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鼎立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时间:2015年01月26日 19:02:10 中财网


股票代码:600614 900907 股票简称:鼎立股份 鼎立B股 编号:临2015—006



上海鼎立科技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上海鼎立科技发展(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向曹亮发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040号),
上海鼎立科技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151,185,770股股份购买郴州丰越
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资产,非公开发行不超过58,177,800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的配套资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52,998.84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
51,698.84万元。该项募集资金与2015年1月20日全部到位,并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了大华验字[2015]000033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本公司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上海长阳支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乙方”)、西南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
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本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为:

单位:人民币元

开户方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存管金额

上海鼎立科技
发展(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上海长阳支行

021900116510818

270,000,000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上海分行

03010120030011167

246,988,400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021900116510818 / 03010120030011167,截至2015年1月20日,专户余额为270,000,000
/ 246,988,4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向曹亮发等交易对方支付本次交易现金对价的资金
/ 支付本次交易的中介机构费用及交易税费的资金、以及对郴州丰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的增资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项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进行持续督
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
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项目主办人李高超、赵炜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
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项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
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
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
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
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
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项目主办人。丙方更换项目主办人的,应当
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项目主办
人的联系方式。更换项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
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
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
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上海鼎立科技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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