。两项合计共3,092,807,521.16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 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12年12月12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上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向中 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 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 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 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 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季季添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3个月开放申购和赎回一次,岁岁添金在任一运作周年内封 闭运作,仅在每个运作周年到期日开放申购和赎回一次。具体开放日的确定见基金合同第四部分 中的“季季添金的开放日”、“岁岁添金的开放日”的相关内容。 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而基金管理人决定顺延本基金开放申购与赎回的,其开放日为该 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如某运作周年最后一个开放日发生上述某类份额无法按时开 放申购与赎回并顺延情形的,该运作周年最后一日亦顺延至开放日,下一运作周年的起始日为该 顺延后的开放日次日。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季季添金采用“确定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1.000元为基准进行计 算;岁岁添金采用 “未知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 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间结 束后不得撤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应在新的原则实 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投资人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 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 正常情况下,每个开放日(T日)的下一个工作日(T+1日)内,注册登记机构对申购与赎回 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 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如投资人未进行前述查询,因申请未得到注册 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 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原则 在季季添金或岁岁添金的每个开放日(T 日)的下一个工作日(T+1 日),所有经确认有效 的季季添金和岁岁添金的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 在任一运作周年的前三个季季添金的开放日(T日)提出的对于季季添金的申购申请,如果 对季季添金的有效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后,季季添金的份额余额小于或等于岁岁添金份额余 额的三分之七倍,则经确认有效的季季添金的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如果对季季添金的有 效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后,季季添金的份额余额大于岁岁添金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则在 经确认后的季季添金的份额余额不超过岁岁添金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的范围内,对有效申购申 请按比例进行成交确认。 在任一运作周年的第四个季季添金的开放日,即季季添金和岁岁添金的共同开放日(T日) 提出的对于季季添金和岁岁添金的申购申请,如果对季季添金和岁岁添金的有效申购与赎回申请 进行确认后,季季添金的份额余额等于岁岁添金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则所有经确认有效的季 季添金和岁岁添金的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如果对季季添金和岁岁添金的有效申购与赎回 申请进行确认后,季季添金的份额余额小于岁岁添金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则所有经确认有效 的季季添金的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并对岁岁添金分以下三种情形进行处理: (1)在对季季添金的有效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后,如果仅对岁岁添金的有效赎回申请 进行确认,季季添金的份额余额等于岁岁添金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则对岁岁添金的有效申购 申请全部不予确认; (2)在对季季添金的有效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后,如果仅对岁岁添金的有效赎回申请 进行确认,季季添金的份额余额仍小于岁岁添金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则对岁岁添金的有效申 购申请全部不予确认,并按照季季添金的份额余额等于岁岁添金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的原则, 对岁岁添金的份额余额进行按比例强制赎回; (3)在对季季添金的有效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后,如果仅对岁岁添金的有效赎回申请 进行确认,此时季季添金的份额余额大于岁岁添金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则按照季季添金的份 额余额等于岁岁添金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的原则,对岁岁添金的有效申购申请进行按当日申请 比例进行成交确认,而不会对岁岁添金既有的份额余额进行强制赎回。 如果对季季添金和岁岁添金的有效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后,季季添金的份额余额大于岁 岁添金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则所有经确认有效的岁岁添金的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并 对季季添金分以下三种情形进行处理: (1)在对岁岁添金的有效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后,如果仅对季季添金的有效赎回申请 进行确认,季季添金的份额余额等于岁岁添金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则对季季添金的有效申购 申请全部不予确认; (2)在对岁岁添金的有效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后,如果仅对季季添金的有效赎回申请 进行确认,季季添金的份额余额仍大于岁岁添金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则对季季添金的有效申 购申请全部不予确认,并按照季季添金的份额余额等于岁岁添金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的原则, 对季季添金的份额余额进行按比例强制赎回; (3)在对岁岁添金的有效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后,如果仅对季季添金的有效赎回申请 进行确认,此时季季添金的份额余额小于岁岁添金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则按照季季添金的份 额余额等于岁岁添金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的原则,对季季添金的有效申购申请进行按当日申请 比例进行成交确认,而不会对季季添金既有的份额余额进行强制赎回。 每个开放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确认办法及确认结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的申购与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申请。基金的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4、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 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由 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人支付赎回款项,赎 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人银行账 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通过代销网点申购季季添金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最 低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已有认购季季添金记录的投资人 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 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 元。本基金直 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代销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2、通过代销网点申购岁岁添金每笔最低认购金额为5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投资人在直 销中心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万元人民币 (含申购费)。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办理岁岁添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最低申购金额的 限制,最低申购金额为每笔5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3、季季添金或岁岁添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申请赎回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单笔赎回 份额不得低于100份。基金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 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季季添金的申购费率为0。 岁岁添金的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岁岁添 金的申购费率为: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0.60% 100万≤M<200万 0.40% 200万≤M<500万 0.20% M≥500万 1000元/笔 岁岁添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岁岁添金采用低于柜台交 易方式的申购费率,并另行公告。 2、赎回费率 季季添金的赎回费率为0。 岁岁添金的赎回费率为0。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季季添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0 上述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在季季添金的开放日,某投资人投资5,000元申购季季添金,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 为: 申购份额=5000.00/1.000=5000 份 (2)岁岁添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岁岁添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单次申购的实际确认金 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 1)当申购费用为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岁岁添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2)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岁岁添金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享有或承担。 例:在岁岁添金的开放日,某投资人投资100,000元申购岁岁添金,对应费率为0.6%,假设 申购当日岁岁添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8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0.6%)=99,403.58元 申购费用=100,000-99,403.58=596.42元 申购份额=99,403.58/1.008=98,614.66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0元申购岁岁添金,假设申购当日岁岁添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8 元,则可得到98,614.66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1)季季添金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季季添金不收取赎回费用,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1.000 (2)岁岁添金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岁岁添金不收取赎回费用,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T日岁岁添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在岁岁添金的开放日,某投资人赎回500,000 份,假设申购当日岁岁添金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1.008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总金额=500,000.00×1.008=500,400.00 元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 以撤销。 2、投资人申购季季添金或岁岁添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 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下一个相应的季季添金或岁岁添金的开放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 金份额。 3、投资人赎回季季添金或岁岁添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 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应在调 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在本基金的开放日出现如下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暂停或顺延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合理判断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发 生上述(1)-(3)、(5)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并依法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在本基金的开放日出现如下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或顺延接受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在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成功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 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 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工作日予以支付。 2、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依基金合同约定的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原则进行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 后,季季添金及岁岁添金(如有)的净赎回金额合计(包括季季添金自动赎回金额)超过本基金 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全额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 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予以公 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在开放日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第十部分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一)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 某一投资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人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 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 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 份额的投资人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二)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