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福建金森: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时间:2015年01月28日 19:32:41 中财网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制度
的规定,我们作为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向本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并且向公司有关部
门和人员进行了询问,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一、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由于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公司拟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授信,
申请授信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壹亿贰仟万元整;拟向中国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申请授信,申请授信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整;拟向中国民生银
行股份公司申请授信,申请授信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整;拟向中
国农业银行股份公司申请授信,申请授信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壹亿贰仟万元
整;拟向厦门国际银行申请授信,申请授信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壹亿元整。授
权总经理代表公司全权办理上述申请授信事宜,签署一切与上述申请授信有关的
文件。


取得一定的银行授信额度,有利于保障公司业务发展对资金的需求,从而
为公司保持持续稳定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具有足够的
偿债能力,公司已经制定了严格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能够有效防范风险。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向上述银行申请授信,并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二、关于公司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工作经历和候选资格等情况,未发
现独立董事候选人有《公司法》第147条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董事和独
立董事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任
职资格合法、符合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条件。


我们认为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和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其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
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洪 伟



李国安





强桂英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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