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长盛同丰: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1月)

时间:2015年01月27日 15:51:38 中财网


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本基金2012 年11 月19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1543
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2 年12 月27 日正式生效,根据《基金
合同》的有关规定,长盛同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18 个月届满,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已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
基金(LOF),基金名称已变更为“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同
丰A、同丰B 的基金份额已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
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较低风险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其长期预期收
益和平均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管理风险、合规性风险、本基
金的特有风险及其他风险,等等。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
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
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
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4 年12 月27 日。有关财务数
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4 年9 月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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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对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的投资组合报告和业绩表
现进行了复核确认。


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 录
重要提示.................................................................................................................. 2
目 录.................................................................................................................... 4
一、绪 言.............................................................................................................. 1
二、释 义.............................................................................................................. 2
三、基金管理人....................................................................................................... 9
四、基金托管人......................................................................................................18
五、相关服务机构..................................................................................................20
六、基金的募集......................................................................................................42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43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44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51
十、基金转型与基金份额转换...............................................................................53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定期定额投资计划.............54
十二、基金的投资..................................................................................................56
十三、基金的融资、融券......................................................................................65
十四、基金的业绩..................................................................................................66
十五、基金的财产..................................................................................................67
十六、基金资产的估值..........................................................................................68
十七、基金的收益分配..........................................................................................71
十八、基金的费用与税收......................................................................................73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6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77
二十一、风险揭示..................................................................................................81
二十二、基金的终止与清算..................................................................................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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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85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85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89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96
(四)争议解决方式..............................................................................................98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98
二十四、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99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99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99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102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102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104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105
(七)争议解决方式............................................................................................106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106
二十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07
二十六、其他应披露事项....................................................................................108
二十七、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09
二十八、备查文件................................................................................................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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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长盛同丰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等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
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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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长盛同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指《长盛同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
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
明书:
指《长盛同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长盛同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托管协议: 指《长盛同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
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上市交易公告书: 在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指《长盛同丰分级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之同丰B 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2012 年12 月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 年6 月1 日
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2013 年2 月1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8
次主席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 年6 月1 日起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4 年7 月7 日颁布、同年8 月8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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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 年6 月8 日颁布并于2004 年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
时作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场外: 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
台或者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
的销售机构和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
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
回;
场内: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内的会员单位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
回和上市交易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和场所。通
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
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基金份额分级: 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18 个月内,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划分为同丰A、同丰B 两级份额,两者的份额配
比原则上不超过7∶3;
同丰A: 指长盛同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同丰A 份额。

同丰A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并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 个月开放一次,接受申购与赎
回;
同丰B: 指长盛同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同丰B 份额。

本基金在扣除同丰A 的本金及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
资产归同丰B 享有,亏损以同丰B 的资产净值为限由
同丰B 承担;同丰B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封闭运作,封
闭期为18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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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丰A 的本金: 指人民币1.00 元,除非本基金合同文义另有所指;
同丰A 的开放日: 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
日;
同丰A 的基金份额折算: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
日,同丰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 元,其基金
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加或减少的行为;
同丰B 的封闭期: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18 个月后对应日止。如该
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18 个月
届满日: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后18 个月的对应日。如该对应
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合同生
效后18 个月届满日与同丰B 的封闭期届满日相同;
同丰A/同丰B 份额参考
净值:
指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参考
净值计算规则计算得到的T 日同丰A、同丰B 的估算
价值;
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指数;
分级运作期: 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同丰A、
同丰B 两级份额的存续期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18 个月
届满时的基金转换:
基金合同生效后18 个月届满,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行为。转换
后的基金名称变更为“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管理人: 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
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
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
记机构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长盛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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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
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
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
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
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基金合同第十三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
不超过3 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
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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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
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
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按照本基金
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
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
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上市交易: 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
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
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
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
金份额从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系统内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
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或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
的行为;
跨系统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
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
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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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注册登记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
算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
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
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以下
简称“指定报刊”)和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或其它媒体;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
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
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
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T+n 日: 指T 日后(不包括T 日)第n 个工作日,n 指自然数;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
差、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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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
项以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
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
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
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
情、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
停电、电脑系统或数据传输系统非正常停止以及其他
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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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10D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18 号城建大厦A 座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新
电话:(010)82019988
传真:(010)82255988
联系人:叶金松
本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6 号文件批准,于1999 年3
月26 日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8900 万元。截至目前,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
出资比例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41%;新加坡星展银行有限
公司占注册资本的33%;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13%;安徽
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13%。截至2014 年12 月27 日,基金管
理人共管理三十七只开放式基金和五只社保基金委托资产,同时管理多只专户
理财产品。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高新先生,董事长,管理工程硕士。曾担任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
发行部副经理、证券营业部经理,安徽国元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上海安申投资管理公司总经理,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
总裁助理、副总裁,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蔡咏先生,董事,学士,高级经济师。曾任安徽财经大学财政金融系讲师、
会计教研室主任,安徽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美国分公司财务经理,安徽省
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国际金融部经理、深圳证券部经理、证券总部副总经理,香
港黄山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党委副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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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现任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兼任安徽国元控股(集团)有
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国元证券(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钱正先生,董事,学士,高级经济师。曾任安徽省人大常委办公厅副处长、
处长,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安徽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分
党组书记,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陈翔先生,董事,硕士。曾任安徽省六安行署办公室秘书、副科长、科长、
副主任,安徽省政府办公厅综合调研室助理调研员、副主任、调研员,安徽省
政府办公厅一处处长、助理巡视员兼秘书一室主任、副主任、党组成员,安徽
省政府副秘书长、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党组成员,安徽省委统战部副部长、安徽
省工商联党组书记、第一副主席、安徽省委非公有制经济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
会副书记。现任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葛甘牛先生,董事,硕士。曾任职多个金融机构,包括所罗门兄弟公司、
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银行(香港)有限公司、美林集团、德意志银行、荷兰银行、
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现任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董事、行长/行政总裁。

陈健元先生,董事,硕士。曾任职多个金融机构,包括高盛(亚洲)有限责
任公司、巴克莱银行。现任星展银行(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北亚洲区
私人银行业务主管。

周兵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银行总行综合计划部副
主任科员、香港南洋商业银行内地融资部副经理、香港中银国际亚洲有限公司
企业财务部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期间兼任海
南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券营业部托管组负责人)、北京朝阳门大街证
券营业部总经理。2004 年10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公司副总经
理。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长盛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长。

李伟强先生,独立董事,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工商管理硕士,美国宾
州州立大学政府管理硕士和法国文学硕士。曾任摩根士丹利纽约、新加坡、香
港等地投资顾问、副总裁,花旗环球金融亚洲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现任香港
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仁良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公共政策座教授。曾任香港消费者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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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有关银行界调查的项目协调人、太平洋经济合作理事会(PECC)属下公司管制
研究小组主席、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学院兼职教授、上海复旦大学顾问教授、香
港城市大学讲座教授、香港浸会大学工商管理学院院长。现任香港教育学院校
长、香港金融管理局ABF 香港创富债券指数基金监督委员会主席。2007 年被委
任为太平绅士。2009 年获香港特区政府颁发铜紫荆星章。

荣兆梓先生,独立董事,学士,教授。曾任安徽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院
长。现任安徽大学教授、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政治经济学博士点学科带头人,
武汉大学商学院博士生导师,中国科技大学兼职教授,安徽省政府决策咨询专
家委员会委员,全国马经史学会理事,全国资本论研究会常务理事,安徽省经
济学会副会长。

周放生先生,独立董事,在职研究生毕业。曾任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副处
长、处长,国有资产管理研究所副所长,国家经贸委国有企业脱困工作办公室
副主任,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国有资产管理研究室主任,国务院国资委企业
改革局副巡视员。现任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外运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监事,恒安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陈新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经济师。曾担任交通银行淮南分行信贷员,
安徽省国债服务中心投资副经理,香港黄山有限公司投资业务经理,国元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管理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副总裁。现任国元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副总裁,兼公司董事会秘书,同时兼任国元期货有限公司董事,国元股
权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国元证券(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蔡宾先生,监事,中央财经大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历任宝盈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06 年2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曾任研究员、社保组合助理、投资经理,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长盛同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鑫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鑫行业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等职务。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部总监,社保组合组合经理,长盛
同鑫二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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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吴达先生,监事,伦敦政治经济学院金融经济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

曾就职于新加坡星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星展珊顿全球收益基金经理助理、
星展增裕基金经理,新加坡毕盛高荣资产管理公司亚太专户投资组合经理、资
产配置委员会成员,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策略分析师、固定收益投资经
理。2007 年8 月起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总监,长盛环球景
气行业大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兼任长盛基金(香港)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长盛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3.管理层成员
高新先生,董事长,管理工程硕士。同上。

周兵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同上。

杨思乐先生,英国籍,拥有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与英国伦敦政治经济学
院硕士学位。从1992 年9 月开始曾先后任职于太古集团、摩根银行、野村项目
融资有限公司、汇丰投资银行亚洲、美亚能源有限公司、康联马洪资产管理公
司、星展银行有限公司(新加坡)。2007 年8 月起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长盛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总经理。

叶金松先生,大学,会计师。曾任美菱股份有限公司财会部经理,安徽省
信托投资公司财会部副经理,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中心主任、风险监管
部副经理、经理。2004 年10 月起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长盛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张帆先生,1983 年1 月出生。华中科技大学硕士。曾在长江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从事债券研究、债券投资工作。2012 年4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非信用研究员,长盛同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等职务。自2013
年9 月18 日起担任长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3 年12 月9
日起兼任长盛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2014 年6 月27 日起兼任长盛
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本基金)基金经理,自2014 年10 月24 日起
兼任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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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杨衡先生,2012 年12 月27 日至2014 年4 月10 日
任本基金(转型前)基金经理;张帆先生,2013 年9 月18 日至2014 年6 月26
日任本基金(转型前)基金经理。

(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经理的任职日期和离任日期均指公司决定确定的聘任
日期和解聘日期。)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周兵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同上。

王宁先生,EMBA。历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兴业基金经
理等职务。2005 年8 月加盟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基金经理助理、长盛
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庆中证8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等职务。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权益投资部总监,社保组
合组合经理,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长盛城
镇化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德主题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侯继雄先生,清华大学博士。历任国泰君安证券研究所研究员、策略部经
理。2007 年2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长盛同德主题增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同盛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监等职务。现任
公司总经理助理,社保组合组合经理,兼任长盛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
事、总经理。

蔡宾先生,监事,中央财经大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同上。

吴达先生,监事,伦敦政治经济学院金融经济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

同上。

魏斯诺先生,英国雷丁大学硕士。历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组
合经理、高级组合经理,合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合管理部总经理。2013 年7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社保业务管理部总监,社保组合组合经理。

刘旭明先生,清华大学管理学硕士。曾任中信证券研究部首席分析师、国
信证券经济研究所首席分析师。2013 年7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
研究部总监,长盛生态环境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
养老健康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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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克玉先生,硕士。历任元大京华证券上海代表处研究员,天相投资顾问
有限公司分析师,国都证券有限公司分析师。2006 年7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曾任高级行业研究员,同盛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同益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等职务。现任权益投资部副总监,长盛电子信息产业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城镇化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下列禁止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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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
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公司
自有资产、委托理财及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和岗位的设置上要权责
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6)风险控制与业务发展并重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制度
完善和健全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2.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了“三层控制二道监督”(董事会—经营管理层—业务操作层、
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内部控制组织体系。董事会下设的风险控制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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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或者不定期听取督察长关于风险控制方面的报告。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公
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
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进行监察稽核;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定期对基金资产运作
的风险进行评估,对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发现的风险问题进行研究;监察稽核部
负责日常的风险监控工作,对公司各部门业务流程的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监察稽
核,并通过全面梳理与投资运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公司制度,从法
规限制、合同限制、公司制度限制三个层面及时和全面揭示风险控制要素,明
确风险点并标识各风险点所采用的控制工具与控制方法,使得对各风险点的监
控真正落到实处。

3.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
公司严格按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
制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适
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
管理制度和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有机组成。

(1)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公
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对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
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2)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稽核监察制度、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
档案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制
定和实施需事先报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3)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岗位责任、业务流程和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部门业务规章由公
司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并结合部门职责和业务运作的要求
拟定,其制定和实施需报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会随着市场的发展和金融创新来进行相关调整。公司
各部门对规章制度的调整与更新情况由监察稽核部负责监督。

4.内部控制实施
(1)建立了详细、书面化的内部控制指引,使内部控制制度和各项控制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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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能够得以有效实施;
(2)建立了一套严格检验程序,以检验控制制度建立后能得到执行,主要
由监察稽核部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各个部门的工作流程,以纠正不符合公司规
章制度的情况,对制度中存在的不合理情况,监察稽核部有权提请相关部门修
改。上述文书同时抄报总经理和公司督察长,以保证多重检查复核。

(3)建立了一套报告制度。报告制度能将内部控制制度中的实质性不足或
控制失效及时向公司高级管理层和监管部门进行报告。公司的督察长定期向中
国证监会和公司董事长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指出近期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
方法和时间。监察稽核部总监负责公司的日常监察稽核工作,定期向督察长出
具检查报告。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
关于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
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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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李爱华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942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 年,现有员工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
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
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
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
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
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

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
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14 年9 月30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293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
基金268 只,QDII 基金25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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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
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
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估,
工作程序设计与制度建设,风险检视,工作程序与制度的执行,工作程序与制
度执行情况的内部监督、稽核以及风险控制工作的后评价。

2007 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
制审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
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3 年,中国银行同时获
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
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
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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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10D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18 号城建大厦A 座20 层
法定代表人:高新
邮政编码:100088
电话:(010)82019799、82019795
传真:(010)82255981、82255982
联系人:张莹、张晓丽
2.场外代销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宋府
电话:(010)66594904
传真:(010)66594946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公司网址:www.boc.cn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联系人:王嘉朔
电话:010-67596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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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66275654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公司网址:www.ccb.com
(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0755-83077278
传真:0755-83195050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公司网址:www.cmbchina.com
(5)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联系人:高阳
电话:010—85109219
传真:010—85109219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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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
(6)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姚磊
电话:021—61614467
传真:021—63604199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7)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中山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168号兴业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李博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569070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公司网站:www.cib.com.cn
(8)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合肥市寿春路179 号
办公地址:合肥寿春路179 号
法定代表人:蔡咏
联系人:祝丽萍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安徽地区:96888;全国:400-8888-777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551)2272100
公司网址:www.gyzq.com.cn
(9)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常熟路17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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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电话:021-33389888 或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公司网址:www.sywg.com
(10)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536
客服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1)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40—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40—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237
客户服务热线:95565、4008888111、(0755)26951111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1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平路135 号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芮敏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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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1)62580818-213
传真:(021)62569400
客服电话:95521
公司网址:www.gtja.com
(1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联系电话:021-53594566-4125
传真:021-53858549
客服电话:400-8888-001、(021)96250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14)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联系人:李良
联系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话:95579 或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15)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安岩岩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000686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431)85096795
公司网址:www.nesc.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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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刘弘
联系人:牟冲
电话:010-5832-8112
客户服务热线:400-887-8827
公司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17)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 号中民时代广场B 座25、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 号投行大厦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电话:(0755)23838750
传真:(0755)2383870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888
公司网址:www.fcsc.com
(18)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袁长清(代行)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788、10108998、9552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19)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291 号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A 座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戴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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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791-86768681
客户服务热线:400-8866-567
公司网址:www.avicsec.com
(20)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157 号新天地大厦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 号新天地大厦7 至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宗锐
电话:(0591)87383600
传真:(0591)87383610
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0591)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21)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22)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 楼(518048)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郑舒丽
电话:0755-22626391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00862
客服电话:955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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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www.pingan.com
(23)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 号23 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qlzq.com.cn
(24)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25)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 号2 号楼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吴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户服务热线:95503
公司网址:www.dfzq.com.cn
(26)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 号
办公地址: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 号楼21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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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客服服务热线:95562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27)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 号京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张于爱
电话:010-84864818
传真:010-84865560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28)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李春芳
电话:0755-835160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热线:0755-33680000 400-6666-888
公司网址:www.cgws.com
(29)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18 层
-21 层及第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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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400-600-8008 95532
公司网址:www.china-invs.cn
(30)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 号国贸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基金代销业务联系人:罗春蓉 陈曦 肖婷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或直接联系各营业部
传真:010-65058065
公司网址:www.cicc.com.cn
(31)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638 号财富大厦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638 号财富大厦21 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8888088
传真:0931-4890515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8888、0931-96668
公司网址:www.hlzqgs.com
(32)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姓名:刘一宏
联系人电话:028-86690700
联系人传真:028-86690126
全国统一服务热线:4006-600109 地区服务热线: 95105111(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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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33)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刘爽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热线:400-666-2288
公司网址:www.jhzq.com.cn
(34)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28 层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750 号
法定代表人:洪家新
联系人姓名:陈敏
联系人电话:021-64339000
联系人传真:021-64333051
客服电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
公司网址:www.cfsc.com.cn
(35)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风路111 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松林路357 号通贸大厦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联系人:张同亮
电话:021-68405273
传真:021-68405181
客户服务电话:0471-4961259
公司网址:www.cnht.com.cn
(36)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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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 号写字楼101 室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王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址:www.bhzq.com
(37)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 号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 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公司网址:www.ghzq.com.cn
(38)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 号投资广场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化军
联系人:王一彦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531、400-8888-58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50498825
公司网址:www.longone.com.cn
(39)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甘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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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51-5161821
传真:0551-5161672
客户服务电话:96518(安徽)、4008096518(全国)
公司网址:www.hazq.com
(40)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杭大路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办公地址:杭州杭大路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徐轶青
电话:0571-87822359
传真:0571-97918329
客户服务电话:96336(浙江),40086-96336(全国)
公司网址:www.ctsec.com
(41)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42)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联系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话:400-666-1618、95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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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www.i618.com.cn
(43)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 号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基金业务联系人:黄恒
联系电话:010-58568235
传真:010-58568062
客户服务电话:010-58568118
公司网址:www.hrsec.com.cn
(44)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 层
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郭军瑞
电话:0731-85832503
传真:0731-85832214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公司网址:www.foundersc.com
(45)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 号黄龙世纪广场A 座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 号黄龙世纪广场A 座6/7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李凌芳
电话:021-64718888
传真:021-64713795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7777
公司网址:www.stocke.com.cn
(46)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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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30 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联系人:乔芳
电话:0769-22100155
传真:0769-22119426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1130
公司网址:www.dgzq.com.cn
(47)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18、19、36、38、39、41、
42、43、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址:www.gf.com.cn
(48)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 号民生金融中心A 座16-2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 号民生金融中心A 座16-20 层
法定代表人:岳献春
客服热线:4006 19 8888
公司网址:www.mszq.com
(49)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 栋11 楼
办公地点: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 栋11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电话:021-68634510-8620
传真:021-68865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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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赵小明
客服电话:400-888-1551
公司网址:www.xcsc.com
(50)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 号新盛大厦B 座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 号新盛大厦B 座12-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汤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
客服电话:4008888993
公司网址:www.dxzq.net
(51)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黄静
总机: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
客服热线:400-818-8118
公司网址:www.guodu.com
(52)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天泰金融广场A 座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天泰金融广场A 座20 层(266061)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赵艳青
电话:0532-85023924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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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南路11 号万凯庭院商务楼A 座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南路11 号万凯庭院商务楼A 座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王霈霈
联系电话:0571-87112507
客户咨询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bigsun.com.cn
(54)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庞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客户咨询电话:95597
公司网址:www.htsc.com.cn
(55)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 层、20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 层、20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联系人:林洁茹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户服务电话:020-961303
公司网址:www.gzs.com.cn
(56)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33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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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336 号
法定代表人:郁忠民
联系人:张瑾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3519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021-962518
公司网址:www.962518.com
(57)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7 层、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联系人:罗艺琳
电话:0755- 82570586
传真:0755-82960582
客户服务电话:4001-022-011
公司网址:www.zszq.com
(58)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办公地点:中国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法定代表人:徐刚
电话:0752-2119391
传真:0752-2119369
联系人:郭晴
客服电话:95564
公司网址:www.lxzq.com.cn
(59)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 弄37 号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南路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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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茹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700-9665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68596916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60)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福街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2 号民建大厦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翟飞飞
联系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话: 400-888-6661
公司网站:http://www.myfp.cn
(6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 号2 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 号3C 座九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何春燕
联系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站:http://www.1234567.com.cn/
(62)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张裕
联系电话:021-60897840
客服电话:4000-7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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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站:http://www.fund123.cn
(63)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 号10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 号泛利大厦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吴卫东
联系电话:021-20835787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站:http://licaike.hexun.com
(64)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2 号楼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杨翼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8565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0571-88920897 4008-773-772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65)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 号五层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20 号乐成中心A 座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陈攀
联系电话:010-57756019
传真:010-57756199
客服电话:4007-868-868
网站:http://www.chtfund.com
(66)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企大厦C 座9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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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马令海
联系人:邓洁
联系电话:010-58321105
传真:010-58325282
客服电话:4008507771
网站:www.jrj.com.cn
(67)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 号裕景国际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陈琳
电话:021-20691933
传真:021-20691861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68)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 号院5 号楼3201 内3201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 号院5 号楼3201
法定代表人:王斐
联系人:廉亮
电话:010-53300532
传真:010-59393074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0069
公司网址:www.wy-fund.com
3.场内代销机构
本基金的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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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9378888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会计师:汪棣、沈兆杰
联系人:沈兆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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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12年11月19日证监许可【2012】1543号文批
准募集。

(一)基金类型与存续期限
1.基金类型:债券型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18个月内,同丰A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
个月开放一次,同丰B封闭运作并上市交易;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18个月届满,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3.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二)募集概况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同丰A 和同丰B 两级份额,两级份额独立募集。

本基金募集期为2012 年12 月3 日至2012 年12 月25 日(同丰A:2012 年12 月
13 日至2012 年12 月25 日,同丰B:2012 年12 月3 日至2012 年12 月12 日)。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同丰A 募集的净认
购金额为1,350,269,340.99 元人民币,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共
计164,633.60 元人民币;同丰B 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646,620,877.00 元人民
币,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共计317,274.48 元人民币。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1.00 元人民币计算,设立募集期间募集资金及其利息结
转的份额共计1,997,372,126.07份基金份额,其中,同丰A为1,350,433,974.59
份基金份额,同丰B 为646,938,151.48 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基金份额持有
人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以及《长盛同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符合基金合同生效的相关条件。

本基金合同已于2012 年12 月27 日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合同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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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于2014年6月27日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本基金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申购与赎回
1.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不超过30日内
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
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公告。

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自2014年7月11日起开放申购赎回。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
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
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场外
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本基金的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相应业务
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场内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下。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
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3.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计算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
额申请;

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
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
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
的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
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自身或要求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对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
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T+2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
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
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
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
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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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5.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直销和场外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元。

(2)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申购金额限制和累计持有基
金份额上限。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6.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
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0.1%。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30天以内 0.1%
场外赎回费率
30天以上(含30天) 0%
场内赎回费率 统一为0.1%
(3)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不低于25%的部分归入
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
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指
定媒体上公告。

7.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
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其中,通过场外方式申
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
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通过场内方式申购的,申
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计算所得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
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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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对于场内申购,不足1 份额对应的返还资金的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退款金额=申购金额–实际净申购金额
例,某投资者通过场外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50=9,523.81份
又例,某投资者通过场内投资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1.05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保留到整数位)及返还的资金余
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50=9,523份
实际净申购金额=9,523×1.050=9,999.15元
退款金额=10,000-9,999.15=0.85元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
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各计
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计算公式: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在场外赎回本基金10,000份,持有时间为28天,对应的赎回费
率为0.1%,假设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0=10,500.00元
赎回费用=10,500.00×0.10%=10.50元
净赎回金额=10,500.00-10.50=10,489.50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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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
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8.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本基金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2)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
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3)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
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4)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
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9.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
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
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①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②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
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
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
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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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迟至下一工作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工作日的价格。转入下一工作日的赎
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③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予以上公告。

④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10.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①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
申请;
②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③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④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⑤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或某些申购。

⑥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
投资者账户。发生上述除第⑤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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