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东旭光电:七届二十七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时间:2015年01月27日 22:31:26 中财网


证券代码:000413、200413 证券简称:东旭光电、东旭B 公告编号:2015-007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七届二十七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公司股票(股票代码:000413 200413,股票简称:东旭光电 东
旭B)自2015年1月28日开市起复牌。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于2015年1
月27日下午14:30在公司办公楼会议室召开了第二十七次临时会议,会议通知
以电话及邮件方式于 2015年1月20日向全体董事发出。本次会议应参加董事 7
人,实际参加董事 7 人,部分高管列席了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兆廷先生
主持,会议的召集程序、审议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照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有关条件,公司进行了认真的
自查,认为符合现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具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项议案为特别表决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关联董事李兆廷、周波、牛建林、付殷芳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非关联董事
逐项表决通过了以下事项:

(一)发行股票种类和面值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1.00元。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采取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在中国证监
会核准后六个月内选择适当时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包括公司控股股东东旭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东旭集团”)、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拟设立的长江证券兴利2号定向资
产管理计划(简称“长江兴利2号定向计划”)、长江证券兴利3号定向资产管理
计划(简称“长江兴利3号定向计划”)、昆山开发区国投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昆山开发区国投”)、北京英飞海林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英飞
海林投资中心”)在内的不超过10名(含10名)特定投资者。


除东旭集团、长江兴利2号定向计划、长江兴利3号定向计划、昆山开发区
国投、英飞海林投资中心之外的其他发行对象的范围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定投资者,包括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他境内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等。


以上发行对象均以现金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全部股票。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限售期

发行对象均以现金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东旭集团、长江证券拟设立
的长江兴利2号定向计划、长江兴利3号定向计划以及昆山开发区国投、英飞海
林投资中心所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发行对象
所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五)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
告日。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底价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


均价的90%,即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7.60元/股
的90%(即6.84元/股)。


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核准批文后,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
等部门规定的程序组织本次发行定价市场询价,并根据询价结果由董事会根据股
东大会的授权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股票价格。


公司股票在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对发行底价进行相应的调整。


调整方式为: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派发现金同时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D)/(1+N)

其中,P0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 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 为每股送红股或
转增股本数,调整后发行价格为P1。


东旭集团、长江兴利2号定向计划、长江兴利3号定向计划以及昆山开发区
国投、英飞海林投资中心不参与市场询价,但承诺接受市场询价结果,认购价格
与其他发行对象的认购价格相同。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六)发行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1,169,590,643股(含1,169,590,643
股),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总额预计不超过800,000万元(含800,000
万元)。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数量将根据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与调整后的发行底价进行
相应调整。在该上限范围内,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与保
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最终发行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变化。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用途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在扣除本次全部发行费用后拟用于以下方向:


序号

项目名称

总投资额

(万元)

拟使用本次募集资
金量(万元)

1

东旭第五代彩色滤光片(CF)
生产线项目

311,550.00

300,000.00

2

收购郑州旭飞光电科技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旭飞光电”)
100%股权

174,262.38

174,000.00

3

收购石家庄旭新光电科技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旭新光电”)
100%股权

197,447.64

197,000.00

4

补充流动资金

129,000.00

129,000.00

合计

812,260.02

800,000.00



总投资额与拟使用本次募集资金量差额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投入。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拟用于购买东旭光电投资有限公司、河南省国
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郑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合计持有的郑州旭飞光电科技有限
公司(简称“旭飞光电”)100%股权;拟购买石家庄宝石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石家庄国控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石家庄高新区蓝狐投资有限公司、石家庄市
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石家庄市国有资本经营有限公司合计持有的石家庄
旭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旭新光电”)100%股权。鉴于标的资产的审计、
评估工作正在进行中,上述股权收购项目的投资额仅为预估值,最终将以经具有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结果(其中国有股东持有的
股权需经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为依据确定,公司将在相关审计、评
估工作完成后根据实际情况再次召开董事会,对相关事项做出补充决议及披露,
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在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内,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进度、资金需
求等实际情况,对相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入顺序和具体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以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
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募集资金到位后,若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拟投入募集资
金总额,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筹资金解决。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八)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的安排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
后公司的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九)上市地点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限售期满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本次非公开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议案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若国家法律、法规对非公开发行股票有新的规定,
公司将按新的规定对本次发行进行调整。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项议案为特别表决事项,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预案的议案》(详见公司同日
披露的《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预案》)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包括公司控股股东东旭集团、长江兴利2
号定向计划、长江兴利3号定向计划和昆山开发区国投、英飞海林投资中心在内
的不超过10名(含10名)特定投资者。


由于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公司关联董事李兆廷、周波、牛建林、付殷芳在
表决时进行了回避。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项议案为特别表决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
告的议案》(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由于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公司关联董事李兆廷、周波在表决时进行了回避。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项议案为特别表决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详见公司同
日披露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
案)(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及其摘要的议案》(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东
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
方式)及其摘要》)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对象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下属
子公司符合标准的正式员工,参加对象在公司或下属子公司工作。由于此议案涉
及关联交易,公司关联董事牛建林、周波、付殷芳需要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项议案为特别表决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于2015年1月27日与资产管理机构签订了资产管理协议(参见公司同日
披露的《资产管理计划合同》)。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东旭集团签署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附条件生效的股
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同意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公司与东旭集团签署附条件生效的《东旭
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东旭集团为公司控
股股东。


此议案属关联交易,公司关联董事李兆廷、周波需要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项议案为特别表决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与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附
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同意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公司与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
生效的《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拟设立长江兴利2号定向计划、长江兴利3号定向计
划。其中长江兴利2号定向计划由东旭光电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全额认购,并交
由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和管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对象为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符合标准的正式员工,参加对象在公司
或下属子公司工作。长江兴利3号定向计划由上海长江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拟
设立资产管理计划全额认购,并交由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和管理。上海长
江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拟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资金来源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及
其附属企业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它人员。


此议案属关联交易,公司关联董事周波、牛建林、付殷芳需要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项议案为特别表决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与昆山开发区国投签署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附条件生
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同意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公司与昆山开发区国投控股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昆山开发区国投”)签署附条件生效的《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


表决结果: 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项议案为特别表决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十、审议通过《关于与英飞海林投资中心签署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附条件生
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同意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公司与英飞海林投资中心签署附条件生效
的《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


表决结果: 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项议案为特别表决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东旭光电投资有限公司、石家庄宝石电子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分别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权转让协议的议案》

就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拟与东旭光电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
投资”)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关于郑州旭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
以购买东旭投资持有的旭飞光电41.21%股权(6.8亿元出资额,占旭飞光电总股
本的41.21%);公司拟与石家庄宝石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
《关于石家庄旭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以购买石家庄宝石电子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宝石集团”)持有的旭新光电38.67%股权(7.37
亿元出资额,占旭新光电总股本的38.67%)。东旭光电、宝石集团均为公司实
际控制人李兆廷控制的公司。


此议案属关联交易,关联董事李兆廷、周波进行了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项议案为特别表决事项,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中,东旭集团系公司控股股东;根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有关规定,东旭集团与公司存在关
联关系,公司向东旭集团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


同时,根据上述规则,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参加长江兴利2
号定向计划,长江兴利3号定向计划的最终资金来源可以是东旭集团包括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内的部分员工,长江兴利2号定向计划、长江兴利3号定
向计划与公司存在潜在关联关系,公司向长江兴利2号定向计划、长江兴利3
号定向计划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



昆山开发区国投为东旭光电控股子公司东旭(昆山)显示材料有限公司(简
称“昆山东旭”)的少数股东,昆山东旭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第5
代TFT-LCD用彩色滤光片(CF)生产线项目”的实施主体。昆山开发区国投与本
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公司向昆山开发区国投非公开发行股票不构成关联交易。


英飞海林投资中心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公司向英飞海林投资中心非公
开发行股票不构成关联交易。


此外,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购买旭飞光电、旭新光电100%股权的交易中,
旭飞光电控股股东东旭投资和旭新光电控股股东宝石集团均为上市公司实际控
制人李兆廷控制的企业;东旭投资和宝石集团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公司向东旭
投资和宝石集团购买资产构成关联交易。


该议案属关联交易,关联董事李兆廷、周波、牛建林、付殷芳进行了回避表
决。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项议案为特别表决事项,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十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
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顺利实施,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和终止;

2、授权董事会对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作出决定;

3、 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所购买股票的锁定和解锁的全部事宜;

4、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在存续期内,若相关法律、
法规、政策发生变化的,授权董事会按新发布的法律、法规、政策对员工持股计
划作相应调整;

5、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
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且不允许授权的权利除外。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相关事项存续期内有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项议案为特别表决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十四、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管理层办理收购旭新光电、旭飞光电股权相
关事项的议案》

就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事宜,公司拟收购非关联方持有的旭新光电、旭飞光
电的股权。其中,石家庄市国有资本经营有限公司持有旭新光电26.68%的股权,
石家庄国控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旭新光电17.84%的股权,石家庄高新区蓝
狐投资有限公司持有旭新光电12.75%的股权,石家庄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持有旭新光电4.06%的股权;河南省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有旭飞光电30.91%
的股权,郑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有旭飞光电27.88%的股权。


鉴于石家庄市国有资本经营有限公司、石家庄国控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石家庄高新区蓝狐投资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旭
新光电股权及河南省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郑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旭飞
光电股权如拟通过产权交易所公开进行转让,董事会授权管理层按照相关产权交
易所的相关规则办理参与竞买旭新光电、旭飞光电股权,在竞买成功的情况下签
署成交确认书等相关事项,同时办理与该收购相关的其他必要事宜。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五、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同意东旭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宝石
集团免于发出要约增持股份的议案》

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按照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上
限1,169,590,643股、东旭集团以发行底价6.84元/股认购30亿元测算,本次
发行完成后,东旭集团的持股比例增加至21.63%,通过宝石集团间接持有公司
8.67%的股份,合计持有公司30.30%的股份,同时东旭集团承诺其本次认购的股
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不进行转让,据此拟提请股东大会同意东旭集团及
其一致行动人宝石集团免于发出要约增持股份。


该议案属关联交易,关联董事李兆廷、周波进行了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项议案为特别表决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十六、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非公开发行股票相
关事宜的议案》

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要求,
为保证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高效、有序地进行,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范围内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
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和实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具体方案,其中包括发
行时机、发行数量、发行起止日、发行价格、发行方式等具体事宜;

2、决定并聘请相关中介机构,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报事宜;

3、与特定对象签署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认购合同,签订与本次非公开发
行相关的其他各项合同、协议和文件;

4、根据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和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
内对募集资金使用进行具体安排及调整;

5、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结果,增加公司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相
应条款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6、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及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锁定和上市等相关事宜;

7、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相关监管部门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办理与本次
非公开发行股份有关的其他一切事宜;

8、本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项议案为特别表决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十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详见同日披露的《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关


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为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增强利润
分配的透明度,保护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公司拟修改
《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政策及其他相关条款。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项议案为特别表决事项,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十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
报规划(2012-2014年)>并制定<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
规划(2015-2017年)>的议案》(详见同日披露的《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
划(2012-2014)修订对照表》及《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2017年)》)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
分红》、《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文件要求,为
明确公司对股东合理投资回报,细化《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条款,
进一步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机制,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利润分配进行监督,特针
对2014年的股东回报方案对《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2012-2014年)》进行修改,并制订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九、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的议案》(详见同日披露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关
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为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增强利润
分配的透明度,保护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公司拟修改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相关条款。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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