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神州信息:201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金杜”)接受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神州 信息”)的委托,就公司201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律师审阅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2.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15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 3. 公司2015年1月13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神 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 4.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相关文件。 金杜律师根据《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 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神州数码信息服 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公司章程,金杜 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召集程序和 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对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根据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法人股股东的帐户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 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 的帐户登记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等相关资料的验证,现场出席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16,635,563股, 占公司有表决股份总数的68.9979%。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 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共42名,代表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45,745,542股,占公司有表决股份总数的9.9684%。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认证,因此金杜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及确认。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 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金杜认为, 上述参会人员均有权或已获得合法有效的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资格符合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通过了公司董事会提出的以下 议案: 1.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2. 《关于聘请201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3. 《关于预计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4. 《关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5. 《关于下属子公司神州数码信息系统有限公司、神州数码金信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申请授信并由全资子公司神州数码系统集成服务有限公司提 供担保的议案》; 6. 《关于子公司神州数码集成系统有限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 司申请授信并由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7. 《关于子公司神州数码集成系统有限公司向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 京分行申请授信并由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8. 《关于公司和下属子公司神州数码集成系统有限公司、神州数码信息系统 有限公司、神州数码金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招商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并提供担保的 议案》。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金杜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法 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 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龚牧龙 赵 军 单位负责人: 王 玲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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